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50%。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甘肃省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甘肃省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甘肃省综合应用能力测试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扫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入编”,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免费推送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