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监督办法
人事考试监督办法
您好,人事考试中心岗位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职位,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较强的沟通能力。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考试管理程序,能够组织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需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能够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质量和准确性,并能够及时反馈考试结果。
人事考试中心岗位比较好,这个岗位是属于有编制的岗位,整体的工作节奏会比较轻松,对于很多本科毕业生来说,能够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算是非常好的工作
根据《雅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雅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度公开考试招聘综合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计划本次公开招聘综合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额共计328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名额及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雅安市2023年公开考试招聘综合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一)招聘对象。面向全国,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可报考。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有关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将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二)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知识;4.身体健康,能胜任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5.年龄18—35周岁(1987年2月10日—2005年2月16期间出生),其中,岗位年龄要求为3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1992年2月10日—2005年2月16日期间出生;岗位年龄要求为4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1982年2月10日—2005年2月16日期间出生;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员;3.在各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三年的;5.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三、报考及资格初审本次公开招聘全部采用网络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工作由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照片质量审查工作由各县(区)、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即: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报考县(区)或乡镇事业单位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过程,在任一环节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岗位报考条件或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实情的,资格审查单位均可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一)网上报名。网络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00:00-2月16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雅安人事考试网()。本次招聘支持手机报名,点击雅安人事考试网()主页左上角“下载考生之家APP”,用手机浏览器扫描弹出的二维码下载并安装后即可进行报名。专业条件审核以岗位要求的专业为准,考生所学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专业完全一致,其中,涉及专业类别的,以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为依据。考生所学专业一律以学历证书所载专业为准。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已上传雅安人事考试网“资料下载”栏,供考生参考。1.选择岗位。考生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详细了解招考对象、范围、报考条件、报名程序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特别提示:不符合报考条件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2.填报信息。考生按网络提示通过注册后,如实、准确填写《考生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10—30K的考生近期免冠证件照片。3.资格初审。网上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下午17:00。资格审查单位根据考生填报的《考生信息表》和上传照片进行资格初审,并在考生报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考生应及时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初审,上传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按要求及时重新上传,未在规定报名时间内重新上传的,视为放弃报名。4.报名信息查询。本次招聘报名期间将在每天上午10:00发布岗位报名情况统计数据。(二)网上缴费。经初审合格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两科共缴纳100元),网上缴费时间截止2023年2月17日24:00。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三)打印考生信息表和准考证。通过网上资格审查合格并缴费的考生,应及时按网络提示打印《考生信息表》3份,供面试资格复审或政策性加分时使用。通过网上资格审查合格并缴费的考生应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5日24:00前登录雅安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在打印准考证前,考生须在网上签订人事考试诚信承诺书。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含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不含过期身份证、过期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驾驶证、户口簿等证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未签订诚信承诺书,以及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笔试开考比例为3︰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我局进行相应调减或取消。我局根据考生报名时“是否服从调配”项的选择情况,对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中服从调配的考生,直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有关情况将于2023年2月23日在雅安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对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中不服从调配的考生或服从调配但不符合其他岗位条件的考生作退费处理,其所缴纳的笔试考务费将在2023年2月25日前通过网络退回考生账户。四、政策性加分1.加分对象。(1)四川省“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2)四川省“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志愿者;(3)成都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志愿者;(4)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志愿者;(5)四川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6)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7)退役大学生士兵。2.加分条件。(1)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规定,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特岗教师”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服务期满且经县(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6分。(2)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成都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志愿者参照省“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享受服务期满后有关政策的批复》(川人办发〔2009〕182号)规定,成都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参照省“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加分政策执行。(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调整“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聘期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9〕2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规定,截止报名时,任职期满(含签3年满2年)经县(区)以上县(区)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报考县(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的,每工作满1年,在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组织人社部门评为优秀的另加3分(获奖次数不累计加分),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9分。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按上述规定加分,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6分。(4)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通知》(川组通〔2007〕37号)规定,参加“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且在基层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省“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加分政策执行。(5)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截止报名时,符合加分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6分。在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人员,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加分。(6)根据共青团四川省委、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青联发〔2021〕28号)规定,截止报名时,服务满 2 年以上,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乡镇及以下每服务满 1 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符合两个及以上加分条件的,按最高者加分。根据我省统一要求,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为在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包括曾经享受各类优惠政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现不属于在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不能享受“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退役大学生士兵”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加分政策。3.加分程序。符合加分条件的,网上报名时须在“政策性加分分值”一栏预先如实填写拟加分分值,并于2023年3月6日—3月7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雅安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市场(雅安市先锋路30号)进行加分复核,其中报考市本级、雨城区和芦山县事业单位的加分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午9:00-11:30;报考名山区和汉源县事业单位的加分时间为3月6日下午15:00-17:30;报考荥经县和天全县事业单位的加分时间为2023年3月7日上午9:00-11:30;报考石棉县和宝兴县事业单位的加分时间为3月7日下午15:00-17:30。加分对象中第(1)—(6)类人员,提供的加分复核材料包括:1.考生信息表(一式两份);2.准考证;3.有效居民身份证;4.服务证(没有服务证的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年度考核登记表);5.县(区)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评优表彰的证书或文件。加分对象中第(7)类人员,提供的加分复核材料包括:1.考生信息表(一式两份);2.准考证;3.有效居民身份证;4.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证;5.本人有效的《退出现役证》;6.《优秀士兵证》和有关奖励证书(证章)。所有材料均需备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凡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核材料以及网上报名时未按要求填写加分分值的,均不予加分。