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事考试向玉玲
四川人事考试向玉玲
楼上的请你搞清楚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如果他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使用虚假身份可能构成1、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请见齐玉玲案 很典型的案例【案情】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被告:陈晓琪。被告:陈克政。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原均系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的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陈晓琪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预选取得了参加统招及报考委培的资格,填报了委培志愿。齐玉苓统考成绩未达到统招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录取分数线。但滕州八中没有将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齐玉苓本人。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其父陈克政用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将齐玉苓的户口迁入济宁商校,陈晓琪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其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陈晓琪赴济宁商校入学报到时未携带准考证,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两份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陈克政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其后又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了由“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用章”变造而成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上述两表抽换。陈晓琪分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后,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玉玲”,陈晓琪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陈晓琪在该单位共领取工资计52043元。滕州市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为110元,1999年7月至今为143元。齐玉苓于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十中学复读,其间支出复读费1000元。1993年6月,齐玉苓向有关部门交纳6000元城市增容费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又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交纳学费等费用5000元。1996年8月,齐玉苓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齐玉苓曾有一年多时间下岗待业。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其姓名上学后,即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为由,于1999年1月22日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6万元(其中包括陈晓琪冒领的工资5万元、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等9万元、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时的助学金等2000元,本人复读费用1000元、农转非交纳的增容费6000元、上技校交纳的学费5000元、支出的律师费等6000元、精神损失费40万元)。陈晓琪答辩称:齐玉苓只是考试成绩过了委培分数线,并不具备上委培的其他条件。我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属实,但未侵犯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齐玉苓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陈克政答辩称:齐玉苓已经放弃了受教育的权利,我们侵犯的是齐玉苓的姓名权,但没有侵犯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济宁商校答辩称:齐玉苓考试成绩超过了委培分数线,我校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没有侵犯齐玉苓的合法权益。滕州八中答辩称:我校没有侵权,不应被列为被告。滕州教委答辩称:我委在1990年初中中专招生考试中,从报名、考试、录取以及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了招生政策。我委在招生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审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齐玉苓姓名权被侵犯,除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也应承担主要责任。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上疏于监督、检查,并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其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侵犯行为延续至今,齐玉苓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的权利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本案中相关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不能成立。齐玉苓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因系由陈晓琪等的侵权行为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陈晓琪承担赔偿责任,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连带责任。但齐玉苓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数额无客观依据,不能全部支付,应按《枣庄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具体数额。诉讼中对齐玉苓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中的印章进行鉴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分别负担。至于齐玉苓主张的其他各项物质损失,均与陈晓琪等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齐玉苓考试成绩及姓名被盗用,给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此,陈晓琪等除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对齐玉苓的精神损害给予相应物质赔偿。综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5月18日判决如下:一、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三、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四、齐玉苓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侵犯其姓名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2)由于各被上诉人的共同侵权,剥夺了我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并丧失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利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侵犯我的受教育的权利错误。