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应用能力联络通知方法:能联系得上,却不收判决书,是否一定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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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兜底的送达方式,是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的送达方式。一般来说,若是按照被告户籍地址能够送达,而是被告拒绝签收,这个并不影响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是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规定。若真的按照上述规定,那这个综合应用能力联络通知方法送达还是相对麻烦。现在很多法院上门的送达相对少见,多数是通过邮寄来送达。关于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更加清楚。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根据该规定来看,若是拒绝签收法院专递,文书退回之日则视为送达之日。所以被告为了拖延时间故意不收判决书,被告也一直在家,故意不收,这样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再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达。毕竟,若是通过公告送达,那综合应用能力联络通知方法公告期限又要两个月。一来一去,整个诉讼周期又将延长好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后面判决之后,还有可能涉及判决书的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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