政策性加分考生名单及加分情况,将于2023年3月16日前通过雅安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加分有反映的,经查实后予以更改加分分值或取消加分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的资格或聘用资格。五、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试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算:笔试成绩=《综合知识》×5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50%+政策性加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含专业技能测试)×40%。(一)笔试。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满分各为100分。笔试科目均不指定参考资料。2.笔试时间。2023年3月5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缺考任意一科的考生,视为放弃招聘资格。笔试成绩将于2023年3月20日在雅安人事考试网进行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可于2023年3月22日前由本人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到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申请查分,逾期不再受理。查分结果于2023年3月24日在雅安人事考试网上公布。(二)资格复审及面试。1.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事业单位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由我局统一确定并集中进行;县(区)事业单位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资格复审公告将于2023年4月6日通过雅安人事考试网发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参加笔试的人员中,按照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名额3∶1的比例,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最后一名如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程序的考生应按照资格复审公告要求携带《考生信息表》一份(须贴上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报考资格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从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参加资格复审。考生如系2023届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的相关书面材料;考生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经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并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资格复审不合格者,由负责资格复审单位取消其面试资格。在资格复审阶段出现的缺额,由负责资格复审的单位在参加笔试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因递补考生所留电话有误或不畅通所致无法通知递补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我局将通过雅安人事考试网公布最终进入面试考生名单。2.面试。面试工作由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即:报考县(区)事业单位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报考其他市级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者,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本次招聘资格复审及面试工作原则上在2023年5月8日前结束。六、体检面试结束后,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招聘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也相同的,以《综合知识》科目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选;如《综合知识》科目成绩也相同,则采取加试办法确定。加试方式由面试工作组织单位确定),并在面试结束后及时组织体检。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招聘名额3倍的岗位,面试工作组织单位在面试结束后可视面试情况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合格分数线可按岗位分别划定,也可统一划定。凡低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考核等后续招聘程序。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前,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不符合递补规定条件或无人递补的,不再递补。体检工作原则上在2023年6月1日前结束。七、考核考核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单位对提出的考核意见负责。考核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个人信用等方面情况,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因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不符合递补规定条件或无人递补的,不再递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2023年6月30日前结束。八、公示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2023年7月15日前将公示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雅安人事考试网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因公示有异议、自动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人员。九、聘用公示无异议的,县(区)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核确认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按规定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核确认手续。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并提供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的相关书面依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受聘人员管理按照《雅安市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中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年,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6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人员是指考生原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未按招聘单位规定时间上岗或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受聘人员在雅安市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所报考岗位另有服务期限要求的,以具体岗位要求为准。聘用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7月31日前结束。十、纪律与监督本次招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本公告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报考资格条件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解释。政策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事业单位资格审查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雅安市医疗保障局:雅安市林业局:雅安市农业农村局:雅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雅安中学: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图书馆:雅安市文化馆:雅安市体育发展中心:雅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雅安市水利局: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区)资格审查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报名技术及考务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电话:雅安市人社局机关纪委:咨询电话与监督电话服务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附件:《雅安市2023年公开考试招聘综合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2023年1月30日附件下载雅安市2023年公开考试招聘综合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xlsx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在报名选择的地市参加考试。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第5项、第6项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3.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4.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2年8月22日9:00-8月31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8月22日9:00-9月1日17:00。
(一)注册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市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 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 ,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以下简称告知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点击“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2.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 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客观题科目按每人每科58元收取,主观题科目按每人72元收取。
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2年10月17日9:00-10月21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科目,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2年12月底前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两科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免试一科的,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的、已作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 报考条件 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七、监督监管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的,资格证书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
(二)电子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注意事项
(一)考前请按照考试所在城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做好参考准备。
1.各地具体疫情防控政策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便民服务“各地防控政策”栏目查询。
2.全国高、中、低风险区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便民服务“疫情风险查询”栏目查询。
(二)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2)。用户名或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
附件:1. 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一、报考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自2022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原6年);
2.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原4年);
3.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原3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原2年);
5.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现无工作年限要求)。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三、电子证书查询下载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 中国人事考试网() 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人事考试监督管理办法
