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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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

【 #执业药师# 导语】 从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获悉,2021年黑龙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自2021年起不再接受成绩延期之外的中专学历人员报名。 (二)告知制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的,须本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其作出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制方式、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以及作出后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应按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核查与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与监管。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与监管的,给予报名无效、成绩无效或资格证书(成绩证明)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操作流程 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跳转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等操作(操作方法、步骤和要求详见网站“操作流程”栏目)。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省、市(地)级考试组织机构负责相应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36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六项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98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 三、考场设置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考区分别设置考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雷同答卷处理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疫情防控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请各市(地)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现场公告等渠道告知考生。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一、报名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跳转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等操作。 (一)注册、上传照片 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报名服务平台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等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可在提交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方可报名。已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 报考人员应按要求上传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照片须使用中国人事考试网()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方可上传。 (二)填写报考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知晓各项具体内容,遵守相关规定。 报考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 报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本年度报考科目(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科目由系统自动选择)。 填报信息时选择的学历、学位信息带有“需要人工核查”或“核查未通过”标识的,需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的,报名信息确认后须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 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以及不适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作出后撤回申请的,须按报名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报考人员在信息确认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填报信息。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格核查 1.在线核查。报名服务平台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在线核查通过的,按系统提示缴费。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核查结果。 2.现场核查。在线核查未通过、申请免试科目(含老考生)的报考人员,请在“现场核查”规定时间携带本人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报名表上“核查点”指定地址接受现场核查。各市(地)“核查点”地址和咨询电话也可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主页“市地考试中心咨询方式”查询。 注意:资格核查通过后不允许修改报考信息。 (五)网上缴费 核查通过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报考人员如需缴费票据,请按规定时间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中心公告”栏目通知),领取电子版缴费票据。 二、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按规定时间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打印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报名市(地)考试组织机构联系。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军队人员有效证件〔包括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卷卡合一”技术印制。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服从现场管理,主动配合扫码、测温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四、查询成绩、合格标准 应试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五、领取证书 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请关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或相关市(地)考试组织机构网站通知,按要求办理证书。 六、告知制有关规定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任一有效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联系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修改。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贯穿本项考试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与监管。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截至本项考试下一年度报名日期前一日,仍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考人员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电子文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四)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五)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浙江人事考试网于2022年9月9日发布通知,2022年浙江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11月19日-11月20日,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23日,网上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23日。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和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57号)和《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考试定于11月19日至20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11月19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月20日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下午: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分为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机电、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矿业工程等10个专业,考生可根据从事的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科目报考。考点设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二、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免二科”)。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报考相应专业(增项)条件。已取得某一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选报考其他专业,报考时只需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四)其他有关事项。1.为进一步明确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专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3年版)及原专业对照表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见浙江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自2022年起,首次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2022年以前曾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的应试人员,仍可参照原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2.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全日制实习和成人脱产学习的时间不累计)。3.以上“考全科”“免二科”“增报专业”的级别不可报错,否则,会影响成绩合成或造成考试成绩无效。4.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三、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报考“考全科”(4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报考“免二科”(2个科目)和报考“增报专业”(1个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及成绩合格证明)。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一)除个别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相关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包括虚假承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2.“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包括“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下同)。(二)对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人员,相关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直接进行网上公示,无需再进行现场报考资格审核(个别有情况反映的除外)。(三)对于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还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后报考资格核查(以下称“考后核查”)。(四)一旦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或“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提醒报考人员务必慎重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撤回承诺”,同时在网上报名选择时不要随意,以免误操作。