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人事考试组织部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最新考试信息:佛山人事考试组织部,包含报名时间及入口、考试时间、笔试内容等信息,更多事业单位考试内容请查看:事业单位考试内容

  佛山人事考试组织部

佛山人事考试组织部

佛山人事考试网-佛山公务员报名入口

2014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广东人事考试网已发布:关于编报2015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的通知,根据往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预计2015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在2015年3月中下旬,届时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将第一时间同步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2015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广东佛山考区暂停原定于11月12日、13日举行的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考试后续安排另行通知。123 2022年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一(更新中).pdf 格式:PDF大小: 2022年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上午卷)(完整版更新中)(1).pdf 格式:PDF大小: 2022初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考纲变动对比 格式:PDF大小:关于暂停举行佛山考区2022年度经济(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尊敬的广大考生:根据当前佛山市疫情防控形势,为避免人员聚集,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原定于2022年11月12日、13日举行的佛山考区2022年度经济(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停举行。考试后续安排另行通知,望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试业务专题(网址:)的后续公告或致电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电话:)咨询。因考试暂停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有关问题解答一、问:为什么佛山考区暂停举行经济(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佛山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考点学校实施封闭管理,人员流动、聚集受到严格管控,不具备正常开考条件。二、问:后续考试如何安排?答:目前后续安排暂未确定,待确定后我们将及时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试业务专题(http:// )通告,请予关注。如组织补考,仅限已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参加,且无需再次进行报名、缴费,届时须按网站通告按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相关要求参加考试。如不组织补考,将对所有已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统一安排退费,已缴费用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三、问:我现在就不想参加考试了,能否马上退费?答:为便于后续工作衔接,待明确是否组织补考后统一安排退费工作。原文链接: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年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一(更新中).pdf 格式:PDF大小: 2022年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上午卷)(完整版更新中)(1).pdf 格式:PDF大小: 2022初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考纲变动对比 格式:PDF大小: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组织部组织的人事档案考试

法律分析:有三种可能:第一,公务员考试已经进入考察政审环节。第二,如果参加公务员遴选或者通过调任的方式进入行政机关任职,按规定也需要调取个人人事档案核查相关情况。第三,被提拔了,成为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比如地市级的处级,按照规定,组织部门也需要调取个人人事档案进行三龄两历和个人有关事项的核查,确保不带病提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你是以什么方法提档的?以个人名义是不能提档的,必须事业单位或有人事权的公司才有权专递保存档案。你可以通过事业单位向组织部开调入函,组织部开调出函的正规程序走。

宝山区组织部人事考试

1. 上海周边城市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都是一样的,但是审核方面存在差异,有些地区是要社保的,内比如江苏,所以你可容以去广东之类的。

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021年就不可以报考了)。

2、取得药学、中药学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博士学位。

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加1年。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

报名时间:7-8月

考试时间:19年10月26、27

2.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考区,考点现场确认时间为什么没有上海地区的

(一)报名方式 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21wecan),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在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报名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学校协商确定。各有关学校应积极配合报名点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申报人为非应届毕业生且未在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 报名点设在长宁区卫生学校、杨浦区卫生学校、黄浦区卫生学校和崇明受理点,具体详见附件。 2015年上海市护士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说明 一、《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等。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交《上海市居住证》; 三、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 2015年上海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 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8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55530577,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注:报名时间 08:00—16:30。

3. 上海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符合2016年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 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4. 上海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证怎么考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免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认真看了书,难度一点都不打,100道选题,考60分就过,你全部选A,也有25%的正取机率

5. 2019年上海二级建造师怎么进行资格审核

2019年上海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

自2019年起在本市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告知承诺制试点 工作。符合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自我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名条件,签署《报考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

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后,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和核验,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抽查、核验、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

6. 上海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地点

2011年上海市执业医师考试有三个考点,分别是:第二军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东新区) 上海中医药大。 2011年2月开始,上海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信息确认等。在网上试报名时间内报名者,应在正式报名时间内重新报名,网上试报名无效。详情参考:gwysw 现场报考资格审核设在青海路148号,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静安区)。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3月23-4月22日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7. 2012 上海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什么时候领取

