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行政文件。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内容:1、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阶段存在虚假报名、违规报名等将会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严重者将会被处以禁考5年的决定;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定、有作弊、抄袭等行为的,将会依照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成绩为0、取消考试资格、终身禁考等处罚。2、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在招录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帮助作弊、泄题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将会追究个人的责任,严重者将会移交司法机关。3、处理的流程。作出违规确认。对违规违纪行为,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依法告知违规者权利。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决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到考生。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考试违规违法后处理方法如下:
1、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3、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4、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5、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6、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7、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8、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9、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10、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1、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2、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13、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14、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15、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16、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17、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1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20、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人事考试违规违纪处理
一、公职人员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罚如下:1、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公务员考试违纪将面临行政责任处罚;2、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二、公职人员被行政拘留会通报单位要,公职人员行政拘留后由单位自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警告、记过、以及开除。会有案底但是不会被开除公职。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罚,一般不会开除公职,除非情节严重。若是公职单位认为影响较大,不适合再担任职位的话,此单位则可能会申报开除。若是单位以影响不大,可以给予改正的机会,则会记得警告或者是记过等。三、公务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果治安处罚会影响政审。公务员政审需要本人、配偶和直系父母、子女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如果受到治安处罚了,公安机关查到后,是不会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会影响到政审,通不过政审是不予录用的。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中国人事考试网告知承诺制是假的会被拘留吗答:拘留、2019年报考执业药师的考生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规定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有的考生会觉得不用现场审核了,那么可不可以作假呢?绝对不可以,虽然考生不用现场审核,但审核严格度一点也没有降低,并且对虚假承诺处罚很严厉。医学教育网整理“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内容如下:中国人事考试网已经公开说明,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这四种监管措施保障考试报名公平有序进行:(1)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2)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方便报考人员。(3)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4)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若考生虚假承诺,还将面临以下处罚:(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诚信报考!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江苏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会1、违规,那么考生该门考试的成绩为零分,情况严重的话会收到通知书。2、假如考生在国考考试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招考部门就会根据考生的违规情节,为其发送告知书。考生在收到告知书的时候要签收确认,如果不签收,那么到时候招考部门还会发布公告通知,考生如果对违规处罚有意见,那就需要及时联系招考部门进行咨询。3、国考笔试是有严格的考场纪律的,考生携带违规品进考场、作弊、没有坐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提前擅自离场等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考生应珍惜考试机会,不做违背规则的事情,避免为自己的考公之路蒙上阴影。
贵州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8年10月31日18: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人员报考某一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可再报考同一职位。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高级经济师从202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考试。以下是贵州202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通知,更多关于高级经济师的相关内容,请关注猎考网经济师频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高级经济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高级经济师实行全国统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不再组织与高级经济师职称相关的考试。关于做好202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黔人考函〔2020〕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驻黔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免试条件、报名要求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六)具备博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报名按属地划分管理,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与现工作地、居住地一致的报名点报名。自2023年起,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此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根据规定,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经济考试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高级考试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自2023年起,初、中级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二、考试科目和时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考试”)自2023年起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客观题结合,首次考试于今年9月12日举行,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于11月21日、22日举行。高级考试分上、下午2个批次在1天内实施(附件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完成考试,于9月20日统一组织补考。《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人员可提前1小时交卷、离场。初、中级考试分2天上、下午4个批次实施(附件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完成考试,于12月6日统一组织补考。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三、时间安排、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缴费,高级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7月16日至7月22日,初、中级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4日至8月18日。(二)报名程序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要求、《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报考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报考时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接受相关违纪违规处理。