我填报志愿时就兼报了委培志愿,是属于枣庄商业局委培学生分到滕州市的招生计划。报考委培不需要介绍信,也不需要和学校签委培合同。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我。滕州教委、济宁商校均承认已经录取了“齐玉玲”,但滕州八中却将录取通知书给了冒领的陈晓琪。(3)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程序违法,拒收我提交的有关证据,漏列滕州市公安局。(4)原审法院采信证据偏颇,致使判决不公正,在同一证人出具相反证词的情况下,采用对我不利的证词。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被上诉人赔偿因其侵犯姓名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2)被上诉人赔偿因侵犯受教育的权利(即上中专权益及相关权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上诉人陈晓琪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陈克政答辩称:只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没有侵犯齐玉苓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预选结束后齐玉苓曾对陈晓琪说过不上委培学校,是我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被安排参加了统招兼委培考试。陈晓琪使用齐玉苓姓名没有给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被上诉人济宁商校答辩称:没有证据能证明我校在侵犯姓名权方面有故意侵权行为,我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审查义务。侵犯齐玉苓姓名权完全是由陈克政精心策划并实施,其他具体行为人明知是假,还为其编造、更改档案材料,应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上诉人齐玉苓不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被上诉人滕州八中答辩称:我校没有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受教育的权利。齐玉苓的合法权益是在1990年被侵害,我校财务章是1992年4月刻制;我校已将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张榜公布。被上诉人滕州教委答辩称:我委在1990年的中专招生工作中,从考试到录取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都是严格按招生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齐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学与我委无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玉苓通过初中中专预选后,填报了委培志愿,参加了统招兼委培考试,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愿望。陈克政辩称是由于其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参加统招兼委培考试的理由,不能对抗齐玉苓填报委培志愿的事实,其所称齐玉苓放弃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没有依据。齐玉苓统考的分数超过了委培分数线,济宁商校已将其录取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由于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审查不严,在陈晓琪既无准考证又无有关单位证明的情况下予以接收,才使得陈晓琪冒名上学的目的得以实现,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由于陈晓琪冒名上学后,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在陈晓琪毕业时让其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才使陈晓琪冒名上学至参加工作,从而使侵权能够延续。该侵权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为另外再接受高等教育进行复读,为农转非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该费用是由于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齐玉苓后来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所支付的学费,是其接受教育的正常支出,不是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了惩戒违法行为,陈晓琪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其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使其精神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各被上诉人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赔偿标准,赔付齐玉苓精神损害费。齐玉苓所提出的要求将陈晓琪的住房福利、在济宁商校期间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作为其损失进行赔偿等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齐玉苓超过一审法院限定期限提交有关证据,原审法院未予接受并无不当;二审庭审中陈克政承认是其用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迁出迁入齐玉苓的户口,滕州市公安局没有过错,原审未列其为被告是正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陈晓琪等被上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判决如下:一、维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陈晓琪和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齐玉苓复读费,农转非城市增容费),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为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为41045元,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万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保障和救济。二是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侵犯他人受教育的权利的当事人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陈晓琪等正是侵犯了齐玉苓依宪法规定应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该权利是否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保护和救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专门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本案中陈晓琪等人的行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该权利依照宪法规定应予以保护。齐玉苓的诉求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和保护。对于陈晓琪等的侵权行为如何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惩戒,是一个比较难以掌握的问题。在本案处理中,把陈晓琪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其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判归齐玉苓所有,是客观可行的。