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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网官网入口: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资格考试报名证明材料过多、排队时间过长等问题,推动形成标准统一、规则公开、自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资格考试管理模式,推动实现资格考试报名流程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为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人社工作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进行积极探索。 二、试点时间、范围 试点时间为6月至11月。试点范围为下半年由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附件)。 三、工作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报考人员均须通过告知承诺制报名参加试点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二)告知承诺内容 告知的主要内容:报考人员按规定应履行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报考条件、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告知和承诺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考人员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四)审核监督流程。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考试组织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 2.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方便报考人员。 3.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 4.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失信管理 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四、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任务分工 (一)5月底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部考试中心对资格考试网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报考须知。各地根据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报考须知。 (二)6月中旬,启动试点。各地要在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布办事指南,并配合部考试中心做好政策解读等相关宣传和答疑释惑工作。 (三)6月至11月,开展试点工作。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部考试中心。 (四)11月中旬,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各地要在11月15日前对本地区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并报送部考试中心。部考试中心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修订、完善报考指南,加强人事考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政策要义,掌握基本的工作原则方法,确保完成试点工作,取得工作实效。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工作不涉及原有资格考试职责分工调整。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原有分工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审核和监督责任,扎实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应试人员看得见、用得上、得便利的各项措施。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容错机制,对尽职尽责工作人员免责,对失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积极探索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有效管控风险。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使公众充分了解这项新举措,了解有关要求和程序。要保证咨询渠道畅通,及时做好答疑释惑工作。要加强舆情工作,营造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

合肥市人事考试网是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平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成立于1992年4月,现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2001年后与合肥市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评审中心、合肥市人才培训中心、合肥市军队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合署,实行一个机构四块牌子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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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即可进入 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是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宣传和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窗口,是面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平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具有权威性、服务性、公开性、广泛性。本网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厅信息中心和厅办公室牵头建设,厅内各处室(单位)为共建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联系方式 一。苏兴大厦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 16 号邮编: 210008 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人事处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二、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 22 号邮编: 210008 政策法规处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人力资源市场处 职业能力建设处 农民工工作处 劳动关系处 养老保险处 医疗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 农村社会保险处 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苏建大厦地址:南京市云南路 31-1 号 邮编: 210024 办公室信访科 厅技工教育教学研究室 三、机械大厦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邮 编:210008 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专家和国际合作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工资福利处 省外国专家局(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人事电教中心 中国江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 信息技术人才市场 人事考试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 专业技术人才测评中心(省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 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 转业军官服务中心 四、华阳大厦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 5 号 邮编: 210008 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省职业介绍中心 五、颐和商厦地址:南京市山西路 68 号 邮编: 210009 劳动监察局 省劳动监察总队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 六、地址:南京市察哈尔路 16-3 号 邮编: 210003 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七、地址:南京市广州路213号 邮编:210029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江苏省人才市场 八、地址:长江路136号 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九、地 址:南京市小市街158号 邮编:210037 江苏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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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入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

