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人事任免考试
人大人事任免考试
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第九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十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十一条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第十二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十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考试不及格者暂不任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任命。第十五条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之前,由提名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任免说明。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应作出答复。’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口头说明。第十八条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在一次会议中进行任职和免职表决时,就同一职务应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命项的表决。第二十一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1990年9月1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向常委会提交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个别副县长的任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常委会提请任免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提请任免的议案,由常委会依法任免。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委会从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的县长、院长由其任职机关分别报上一级国家机关备案;决定代理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提出的任免议案,应陈述理由以及任免呈报表和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于会前十五天送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机关,应由原提请机关报请常委会决定免去其职务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对其进行任前初审,如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拟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退回提请任免的机关;如果提请机关认为人员不宜改动,由提请机关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任前书面表态,任前表态材料报人大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凡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时,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常委会任命的议案,由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原经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七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到职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时,由原提请机关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方能任免。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第二十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文对外公布。受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主任签署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人大人事任免法律知识考试
是专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和选举事务工作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人事任免工作(一)代拟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议案,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对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做好被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前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有关工作。(二)办理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补选、任免的具体工作。(三)做好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二、选举事务工作(一)负责区人大代表、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关具体工作。(二)办理区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指导镇人大代表补选工作。(三)办理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四)做好代表资格审查的基础工作。
(2000年1月26日温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30日温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0日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行使下列人事任免权:??????(一)决定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任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批准任免和批准辞职。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四)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五)撤销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六)接受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接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上述人员的辞职,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提请人事任免案、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并颁发任命书。第二章提请人事任免案??????第五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前公示的拟任人员,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六条人事任免案依法按如下分类提请:??????(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或撤职案,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案和批准辞职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第七条提请人事任免案的,须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考察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材料。??????提请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通报提请任命的机关。对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提请当次会议任命。??????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辞职报告。??????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章讨论和审议??????第十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先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或撤职人员的情况介绍。如情况不明、材料不齐,由提请机关负责查清情况,补充或重新报送材料。??????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讨论,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人事任免案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员到会回答询问,说明情况。必要时,拟任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第十三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反映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章表决通过??????第十四条经过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七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可以再次提请任命,但不得在当次常委会会议重复提请。经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第五章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并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温州人大门户网站和《温州日报》上刊登。??????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第二十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重新任命其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述人员如未被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法律免职手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办理免职手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照法律处理。??????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章则??????第二十五条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按照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具体事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人事任免考试
(2000年1月26日温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30日温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0日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行使下列人事任免权:??????(一)决定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任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批准任免和批准辞职。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四)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五)撤销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六)接受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接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上述人员的辞职,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提请人事任免案、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并颁发任命书。第二章提请人事任免案??????第五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前公示的拟任人员,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六条人事任免案依法按如下分类提请:??????(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或撤职案,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案和批准辞职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第七条提请人事任免案的,须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考察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材料。??????提请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通报提请任命的机关。对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提请当次会议任命。??????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辞职报告。??????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章讨论和审议??????第十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先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或撤职人员的情况介绍。如情况不明、材料不齐,由提请机关负责查清情况,补充或重新报送材料。??????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讨论,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人事任免案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员到会回答询问,说明情况。必要时,拟任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第十三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反映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章表决通过??????第十四条经过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七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可以再次提请任命,但不得在当次常委会会议重复提请。经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第五章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并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温州人大门户网站和《温州日报》上刊登。??????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第二十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重新任命其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述人员如未被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法律免职手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办理免职手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照法律处理。??????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章则??????第二十五条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按照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具体事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公务员转任不需要考试。公务员转任,是公务员交流方式之一,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适用范围: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公务员转任。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转任)。这里专指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三、办理转任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和印章)(一)调入需要提供的资料1、用人单位要求调入人员函件一式一份。函件内容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入人员的考核意见。《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调入人员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转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需同时提交《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党委(组)讨论记录复印件。
