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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笔试前,抱一抱公基

法律篇:公基考试范围一般比较广,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法律考点。

考点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考点2: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点3: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二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考点4: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以下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考点5:丧失继洛阳事业单位公基考什么用承权

洛阳事业单位公基考什么用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绝对丧失),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绝对丧失),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相对丧失)。

考点6:重大误解

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7:失踪人的财产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管理。

考点8:抵押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考点9: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考点10: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一、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全民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包括矿藏、河流、国有森林、荒地、草原和其他陆海自然资源,还包括全民所有的工厂、农场、商店、铁路、邮电和银行等。可见,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它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条件。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三、主导作用

1、更新观念

要更新观念,不能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仅仅理解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高越好,或者理解为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越多越好。

2、正确导向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整体调 整,既要保持它的一定数量,更要注重整体布局的优化和实力上质的提高。这种战略调整,还必须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进行。

3、增强控制力

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素质、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三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不只是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的,更要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是与劳动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概念,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无效认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可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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