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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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11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方式、考试设置及成绩滚动管理要求 (一)考试时间及方式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考试”)于6月18日举行,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中级考试”)于11月12日、13日举行,考试形式均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高级考试在1天内分上、下午2个批次实施,初、中级考试分2天,上、下午共4个批次实施(附件1),各级别及专业类别的具体批次划分和考试时间,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试设置 经济考试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 1.高级考试 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应试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2.初、中级考试 初级、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应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小时,每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结束前15分钟可提前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应试人员,两科目考试在同一批次内分2个场次连续组织,间隔时间为40分钟。 (三)成绩滚动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工作,初、中级考试在报名中遵循如下规则: 1.应试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时,须确定的一个考试级别、一个报考专业,并选择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中的一个或全部。 2.应试人员确定报名参加某个级别和专业的考试后,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取得证书后,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成绩滚动期结束,应试人员不再具有滚动期内的有效成绩。 3.在一个成绩滚动周期内,每名应试人员对应的档案号,应试人员可在准考证上查看档案号。 4.应试人员报名时,如果有尚在滚动期内的合格成绩,成绩管理的原则如下: (1)应试人员报考与上一考试年度同一级别、同一专业的考试,旧的档案号沿用,合格成绩的滚动期接续计算; (2)应试人员报名参加不同级别的考试,则合格成绩的滚动期结束; (3)应试人员的公共科目合格成绩在滚动期内,可以沿用旧的档案号报名与该公共科目相同级别、与上一考试年度不同专业的考试,公共科目合格成绩的滚动期接续计算; (4)应试人员的专业科目合格成绩在滚动期内,如果新报考专业与该成绩对应的专业不同,则该成绩的滚动期结束,应试人员获得一个新的档案号;此类应试人员需联系报名点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见附件2),方能报名参考。 二、报考条件(可点此链接查看原文)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三、时间安排 (一)高级考试 1.报名时间:4月7日至4月20日。 2.资格核查时间:4月7日至4月21日。 3.缴费时间:4月7日至4月22日。 4.电子发票打印时间:5月16日至12月31日。 5.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13日至6月17日。 (二)初、中级考试 1.报名时间:7月20日至8月17日。 2.资格核查时间:7月20日至8月18日。 3.缴费时间:7月20日至8月19日。 4.电子发票打印时间:9月5日至12月31日。 5.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7日至11月11日。 四、告知制 (一)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在报名前须仔细了解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相关要求。 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人员,可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二)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的内容、不实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考试前,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试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且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报考人员作出后,如未缴费可在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撤回后,报考人员按未选择告知制办理。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三)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考条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报名程序 报名、资格核查、缴费、电子发票打印和准考证打印等各个环节均通过网络办理。 (一)网上报名 1.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 2.上传的个人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生签到册》、证书制备及认证等,请上传时慎重选用。新注册考生个人照片须通过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方可上传。 3.报名点选择:报名按属地划分管理,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与现工作地、居住地一致的报名点报名。中央在蓉及省直属单位报考人员,须选择省直属报名点。 4.在填写报名表之前须经报名系统进行学历(学位)信息和身份信息验证,报考人员应及早进行验证操作,以免影响报名。无法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提供学历(学位)信息查验核实的报考人员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经学信网提供学历(学位)信息查验核实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上传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以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查询打印)(详见附件3)。 5.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应仔细核对,提交报名表后需进行信息确认,缴费完成后信息将无法修改。 (二)资格核查 1.资格核查按属地原则进行,由资格核查工作人员通过全国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报考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及上传的资料为依据进行报考资格核查,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过程中,资格核查部门可要求存疑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材料按指定方式接受人工核查,未按要求进行人工核查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或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选择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自动核查。 3.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资格核查工作人员通过全国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线上人工核查。 4.该项考试资格核查由报名点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5.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0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具体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 (三)网上缴费 高级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9元,初、中级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1元。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不予退费。 (四)电子发票打印 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打印电子发票(流程见附件4),不再提供纸质发票。 (五)准考证打印 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若发现有误,须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工作时间)到报名点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登记修改,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六、考试大纲及教材 2022年版高级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初、中级考试大纲计划在5月底前公布。 七、成绩查询、复核、查分申请及证书领取 (一)成绩查询 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二)公示及复核 成绩公布后,将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拟取得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由报名点所在地资格核查部门受理举报并复核。 (三)查分申请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提交成绩复查申请。 (四)证书领取 证书在报名点所在地证书发放机构领取。 八、考试须知 (一)初、中、高级考试均为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应试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证件类型包括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含照片>、军官证、港澳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境外护照,不含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证件、证明)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考桌上。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室。考生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与《考生签到册》信息不一致,以及报考科目、级别错误不得进入考室。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应保护好自己的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 (六)建议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七)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九、切实做好考试组织疫情防控工作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各地要认真遵守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有关要求请及时关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 年度经济考试时间安排 2.各报名点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 3.关于告知制四川省有关学历(学位)及身份信息认证事项的说明 4.电子发票打印流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以下简称“告知制”)。根据告知制要求,应试人员需本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书》,不允许代为。

