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事考试网卫生系统
中国人事考试网卫生系统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将拉开序幕。即日起,未使用过新版报名系统的同学可以进行网上报名系统操作,今天小满老师就来带大家看一下网上报名系统操作流程~操作流程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点击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第一步:点击注册信息,未使用过新版报名系统的考生均需重新注册大家一定要反复核对个人信息,因为一旦提交,将无法自行修改!第二步:返回登陆页面,重新登陆登陆成功后,接下来我们按要求完善个人信息第三步:点击上传照片,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照片一定要用白底的哦照片上传成功,接下来我们来填写学历信息第四步:按要求填写学历、学位信息。系统与学信网联网,以后报名更加方便啦第五步:绑定微信考生需要绑定本人微信,以便及时接收考试重要信息,微信绑定成功后,我们就完成了报名注册,耐心等待考试报名就可以啦~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具体报名安排和操作流程暂未公布,请持续关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小满老师也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哦~牙满分回馈广大医考考生,福利大放送,口腔主治医师系列课程,免费学! 主治医考课程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中国人才卫生官网2023报名入口如下:1.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区(本文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为例),点击“网上报名”。2.注册前请应仔细阅读“特别提示”内容;然后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3.填写注册信息。
中国卫生系统人事考试用书
中国人事考试图书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国人事考试图书会涵盖公共基础知识、行测、申论、面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可以为备考考生提供全面的资料。中国人事考试图书是为备考公务员考试、人事考试等相关考试的考生准备的一类专业图书。
《医学基础知识》。山东省青岛市医疗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医学的内容,所以看《医学基础知识》这本教材资料最好了。教材又称课本,它是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教材是课程标准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书籍,通常按学年或学期分册,划分单元或章节。
全国卫生系统人事考试
初级药师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初级药师。不需要先考药士,只跟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关系
这种报考职称的话,像医药行业的话,那么你必须从业多少年?而且要拿到证明。拿到医院的一些证明,你才能去报考。但是也可以从中级的那个开始报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大专毕业能考中医大学,可以通过统招、自考、成考、远程教育专升本考试报考意愿的中医大学。目前大部分学校除了少数医学类等少数专业非本专业本科生不能报考外,其他专业的所有大学只要专业目录没有说明就可以报考。专科毕业两年以上就可以报考全日制研究生,但同等学力报考都有条件,多数学校规定不能跨学科报考,个别专业不接收同等学力。名校对同等学力报考的要求比较高,如外语过四级、发表论文、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等,一般大学只是在复试时加试两门专业课程。
阆中卫生系统人事考试
卫生考试时间2023如下:
4月15日、16日、22日、23日。
考试通知: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卫生职称考试介绍:
为了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职称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职称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参加卫生职称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卫生类职称计算机考试报名需要到各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员会或者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一般会在当地的招考信息网站或者人事考试中心的官网上公布,也可以咨询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卫生计生委员会了解相关信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卫生类职称计算机考试要求报名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的工作岗位,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要求可以通过当地招考信息网站或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看。
【 #事业单位# 导语】2022年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考调人员公告【44人】已发布。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26日。 考 网现将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一、考调名额及职位 本次公开考调名额44名。具体职位及条件详见《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职位情况表》。 二、考调对象 符合考调条件、已进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具体条件、范围见职位表。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2年及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新录用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情况除外; (五)符合公开考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龄、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计算时间均截至2022年10月31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六)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四、考调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26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阆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本公告及附件。下载并如实填报报名信息表,将《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务员(参公)登记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及其他要求的相关资料按上述顺序扫描合成为1个PDF格式文件后,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名称格式为:报考职位代码+报考者姓名)。 报考人员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及《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职位情况表》,选择与自己条件完全相符的考调职位报名。 3.资格初审:阆中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网上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向报名者发送短信提示。 (二)职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缩减考调计划。缩减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计划。被取消的职位,征得报考人员同意后可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 (三)领取准考证 时间及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领取准考证需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并按要求签字盖章的《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4.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务员(参公)登记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印章); 6.其他资料:近2年来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以及职位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考试 本次公开考调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所有成绩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综合能力及专业素质。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不同职位,从高到低以考调数量的3倍确定面试人员,最后1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数达不到考调计划规定比例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因报考者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而产生的面试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发布或者电话通知。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通知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签到候考。签到时,上述证件不齐备或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签到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因面试审查或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 (五)差额考察 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按不同职位,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考试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与考调名额之比一般为2:1,对于考调名额在2人以上的职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一般不低于。若有特殊情况,考察比例低于的,由市委组织部决定是否进行下一程序。考察着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再次核实确认。在考察过程中,如发现考察对象有不符合考调资格条件或不适应职位要求等情形的,经阆中市委组织部同意,取消考调资格。 (六)体检 体检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或地点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原因形成的缺额,由市委组织部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七)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调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试用 经公示无异议,拟调人员开始试用。试用期限1个月。 (九)调动 拟调任人员经试用合格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并依据考调岗位性质确定身份性质、职级和相关待遇,原身份、职级和待遇不再保留。 本次从阆中市外考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3年内不能调动到其他县市(区)。 五、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考调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考调职位要求情形的,一律取消考调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影响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所有考生必须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因考生误留(漏留)或联系方式不畅通而导致无法联系的,责任自负。 (三)在考调全过程,考生须自觉按规定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四)本次考调的后续公告、公示等事项均通过阆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六、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考调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开考调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考调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审核把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参加考调的违纪违规人员,取消考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本公告由阆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阆中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七、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阆中市委组织部公务员股) 监督电话:(阆中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附件 1.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职位情况表 2.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原文标题:中共阆中市委组织部关于阆中市2022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的公告文章来源:
卫生系统人事考试中心
卫生类职称计算机考试报名需要到各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员会或者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一般会在当地的招考信息网站或者人事考试中心的官网上公布,也可以咨询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卫生计生委员会了解相关信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卫生类职称计算机考试要求报名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的工作岗位,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要求可以通过当地招考信息网站或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2014年北京朝阳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500人公告报名(一)网上报名:3月24日9:00—4月4日16:00(二)现场初审:4月8日9:00—15:00(三)资格复查:4月9日—4月10日报名入口:北京市朝阳区人事考试 中心网站报名程序:考试注册登陆报名网站后,从“公开招聘考生入口”进入考生报名管理系统,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本人二寸免冠证件近照,按照招聘单位名称和招聘职位进行报名,打印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者须在报名表的“个人诚信声明”栏签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具体招聘详情参考:
卫生类职称计算机考试由各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具体报名时间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您可以前往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咨询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获得相关信息。此外,您也可以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了解和报名。在该网站上,您可以查询到各种职称考试的详细内容、时间安排和考试报名流程等信息,并进行在线报名。需要注意的是,在报名考试前,您需要认真阅读并遵守考试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比如报名时间、费用、考试内容等。同时,务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免影响报名审核和后续考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2014北京朝阳区卫生局事业单位考试时间节点如下: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3月24日9:00—4月4日16:00
报名网址:北京市朝阳区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报名入口:2014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招聘报名入口
现场初审:4月8日9:00—15:00
资格复查:4月9日—4月10日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扫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入编”,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免费推送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