人事部人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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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人事考试

人事部部署考试

人事考试主要是承担由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推行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化委托考试、社会化职称评审以及代理国外考试机构的指定项目考试。人事考试受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考试机构的指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国家政策性考试为主,以公务员录用考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各种培训为辅,是政府服务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考试。 承担考试主要有: 公务员考试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 外语考试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 市医古文考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 ·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市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考试 ·市工程技术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市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建筑施工)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全国统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全国审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职(执)业资格考试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海外考试 等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考,得看是否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七人组成,其中人事部二人,审计署五人。审计署一名副审计长任组长,人事部有关司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命题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制发考试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协商各地考务工作,组织和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试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二、资格考试的内容范围(一)助理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的设置;1、甲种考试科目定为:①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②审计基础理论与实务。2、乙种考试科目定为:①政治经济学;②会计学原理;③财政与信贷;④经济法(上);⑤审计学基础;⑥审计应用文写作。(二)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的设置;1、甲种考试科目定为:①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②审计理论与实务。2、乙种考试科目定为:①经济法(下);②会计学;③工业企业管理;④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⑤财务审计;⑥经济效益审计。三、考试大纲和教材(一)甲种考试大纲由命题委员会组织编写,报人事部审定后发布。(二)甲种考试所用参考书和乙种考试各科所用教材由考试办公室统一指定或组织编写,公开发行。四、考试命题与评卷办法(一)命题: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或教材范围内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办公室将向审计署有关业务司、省级审计机关、大专院校审计专业征集试题,由命题委员会集中审定后,编号存入考试题库,专试时从中抽取试题组成试卷。(二)评卷办法:由考试办公室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办事机构具体组织。五、考试计划安排(一)助理审计师、审计师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均定为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日,首次考试时间拟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进行。(二)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font size=+1>┌───────────┬───────────┬────────┐│ 科 时间│ 第一年 │ 第二年 ││种类目│││├───────────┼───────────┼──────────┤│助理审计师│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原│经济法(上)、审计学││乙种考试│ 理、财政与信贷 │基础、审计应用文写作│├───────────┼───────────┼──────────┤│审计师乙种考试│经济法(下)、会计学、│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工业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font>乙种考试日期定为每年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开始。首次考试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六、有关报名的规定(一)报名时间:甲种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八月一日至二十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元月五日至二十日。(二)报名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审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审计员职务;参加审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审计师职务。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的审计人员:中等学校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四)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审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审计署及派驻单位的审计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编号登记、并颁发准考证。四、考场设置原则考场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设置。确实需要在县设置时,须报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一般在3月 国家公务员现在不考公共基础知识了. A类考行政A和审论A B类考行政B和审论B公共基础知识早就刨除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外了 国家公务员一般都在每年10月25日开始报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跟高考似的.国家每年都考这几科,科目是不变的. 地方的公务员不是很确定,一个省一个形式.考试时间,和科目各个省也都不一样.但行政能力测试是每个省必考科目. 如:0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时间是06年1月7号 考试科目是A类:行政能力A 公共基础知识 申论 3科 B类:行政能力B 公共基础知识 2科 可黑龙江07年公务员 考试时间确是 06年 10月15日 足足提前半年 考试科目是A类;行政能力A 申论A B类:行政能力B 申论B 大变化... 国家公务员考试不规定教材,地方公务员考试有时后会规定教材 如06年黑龙江公务员指定教材是中共党史出版的公务员教材 明白了吗..地方公务员各个省都不一样,各个省自己还总变。

公务员考试是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扩展资料:

一、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二、考试时间

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被固定下来,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

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部分地区每年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考试,全国大部分地区每年只考一次,省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组织开展公务员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财政部人事部考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第五条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3.取得会计证。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第八条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3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第九条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第十条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地的考试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的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师职称、中级会计师职称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由人保部统一印制,人保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基本条件: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考试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的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师职称、中级会计师职称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工信部和人事部考试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输入软考27类的中级职称。考试时间:一年考两次,分别5月和11月;考试费用:一科大概60元左右。共考两科大概120元左右考试科目:基础知识(75题单选)、案例分析共两科。考试形式:笔试认真备考一次考试过没问题的:参考:科科过

软考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盖章。随同证书一起颁发的还有一张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登记表,该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要求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入考生个人档案。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该办公室设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和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并设立当地的考试实施机构负责当地的考务工作。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猎考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下方免费复习资料内容介绍: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历年真题汇总(2016-2018)PDF 格式:ZIP大小: 2022备考精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知识点集锦》 格式:PDF大小: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工信部和人社部举办的软考中新增开的一门考试。软考全称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这门新开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分属该考试"信息系统"专业,位处中级资格。是工信部和人社部在最新的"国人厅发2009139发"文件中新增的专业。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主要在信息系统建设和集成工作中担任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通过本考试的合格人员能够掌握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具备管理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能根据需求组织制订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能够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监控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系统地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的绩效,保证项目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达到既定的项目目标;能分析和评估项目管理计划和成果;能对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制定并适时执行风险应对措施;能协调系统集成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具有工程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的含金量还是比很高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以考代评,获取中级职称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为软考中的中级资格,考取了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就代表你具备从事工程师职务的能力,及具备对应中级职称。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评聘分开,单位聘不聘用,还是要看个人能力的,所以不能单纯以应考的心去考。2、在一线及省会城市积累积分,办理入户一些一线城市都有积分落户的政策,而这个证书是可以加分的。3、求职敲门砖拥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在简历上会比其他没有证书的人多一个筹码,多一项优势,证书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企业,还是很认可软考证书的。4、升职加薪在有些企业,获得证书就能直接加薪,也有利于升职。升职加薪,看的是个人的能力,获得证书也是个人能力的一种体现。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工信部和人社部举办的软考中新增开的一门考试。软考全称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这门新开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分属该考试"信息系统"专业,位处中级资格。是工信部和人社部在最新的"国人厅发2009139发"文件中新增的专业。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主要在信息系统建设和集成工作中担任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考试科目:1、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选择题,总分75分,45分及格。2、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应用技术(案例分析),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问答题,总分75分,45分及格。