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对所有的应试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的惩戒;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若应试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虚假的处理:

(1)给予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2)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突发地在陕报名人员,报名缴费后确因疫情管控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报经部人事考试中心批准后,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须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考试防疫要求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相关公告。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和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2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地区。

三、报名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见附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四、报名时间及流程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注册报名时间:8月19日至26日17:00;

网上核查时间:8月19日至29日17:00(节假日除外);

网上缴费时间:8月19日至30日17:00止。

(二)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 应选择陕西省 ),完成注册。报考人员应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

报名网址: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 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考试合格后,报考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 不需重新注册,可根据提示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 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别为“ 核查通过 ”、“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

1.核查结果为“ 核查通过 ”的报考人员,即可进入报名环节。

2.核查结果为“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的报考人员,须在进入报名环节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报名事项。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或者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 缴费确认后不可修改 。

1、 选择告知制方式 办理的人员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彩色 图片,待核验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级别为免试一科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学位证书原件彩色 图片,待核验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 经网络人工核查通过后 ,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报名阶段实行网上核查, 不再设置现场资格核查 ,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看核查状态,网上核查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考前、考中、考后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全程资格核查。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该项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单,并根据考后资格复核情况发布该项考试的考后资格复核公告,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网上缴费确认

报考人员缴费确认工作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经缴费确认后的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可更改。若确需更改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删除原报考信息后,重新报名、缴费,不退还原缴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本次考试。

(六)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08号)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需要开具发票的应试人员,请于2022年10月22日前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

(七)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客观题 在答题卡上做答,《城乡规划实务》为 主观题 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三)应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可携带的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以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否则按0分处理。

(六)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八)考试结束后,将根据违纪事实,在陕西省人事考试网和陕西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发布该项考试违纪情况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查看,并请社会进行监督。

(九)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十)中国人事考试网()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是官方公告发布平台。同时,请广大报考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 证资讯。