陈晓琪虽然提供了劳动,但由于其违法的事实,其收入在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之外,应作为齐玉苓的间接损失,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补偿给齐玉苓,而其他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民事审判中所贯彻的实事求是原则。责任编辑按:与1995年第2辑(总第12辑)中第27例“杨振秀诉马建华盗用其姓名考学、上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相比较,该案被告马建华因不是应届毕业生,不能参加当年中考,故而盗用不参加当年中考的应届毕业生原告杨振秀的姓名报考被录取,并以杨振秀的姓名上学直至被发现为止。该案以侵犯姓名权起诉和定案判决。而本案被告陈晓琪则是在原告齐玉苓考试通过并被录取的情况下,冒充齐玉苓,并以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分配和参加工作的,致使齐玉苓失去了到录取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现实。两相比较,两案被告都是采用假冒原告的手段,以实现自己接受高一级教育的目的。但所不同的是,前案被告主要利用的是原告的应届毕业生身份,以取得当年报考的资格,考试成绩是自己能力的反映,从而创造了录取的成绩条件;本案被告则是在当年已丧失统考资格、未参加统考的前提下,在被录取者是原告的情况下,利用获取原告的录取通知书的机会,冒充原告去录取学校就读,使原告失去了本应就读该校的机会和现实,被告直接利用的是原告被录取就读的条件。因而,前案发生的仅是侵犯姓名权的问题,与原告接受教育没有关系;本案则是以假冒原告姓名为手段,排斥和剥夺了原告接受高一级教育的现实机会,使原告未得到本应得到的该校中专教育,既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又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本案处理,一、二审不一致。一审对原告起诉的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确认姓名权受到侵犯,受教育权因原告放弃而未受到侵犯。二审确认两种权利均受到侵犯。这种不同,是基于对事实认定不同所产生的,并不等于一审否认公民受教育权的存在。二审判决在确认原告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同时,适用了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和教育法第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为依据。这样做的原因,可以认为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对本案的批复)的影响。该批复明确指出:“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内容明确肯定了两点:一是被告侵犯的是原告享有的宪法性权利,为在审判上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提供了依据;二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手段予以救济,并以民事责任形式予以保护。它反映和代表了宪法司法化的要求,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回避的宪法可否作为处理案件直接适用的依据问题,肯定了宪法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这种肯定无疑是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一般来说,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或者说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母法”,其法律效力应该通过其下一级法律规范即普通法律规范予以体现,其规定的内容应当由普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以便操作执行。所以,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在普通法律规范中有具体规定的,则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已具体化为现实的具体领域内的实在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就应当直接适用普通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而不适用宪法的原则规定;只有在普通法律规范不能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宪法中对此又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时,也即在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没有以普通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形式体现时,才发生依宪法司法化的要求直接适用宪法规定的问题。从本案来看,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长期以来,对公民享有的这项基本权利,并无普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如前面提到的另一案处理时就是如此。但在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普遍性权利和具体权利;其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公民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宪法性权利)已经在普通法律规范中具体化,成为公民的一项有具体内容的实在权利。本案被告陈晓琪等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此法制定之前的1990年,但据判决认定侵权延续,原告又是在1999年1月才提起诉讼的,根据审判实践中一直掌握的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在起诉时已有规定的,可适用起诉时的规定予以处理的原则,本案仅适用教育法作出判决也是可以的。但是,判决书中将宪法和教育法一并适用,更能体现宪法在审判中的可适用性,更能体现宪法性权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的价值。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在依国家学校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包括入学和升学方面的权利。因此,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侵害的是公民在此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本案原告已被济宁商校录取,获得了在此教育机构就学的资格和机会,被告陈晓琪等实施侵权行为,冒原告之名和人前往就学,即侵害了原告已取得的到该校就学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泛指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泛指的受教育权对公民来说是随时随地都存在的,公民并不因为在此教育机构不能就学而失去了在彼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所以,本案原告受到侵害的是实在的就学权,即到济宁商校就学的权利。严格地说,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应当是指其到任何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如家长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学)这种情形,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公民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这种情形。注意和研究这些区别,对提供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和确定何种性质的责任及具体的责任形式都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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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昂仁县文物志》(李永宪霍巍尼玛),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2.