(五)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如报名期间、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注册等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将根据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以及已取得的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五、网上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一)报考人员于9月15日至23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链接,或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再分别按以下流程完成报考。1.“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流程如下:(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进一步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历学位号、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验通过后(一般24小时),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注意:如学历等信息无法在线核验,需上传相关证书材料后,方可继续选择报考信息。(2)在确认所填选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在阅读系统上的《承诺制告知书》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对于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可在承诺书提交后,即可直接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对于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或“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再上传符合相应条件的证书(证明)材料后,方可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再进行网上交费。(3)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报考人员可在未交费且在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但一旦“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撤回承诺”,同时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误操作。2.“不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流程如下:(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进一步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历学位号、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验通过后(一般24小时),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注意:如学历等信息无法在线核验的,需上传相关证书材料。(2)在确认所填选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随后点击“确认”,待报考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核验和作出相应设置后,方可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3)报考人员必须打印“报名表”和另行打印“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打印的“报名表”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请妥善保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交单位审核盖章,用于现场考后报考资格核查。(4)报名时一旦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则无法返回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同时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误操作。3.“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流程:“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均属于“不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报考流程除少一个“选择”环节外,其他环节均按以上“不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流程操作。(二)注意事项1.对于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2008年以前学士以上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等,若无法在线核验的,须上传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对应的报考流程。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无法在线核验的,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3.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提交在线核验后,才能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报名,提醒各位报考人员要尽早报名,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4.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信息未确认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确认的,需取消确认后,报考人员方可自行修改。交费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5.在档案库中有合格成绩的老考生,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6.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规定,报考人员原则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考生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应在浙江省内)。如非我省考生,以及因报名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等)、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漏交或错交考试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核查、成绩和证书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名人员自负责任。7.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时可用同一支付宝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在试卷预订后或属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省部属单位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报考技术咨询电话:、88396765、12333,传真88395085。六、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11月14日至18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省直、设区市及义乌市)的人事考试机构处理。特别注意:若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有误,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取得证书后,信息不再修改。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浙价费〔2016〕71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每人每科6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0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八、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准。考试大纲已于2018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九、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划定的区域内分别用2B铅笔填涂作答客观题和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主观题,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回收。其他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手表(无声、无收发、无编辑储存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手环等电子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题本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个人信息和作答,同时要检查题本和答题卡,如有质量等问题应当即举手报告。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若影响考试和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因考生本人污损和答错位置的答题卡不得更换。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对考场实施全程监控。提醒各位考生务必看管好本人的作答信息和诚信参考。十、成绩公布、考后核查和证书制发(一)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经国家考试主管部门确认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二)考后核查。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还应完成以下工作流程:1.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在成绩公布后合格成绩直接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和填报信息不实的由省直和各市(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核查。在未查清事实前,以及考后审核逾期的,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经查实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告知承诺制和资格考试有关管理规定处理。2.对“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学历等证书(证明)因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要求,由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相关考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现场接受考后核查的,按核查逾期相关规定处理。(三)证书(成绩合格证明)制发。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精神,对于通过公示和考后核查的成绩合格人员,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电子证书后,由考生自行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纸质证书后,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予以公告,相关考生可在该网上申请纸质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往后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十一、有关要求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计划见附件)。(一)一级建造师考试规模大、考点多、涉及面广,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教育(学校)、公安(治安、网监、交管)、经信(无线电管理)、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对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对于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二)根据职责分工,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做好报考系统和报考流程方面的咨询、建设部门要做好报考条件和注册方面的电话咨询工作。要及时做好对考后“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成绩通过人员的报考资格核查工作,要确保核查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传送。对需现场核查的人员,信息联络要到位,谨防遗漏。(三)届时,如受疫情影响,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措施,确保考试防疫安全。具体实施方法,参见《人事考试考点防疫工作方案》和《人事考试考生防疫须知》(见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附件: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2022年9月9日原文链接:热门:2022年一建阅卷已经完成?2022一建成绩什么时候公布推荐:2023一建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一建备考免费资料包备考:历年真题+答案|一建造师复习资料|一建课程免费试听2022年一建备考资料/考试学习包/点击一键领取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人事部考试中心规定