【 #执业药师# 导语】 无 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22年江苏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公布,8月31日-9月12日进行报名,11月5日-6日举行考试,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5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考试时间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及时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小时。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六)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9∶00~9月12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特别提醒: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9月1日~14日。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31日~11月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 请考生仔细阅读《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网址:),明确有关学历、专业及审核条件后进行后续报名。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未开始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注册,减少报名开始后个人学历、学位的验证时间。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 1.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在注册提交24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在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考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报考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报考人员如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4.报考人员再次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 1.注册信息提交24小时后,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正常填写报考信息,只需在报名信息确认后选择告知制办理方式后,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完成报考流程。 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报名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八、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2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将在2023年1月中旬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于2023年1月下旬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网址:)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注册时填报的手机号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相关友情提醒信息。 (三)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五)考后审查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审查结果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十、收费事宜 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一、考试大纲 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2)》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 十二、疫情防控 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持续更新)(),按照要求操作。 十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附件: 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3.咨询服务电话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59000251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86891051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徐州市专技处:、85768098、 常州市专技处:、 苏州市专技处: 南通市专技处: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 盐城市专技处: 扬州市专技处: 镇江市专技处: 泰州市专技处:、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 原文标题:关于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预计在七月至八月举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是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制度要求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2019年3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文件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监督管理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执业药师考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第十章 附则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人事考试工作监督办法
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那就看上面管的严不严啦 这就是官不究 民不查的事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有哪些纪律规定 大专毕业满六年就可以报考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经济师cne163论坛 5.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6.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2]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 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 1、党管干部 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⑴、由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执行干部工作政策; 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⑶、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干部工作的执行情况; ⑷、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分类管理。 分部管理就是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干部。 分级管理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之间分工管理各级干部。 分类管理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2、干部录用 干部主要来源于: (1)考试录用; (2)转业军人; (3)大中专毕业生; (4)从企事业、工厂和农村吸收、经过培训录用者。 3、干部任用制度 主要有考任、选任、委任和聘任制度。 4、鉴定考核制度 鉴定考核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在干部录用提拔过程中进行的、对干部的正式评价制度。 鉴定主要由中共组织部门和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做出。 鉴定考核可以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 二、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权;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依法辞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系统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设立的人事部门构成。 1、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2、部门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是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主要职权有: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它人事决定权。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刘鹏推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第十章 附则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人事考试监督员管理办法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保证质量监督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根据《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地市站或分站。其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受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第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邮电部考核,取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邮电部考核并取得邮电部颁发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方可上岗行使监督职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分为“专职监督员”和“项目监督员”两类。两类监督人员具有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第五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认证主管部门。第二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无隶属关系。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站长应是具有通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业技术干部不得少于全站人员的2/3。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监督手段。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程序如下:一、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报,申报时应填写以下表格: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申报表》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简历表》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员表》以上表格一式3份,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初审。二、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地市站或分站的资质由相关邮电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批准,并发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第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站长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核发证件。第三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认证第九条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二、掌握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查、检测,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三、熟悉国家和部颁通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四、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检测工作。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不谋私利。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和质量监督员须经业务考核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审查认证程序如下:一、申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时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批。二、各省(区、市)根据工程情况聘任的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审批。三、质量监督员(含项目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由邮电部或邮电部授权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组织。有关培训资料和考核命题由邮电部统一安排,经审查考核合格者,质量监督员由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核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和质量监督员胸卡;项目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核发质量监督员胸卡(胸卡由邮电部统一订制)。第十二条持证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定期(暂定为两年)进行登记注册。对于调离质监工作或未按期注册,其质量监督员证件予以注销。第四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及注册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人民监督员的任命为三年,但是他们有着自己欣然而起的过程,让我们更好的正常的对待他们的任命,七年吧!