考务咨询电话:,。

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人社部人事考试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和《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2〕1号)精神,现将我省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均为2科:《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题型为客观题。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科:《高级审计实务》,题型为主观题。 2022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答。初、中级资格考试自2022年起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须通过高级资格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报名组织及考区设置 为有利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实行就近报名参考。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湖北省的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他人代签制报考告知书。报考人员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作出,并承担虚假的责任。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核查规定和要求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逾期或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对不实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为更好地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开展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初、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地报名,由各地人社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对报考审计初、中级的考生进行资格核查。 高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只能选择省直审核点报名,由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核查。 三、考试大纲 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2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统一公布在审计署官方网站()“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2年7月14日9:00-7月26日20:00。 (可提前在网上注册,并完成注册核查) (二)网上报名核查时间。 2022年7月14日9:00—7月27日17:00。 (三)现场人工核查和资格审核时间。 2022年7月26日-7月27日 工作日:09:00-11:30,14:30-17:00 (四)网上缴费时间。 2022年7月14日9:00-7月28日20:00。 (五)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2年9月19日9:00-9月25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 (六)考试时间。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需与报名证件保持一致)原件方可参加考试。五、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审计、统计等14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543号)规定,初级、中级审计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2元,高级审计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 六、违纪违规处理 人事考试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核查监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答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违纪考生将通报考生单位(社区、村),中国共产党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疫情防控与考试安全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网信、经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和考试组织安全。如遇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推迟或取消考试,敬请广大考生慎重报考。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 附件:1.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2.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3.报名及答题注意事项 4.省直和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及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审计厅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一、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二、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应补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三、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报名考试 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在内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 四、其他职称、职业资格人员报名考试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时满足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可以直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资格规定,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中级职称如下: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五、免考条件和程序 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 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界定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七、工作年限计算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一、公务员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同时须取得2016年(含)以后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人员参加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应取得2017年(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附件3 报名及答题注意事项 一、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名。 (一)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报考人员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报考人员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在报名时上传相关信息扫描件,以备后期核查。 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信息填报说明要求,了解不实后果,守信践诺。 (二)注册核查。 注册核查分为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在线核查: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3.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查范围的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网上在线核查。请报考人员提前在学信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便于后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核查。 4.报名材料上传。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须上传应届毕业证明扫描件。报名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须上传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进行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5.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上传身份证件扫描件并持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6.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材料后,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7.国(境)外学历、学位无法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请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并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三)报名核查。 8.适用告知制人员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通过“在线核查”,“适用告知制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告知制报考”。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按“是否需要上传材料”要求,上传报名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 注册和报名核查在线通过人员可免予核查。免予核查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已作出的; 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 ③所学专业与允许报名专业匹配; ④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无记录的。 (2)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报考,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持身份证件、相关材料原件及报名表到现场核查。 9.不适用告知制人员范围和报名核查流程。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31号令),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3)“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后,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持身份证件、相关材料原件及报名表到现场核查。 10.适用告知制人员申请撤回的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名按现场核查报名流程办理;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此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四)现场核查范围及资格审核地点。 现场核查的范围: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现场资格审核地点见附件4。 (五)网上缴费。 资格核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如果发现报名时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请考生重新注册正确的信息,在报名结束前到当地考试机构提交信息更正申请。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考生手机号变更,请及时在注册信息维护中变更本人的手机号码。 3.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他报名信息;审核后,需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修改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它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6.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手机号或密码提示问题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7.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一周后,省直报名点或武汉报名点的考生在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领取,其他市州报名点考生到当地考试机构登记后领取。代领人还须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初、中级资格考试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高级资格考试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级别为考全科) 。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名条件中第5项、第6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级别为免一科) 。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级别为免二科) 。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报名条件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六)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10月22日?上午 ?0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上午 ?0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市)统一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 ,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人员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 辽宁省 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 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 白色背景 ),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 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为减轻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告知制 。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 不允许代为 ),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在线核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 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 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级别)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按本文报考条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3元/科,《城乡规划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7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三)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一)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人社部人事考试延迟通知

【 #法律顾问# 导语】 从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获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已公布,详情如下: 各地、市人事考试中心: 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关于做好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49号,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保持不变;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文件颁布前,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2014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15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考试。2014年以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抓紧修订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制度文件。待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五、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针对2013年度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和2014度已经报名考试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将制定过渡性政策措施。过渡性政策措施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六、房地产经纪人:我中心暂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具体执行文件,我中心收到正式文件后,会及时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通知相关事项。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 七、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考试从2014年起取消。我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了退费工作。 各地市要认真做好相关考试的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后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在五一之后,过了那么久,首次迎来端午假期。连续三天假期,眼看着下一个假期还有好久,这个假期变得格外的珍惜。而在五一假期的不敢出门之后,端午节可以外出旅游吗?