《阿里地区文物志》(李永宪霍巍更堆),西藏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3.《吉隆县文物志》(霍巍李永宪尼玛),西藏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4.《错那、隆子、加查、曲松县文物志》(霍巍李永宪更堆),西藏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5.《西藏石窟遗迹》(中国四川连合大学霍巍李永宪チベット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专著,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出版,1997年11月30日。6.李永宪:《西藏原始艺术》,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5月第二次印刷。7.霍巍、李永宪:《西藏西部佛教艺术》,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8.《西藏古近代交通史》(第一、二章执笔),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8月版。9.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四川大学考古系、陕西省考古所:《青藏铁路西藏段田野考古报告》,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10.霍巍、李永宪主编:《西藏考古与艺术》,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 1.《盐边县岩门公社僳僳族调查》(李永宪马云喜),研究报告,载《四川省苗族、僳僳族、傣族、白族、满族历史调查》,四川省社科院出版社,1984年。2.《陈列设计中的形与色》(李永宪),论文,载《中国博物馆》第三期,1985年。3.《川大博物馆的陈列形式设计》(李永宪),论文,载《博物馆工作》第二期,1986年。4.《大汶口文化的骨牙雕筒不是斧柄尾饰》(李永宪霍巍),论文,载《中国文物报》1988年10月14日第三版。5.《我国史前时期的人体装饰品》(李永宪霍巍),论文,载《考古》1990年3期。6.《西藏记原新发现旧石器》(李永宪霍巍),综述,载《中国文物报》1990年10月4日第一版。7.《藏族先民的人体装饰品》(霍巍李永宪),论文,载《雪域文化》1990年第3期。8.《西藏壁画中的藏族古代体育史料》(霍巍李永宪),论文,载《文史杂志》1990年6期。9.《藏南吉隆崖葬习俗的调查与初步研究》(霍巍李永宪),论文,载《南方民族考古》第3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0年。10.《雅鲁藏布江中上游流域的原始文化》(霍巍李永宪),论文,载《西藏研究》1991年3期。11.《西藏拉萨曲贡村新石器时遗址第一次发掘简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藏工作队、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考古报告,载《考古》1991年10期。12.《西藏史前时期的骨器》(李永宪霍巍),论文,载《雪域文化》1991年第1期。13.《西藏史前考古的新收获》(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综述,载《中国文物报》1991年12月6日第三版。14.《略论西藏的细石器》(李永宪),论文,载《西藏研究》1992年1期。15.《关于琮、璧的两点刍议》(霍巍李永宪),论文,载《考古与文物》1992年1期。16.《西藏吉隆罗垄沟石器地点》(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南方民族考古》第4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2年。17.《雅鲁藏布江中上游流域的石器遗存──兼论西藏细石器的相关问题》(李永宪),论文,载《南方民族考古》第4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2年。18.《西藏昂仁古墓葬的调查与试掘》(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南方民族考古》第4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2年。19.《西藏昂仁日吾其寺的调查》(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南方民族考古》第4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2年。20.《叶村的玛尼石刻》(李永宪),论文,载《邦锦花》1992年2期。21.《略论鲁日朗卡岩画的狩猎场面》(李永宪),论文,载《雪域文化》1992年第3期。22.《西藏高原西部发现石器遗存》(李永宪),综述,载《中国文物报》1993年3月7日第1版。23.《西藏山南拉加里宫殿勘察报告》(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文物》1993年2期。24.《漫话拉加里》(李永宪),论文,载《雪域文化》1993年第2期。25.《吉隆贡塘王城及卓玛拉康遗址的调查与阿里贡塘王国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索朗旺堆霍巍李永宪),论文,载《西藏研究论丛?5》,西藏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26.《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曲松、加查两县古墓葬的调查与发掘》(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南方民族考古》第5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3年12月。27.《西藏岩画述略》(李永宪),论文,载《中国文物报》1994年3月13日第3版。28. The present Archaeology of the Neolithic period in Tibet,Current Issues in Sino-Tibetan Linguistics,1994,Osaka,.《西藏仲巴县城北石器地点》(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考古》1994年7期。30.《西藏山南隆子县石棺墓的调查与清理》(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考古》1994年7期。31.《西藏吉隆县发现唐显庆三年〔大唐天竺使出铭〕》(西藏自治区文管会文物普查队),考古报告,载《考古》1994年7期。32.《西藏仲巴县城北石器遗存及相关问题的初步分析》(李永宪),论文,载《考古》1994年7期。33.《西藏岩画艺术》(李永宪霍巍),论文,载《西藏岩画艺术》(图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1994年8月。34.《西藏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几个问题》(李永宪),论文,载《中国西南的古代交通与文化》,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35.《塔博寺壁画》(美托玛斯原著,李永宪译),译文,载《西藏考古》第一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36.《西藏西部佛教考古新收获──阿里高原皮央?东嘎石窟考古调查记》(霍巍李永宪),综述,载《中国文物报》1995年9月3日第3版。37.《西藏西部皮央?东嘎佛教石窟群遗迹调查记》(霍巍李永宪徐朝龙),综述,载日本《茨城大学教养部集刊》29期,1995年12月。38.《西藏石器时代文化的新发现》(李永宪),论文,载《中国西藏》1995年5期。39.《吉隆的崖葬习俗》(李永宪),论文,载《西藏民俗》1996年2期。40.《略论四川地区的细石器》(李永宪),论文,载《四川考古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6年12月。41.《西藏阿里东嘎?皮央石窟考古调查简报》(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四川联合大学考古专业),考古报告,载《文物》1997年9期。42.《试论中国西南地区的细石器》(李永宪),论文,载《中国考古学会第九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7年12月。43.《西藏原始艺术》(李永宪),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44.《四川云阳县李家坝遗址1994~1995年考古发掘》(四川联合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考古报告,载《四川大学考古专业创建35周年纪念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45.《西藏岩画初考》(李永宪),论文,《中国西南文化研究》第3辑,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12月。