没有这个规定,你去年10月底就可以报考的。浙江是10月底招考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2008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组织实施2008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计划2008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226名,其中:省级机关招考122名,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招考262名;市级机关招考512名;县(市、区)机关招考2464名,乡镇机关招考866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工作另行公告)。具体的招考单位、专业(职位)、人数和报考条件,详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或于10月30日以后登陆下列网站查询: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浙江人事考试网()浙江人才交流网()浙江继续教育网()报考市以下各级机关的,也可于11月2日以后登陆以下网站查询:杭州人事人才网()宁波人事网()温州人才网(.)湖州人事人才网()嘉兴考试培训网()绍兴人才网()金华人才网()衢州人才网()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台州人事考试培训网(.)舟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1)2008年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浙江户籍的社会人员(以2007年11月12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2)2008年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含2008年8月31日前毕业的应届生)。2.市以下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见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告。3.公务员、现役军人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8年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在2005年至2007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面试资格复审前,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官、检察官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取得B、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职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8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08年2月29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社会人员报考。(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报考专业(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18至35周岁(1971年11月4日至1989年11月4日期间出生)。2.报考省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市及市以下机关其他职位的学历等条件,见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公告。3.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要求男性身高米以上,女性身高米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6年11月4日至1989年11月4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以上,部分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以上。其中,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总分须达到180分以上,体能测评时间、地点见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公告。部分招考专业(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7年12月31日前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作及农村、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三、报考程序全省均采取网络报名及缴费确认。(一)注册及报名时间:2007年11月5日0时--11月12日24时。网址:http:// (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专业(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专业(职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暂不作初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于11月9日、11月13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11月8日、11月12日24时全省各专业(职位)的报名人数。(二)资格初审时间:2007年11月13日0时--11月15日24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专业(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三)查询并再次报名时间:2007年11月16日0时--11月18日17时。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的可得到报名序号,不能再报考其他专业(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19日12时。(四)上传照片及缴费确认时间:2007年11月20日9时--11月28日16时。1.考生在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http:// )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2.考生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2006年以后拍摄的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照片为10k以内,不大于128×180像素,不小于80×110像素)。3.工作人员对上传的照片在半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考生可上网查询审核结果;未通过者应及时对照片格式及大小作调整后再次上传。4.照片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并在本网站查询是否成功。未按时上传照片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07年12月23日0时-- 12月29日24时。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四、笔试笔试时间:2007年12月30日。报考人员同时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08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面向少数民族招考专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专业(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省级机关和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省级机关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确定)。市以下各级机关的面试比例见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公告。五、面试面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面试实施3天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专业(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六、确定入围和体检、考察人员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满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按专业招考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招考专业的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按职位招考的,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报考省级机关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其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再在入围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确定进入双向选择人员。进入双向选择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录机关见面洽谈并填报志愿,招录机关择优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省属公安、监狱、劳教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其中省属公安单位招考计划超过5名的,按1: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市以下各级机关确定入围人员的具体比例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笔试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规定予以递补的人员、按专业招考确定的入围人员、进入双向选择人员及按职位招考确定的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均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七、体检、考察体检、考察分别由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如放弃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考察工作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则》(浙人干〔1996〕95号)执行;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拟录用人员的考察工作按《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干〔1995〕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浙人干〔1998〕21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在考察工作实施前,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公务员录用考察和政审的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考机关可酌情从高分到低分在相应职位(专业)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八、公示、录用体检、考察后,各级公务员录用审批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九、实行录用资格有效期制度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入围人员没有被录用的,可以保留录用资格到下一年度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参加2007年各级机关招考所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其有效期至本次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十、注意事项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2.报考人员必须在11月5--12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专业(职位)为准。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4.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5.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姓名和身份证不一致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报考资格条件初审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6.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在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应于11月27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考务费用。7.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专业(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招考的法官、检察官职位报名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2倍的,将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专业(职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8.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9.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反映。10、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事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11、政策咨询电话(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4浙江台州市属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

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5日9时—11月8日24时。

报名系统网址:台州人事培训考试网。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按网络报名系统的流程,真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信息(应聘人员所填写的个人信息与本人相关证件不相符的,招聘单位有权在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取消其应聘资格),同时选择相应的岗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每个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作报名无效。注册报名期间,应聘人员可更改报考岗位。

点此查看》》2014年浙江台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聘202名考试复习资料

2014年浙江台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聘202名考试公告: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台州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试内容: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部分岗位增设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技能测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

1.笔试

⑴笔试科目:各岗位的笔试科目详见附件1,其中《综合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科技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理论和写作等。各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

⑵笔试时间定于2014年5月31日(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成绩在笔试后15天左右在“事业单位阳光招聘专栏”招聘公告栏公布。

2.面试和技能测试

各岗位均进行面试,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部分岗位为模拟上课面试形式,具体见附件1)。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体检、考察。

只设面试的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的1:3【台州市紧急救援中心、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台州市妇幼保健院面试入围比例详见附件1】比例组织面试。

部分增设技能测试的岗位(技能测试岗位及内容详见附件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的1:3比例组织技能测试,然后组织面试。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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