如果是英语翻译考试的话 一年2次 分别是在每年的5月和11月 中上旬 日语和其他语种似乎是一年一次

(一)负责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由中心承办的全国性考试50多项,考试范围、种类今后还将逐步扩大。此类考试,均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1.负责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晋升条件拟推荐评审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相应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后,方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主要是测试参考人员在计算机与网络方面的基本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考试采用人事部统一设计暂定的13类科目和上机操作的方式,每一科目单独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3.负责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参加考试并全部科目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4.负责全国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二)负责各类录用考试考务工作按照市人事局的安排,配合有关科室(部门),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大中专毕业生考试等考试工作中的具体考务工作。(三)负责社会化考试考务工作负责接受社会有关单位委托,按照委托单位提出的要求,为委托单位招聘、选拔各类人员而组织进行的考试。(四)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技术工种岗位上的工人,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理论、操作技能考核。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1.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政策、职业等级标准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术指导、考务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3.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使用。4.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管理、运行和开发工作。6.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放、统计、打印、查询工作。7.负责组织实施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8.负责组织全市专项职业能力工种的开发工作和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鉴定工作。9.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工作。(六)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学教研工作1.按照省教研室的要求,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教材征订工作。2.负责对全市技工院校的优秀论文、课件等评选,及优秀教学成果展示的组织工作。3.按照省厅、省中心、省教研室和市局的要求,负责全市各类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七)负责各类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合格证书》的审核办理及各类考试指定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八)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目前中国的翻译资格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教育部与北外联合举的“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另一种是人事部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关于“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举,在全国实施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学历证书考试。全称叫NationalAccreditationExaminationsforTranslatorsandInterpreters(NAETI),主要测试应试者笔译和口译能力。目前只有英语一个语种,将来要扩展到其他语种。教育部考试中心日前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强强联手,推出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是专门对广大从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的外语实际翻译能力的考试,并向应试者提供翻译资格的权威论证。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目前只设英语一个语种的翻译考试,该考试包含六种证书,分为笔译和口译两大类,各含三个级别,分别是:初级笔译证书、中级笔译证书、高级笔译证书;初级口译证书、中级口译证书、高级口译证书。初级口译或初级笔译通过者虽未经职业翻译训练,但可承担一般性会谈的口译工作或可承担一般性材料的翻译工作。考试对象为英语专业大专及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和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各类英语学习者(工作者)。中级口译或中级笔译通过者有一定的职业翻译训练基础,可以胜任多种场合的口译工作,口译质量较高;或基本胜任各种非专业性材料的翻译工作,翻译质量较高。考试对象为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和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各类英语学习者(工作者)。高级口译或高级笔译通过者受过严格的职业翻译训练,有一定的口译实践,可以胜任各种场合的口译或同声传译工作,口译质量高;或胜任各种文件的翻译工作,翻译质量高。考试对象为英语专业本科优秀毕业生或研究生和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有一定翻译实践经验的各类英语学习者(工作者)。考试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北京外国语大学联合颁发。各个类别和级别的证书都是独立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取考试类别和级别。考试日期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初级、中级的口译和笔译每年考两次,高级口译和笔译每年考一次。考试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举行(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或请查看)。考生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报考,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交纳报考费用。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英文名称为:ChinaAptitudeTestforTranslatorsandInterpreters(英文缩写为CATTI)。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国内最具权威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是对参试人员口译或笔译方面的双语互译能力和水平的认定。根据国家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的精神,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在国家人事部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语种、各级别笔译考试考务;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各语种、各级别口译考试考务工作。各省、地区人事考试中心具体承担笔译考务工作,国家外专局培训中心指定的考试单位具体承担口译考务工作。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遵照《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法》,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2003年12月6日至7日,全国首次二级、三级英语口译、笔译试点考试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举行。据统计,首次试点考试共有1682人报名,1629人参加考试,492人经考试合格取得翻译资格证书。试点考试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并为这为在全国继续扩大试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004年5月下旬,英语二、三级翻译资格试点考试继续扩大。二、三级口译考试扩大到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武汉六城市,笔译考试除以上六市外还扩大到西安、南京、郑州、成都、长春、福州共12个城市。2004年11月13日、14日,英语二、三级翻译资格试点考试笔译考试在全国25个城市、口译考试在全国15个城市进行;法语二、三级考试在北京、上海试点考试;日语二、三级考试在北京、上海、大连试点考试。2005年度的考试日期为:5月28日、29日和11月12日、13日。二级、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在全国范围举行。日语口译、笔译考试试点在北京、上海、大连和济南4个城市进行;法语口译、笔译考试试点在北京进行。等级、语种、专业、科目设置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分为四个等级,即:资深翻译;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阿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考试方式和时间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0分钟。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合格管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是聘任翻译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公厅国人厅发[2005]10号文件《关于2005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05年起,二级、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在全国范围举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语翻译、助理翻译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再次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证明。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不分年龄、学历、资历,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申请登记。报名时间和方式有关考试报名工作,详细情况请登录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