46.《西藏岩画之旅》(李永宪),论文,《西藏旅游》19988年3、4期合刊、1999年1、2期单刊(连载)。47.《三峡库区李家坝遗址发掘获重大成果》(黄伟、李永宪、白彬),报道,《中国文物报》1999年2月21日头版头条。48.李永宪:《中国西南细石器与石器时代文化的几个问题》,《四川大学考古专业创建四十周年暨冯汉骥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49.李永宪(执笔):《西藏日土县塔康巴岩画的调查》,《考古》2001年第6期。50.李永宪(执笔):《西藏札达县格布赛鲁墓地调查简报》,《考古》2001年第6期。51.李永宪(执笔者之一):《西藏札达县皮央-东嘎遗址1997年调查发掘报告》,《考古学报》2001年第3期。52.李永宪、姚 军:《云阳东洋子遗址考古勘探发掘报告》,《长江三峡工程文物保护项目报告——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科学出版社,2001年11月。53.李永宪:《初论西藏岩画》,《宁夏国际岩画研讨会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版。54.李永宪:《细石器与中国西南的石器时代文化》,《长江上游早期文明的探索》,巴蜀书社,2002年10月版。55.王华、李永宪、冯玉梅、涂林玲、张会领:《西藏昌都热底垄石棺墓人骨年代的研究》,《地球学报》2003年12期。56.李永宪:《在5000米高度生存》,《文物天地》2003年第12期。57、李永宪:《札达盆地岩画的发现及对西藏岩画的几点认识》,《西藏考古与艺术》,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58、李永宪、霍巍:《西藏阿里噶尔县“琼隆银城”遗址》,《中国重要考古发现》(2004),文物出版社,2005年5月。59、李永宪:《考古西藏》,《中国文化遗产》2005年第5期。60、李永宪:《田野考古的教学实践与检视》,《四川大学2004~2006年本科教学实习交流文集》,四川大学教务处编辑出版(内部交流文集),2006年8月。61、李永宪:《聆听天路的远古銎音》,《西藏人文地理》2006年第7期。62、李永宪:《略论四川的细石器》,《川大史学·考古学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63、李永宪:《再论吐蕃的“赭面”习俗》,《国立政治大学民族学报》25期,2006年12月。64、李永宪:《略论吐蕃的“赭面”习俗》,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藏学学刊》第3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65、李永宪译、姜源校:[美]托玛斯。J。普瑞兹克尔:《塔波寺壁画》,《越过喜马拉雅——西藏西部佛教艺术与考古译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66、李永宪:《卡若遗址动物遗存与生业模式分析》,《四川文物》2007年第5期。2008年:(2)67.李永宪:《略论西藏考古发现的史前栽培作物》(万字,西藏史前研究中期成果之一),《中国考古学会第十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2008年10月。68.赵德云、吕红亮、代鹂娟,冷文娜、李永宪:《四川昭觉县好谷村古墓群的调查和清理》(报告,约万字),《考古》2009年第4期,页30-40。
张杰是成都的,谢娜是德阳的
林玲,女,1964 年出生,四川成都人,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美国加拿大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经系党支部委员。
四川人事考试网定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15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5年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4年 8月24日(此次公招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30周岁之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8月24日为准:“18-35周岁”为在1978年8月24日至1996年8月24日期间出生,“18-30周岁”为在1983年8月24日至1996年8月24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1973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5年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原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可视为法律专业毕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二、用人单位及名额 2015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1114名;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582名。用人单位及名额详见职位表。 三、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为5:1,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法医、刑事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阿坝、甘孜、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职位和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县(市、区)职位开考比例可放宽为3:1;三州所属各县职位开考比例可放宽为2:1;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职位开考比例可放宽为3:1。可放宽开考比例的职位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司法会计、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藏汉翻译、彝汉翻译、档案管理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四、报考程序 (一)网络报名。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29日8:00。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及有关说明,了解招考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应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资格初审。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省法院负责;报考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省检察院负责;报考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组织部、法院、检察院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30日,报考者应在此期间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应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者,可于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有疑问的,可向用人单位咨询。 (二)网络确认缴费。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14年9月1日8:00前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对是否参加笔试进行确认并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于8月29日前的工作日内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试机构(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到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三槐树路2号>)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人事考试机构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职位调整。对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缩减该职位录用计划。