6月25日-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近日,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排查整改切实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加强疫情重点地区来鲁人员排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人员的追踪、排查与管控工作,提前进行人员信息摸排登记,严格落实集中(居家)隔离和健康管理,对中风险地区流动人员一律实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间进行3次核酸检测;

对高风险地区流动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14天后继续居家隔离7天,隔离期间进行4次核酸检测。

持续严格入境人员闭环管理,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细化实化从“国门”到“家门”的远端防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分类转运、集中隔离、全面检测、医疗救治、社区管控、人员防护、消毒管理的全链条管理措施,保证无缝衔接和闭环运作,及时管控一代病例,有效预防二代病例,切实杜绝三代病例,坚决防范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疫情扩散和蔓延。

加强疫情重点地区来鲁人员排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人员的追踪、排查与管控工作,提前进行人员信息摸排登记,严格落实集中(居家)隔离和健康管理,对中风险地区流动人员一律实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间进行3次核算检测;对高风险地区流动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14天后继续居家隔离7天,隔离期间进行4次核酸检测。

对召开会议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另外,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通告,包括注册建筑师、咨询工程师、注册计量师、翻译专业资格等在内的一批职业资格考试将延期举行。

一、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召开会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指南》明确,举办会议严格落实举办方、举办地的主体责任。100人以上和会期1天以上的会议活动,要设置临时留观点。300人以上、会期超过1天的,应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实行封闭管理。

在14天内无本地疫情的低风险地区,各级各单位本着严防严控和控制人员聚集的原则,可以举办各类会议活动。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举办现场会议活动。

遵循“谁举办、谁负责”和“一会一案”的原则,由会议活动举办单位会同举办地承办单位按规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实行疫情防控责任制,一般性会议明确专人负责,大型会议组成专班负责。大型会议活动由省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期。确需以现场形式举办的会议活动要根据参会人员来源、会议规模、会期及是否安排食宿、交通等情形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会议安排食宿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住地疫情防控管理和交通工具卫生管理。所有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临时到会人员、工作人员、住地服务人员和司乘人员等均纳入会议人员健康管理。

二、部分考试将延期举行,您了解吗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通告,原计划于今年上半年举行的2020年度注册建筑师等职业资格考试,调整至今年下半年举行;

1.注册建筑师:一级:调整到10月17、18、24、25日;二级:调整到10月17、18日。

2.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考试调整到10月31日、11月1日。

3.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调整到11月7、8日。

4.注册计量师(一、二级)考试调整到11月7、8日。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调整到11月14、15日。

6.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调整到11月14、15日(与下半年考试合并)。

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调整到11月21、22日。

人社部人事考试延期通知

【 #监理师考试# 导语】2022年河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工作通知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停考试地区补考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62号)精神,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考于11月26日、27日举行。为稳慎做好考试补考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时间 11月26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11月27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如因突发疫情等原因无法组织实施考试,本年度不再继续安排补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退费工作,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工作。 二、不参加补上确认 本次补考的范围是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我省已经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因考试安排调整,已报名缴费但决定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须在9月26日至9月30日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网报平台”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后,将无法修改、撤回,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退费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工作。网上确认程序见附件2。 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无需进行网上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同参加补考。 1.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考考务工作计划 2.不参加11月补上确认程序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工作的通知(摘要) 文章来源:

【 #经济师考试# 导语】 我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疫情管控办理成绩延期的通知”得知,2021年河北中级经济师考试因疫情管控办理成绩延期的通知(11月25日17时前),考生报名后因疫情管控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期一年。 各位考生: 全省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住宅小区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影响了部分报考人员正常参加近期举行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6号)文件精神,考生报名后因疫情管控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期一年。 一、申请成绩延期范围 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如期参加2021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经济初中级、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的考生。 二、申请成绩延期的相关材料 相关考生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准考证、成绩单和疫情管控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因疫情管控考试成绩延期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成绩延期的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25日17时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报考所在地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2)。 请相关考生诚信填报,不诚信申报者将严格按照人社部31号令进行处罚,取消申请资格并计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附件: 1、因疫情管控考试成绩延期申请表 2、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联系方式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11月1日

