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改革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改革
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3年发布了《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于经济师考试做出一系列规定,报考经济师考试的考生不可错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月8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英文名称为Economic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第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应专业的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等工作。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管理专家。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公布考试合格标准。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第八条 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六)具备博士学位。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下同)评审的使用标准。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颁发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师证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具有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四条 获得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助理经济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通过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划定区域内有效。第十五条 经济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六条 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各地执行的有关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第三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科目。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第四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第五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目的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第六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机考考点应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第九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表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5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等文件规定: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级别为考全科 ):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级别为免二科 ):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级别为“增报专业” )。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五)为进一步明确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专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及原专业对照表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查询)。自2022年起,首次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2022年以前曾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的应试人员,仍可参照原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考试时间
11月19日
上午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1月20日
上午 ?0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为主观题科目,考生应注意: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4.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 辽宁省 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 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 白色背景 ),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文件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 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为减轻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告知制 。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 不允许代为 ),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在线核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 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 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
①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撤回申请的;
④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⑤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⑥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收费标准为61元/科;《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7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三)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为准。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同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1.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2.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3.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以下简称“告知制”)。根据告知制要求,应试人员需本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书》,不允许代为。
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对所有的应试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的惩戒;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若应试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虚假的处理:
(1)给予考试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2)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突发地在陕报名人员,报名缴费后确因疫情管控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报经部人事考试中心批准后,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请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具体防疫要求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相关公告。为减少应试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和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要求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17日?上午9:00—11:30??? 测绘综合能力
下午14:00—16:30?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9月18日?上午9:00—12:00??? 测绘案例分析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地区。
三、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见附件)。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参加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四、报名时间及流程
按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应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缴费。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注册报名时间:7月22日至8月1日17:00;
网络核查时间:7月22日至8月2日17:00;
网上缴费时间:7月22日至8月3日17:00止。
按照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缴费。
(二)网上注册
应试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报名网址:应试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 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考试合格后,应试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已注册的应试人员 不需重新注册,可根据提示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 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别为“ 核查通过 ”、“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
1.核查结果为“ 核查通过 ”的报考人员,即可进入报名环节。
2.核查结果为“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的报考人员,须在进入报名环节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网上报名
应试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报名事项。应试人员未选择告知或者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1、 选择告知制方式 办理的人员
报考 考全科 人员,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 免一科 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符合免试条件的《高级工程师证》原件彩色 图片,资料上传后,报名网络核查通过后方可缴费确认。
2、 未选择告知制方式 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的,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关资料完成报名。
资格核查工作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核查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楼242室;联系电话:。
(四)资格核查
本次考试报名阶段实行网上核查, 不再设置现场资格核查 ,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看核查状态,网上核查工作由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负责,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将在考前、考中、考后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全程资格核查。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该项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合格人员名单,并根据考后资格复核情况发布该项考试的考后资格复核公告,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网上缴费确认
应试人员缴费确认工作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应试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缴费确认后的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可更改。若确需更改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删除原报考信息后,重新报名、缴费,不退还原缴纳费用。
应试人员应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
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应试人员放弃本次考试 。
(六)收费标准
根据陕价费发〔2018〕41号规定,注册测绘师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需要开具发票的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9月16日前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
(七)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 测绘综合能力(客观题)、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客观题)、测绘案例分析(主观题) 3个科目,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和免试一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客观题 在答题卡上做答。
主观题 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三)应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五)应试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信息,否则按0分处理。
(六)应试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八)考试结束后,将根据违纪事实,在陕西省人事考试网和陕西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发布该项考试违纪情况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查看,并请社会进行监督。
(九)中国人事考试网()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是官方公告发布平台。同时,请广大应试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 证资讯。
考务咨询电话:,。
(十)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以《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2012)版》为准。
有关考试大纲和教材事宜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办公楼242室;电话:)。
附件:1、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自2022年起,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改革
【 #执业药师# 导语】 从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获悉,2021年黑龙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自2021年起不再接受成绩延期之外的中专学历人员报名。 (二)告知制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的,须本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其作出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制方式、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以及作出后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应按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核查与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与监管。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与监管的,给予报名无效、成绩无效或资格证书(成绩证明)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操作流程 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跳转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等操作(操作方法、步骤和要求详见网站“操作流程”栏目)。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省、市(地)级考试组织机构负责相应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36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六项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98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 三、考场设置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考区分别设置考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雷同答卷处理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疫情防控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请各市(地)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现场公告等渠道告知考生。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一、报名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跳转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等操作。 (一)注册、上传照片 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报名服务平台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等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可在提交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方可报名。已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 报考人员应按要求上传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照片须使用中国人事考试网()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方可上传。 (二)填写报考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知晓各项具体内容,遵守相关规定。 报考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 报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本年度报考科目(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科目由系统自动选择)。 