组织人事部部长考试

同学你好,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人事部和劳动部就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保部或者人社部。你提出问题后,我查了一下百度,人保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职能:·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所以,现在就很清楚了,职业(专业)技术的资格审批的考试,是有人保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当然也列入其中。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 《规定》强调,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在维护考生权益的同时,强调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努力营造诚信报考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体现了公务员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要求,在切实维护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着力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Q吧)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和人事部考试

湖北省2008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安机关 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为适应我省基层公安机关工作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研究,决定200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43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78年10月31日至199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和心理素质条件; 8、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米,女性身高不低于米,双眼*视视力均在以上。报考法医、临床医学、理化、刑事科学技术等特殊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米,女性身高不低于米,双眼矫正视力均在以上); 9、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至2008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读的高校学生(法医职位除外)。 5、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6、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8、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部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职位。二、报考程序(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2008年11月16日16:00后可以通过湖北人事网()、湖北人事考试网()和湖北人才网()查阅《湖北省2008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公告》,了解招考单位、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为方便考生报考,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将相继公布招考政策、考务安排及有关信息等事宜,报考人员可以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查阅。(二)报名 报名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组织。 报名时间:2008年11月20日至21日9:00—16:00。 报名地点:湖北警官学院新校区(北院)(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指定地点报名(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报名前通过湖北人事网、湖北人事考试网和湖北人才网下载《湖北省2008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诚信书》(本人签名)、《湖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一式三份(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像片),另携带一张同底登记照片。报名时,对身高、视力进行初检,合格者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招考地区人事、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合格人员缴纳150元报名费、领取报名缴费凭证,并对报名信息进行确认。 特困报考生持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开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社会低保证明(原件),可减免报名费。 报考者提供的各类证件及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不如实填写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已报名、缴费人员于2008年12月7日至11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输入报名序号和本人身份证号,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对准考证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现错误,应于2008年12月12日(9:00—16:00)至湖北省人事考试院按原始报名材料进行更正(地址:武昌茶港军转小区,联络电话)。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一)笔试 1、内容。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考试。 2、时间地点。笔试时间为2008年12月13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6:45-17:45 公安基础知识 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及阅卷结束后,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于2008年12月20日后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二)面试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过线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也可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将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布、公开调剂。 调剂的人选,按照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才可以参加调剂。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招录2008届湖北警官学院公安专业计划内毕业生的职位及法医、临床医学、理化、刑事科学技术等特殊职位的面试开考比例,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视情况研究确定。 面试时间为2009年1月9日至11日。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 面试期间,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心理测评采用公安部研制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相应运行软件。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者为不合格。报考法医、临床医学、理化、刑事科学技术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达标即为合格。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四、体检和考察笔试、面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结束后,依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考察(政审)工作由招考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公安局共同负责。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政审)人选。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五、公示和审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有关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人员,不予录用。 省人事厅政策咨询电话:,省公安厅政策咨询电话:;省人事厅监督电话:。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 200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一、报名和招生条件(一)报名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2 、高中毕业;3 、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4 、未婚,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 20 周岁);(二)招生条件1 、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 200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 5 条、第 6 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2 、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米,体重不低于 50 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米,体重不低于 45 公斤;身体匀称;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 4。9 ( 0。8 )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 4。8 ( 0。6 )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科级(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继续从事人民警察执法工作。第三条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第二章基本素质标准第四条担任人民警察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令、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四)掌握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第五条公安机关各专门警种和重要岗位的人民警察,除具备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外,还必须达到从事专门警种和重要岗位工作的特殊素质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三章考试考核组织第六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的主管机构,由公安部、人事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领导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考核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公安机关可视情成立专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在考试考核期间设考试考核办公室,挂靠本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七人左右。专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由专门公安机关和专门系统人事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七人左右。第十条下一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第四章考试考核内容第十一条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知识和分析、判断能力,文字能力等。第十二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本职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可对本级公安机关全体或部分人民警察进行体能和心理测验,测验成绩和考试考核成绩合并计算。第五章考试考核实施第十四条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试题和评分标准由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制定。第十五条考试、评卷工作在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对前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后作为本次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第十七条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人民警察,不得参加基本素质考试考核。第六章考试考核结果第十八条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县(市)级公安机关填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报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审批,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上填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由个人保存。第十九条对未通过基本素质考试的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第二十条未通过基本素质考试人员的离岗培训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指定一所具有培训力量和条件的培训学校或基地专门承担培训任务。离岗培训期为半年。培训结束后重新参加考试,合格的在培训证书上填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无故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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