人事部考试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和《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2〕1号)精神,现将我省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均为2科:《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题型为客观题。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科:《高级审计实务》,题型为主观题。 2022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答。初、中级资格考试自2022年起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须通过高级资格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报名组织及考区设置 为有利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实行就近报名参考。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湖北省的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他人代签制报考告知书。报考人员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作出,并承担虚假的责任。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核查规定和要求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逾期或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对不实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为更好地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开展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初、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地报名,由各地人社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对报考审计初、中级的考生进行资格核查。 高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只能选择省直审核点报名,由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核查。 三、考试大纲 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2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统一公布在审计署官方网站()“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2年7月14日9:00-7月26日20:00。 (可提前在网上注册,并完成注册核查) (二)网上报名核查时间。 2022年7月14日9:00—7月27日17:00。 (三)现场人工核查和资格审核时间。 2022年7月26日-7月27日 工作日:09:00-11:30,14:30-17:00 (四)网上缴费时间。 2022年7月14日9:00-7月28日20:00。 (五)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2年9月19日9:00-9月25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 (六)考试时间。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需与报名证件保持一致)原件方可参加考试。五、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审计、统计等14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543号)规定,初级、中级审计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2元,高级审计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 六、违纪违规处理 人事考试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核查监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答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违纪考生将通报考生单位(社区、村),中国共产党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疫情防控与考试安全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网信、经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和考试组织安全。如遇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推迟或取消考试,敬请广大考生慎重报考。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 附件:1.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2.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3.报名及答题注意事项 4.省直和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及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审计厅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一、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二、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应补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三、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报名考试 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在内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 四、其他职称、职业资格人员报名考试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时满足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可以直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资格规定,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中级职称如下: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五、免考条件和程序 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 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界定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七、工作年限计算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一、公务员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同时须取得2016年(含)以后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人员参加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应取得2017年(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附件3 报名及答题注意事项 一、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名。 (一)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报考人员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报考人员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在报名时上传相关信息扫描件,以备后期核查。 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信息填报说明要求,了解不实后果,守信践诺。 (二)注册核查。 注册核查分为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在线核查: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3.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查范围的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网上在线核查。请报考人员提前在学信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便于后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核查。 4.报名材料上传。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须上传应届毕业证明扫描件。报名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须上传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进行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5.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上传身份证件扫描件并持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6.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材料后,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7.国(境)外学历、学位无法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请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并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三)报名核查。 8.适用告知制人员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通过“在线核查”,“适用告知制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告知制报考”。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按“是否需要上传材料”要求,上传报名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 注册和报名核查在线通过人员可免予核查。免予核查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已作出的; 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 ③所学专业与允许报名专业匹配; ④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无记录的。 (2)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报考,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持身份证件、相关材料原件及报名表到现场核查。 9.不适用告知制人员范围和报名核查流程。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31号令),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3)“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后,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持身份证件、相关材料原件及报名表到现场核查。 10.适用告知制人员申请撤回的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名按现场核查报名流程办理;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此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四)现场核查范围及资格审核地点。 现场核查的范围: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现场资格审核地点见附件4。 (五)网上缴费。 资格核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如果发现报名时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请考生重新注册正确的信息,在报名结束前到当地考试机构提交信息更正申请。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考生手机号变更,请及时在注册信息维护中变更本人的手机号码。 3.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他报名信息;审核后,需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修改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它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6.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手机号或密码提示问题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7.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一周后,省直报名点或武汉报名点的考生在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领取,其他市州报名点考生到当地考试机构登记后领取。代领人还须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初、中级资格考试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高级资格考试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欲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第三条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2.热爱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3.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其他专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企(事)业工作经历。第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过律师资格、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申请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第五条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法律顾问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六条按本规定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所需的专业水平,法律顾问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各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在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职务有关问题由人事部、司法部另行规定。第七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有关实体法、程序法、法律顾问实务等。第八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第九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和试题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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