填报信息时选择的学历、学位信息带有“需要人工核查”或“核查未通过”标识的,需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的,报名信息确认后须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 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以及不适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作出后撤回申请的,须按报名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报考人员在信息确认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填报信息。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格核查 1.在线核查。报名服务平台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在线核查通过的,按系统提示缴费。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核查结果。 2.现场核查。在线核查未通过、申请免试科目(含老考生)的报考人员,请在“现场核查”规定时间携带本人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报名表上“核查点”指定地址接受现场核查。各市(地)“核查点”地址和咨询电话也可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主页“市地考试中心咨询方式”查询。 注意:资格核查通过后不允许修改报考信息。 (五)网上缴费 核查通过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报考人员如需缴费票据,请按规定时间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中心公告”栏目通知),领取电子版缴费票据。 二、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按规定时间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打印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报名市(地)考试组织机构联系。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军队人员有效证件〔包括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卷卡合一”技术印制。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服从现场管理,主动配合扫码、测温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四、查询成绩、合格标准 应试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五、领取证书 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请关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或相关市(地)考试组织机构网站通知,按要求办理证书。 六、告知制有关规定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任一有效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联系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修改。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贯穿本项考试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与监管。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截至本项考试下一年度报名日期前一日,仍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考人员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电子文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四)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五)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 #社工师# 导语】 从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获悉,2022年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公布,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5日,具体详情如下:各市人事考试机构: 根据原人事部、原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22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高级)》科目为主观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两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试人员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和使用电子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管理 助理社会工作师成绩不实行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管理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管理 应试人员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考试成绩查询网站为中国人事考试网()。 四、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 (四)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五)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六)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或严重于二级)者可申请借助读屏软件参加考试。报名参加考试的视力障碍人员,报名期间须向报考市人事考试机构申请使用专用考场。 五、报名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报名时间:2022年4月26日9∶00-5月5日16∶00; 缴费时间:2022年4月26日9∶00-5月8日16∶00。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并上传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的正面证件照(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可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资格证书等。以往已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过的应试人员不得更换照片。已注册的应试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报名服务平台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提交补充相关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后方可报名。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应试人员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本人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告知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 (二)报名期间,应试人员务必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服务平台将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进行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点击报名确认按钮,进入缴费状态,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为减轻应试人员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报名(资格核查、合格证书发放均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核查通过后,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试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不采用告知制方式或撤回申请的应试人员,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一经选择无法更改,请慎重选择。 (四)资格核查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截止时间统一定于5月6日16:00。核查程序如下: 1.以下三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实行网上人工核查,应试人员务必于5月6日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2)不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的应试人员; (3)撤回申请的应试人员。 2.以下四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的电子版,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实行网上人工核查,应试人员务必于5月6日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1)具有高中、中专学历或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 (2)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 (3)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3.报考社会工作师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期间上传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原件,报考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应试人员须在报名期间上传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证书原件,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网上人工核查,应试人员务必于5月6日16:00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4.应试人员上传证明材料无法辨别真伪或其他需要到现场的情形,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可要求应试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五)各市要严格报名资格核查工作,可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电子版)备查。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各市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应试人员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未按照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六)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与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进行解答。 (七)应试人员须在2022年6月14日9∶00至6月19日14∶05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八)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在全省16市设置考区(考试地点)。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及时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告,请报名成功的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六、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2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5元,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每人每科69元。 七、考试大纲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为准。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为准,见民政部网站()。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4月21日
市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改革
保险事业管理局相比而下比较有前途
人事局是行政单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人员编制是行政编制(也就是公务员),考试中心是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现在已经有三项延期或者是取消了,有一些人事考试暂未明确是否延期,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了很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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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中心改革
公务员局将要划到组织部,今后公务员笔试面试工作按理也当进行转移。人事考试中心是事业单位,今后是否划归到组织部还是留在人社局尚未定数,至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可能参公或转为公务员就要看运气啦!
不是。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是隶属于原北京市人事局(机构改革后现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每年10月中旬 ;公务员考试时间: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可以参考一下2022年的。
报名时间:2月25日9:00至3月2日17:00
打印准考证:3月21日至3月25日
笔试时间:3月26、27日
成绩查询时间:4月24日
面试时间:5月29日至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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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人事考试范围、专业、职位和人事考试客观规律的研究探索,进行考试方式的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考试制度;
2、承担全省人事考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的考务工作;
4、承担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的考务工作;
5、承担国家和省内新开设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
6、协助厅有关处室,承担我省组织的有关人事考试的考试大纲、用书的编写、征订、发行及试卷命题、考务等工作;
7、拓宽考试工作服务领域,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各种考试的命题、组卷、制卷、考务和咨询等系列服务;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一、首先纠正个错误:目前没有“人事局”这个机构。2000年(这个时间记不大清了)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国家人社部与劳动部合并为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简称“国家人社部”)。随后省级行政机级构改革,人事厅与劳动厅合并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然后市、县级行政机级构改革,市、县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 二、考试中心与人社局部(厅、局)的区别二者是上下级关系人社部(厅、局)是上级机为了方便开展公务员考试、人事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从国家到地方都在人社部(厅、局)各级机关 下设立了考试中心,有的叫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开展官方的考试工作。考试中心是下级机关,是各级人社部(厅、局)直接领导的下级机关,专门负责各级各类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人事部招聘考试改革
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豫人[2007]55号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任用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执行。 二、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开招聘信息及拟聘用人员名单都要在指定网站公布。 三、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事业单位用编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人员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规模、类型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考试既可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还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评等多种形式,具体办法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试行办法》(豫人〔2003〕74号)要求进行。 六、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人员管理办法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对新进人员未实施公开招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公开招聘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公开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意见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采取考试、综合能力测评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单位制定公开招聘简章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才市场公开发布。 (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测评。 (四)招聘单位公布考试或测评结果,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根据考试或测评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考核人选。 (五)招聘单位负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确定。 (六)招聘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组织体检。 (七)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或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八)受聘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 (九)聘用合同签订后,招聘单位凭有关招聘证明和聘用合同文本,到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经订立,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格按招聘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 第十五条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被聘用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各市州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