人事监督综合执法考试试题
1.考一科的《公共基础知识》、《综合能力测试》、《综合知识》、《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综合应用能力》、《综合应用能力测试》;2.考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综合知识》+《申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这两类试卷。1、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2、专业技术是专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一般卫生、农林、会计、审计、统计等单位。行政执法类就是纯粹从事执法岗位,一般在公安、税务、环保、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综合管理就是除了这两项之外,从事机关内部事务性工作的职位。3、《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我们国考和省考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是事业单位联考大纲要求的考察内容。两者从考试内容上看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差别,行测对于所有参考的考生而言,不论所报什么岗位,考察题型、内容都是一样的;而职测对于报考不同岗位的考生考察的题型、内容有明显的区别,各类试卷中虽然有一些相同的题型,但是每一类题目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体现了岗位对于人才基本素养的测试。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省、地、县四级与各铁路局(地级)均相应设置,基层乡镇(街道)一般设政法委员。在中共中央设有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工作。省部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
2009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 客观题 一、 判断题;20分(加入【】中字后为正确的、 表示错误的原因、 表示删除后正确) 1、 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对) 2、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缺乏规定,为了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在制定其他规范文件时【不】可以作出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错) 3、 实施行政处罚应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处罚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加重或减轻处罚。 (错) 4、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错) 5、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对其加重处罚。 (错) 6、 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 7、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公告送达外,都应附上送达回证。(对) 8、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对) 9、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可以【应当】向申请人提供。(错) 10、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 1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错) 12、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 13、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对)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对) 15、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给予的职务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错) 1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错)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对) 18、人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错) 19、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权利。 (错) 20、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错) 21、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 22、法律、法规或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错) 23、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执法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 (对) 2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错) 25、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 26、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对) 27、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 2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对) 29、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错) 30、当事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错) 3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错) 32、不服行政机关对【处理行政处分】、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错)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错) 3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 35、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授权】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错) 3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咨询。(对) 二、 单项选择题。30分 1、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C C、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A A、行政复议机关 3、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 C C、行政处分 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以采取的措 施是。A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直接从当事人账户中扣除罚款。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 )设定。 A A、法律 6、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D D、没有设定权。 7、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的程序是。C C、一般程序。 8、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B B、备案。 9、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C、给予补偿。 10、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B B、警告。 11、关于行政许可听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2、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A A、 委托的行政机关 13、行政赔偿主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D D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14、不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 C C、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1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C C、10日内。 16、某市人民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房管部门对王某房屋所有权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房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房管部门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市人民政府一定采取的措施是。 C C、责令市房管部门限期执行。 17、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 )承担。 B B、被告。 1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 C、20日内。 19、行政机关适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C C、行政处分。 20、下列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要求的是。D D、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即为生效,应当立即付诸实施。 21、行政处罚由( )部门管辖。C C、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 )实施行政许可。A A其他行政机关。 23、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B B、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可以设定由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5、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B B、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行政机关与该企业合理分担。 26行政执法的对象是。C C、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27、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8、行政案件通常由( )人们法院管辖。C C、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29、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C C、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30、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 )C C、一个机构。 3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 )一并要求审查。B B、县级人民政府的文件。 32、某县卫生局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王某不在场,该县卫生局应当( )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D D、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3、关于行政许可证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3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时行政处罚中的。C C、公开原则。 3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该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C C、3年 36、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C C、六十日 六十日 37、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日。A A、60 38、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年,实行( )的管理体系。B B、5 县长负责制 39、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们检察院的( )。D D、质询案 40、福建省政府规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满( )年,需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B B、五。 4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该当自发布之日起( )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 )内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B B、三十日 十五日 三、多项选择题。