在填完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2.考生需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使用其它软件处理的照片将会无法上传至报名系统从而导致报名失败。照片要求:新注册的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注: 原已注册考生非白底照片可继续使用,不会有影响;新注册考生自2018年2月22日起,须按新要求提交白色背景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等,请上传时慎重选用。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后,报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并及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特别提醒:(1)由于提交在线核验,需经24小时后才能再登陆报名系统报名,提醒报考人员要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2)如属报考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选错报考信息、未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参加考试、试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复核、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3)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4)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和《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注册完成后,请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资格核验。资格核验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系统自动核验。网上报名后,系统采用数据比对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2)对于身份、学历和学位系统核验不通过的,或系统无法核验的,须按网报系统要求上传证明材料。(3)现场人工审核。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请在网上确认报名信息之后,在报名期间(工作日9:00至17:00)联系资格审核单位进行现场人工审核。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三)注意事项: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3.已确认报名信息并已完成核验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同时自动取消已核验标志)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需要重新进行资格核验。4.缴费成功后信息将无法修改。5.对于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报考资格核验。6.考生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妥善保存。7.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报考须知。(四)高级考试网上缴费时间为2023年7月16日至7月24日17:00时,初、中级考试网上缴费时间为2023年8月4日至8月20日17:00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该考试统一实行网上缴费,考试机构不受理现场缴费。(五)网上报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六)考生缴费报名成功后,高级考试于2023年9月7日至9月11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初、中级考试于2023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登陆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四、考试要求(一)人员应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二)考生考试时注意如下事项:1.高级考试。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考场备有草稿纸,人员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2.初、中级考试。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部分运算量较大的科目,考场备有草稿纸,人员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3.本次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4.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5.考试过程中,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五、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收费标准,初、中、高级报名费均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六、考场设置2023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只设在省直考区,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全省九个市、州,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七、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一)成绩公布:各项资格考试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请考生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的答案及试卷代码等进行比对分析检测,无论抄袭、被抄袭、试卷代码异常或试卷答案雷同,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员考试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以防被他人抄袭。(二)证书发放: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请于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学历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从事达到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各个考区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核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复核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八、考试大纲及教材订购2023年版经济考试各级别、专业的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 )订购初级、中级考试用书。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原文链接: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近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贵州省202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和选调生笔试成绩公布及查分有关事宜的公告》,就成绩公布及查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成绩查询方式(一)考生即日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选择正确的考试类别后,输入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即可查询笔试成绩及加分情况。(二)通过“云上贵州多彩宝”APP点击首页“人事报考”-“成绩查询”-“查看成绩”输入相关信息也可查询。二、查分对本人笔试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申请查分,查分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查分时间:2021年4月25日—4月26日(9:00-11:30,14:30-17:00)。(二)查分方式:需查分的考生,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笔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贵州广播电视大学终身教育服务中心(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138号)填写查分申请表。4月27日(9:00-11:30,14:30-17:00)到查分处领取查分结果。注意:查分只查本人《申论》考试的卷面合分是否正确,试题是否有漏评、漏改现象,不查评卷宽严度,不重新阅评试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因全部为客观题,只查阅考生参考为0分卷及违纪情况,其它情况不再进行查阅。(三)查卷工作本着认真、细致、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贵州省人事考试查卷暂行规定》,由考试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查阅。如有因漏改、合分错误等造成成绩有误的,经相关程序核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和相关部门。(四)对经查分后成绩有变动的考生,统一在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三、部分成绩字段说明(一)缺考情况成绩查询结果中:“缺考”字段栏为Y表示该科目缺考;“缺考”字段栏为N表示该科目正常参考。(二)违纪情况成绩查询结果中:“违纪情况”字段栏为违纪考生违纪情况描述;“违纪情况”字段栏为空表示无违纪情况。(三)违纪处理成绩查询结果中:“违纪处理”字段栏为违纪考生违纪处理结果描述;“违纪处理”字段栏为空表示无违纪情况。(四)备注成绩查询结果中:“备注”字段栏为特殊情况描述,“备注”字段栏为空表示无特殊情况。据悉,贵州省考4月中下旬公布笔试成绩、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4月下旬至6月开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工作;7月开始考察和录用工作。
