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是什么: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形式不能捆绑附加在人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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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形式不能捆绑附加在人员身上

首先,要清楚编制的分类。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编制有2个种类: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行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定、创造任何其他类别的编制,例如某市编办“三定”方案设置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财 考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是什么政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及其人员,属于违法设置编制类别行为。

其次,要清楚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按照经费来源和渠道,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可分为3种。一是财政拨款,即全额拨款,或称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二是财政补助,即差额补贴,或称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三是自收自支,即经费自理,或称财政性资金零补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等规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仅保留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即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综上,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即人员使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是指事业单位本身的经费来源和渠道,事业单位人员不区分经费来源形式。例如,王某,从B全额事业单位通过交流、调任或者事业单位改革合并、分立到C差额事业单位,王某虽然是B全额事业单位来的,但进入C差额事业单位后,应享受C差额事业单位政策及待遇,反之亦然。

近年,个别地方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出现事业单位整合或分立,将原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形式捆绑、附加在人员身上,带到合并或分立后的新事业单位,在“三定”方案中设置:“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财政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人员等3类编制人员,将事业编制衍生出3个编制类别及其人员,即改革后的一个事业单位出现了3种经费来源的编制人员,创造了3种编制类别,给人员捆绑附加经费形式,显然错误理解国家编制管理法规,不正确履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属于擅自设置编制种类的违法行为,且与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相悖,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的原则规定:“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该原则规定,说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改革前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改革前是差额事业单位,改革后一定是差额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社会职能、责任和特点,既要严格标 准,又要实事求是,不以事业单位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进行分类改革,例如A单位改革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职能、责任和特点,改革后A单位变成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又如D单位是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职能、责任和特点,改革后D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述擅自设置编制种类、将单位经费来源方式捆绑在人员身上、违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对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加强对编制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能力,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当好地方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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