20分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执法提出的要求是(ABCD) A、 合理行政 B、程序正当 C、诚实守信 D、权责一致 2、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C) A、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布 C、实施行政处罚的结果必须公开 3、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要求(ABC) A、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实施相同的行政处罚 B、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各个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决定处罚的轻重。 C、实施行政处罚职能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不能因被处罚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是(BC) B、 带纳金 C、代出义务工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ABCD) A、 行政处罚的事实 B、行政处罚的理由 C、行政处罚的依据 D、依法享有的权利 6、王某不服某区交通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交通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对此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是(AC) A、 应当责令市交通局受理 C、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7、下列符合职权法定原则要求的是(ABC) A、 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 B、 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 C、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都需要法定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 )一并要求审查。(AB) A、 某市政府的规定 B、某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9、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正确处理的是。(ABCD) A、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等办公场所公示。(ABCD) A、事项、依据、条件 B、数量、程序、期限 C、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D、申请书示范文本 11、当事人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BCD)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12、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C) A、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1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是。(ACD) 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C、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ABCD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B、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C、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D、 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动听证的 15、行政执法人员有( )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ACD) A、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C、出借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16、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 )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ACD) A、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C、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D、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1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 )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BC)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18、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志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AC)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C、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ABC) A、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B、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C、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20、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 )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ABCD) A、召开座谈会 B、公开征求意见 C、个别走访 D、抽样调查 第二部分 注意:本部分为案例分析题,试题部分和答题部分分开,请考试人员仔细阅读所给的文字,然后根据第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并在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名字,准考证号(2题,共30分) 第一题: 王某从曾某开的诊所买了假药后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执法人员李某接到投诉后,立即携同王某到诊所进行查处。李某一到诊所就对曾某开具了由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罚款200元的罚单。曾某辩解说自己在进货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罚款200元偏重,不愿意缴纳罚款。李某认为曾某态度不端正,于是重开罚款300原的罚单。在李某施加压力后,曾某当场结下罚单,将300元的罚款交给李某。后曾某不服,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案。李某因担心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交给撤销,于是找到王某,并对王某作了笔录,同事向王某收集了从曾某诊所购买的假药以及诊所出具的售药收款收据,后将上述材料补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李某认为证据不够充分,遂继续到曾某开的诊所提取了监控录像,同时将假药送往市药品检验所鉴定,并全部提供给法院。 问: 1、本案执法人员李某对曾某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一下罚款,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罚款200元不符合规定。 (2)、在执法过程中需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中只有一个人。 (3)、没有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4)、不得因曾某的态度不端正而加强处罚300元。 (5)、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6)、不能使用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罚单 (7)、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2、本案存在哪几种证据种类?请相应列举。 (1)、证人证言。(2)、书证:收款收据。 (3)、物证:假药。(4)、试听资料:监控录像。 (5)、对王某制作笔录。(6)、对假药作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执法人员李某在收集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事后取证。 4、执法人员李某对王某制作的笔录,应当裁明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当事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日期 5、曾某如不服可以享有哪些救济权? (1)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题: A某想在其居住的社区开办一家小吃店,于2007年7月1日,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区工商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B某要求A某购买办证申请表,A某花了人民币2元购买了两份申请表回家填写。第二天,A某携带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到办事窗口申请办证。工作人员B某审查后发现A某的申请表中申请人出生年月一栏填写有误,要求其回去重新填写。A某请求当场更正,B某坚持要求A某回去重新填写。A某怕填写出错,又花了4元买了两份申请表回家填写。第三天,A某再次携带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到办事窗口,工作人员C某审查后认为要先取得卫生许可叫其回去补齐全后再来申请,A某询问还需补充的材料,C某告诉A某到网上查找,2007年7月15日,A某将更正后的申请表和补齐后的材料交到办事窗口,工作人员B某看完材料后认为还要去现场核实,就于7月22日自行到A某居住的社区查看。B某看完现场后,回来向C某报告,并报局领导审核,未通过。8月15日,B某电话告诉A某,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 问: 1、本案存在哪些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处?请一一指出并说明。 答案:1、A某花了2元购买申请表 2、A某要求现场更正B某不允许 3、C某叫A某回去补齐全后再来申请 4、C某告诉A某到网上查找 5、B某自行到A某居住的社区查看 6、8月15日做出决定 7、B某电话告诉A某,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 理由: 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对于可现场更改的允许现场更改 3和4、多次违反一次告知原则 5、B某一个人自行去社区查看 6、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7、不能电话通知A某,需开具书面说明,并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2、A某如不服,除了信访投诉外,可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当事人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题: 某娱乐中心在区工商局尚未批准本的情况下即进行营业,由于隔音效果不好,噪音很大。为此,附近居民于2001年3月4日向区环保局投诉。区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后,与2001年3月7日对娱乐中心作出10万元的罚款和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区工商局也发现了该娱乐中心未经批准即进行营业的问题,与2001您4月1日派出张某区现场核实,冰并向娱乐中心送达开好的“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定于2001年4月7日在区工商局举行听证,并需要先行缴纳200元的听证费用。娱乐中心老板黄某接到通知后,委托一名代理律师与4月7日参加听证。区工商局指定张某主持听证会,张某认为黄某应当接受教育,要其亲自听证,代理律师不得不电话通知黄某参加。听证会结束后,区工商局与2001年4月10日对该娱乐中心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 问: 1、本案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不合法情形? 1、区环保局对该娱乐中心作出10万元的罚款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4月1日派张某去现场核实 3、4月7日在听证 4、收取200元听证费用 5、张某主持听证会 6、张某认为黄某应当接受教育,要求其亲自参加听证 7、4月10日对该娱乐中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 理由: 1、做出10万元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经过听证后才可处罚。 2、张某一人去现场核实 3、4月1日现场核实、4月7日进行听证,必须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4、听证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5、张某不能自己主持听证会,需要回避 6、听证可以由本人参加也可以由代理人参加 7、4月10日不能直接对该娱乐中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在出具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后才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如果该娱乐中心对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和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处理本案? 如该娱乐中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受到复议申请时需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