1、人事部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考试。 2、人事考试的中心主要负责承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 3、负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命题,考务组织管理,考试信息的采集及数据处理,编写有关考试大纲及教材,指导和协调地方实施考试等工作。每年承担的政策性考试多达二十余种,并为上百家组织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人社部人事考试纪律规定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以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和自然资源部职鉴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职鉴〔202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此项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考试定于11月6日至7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11月6日 上午9:00—11:30 测绘综合能力下午14:00—16:30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11月7日 上午9:00—12:00 测绘案例分析考点设置在杭州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二、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1.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2.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3.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4.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5.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6.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以上具体专业细分见报名网上提供的《注册测绘师考试专业科目分类对照表》。(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一科”)。(三)报考条件中涉及测绘业务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的年底(2021年12月31日)。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全日制教育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为:,87984700。三、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四、告知制报考有关规定(一)除个别“不适用告知制”外,其他所有相关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制”或“不采用告知制”报考。“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包括虚假)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不使用告知制”包括“不采用告知制”“撤回”和“不适用告知制”。(二)对“采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应试科目成绩合格的,直接进行网上公示。除个别有情况反映外,不进行报考资格现场考后核查。(三)对“不使用告知制”和学历等相关信息存疑的报考人员,应试科目成绩合格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通过后合格成绩需再进行网上公示。(四)网上报名时一旦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或“撤回”,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进行选择和撤回,同时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误操作。(五)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如报名、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证书使用等各环节),若发现有不实的,将视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五、网上报考流程(一)报考人员于9月13日至20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链接,或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按系统提示,如实注册个人信息。(二)注册成功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首次登录的需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三)填写学历学位信息,供系统在线核验(一般24小时内核验完成)。在系统核验后,填选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专业工作年限等信息(注:系统核验无论通过与否均可继续报名流程)。(四)在确认所填选的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显示“采用告知制”和“不采用告知制”供报考人员选择(对于“不适用告知制”的系统不提供选择)。1.“采用告知制”报名的,需继续完成以下报考流程:(1)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一般为学历学位系统核验未通过和报考免试科目的人员需要上传(如果系统无提示,此步骤忽略)。(2)点击“报考信息确认”。(3)阅读系统上的《制告知书》,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4)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后即为报名完成。注:报名人员如需“撤回”的,可在未交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报名表”可不打印,若有打印仅供留存,无需单位盖章和提交。2.“不使用告知制”报名的,需继续完成以下报考流程:(1)根据系统提示,必须上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2)点击“报考信息确认”。(3)必须打印“报名表”。(4)经系统管理人员查看上传材料并作出相应设置后(一般24小时内),方可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后即为报名完成。(5)最后,还须另行在浙江人事考试网上打印“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注:“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模版,可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右上角通过搜索词条下载打印(考试名称修改为本项考试)。打印的“报名表”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供考生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用于现场考后核查,请妥善保存(核查前需经单位审核盖章)。六、网上报考注意事项(一)对于无法在线核验的学历学位、报考免试部分科目,以及“不使用告知制”报考的,在“报考信息确”认前,须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对应的证书证明等材料。(二)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或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无法在线注册或核验的,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三)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需提交在线核验,以及上传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需经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设置后方可继续完成报名流程,提醒相关报考人员尽早报名,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四)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在未交费前,可取消信息“确认”,进行自行修改。在交费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第十四条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六)报名人员应认真核对报考信息。如属报名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年限)、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异地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未交费或错交费等,影响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成绩和证书使用的,由报名人员自负责任。(七)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时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应注意一一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或漏交费。在试卷预订后弃考或属虚假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省部属单位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报考技术咨询电话:、88396765、传真。七、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11月1日至5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特别注意: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得同时修改,“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八、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5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0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九、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测绘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规定的区域内,分别使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墨水笔作答试题,草稿纸统一提供,考后收回。