有关情况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确认缴费(含减免确认成功)的考生,于2014年9月22日-26日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请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加分。 (1)“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汶川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分。 “汶川地震”重灾区指:汶川县、北川羌族自治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广元市昭化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在“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芦山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分。 “芦山地震”重灾区指:芦山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雅安市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邛崃市的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加分规定加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对报考驻地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9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抗震救灾表现突出人员持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并附本人联系电话送交报考市(州)法院、检察院。市(州)法院、检察院审查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汇总核定(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直接送交省法院、省检察院政治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项目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参公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笔试原始成绩公布。笔试各科成绩于2014年11月中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日内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 5.笔试折合总成绩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及排名于2014年11月底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和各市(州)法院、检察院(报考其他职位的)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 + 《申论》成绩×35%+笔试加分 (二)资格复审 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职位的,资格复审工作由省法院负责;报考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复审工作由省检察院负责;报考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组织部、法院、检察院负责。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3:1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为2人及以上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应一并进入。对于达不到比例要求的职位,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组织部和法院、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报考有民族语言要求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组织部和法院、检察院组织进行民族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其中: 年高校毕业生须出具本人学生证和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手续。 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须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7.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复审。面试时间暂定为2014年12月11日-14日。面试考务费为80元。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职位的,体检由省法院组织实施;报考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体检由省检察院组织实施;报考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职位的,体检由各市(州)组织部会同市(州)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应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均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八、录用审批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省法院、省检察院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后,由招考单位通知被录用人员。被录用人员应按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该职位的录用名额不再递补。 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考生被其他机关新录用为公务员(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招考单位不予录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各用人单位均设立专门的考录监督小组,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1.《2015年全省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2.《2015年全省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2023年四川选调生报考条件如下:
四川晋通选调公务员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5日至11日。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截止至2023年1月5日,四川晋通选调公务员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5日至11日。本次选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根据工作安排,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公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于10月25日开始报名,四川2023年公务员报名时间同样于10月25日开始,考试时间为12月3日至4日,往年都是10天报名时间,最后一天18:00截止。
2023年公务员考试时间12月3日至4日举行笔试,本次招考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2023年四川公务员考试公告于1月3日发布,全省共招录公务员9210名,其中普通岗公务员7468个,选调生1016个,定向乡镇公务员726个,考试时间为2月25日,报名时间为1月4-10日,报名入口为四川人事考试网。
四川公务员考试时间节点:报名时间:2023年1月4日至1月10日上午8:00。资格初审:2023年1月4日至1月11日上午8:00。报名缴费:截止2023年1月 12日上午8:00。准考证打印:2023年2月21日至2月25日。