任免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刘真。德州市人社局考试中心主任是刘真。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主任刘真同志详细讲解了考务操作流程和疫情防控要求,对今年笔试考务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进行了强调,明确了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周 迎 中共运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科、财务资金管理科工作。常五一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 协助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医疗保险科、公务员职位管理科、公务员考试录用科、公务员培训指导中心。李晓良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协助局长分管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信息管理服务中心。赵永学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协助局长分管人力资源市场科、工资福利科、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史忠诚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监察室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党委办公室、公务员考核奖惩科及老干部有关工作。赵振明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信访接待科、就业促进科、劳动关系科、劳动力交流中心。姚丰吉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管理中心、科技人员信息站。刘建中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规划统计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伤保险科。杜步霄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原 波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协助局长分管仲裁与法规科、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人事仲裁办公室。韩永康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李俊杰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姚新亭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张新进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范宽衍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兰高文 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尚冬春 运城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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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 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市纪委监委直属事业单位拟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调5名事业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调岗位市纪委监委管理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揭阳市廉政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廉政中心”)选调5名事业编制人员,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二、选调范围揭阳市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三、选调条件(一)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党性观念强,道德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身体健康。2.具备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详见附件1)。3.计算任职、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4.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5.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事业干部聘用的相关规定。(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1. 正在试用期的。2. 选调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即报考人员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是市纪委监委及直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3. 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以及调入廉政中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4.曾受到党纪政务(纪)处分或直系亲属因严重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5.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录用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选调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6.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参加公开选调情形的。四、选调程序(一)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开始和截止时间: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0日。具体步骤如下:报名人员登录清风揭阳网站()或揭阳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2018年揭阳市纪委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报名登记表》填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登记表》报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报名登记表》制作成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jpg格式,大小控制在200K以内)和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30K以下),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报名登记表名称统一为“选调+岗位+姓名”。每位报考人员仅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及参加考试。资格初审。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选调考试程序。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如比例低于1:3,将相应减少该岗位选调人数,以符合开考条件。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选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资格复审需提供资料为:①报名表(需双面打印);②证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相关任职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③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3张。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在同一岗位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二)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选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名单以清风揭阳网站()公布为准。笔试、面试的具体方式方法届时另行通知。(三)考察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入围分数线为60分,低于入围分数线的,视为不合格),按照选调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1. 组织体检。确定考察人选后,进入体检程序,市纪委监委适时组织考察人选进行集中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者,取消选调资格。2. 初步考察。按照干部考察的有关规定,到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和查阅档案。根据初步考察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实践考察人选。3.实践考察。安排实践考察人选到廉政中心跟班实习(以借调形式)3个月。根据实习表现,经考察后确定拟选调人选。实践考察期间不符合调入要求的,安排返回原单位工作。实践考察期间,所在单位对其晋升职务的,不予承认。(四)办理手续拟选调人选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五、注意事项1.报名人员须保持手机(报名表上手机号码)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2.根据有关规定,调入后一年内不调整职级(从正式调入廉政中心后的任职时间开始计算)。3.联系和咨询电话:揭阳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休息时间除外)。六、纪律要求1.报名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2.报名人员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中共揭阳市纪委 揭阳市监委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2019年揭阳市纪委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岗位需求表 附件2:2019年揭阳市纪委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报名登记表
一、职位 公开遴选为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职位3个共4人。具体职位信息详见《百色市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以下简称《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 二、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1.百色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下同)的在编在岗人员。 2.中央、自治区、市设在县以下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人员。在机构改革中退出参照管理范围、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经批准执行过渡期政策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也可列为遴选对象。 (二)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含试用期),在上级机关借调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报名人员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报名人员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须在乡镇机关工作满5年或在乡镇(含驻村)累计工作满5年且连续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满3年。 6.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25日后出生,下同)。 8.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者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公开遴选到本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公开遴选到区内其他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含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服务年限、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处分期限、影响期限及工作经历、资历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22年2月25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通过公布的《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查询职位及其资格条件等信息。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解释。 (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遴选报名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和资格初审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进行,不收取报考费用。 报考人员须在2022年2月25日8:30至3月2日18:00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专题”,如实填写并打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以下简称《报名推荐表》),在征得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3日前将《报名推荐表》扫描上传至资格审查单位指定邮箱,并电话确认是否上传成功。《报名推荐表》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遴选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本次报名。报考公开遴选人员不得报考高于本人职务(职级)层次的职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遴选机关依据报名人员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和《报名推荐表》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资格审查结果,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及时完善报考资料或改报职位。因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遴选的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三)开考比例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人数与遴选计划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应核减遴选计划至规定开考比例;无人报考或核减遴选计划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取消计划。 (四)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3月22日9:00至5月31日9:00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规格)。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分值各为100分。考试总成绩依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权重计分,具体权重详见《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 (一)笔试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1.笔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3月27日(星期日)9:00—12:00。 地点:百色市(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2.笔试成绩查询 2022年4月下旬,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 遴选机关根据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明确的面试人选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合格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面试。 2.面试资格审查 面试公告发布前,各遴选机关须对面试人选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未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或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并进行面试资格审查。 面试公告发布后,面试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面试人员,按照实有人数面试。 面试资格审查的材料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证明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出具的推荐报名表等材料原件。 3.面试公告发布 面试公告在百色人才网()、百色党建网()发布,发布面试公告时间为面试前一周。 4.面试时间、面试地点 遴选面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根据职位需要确定面试方式和内容,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当日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等内容详见面试公告。 五、考察和体检 考察和体检工作由遴选机关负责。考察和体检顺序由遴选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一)确定考察人选 遴选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列为考察人选。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人选与遴选计划人数一般按照2:1确定,遴选3人及以上的职位,考察人选与遴选计划人数按不超过(N﹢2):N确定。面试合格人员达不到考察比例的,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按面试合格实有人数确定考察人选。 (二)考察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由遴选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能力素质不达标的人员进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机关还可以增加短期培训、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详见《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 (三)体检 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遴选机关可结合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体检须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六、确定对象和公示 (一)确定对象 各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研究、择优确定遴选对象,不唯分取人。 (二)公示 拟遴选对象由各遴选机关在百色人才网、百色党建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按转任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取消后尚有经考察合格人选的,可由遴选机关集体研究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各遴选机关对公开遴选拟任职人员一般不设置试用期。 七、有关要求 (一)报考人员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报名推荐表》信息弄虚作假者,记入诚信档案。 (二)公开遴选的公务员2年内不得调离遴选机关,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遴选工作组织实施,必须按照最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资格审查单位电话:详见职位计划表 政策咨询电话: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