其它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和作答,试卷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我存储功能)、计时器(无声、无收发和拍摄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考生必须凭本人未作人为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手环等有收发、拍摄功能电子产品,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先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位置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填写个人信息和作答。不得提前和超时答题。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试卷和答题卡如有印刷、装订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否则,若影响考试成绩,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规定处理。因考生自己污损和错答位置的试卷和答题卡,不予更换。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对考场实施全程监控。提醒广大考生在考试时务必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和诚信参考。十、成绩公布、考后核查和证书制发(一)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经国家考试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报名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二)考后核查。考前所有设置或操作,均不属于报考资格认定,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还应完成以下工作流程:1.对于“采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直接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2.对于“不使用告知制”和学历等相关信息存疑的报考人员,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核查通过后,再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3.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的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核查。在未查清事实前,以及考后审核逾期的,先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三)证书制发。在省人社厅印发合格人员文件后,先予制作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届时,相关考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本人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本省内视同资格证书)。在人社部下发资格证书后,相关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合格证书”栏目申请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十一、有关要求人事考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计划见附件)。(一)要加强对考试的考务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预防和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其中,对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安全顺利实施。(二)人事考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做好报考技术和报考条件咨询工作。要及时做好对“不使用告知制”和学历等相关信息存疑成绩通过的人员,以及有情况反映人员的考后核查工作。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人员,信息联络要到位,谨防遗漏。要确保考后核查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传送。(三)届时,如受疫情影响,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措施,确保考试防疫安全。具体实施方法,参见《人事考试考点防疫方案》和《人事考试考生防疫须知》(见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附件:2021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57号)和《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考试定于11月19日至20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11月19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月20日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下午: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分为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机电、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矿业工程等10个专业,考生可根据从事的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科目报考。考点设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二、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免二科”)。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报考相应专业(增项)条件。已取得某一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选报考其他专业,报考时只需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四)其他有关事项。1.为进一步明确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专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及原专业对照表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见浙江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自2022年起,首次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2022年以前曾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的应试人员,仍可参照原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2.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全日制实习和成人脱产学习的时间不累计)。3.以上“考全科”“免二科”“增报专业”的级别不可报错,否则,会影响成绩合成或造成考试成绩无效。4.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三、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报考“考全科”(4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报考“免二科”(2个科目)和报考“增报专业”(1个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及成绩合格证明)。四、告知制报考有关规定(一)除个别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相关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或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1.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包括虚假)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2.“不采用告知制”,包括“不选择告知制”“撤回”和“不适用告知制(下同)。(二)对于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的人员,相关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直接进行网上公示,无需再进行现场报考资格审核(个别有情况反映的除外)。(三)对于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的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还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后报考资格核查(以下称“考后核查”)。(四)一旦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或“撤回”,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提醒报考人员务必慎重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和“撤回”,同时在网上报名选择时不要随意,以免误操作。(五)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如报名期间、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注册等环节),若发现有不实的,将根据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以及已取得的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五、网上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一)报考人员于9月15日至23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链接,或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再分别按以下流程完成报考。1.“使用告知制”的报考流程如下:(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进一步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历学位号、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验通过后(一般24小时),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注意:如学历等信息无法在线核验,需上传相关证书材料后,方可继续选择报考信息。(2)在确认所填选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使用告知制”报考。在阅读系统上的《制告知书》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告知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对于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可在书提交后,即可直接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对于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或“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再上传符合相应条件的证书(证明)材料后,方可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再进行网上交费。