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成绩查询时间:2023年3月下旬。排名及资格复审查询时间:2023年4月上旬。面试时间暂定为2023年4月20日至4月23日。
四川人事考试定向排名
关于2022年四川下半年省考排名如下:
不加试彝、藏语文的职位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 +《申论》成绩×30% +笔试加分(笔试折合总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加试彝语文的职位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申论》成绩× +《彝语文》×15% +笔试加分(笔试折合总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加试藏语文的职位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申论》成绩× +《藏语文》×15%+笔试加分(笔试折合总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执法勤务类职位笔试折合成绩(执法勤务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4%+《申论》成绩×18%+《专业科目》×18%+笔试加分(成绩均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四川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各县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
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违规违纪情况者不得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审查。
市委组织部将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发布面试资格审查公告,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应携带《报名信息表》1份(贴上照片)、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
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录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书、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其中:
电脑上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搜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在搜索到的结果中,找到后面一定要带有“官网”字样的,一般在第一个,然后点击进去。进入首页后点击左侧的"成绩查询“。然后找到公务员考试成绩排名查询入口点击进入。输入个人信息后有你所报考职位的排名、成绩、报考单位、报考职位等等一些列的信息。
考生需要关注自己报考省份的公务员考试局网或者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笔试成绩公示名单。登录相关网站后,找到对应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或者排名入口。继续点击,输入个人考试信息,个人姓名、准考证号等,再确定查询就可以知道自己的相关笔试成绩以及报考的职位成绩排名等。
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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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5年定向考试招聘乡镇机关公务员准考证打印时间是:2015年4月21日至4月25日,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的考生可以打印准考证。
根据《2015年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可知:
2015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准考证打印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准考证的格式为:A4纸,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2015年四川省招聘乡镇机关公务员网络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3月31日上午8:00您可以通过四川中公教育为您提供的:2015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更多乡镇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请参考:四川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面向优秀村干部的招考对象为:一、截至2022年2月24日,连续担任四川省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3年以上的现职人员。二、截至2022年2月24日,任职已满2年、且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脱贫村主任和离任的驻村第一书记,以及原纳入市(州)“三个一”帮扶力量管理的非贫困村第一书记。
目前2022年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上岸鸭小编提醒2022年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招录考试于3月26日举行,本次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招录835人,报名时间为2月24日-3月2日,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3月22日-3月25日。
四川公务员报名时间一般公告发布后的第1到2天开始进行,报名周期为6天。可以直接在浏览器上搜索网站名称,可以登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首页”查阅职位计划表。一般四川公务员笔试成绩于考后20-30天左右公布,四川公务员考试成绩一般笔试成绩在笔试阅卷后,由四川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上传到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可以直接在浏览器上搜索网站名称,从四川公务员官网登录报名系统,按照要求填写并保存报名申请。在首页选择考试报名入口登录进行2022四川定向公务员考试报名。进入报名系统后提交依次填写好的信息,此时资格审核系统会自动进行。会出现审核结果在资格审核后,若不符合报考条件,按照系统提示哪些条件不符合的,需要改报合适的岗位。信息提交之前谨慎核对,提交确认前信息核对要准确无误,因为交了后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四川每年都会参与联考的,所以它每年都会跟着大部分省一起开考,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也是行测和申论,只是计算分数的方式不一样。想要获取更多的四川公务员考试信息,欢迎大家关注上岸鸭公考网领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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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省考试录用定向乡镇公务员招录单位及名额信息,具体的招考单位和职位表信息您可以在四川中公教育网站查看《四川省2015年定向公招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告》
本次四川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1655名,其中:面向优秀村干部138名、面向优秀工人农民119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398名。
2015四川省乡镇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2015年四川省招聘乡镇机关公务员网络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3月31日上午8:00。
您可以通过四川中公教育为您提供的:2015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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