(1)一般是考后2-3个月公布成绩。 (2)成绩公布后2-3个月发放证书。

8. 上海市公务员报名表中特长或执业证书怎么填

特长可以填写自己平时的爱好例如:特长是打篮球、乒乓球等,或者写自己的特长,例如:本人的优点是好静、稳重、办事认真,特长是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如果没有也可以不填写。

这也证书可以填写自己活得过的证书,例如:会计师证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称等。

(8)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表填写注意事项

1、考生类别的选择:注意这里不是指你要报考的公务员类别哦,是指你自己当前的身份。比如你现在是还没有毕业的学生,就选择应届毕业生。

2、考试所在地的选择:这个所在地指的是参加公共笔试科目的地点。如果填错可以选择右边的“修改考试地点”进行改正补救。

3、专业类别的选择:专业类别很多人其实不清楚。如果不确定要选择其他,正常可以参考学位证书上的专业类别选择。

4、所学专业的选择:这个就要看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上那一行关于专业的描述了。要一模一样,一个字不能有差错。

5、学历和学位的选择:这个就要根据自己最高学历来填写了,应届的毕业生还要另外填写各科学习成绩(包括本科生或者硕士生阶段),取得研究生学位的还要填写毕业论文的信息。

6、档案存放单位的填写:自己档案放在哪里就如实填写哪个单位即可。应届毕业生全日制的通常都是填写自己现在就读的学校即可。

9. 人才中介从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员有什么关系

上海市实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 相关资格考试定于明年举行 宏图 今后,凡独立从事人才中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日前,上海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下发了《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解释,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包括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人才中介员、中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或注册后,在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并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员、中介师的从业资格考试。上海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 《规定》强调,人才中介员实行登记制度。人才中介师实行注册制度,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凡工作单位变动并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人才中介员应及时变更登记,人才中介师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申领《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也是持证者独立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工作的依据。 又讯 为配合实施《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将于明年举行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在2002年4月20日、21日。考试科目为人才中介理论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中介职业规范与实务、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考试报名时间为2001年11月30日—12月2日9 00一16 00,考试咨询电话9500190388。 可以参考 下面的网站,不知道能不能帮到您。

10. 从业类《上海居住证》和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什么区别

从业类《上海居住证》和人才类《上海居住证》就是靠积分区分。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把来沪人员的年龄、教育、技能等全部换算成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一、子女教育

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社会保险

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证照办理

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上海车牌。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五、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0)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上海就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征求意见

上海市 *** 法制办2012年11月22日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拟对居住证进行“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

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上海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上海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

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

积分指标体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经上海市人民 *** 同意后,通过 *** 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持上海《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持C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同时,持上海《居住证》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其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民 *** 另行规定。

积分制政策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 *** 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 *** 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 *** 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法律分析:上海选调生待遇政策如下:1、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机关类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但是大部分省市区的选调生比其他公务员少一年的试用期,因此选调生的工资定级比其他公务员要快一年;2、选调生是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选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简而言之,选调生就是储备干部,晋升上比普通公务员要好一些,一般本科毕业定科员,硕研定副科,博研定正科;3、选调生参加公务员招考,报考省直单位或其它地市机关,选调生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只要原单位同意报考且达到报考条件既可报考;4、在公务员考试中,部分公务员岗位只招收选调生或者优先录取选调生。所以,如果你是一名选调生,那么在公务员考试中你就会比其他考生更有优势。选调生是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的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直接进入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的群体。近几年,各级党政领导队伍建设趋于年轻化,且大批高素质人才基本都是从基层党政部门工作的选调生中甄选出来的,这也为立足党政工作,具有远大抱负和理想的优秀人才提供了更高、更广的发展空间和平台,可谓前程光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选调生是省委组织部的后备干部,放到基层锻炼,人事权归省委组织部管辖,委托接收单位考评。调动范围是全省建有党组织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社团。可以理解成一种特殊的干部身份。晋升上比普通公务员要好一些,一般本科毕业定科员,硕研定副科,博研定正科