(3)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报考人员可在未交费且在报名截止前撤回,但一旦“撤回”,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撤回”,同时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误操作。2.“不使用告知制”的报考流程如下:(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进一步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历学位号、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验通过后(一般24小时),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注意:如学历等信息无法在线核验的,需上传相关证书材料。(2)在确认所填选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不使用告知制”报考,随后点击“确认”,待报考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核验和作出相应设置后,方可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3)报考人员必须打印“报名表”和另行打印“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打印的“报名表”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请妥善保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交单位审核盖章,用于现场考后报考资格核查。(4)报名时一旦选择“不使用告知制”,则无法返回选择“使用告知制”报考,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选择“不使用告知制”,同时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误操作。3.“撤回”和“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流程:“撤回”和“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均属于“不使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报考流程除少一个“选择”环节外,其他环节均按以上“不使用告知制”的报考流程操作。(二)注意事项1.对于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2008年以前学士以上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等,若无法在线核验的,须上传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对应的报考流程。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无法在线核验的,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3.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提交在线核验后,才能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报名,提醒各位报考人员要尽早报名,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4.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信息未确认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确认的,需取消确认后,报考人员方可自行修改。交费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5.在档案库中有合格成绩的老考生,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6.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规定,报考人员原则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考生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应在浙江省内)。如非我省考生,以及因报名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等)、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漏交或错交考试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核查、成绩和证书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名人员自负责任。7.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时可用同一支付宝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在试卷预订后或属虚假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省部属单位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报考技术咨询电话:、88396765、12333,传真88395085。六、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11月14日至18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省直、设区市及义乌市)的人事考试机构处理。特别注意:若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有误,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取得证书后,信息不再修改。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浙价费〔2016〕71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每人每科6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0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八、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准。考试大纲已于2018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九、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划定的区域内分别用2B铅笔填涂作答客观题和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主观题,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回收。其他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我存储功能)、手表(无声、无收发、无我储存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手环等电子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题本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个人信息和作答,同时要检查题本和答题卡,如有质量等问题应当即举手报告。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若影响考试和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因考生本人污损和答错位置的答题卡不得更换。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对考场实施全程监控。提醒各位考生务必看管好本人的作答信息和诚信参考。十、成绩公布、考后核查和证书制发(一)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经国家考试主管部门确认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二)考后核查。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还应完成以下工作流程:1.对于“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的,在成绩公布后合格成绩直接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和填报信息不实的由省直和各市(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核查。在未查清事实前,以及考后审核逾期的,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经查实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告知制和资格考试有关管理规定处理。2.对“不使用告知制”报考、学历等证书(证明)因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要求,由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相关考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现场接受考后核查的,按核查逾期相关规定处理。(三)证书(成绩合格证明)制发。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精神,对于通过公示和考后核查的成绩合格人员,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电子证书后,由考生自行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纸质证书后,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予以公告,相关考生可在该网上申请纸质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往后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十一、有关要求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计划见附件)。(一)一级建造师考试规模大、考点多、涉及面广,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教育(学校)、公安(治安、网监、交管)、经信(无线电管理)、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对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对于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二)根据职责分工,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做好报考系统和报考流程方面的咨询、建设部门要做好报考条件和注册方面的电话咨询工作。要及时做好对考后“不采用告知制”成绩通过人员的报考资格核查工作,要确保核查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传送。对需现场核查的人员,信息联络要到位,谨防遗漏。(三)届时,如受疫情影响,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措施,确保考试防疫安全。具体实施方法,参见《人事考试考点防疫工作方案》和《人事考试考生防疫须知》(见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