贵州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报考指南特别提示:一、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西南州招录简章及相关职位自行发布。请报考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西南州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的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各地网站及信息。二、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报考人员在报名前,应签署公务员考试诚信承诺书后方可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表上的学历、简历是否公职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认真核对后提交。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过程,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环节都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凡报考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特别提醒广大报考人员,应认真对待每一个考试环节,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诚信履约。三、认真理解招录政策。为了共同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环境,便于报考人员及时、准确、顺利地报名,请广大报考人员在报考前,认真阅读《贵州省2018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简章》、《贵州省2018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省、市(州)机关公务员基层培养项目招录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招录简章”、“招录方案”)和《贵州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与要求,根据个人自身情况,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四、本次考试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辅导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班、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印制发行的考试资料、出版物、上网卡,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五、关于违纪违规行为处理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公务员招考的答卷必须送相关机构做雷同卷测查。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六、保持通讯畅通,关注网站公告。请在报名时提交准确的联系电话,在招录期间,如因报考人员未及时查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其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报考指南:一、招录主要流程(一)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查看“招录简章”、“招录方案”、职位表及“报考指南”,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找准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并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二)报名提交。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务必点击“提交报名申请”按钮,并及时查询初审结果。(三)缴费。缴费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四)笔试。(五)现场资格复审。(六)面试。(七)体能测评(仅限人民警察职位)。(八)体检。(九)考察。(十)拟录用人员公示。(十一)录用。二、机关公务员基层培养项目有哪些政策规定?(一)机关公务员基层培养项目招录哪些对象?1、国家部分重点及相关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含2016届、2017届毕业离校未就业人员)本科(学士学位)毕业学历人员(不含委培生、定向生)。2、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含2016届、2017届毕业离校未就业人员)研究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学历人员(不含委培生、定向生)。(二)哪些人员属于2016届、2017届毕业离校未就业人员?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属于2016届、2017届毕业离校未就业人员,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三)机关公务员基层培养项目人员什么时候到基层去培养锻炼?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文件的精神,“招录方案”明确,基层培养项目录用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由用人机关(单位)安排到乡镇、派出机构或县直部门等基层锻炼2年(至少在乡镇锻炼1年),派出时间和锻炼地点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三、技工院校的人员报考学历与专业如何对应?(一)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以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的职位。(二)可报考无专业限制的职位;若在技工院校所学专业与职位专业要求相近,由报考人员持专业证明资料向招录机关提出申请,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方可报考,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四、招录对象中“本省户籍”、“本省生源”与职位表中的“本县户籍(生源)”如何理解?“本省户籍”是指截止2018年3月户籍在贵州省。“本省生源”是指原为贵州户籍,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到省外学习、工作的人员。本县户籍(生源)参照本省户籍(生源)规定执行。五、哪类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2015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不得报考。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六、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是如何规定的?“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是指以下情况:一是本省生源在省外应征入伍服兵役人员;二是在贵州省内应征入伍服兵役人员。七、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本次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招录职位的报考年龄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网上报名工作第一日。八、2018届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是否可以报考?(一)外省籍2018届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不能报考。(二)本省籍2018届毕业的委培生不能报考;定向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县、特区)、乡(镇)职位。九、非应届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能否用过去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证报考?截止2018年3月12日仍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非2018届毕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过去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如在读研究生不能用已取得的本科毕业学历参加考试)。十、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市(州)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工勤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也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十一、优秀村干部报考应具备哪些条件?优秀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2015年度及以前担任、目前仍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77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三)乡镇党委书面推荐同意报考且符合《招录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十二、报名条件中的毕业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毕业学历既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学历,也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军队院校和党校等其他国家承认的在职或成人教育毕业学历。肄业、结业均不在此之列。十三、获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人员如何报考?持第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可使用其中任意一个专业选择符合条件要求的职位报考。持“双学位”、“辅修专业证书”的报考人员,使用在学信网或学位网上所载的其中一个登记专业报考符合条件要求的职位。十四、“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如何认定?(一)身份规定。“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部志愿者)的人员是指由省级以上机关统一选派且在贵州省内服务的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包含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两种情况。(二)定向招录职位服务期规定。“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2018年8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2018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十五、如何理解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职位表中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其含义对应的是该学科门类下属类别的所有专业。各专业所属学科类(门类)和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现场勘验技术、计算机、会计等相关专业详细内容可登陆贵州省公务员局网()“考试录用”栏目下《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中查询。