上海市选调分为:定向选调和专项选调

接着我们来对比上海定向选调、专项选调及上海公务员三者的不同点:

培养目标不同

选调生:无论是定向还是专项,选调生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

上海公务员:一般招考的多为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人员。

报名条件不同

专项选调生:

除了符合一般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选调生招录对学生的个人政治素质与综合能力都有明确要求。主要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重要奖学金的获得者。

定向选调生:

2022年(去年发布公告),在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等14个地区的2022年度储备人才队伍中,定向选调200名左右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注:参与定向选调的前提是——先成为上海某区储备人才队伍中的一员。招录储备人才的有关公告由各区单独发布。

上海公务员:

符合上海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即可,具体如下图。

选拔程序不同:

专项选调生:

专项选调生的选拔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推荐、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择优审核、笔试、面试等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选调生:

留心上海各区的相关公告动态,先加入某区储备人才队伍,经过网上报名、区委组织部推荐、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即可进入笔试环节。

定向选调生的笔试考试成绩可“一考两用”。定向选调生笔试与上海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一并进行。笔试成绩既可在定向选调生选拔中使用,也可在上海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中使用。

上海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考试只需考生自愿报名,满足招录岗位的要求,即可参加笔试,不需要院校党组织推荐。

组织人事部部长考试

同学你好,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人事部和劳动部就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保部或者人社部。你提出问题后,我查了一下百度,人保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职能:·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所以,现在就很清楚了,职业(专业)技术的资格审批的考试,是有人保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当然也列入其中。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 《规定》强调,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在维护考生权益的同时,强调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努力营造诚信报考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体现了公务员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要求,在切实维护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着力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Q吧)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组织人事部考试

人事劳动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人员的招聘考试是由人事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我国事业单位招聘事业人员必须参加人事劳动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考。一般情况下笔试是由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组织考试,笔试可以由县级人事劳动部门组织,也有考核招聘,不进行笔试的情况。

1、发起机构不同。公务员考试发起机构是国家中组部和人事部,地方省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各用人单位上报岗位需求 ;事业单位考试发起机构是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 2、笔试组织实施机构不同。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是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多数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 3、举办的统一性不同。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事业单位考试目前尚无全国招考,多为全省市和县级统一招考。 4、报名方式不同。公务员考试是无现场报名,人事考试人数少时采用现场报名。 5、笔试考试科目不同。公务员考试笔试北京市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 6、分数计算方法不同。公务员考试有最低分数线,事业单位考试无最低分数线。

考试内容:政治、法律、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四门科目合为一张试卷,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为200分,每科各占50分。 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并给符合条件的考生加分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招聘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合格分数线。除特殊岗位外,在合格分数线内,以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达不到招聘计划数3倍的单位或岗位,进入专业考试人员的综合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性质单位进入专业考试人员的最低考试成绩。 (二) 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考试方式不作统一规定,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选人需要确定,考试内容根据岗位需要确定。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专业考试应于8月20日前结束。 考试结束后,综合知识考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按综合知识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如招聘单位同1个招聘计划中出现2名及以上总成绩同分者,采取加分人员优先、其次按综合知识成绩高分者优先的办法确定考核人选。考试总成绩将在市人事局网站和中国孔子人才网站公示。 五、考核和体检 按招聘计划数,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被考核人员。其中,参加专业考试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数的单位或岗位,被考核人员专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考核参照《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参照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六、聘用 考核和体检均合格且报考资格等复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市人事局网站和中国孔子人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凭《聘用通知书》办理调动、就业等手续。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 被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定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人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安排到我市经济欠发达县对口帮扶、锻炼一年。 被聘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满意请采纳

 

标签: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sydw.cn/sydwksm/486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