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卫生人事考试职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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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今年的职称英语考试没见有地方报名呀,广西人事考试网和南宁人事职称网都没有呢,记得去年是11月18日开始报名的。

你好! 职称外语的话是全国的,广西和南宁的报名应该是同一个外语考试,没有什么区别的吧。 你最好去广西人事考试网咨询一下,官方的回答比较可靠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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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事考试卫生职称

全国卫生副高考试省份:最佳回答:湖北襄阳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6月19日 。重庆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黑龙江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

您好,全国卫生副高考试是一项专业性强的考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旨在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分为笔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笔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技能。考试范围涵盖了卫生技术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检验技术、药剂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营养学、医学影像学等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考生可以获得卫生副高级职称证书,从而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考试地点覆盖全国各省份,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考试地点。

你好,具体解答如下希望可以帮到您:你好,有浙江和江苏!1考核时间、地点2020年8月1-2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2考核对象(一)考核对象1.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于2020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2019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中的先评后考对象。(二)免考对象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且援助时间在一年以上,拟于2020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省外、系统外调入,确认我省相同级别和相同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含援外公共卫生项目)预备队员且2020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半的,拟于2020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相关规定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三)先评后考对象考核之日因公出国人员。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但援助时间少于一年,拟于2020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3考核效用2020年考核合格成绩可作为申报2020、2021、2022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4考核内容1、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参考原卫生部标准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不指定考核大纲和指导用书。2、考核专业:共110个,详见《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览表》。3、新增考核专业1个:病案信息技术;新增申报专业2个:病案信息技术、营养技术。考核形式: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 人机对话形式。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系列多项选择题。总分为100分,考核时间为2个小时。5报名及相关要求报名要求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8-19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的同时须完成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完成后至6月24日,提交相关材料到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逾期未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确认报名资格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表》(一份);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现资格的聘书或聘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申报社区卫生专业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各考点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7月3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7月10日。各考点编排考场截止时间为7月15日。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于7月24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为了方便大家沟通有无,及时获取考试相关信息,我们特别组建了护士/护师/主管/副高/正高等考试相关群。我们将在群里第一时间发布考试相关信息,并组织大家打卡学习,制定复习计划,不定期发布考点总结等,而且还不定期有一些小惊喜哦

云南省卫生高职评审2022: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5月8日9:00至5月20日24:00?,申报人员可登录 云南卫生健康人才网 ,选取考试对应的专业,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并打印《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附件3),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省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省外发达地区三甲医疗卫生机构、州(市)级和省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省级三甲或发达地区三甲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州(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学习。

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6个月进修,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3个月进修。各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比照上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到相应机构完成进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可视同进修。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之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宁夏人事卫生高级职称考试

2022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如下:具体通知:一、评审人员范围凡在我市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二、评审权限(一)经省人社厅核准,市卫生健康委组建大连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大连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卫生系列下设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5个评审专业。卫生系列(中医)下设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等4大类60个评审专业。《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二)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卫生系列(中医)正高级(含蒙医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三)经省人社厅核准的市属自主评审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市属三甲医院,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大连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大连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三、评审标准(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1)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2)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在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正常申报副高级职称。(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训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18〕159号),对长期扎根低收入村和偏远海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低收入村和偏远海岛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或全市统一的高级职称。3.申报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和护理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填报《晋升卫生系列(医师、护理)高级职称业务工作量统计表》。4.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应具备《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5.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与报评专业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与报评专业执业范围相对应、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6.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7.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8.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大理州2022年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5个工作日)经研究,2022年全区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业务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线确定为: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60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55分。

2023年卫生单位中专可以报考副高职称吗

2023年副高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一般情况下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报名公告在各地区卫生人才网或卫计委公布,截止到目前为止,并未公布2023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考试前2-3个月开通报名入口。

若2023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确定在7月份,预计卫生副高级职称报名时间在4月份左右进行。

截止到目前为止,除了四川省外,其他地区暂未公布2022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是由各个省份举行,全国考试时间不统一:

四川省2022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2日-3日。

广西省2022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从2019年开始,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提前一年进行。

湖北黄石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4月24日-25日 。

湖北宜昌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5月22日-23日 。委直属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6月6日 。

湖北襄阳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6月19日 。

重庆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黑龙江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兵团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河南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浙江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河北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甘肃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福建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安徽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云南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贵州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江西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江苏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山西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宁夏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内蒙古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湖北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7月3日-4日 。

广东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原定7月3、4日,后延期举行 。

云南省卫生职称人事考试网

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云南省卫生厅2014年直属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招聘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三年就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和未就业往届的毕业生)。二、报名程序(一)报考岗位查询云南省卫生厅2014年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的具体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二)报名1.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2.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2月20日至2月26日。3.网上报名审核时间:2014年2月21日9:00时至2月27日17:30时。更多资料和详情参考:华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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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考报名网址: 1.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 2.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2月20日至2月26日。 3.网上报名审核时间:2014年2月21日9:00时至2月27日17:30时。报名须知: 1.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按照招聘单位所需岗位的招聘条件进行报名, 所学专业、学历等必须与所报考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一致,每人限报考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2.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负责,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中国卫生人事职称考试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旬举行。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职称评定还需通过职称英语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报名时间全国卫生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次年年初1月份。职称英语各地报名时间一般在11月份开始至次年1月份。职称计算机各地报名时间由各省市自行规定。范围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2019年11月14日,中国卫生人才网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考试时间为5月23、24、30、31。

初级药师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初级药师。不需要先考药士,只跟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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