十六、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可在2018年3月12日9:00至3月16日16:00期间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或)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十七、哪类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一)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二)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8年3月16日16: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三)网上缴费后,出现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被取消的职位,经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可改报其他职位。十八、如何理解报名失败?(一)2018年3月16日16:00网上报名入口关闭。报考人员不能再进入系统提交报考信息,视为报名失败。(二)2018年3月18日18:00网上修改信息功能关闭。已提交报名信息但资格初审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必须在2018年3月18日18:00前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即:2018年3月18日18:00后审核结果为“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再次提醒广大报考人员,考生在提交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都须点击“提交报名申请”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操作。提交报名申请后,审核单位才能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若不进行提交报名申请,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前不进行提交报名申请的考生,即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提交报名申请后,报考信息将不可再修改。十九、哪类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如何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农村贫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和贫困应届毕业生可减免考务费。在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时,除提供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外(报名信息表打印方法:登录报名系统——点击详细信息页面——截屏打印),还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贫困户登记卡》或家庭所在地乡(镇)级党政机关出具的贫困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证明。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符合减免考务费的人员,于2018年3月20日18: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报考市(州)辖区职位符合减免考务费的人员,于3月20日18:00前到本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二十、笔试科目是如何设置的?本次招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为150分)和《申论》(分值为150分),其中《申论》科目实行分级考试,省级机关(含垂管系统)、市级机关(含派出机构)职位考A类卷;省、市机关公务员基层培养项目职位考A类卷;县、乡(镇)机关职位考B类卷。二十一、什么时间进行笔试?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其中,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二十二、参加笔试时需带哪些证件?报考人员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二十三、少数民族加分在什么时候进行?少数民族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在笔试成绩公布前进行。目前我省有两种形式,一是考生到现场加分审核;二是通过身份证信息直接加分审核。具体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二十四、哪类人员可以加分?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环节成绩计算时加5分:(1)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2)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3)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4)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由原民族乡撤乡建镇的职位加分政策按《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民委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35号)和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五、现场资格复审的对象是哪些?资格复审对象为达到笔试环节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二十六、现场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资格复审时考生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名信息表》(一式二份,审核后一份考生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基层工作经历等)。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提供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或以下材料:(1)“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人员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提供《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提供《退伍证》和职位要求的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公职人员需持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需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2018届毕业生可使用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参加资格复审。由于没有毕业证书(学位证)原件,考生须签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原件的保证书。资格复审时若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二十七、公职人员包括哪些?本次考试中公职人员特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在岗人员。二十八、留学回国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录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二十九、面试人员名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并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的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必须亲笔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十、哪些职位需要体能测评?测评项目是什么?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其它职位考生无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三十一、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公安机关、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警察职位,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警察一线执法执勤职位对视力要求较高,请报考人员引起注意。三十二、报考的乡镇职位需要进行职位选择的是如何实施?报考乡镇职位需要进行具体职位选择的考生,在体检环节之后进行。职位选择按照体检合格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具体的乡镇,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进行选择,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优先进行选择。职位选择方案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职位选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三十三、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吗?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全过程。录用考察是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三十四、哪些环节不进行递补?公务员职位面试环节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环节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在体检、考察、拟录用人员公示及后续环节出现的职位空缺,不进行递补。三十五、本“报考指南”适用范围是哪些?由谁负责解释?《贵州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贵州省2018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公务员基层培养项目工作,由贵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报名政策咨询电话:省委组织部。(六大类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所属参公管理单位)。 86824280省公务员局。(行政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报名及打印准考证技术问题: 86831833 省人社厅考试院。 安顺市人社局考试院。 六盘水市人社局考试院。 毕节市人社局考试院。 黔南州人社局考试院。 黔东南州人社局考试院。缴费咨询电话: 省人社厅考试院。 安顺市人社局考试院。 六盘水市人社局考试院。 毕节市人社局考试院。 黔南州人社局考试院。 黔东南州人社局考试院。监督电话: 贵州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报名咨询时间:2018年3月6日至16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人事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其它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建议可以详读《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或有新规定的话,也可以去找一下看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