人社部人事考试身份证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以下简称“告知制”)。根据告知制要求,应试人员需本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书》,不允许代为。

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对所有的应试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的惩戒;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若应试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虚假的处理:

(1)给予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2)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突发地在陕报名人员,报名缴费后确因疫情管控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报经部人事考试中心批准后,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须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考试防疫要求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相关公告。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和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2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地区。

三、报名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见附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四、报名时间及流程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注册报名时间:8月19日至26日17:00;

网上核查时间:8月19日至29日17:00(节假日除外);

网上缴费时间:8月19日至30日17:00止。

(二)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 应选择陕西省 ),完成注册。报考人员应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

报名网址: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 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考试合格后,报考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 不需重新注册,可根据提示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 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别为“ 核查通过 ”、“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

1.核查结果为“ 核查通过 ”的报考人员,即可进入报名环节。

2.核查结果为“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的报考人员,须在进入报名环节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报名事项。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或者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 缴费确认后不可修改 。

1、 选择告知制方式 办理的人员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彩色 图片,待核验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级别为免试一科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学位证书原件彩色 图片,待核验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 经网络人工核查通过后 ,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报名阶段实行网上核查, 不再设置现场资格核查 ,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看核查状态,网上核查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考前、考中、考后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全程资格核查。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该项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单,并根据考后资格复核情况发布该项考试的考后资格复核公告,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网上缴费确认

报考人员缴费确认工作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经缴费确认后的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可更改。若确需更改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删除原报考信息后,重新报名、缴费,不退还原缴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本次考试。

(六)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08号)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需要开具发票的应试人员,请于2022年10月22日前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

(七)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客观题 在答题卡上做答,《城乡规划实务》为 主观题 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三)应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可携带的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以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否则按0分处理。

(六)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八)考试结束后,将根据违纪事实,在陕西省人事考试网和陕西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发布该项考试违纪情况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查看,并请社会进行监督。

(九)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十)中国人事考试网()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是官方公告发布平台。同时,请广大报考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 证资讯。

考务咨询电话:,。

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1、人事考试网考试报名时如果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身份证是不合法的。2、如确认输入的身份证号无误,请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报名相关材料,到当地考点或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关于新疆人事考试身份证问题的解答 1.如果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准考证》上规定:“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是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2.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为什么? 不能。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考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考场规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身份证作为允许考生进入考场的身份证明予以明确,并在准考证、考试报名期间和考点现场公告栏都作公示。 3. 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若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时可以,但是进入面试资格审查时就不行了。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应聘资格。进入面试审查范围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准考证》、《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及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底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二代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含学校盖章的学习成绩单)或学历证书。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二代身份证、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应聘岗位要求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须同时提交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在职人员应聘的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

人事部考试规定

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暨命题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甲、乙种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二、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1995、1996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从1997年起,每年的考试日期定为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础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考试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三、已评聘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视同获得初级统计专业职务人员,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四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四、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五、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必须在当年开考时间前四个月完成报名工作,并按统一表式将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和考场设置情况报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地点和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六、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一般在地(市)设置,特殊情况或个别边远地区需在县设考场的,须经省一级考试办公室批准。八、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必须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和培训的报名、收费须分开进行。九、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省(区、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该科目必须重考。第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第十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国家统计局负责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编写、出版、发行,组织命题、建立题库和实施考试工作。 各省、区、市的考务工作由人事厅(局)和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副省级市是否单独组织考试由所在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确定。第十三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秘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欲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第三条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2.热爱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3.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其他专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企(事)业工作经历。第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过律师资格、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申请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第五条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法律顾问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六条按本规定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所需的专业水平,法律顾问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各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在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职务有关问题由人事部、司法部另行规定。第七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有关实体法、程序法、法律顾问实务等。第八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第九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和试题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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