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财务制度考试
人事财务制度考试
保存期限:5年;2、出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存期限:15年;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保存期限:25年;4、发票那个保存期限:5年。二、会计实操:1、纳税每日发票使用量超过(B)(50本)时可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2、最基本的账务处理程序(A)(记账凭证)。3、三种财务处理程序间的根本区别在于(D)(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和程序的不同。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A)(3%)5、“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为税务机关纳税人确定的(B)(组织机构代码号码)三、纳税实操:1、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B)()。2、车辆购置税为(C)(10%)。3、某企业在2009年12余额30日开业,则该企业的纳税年度起止日期为(C)(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余额31日)。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采集职工工资的(C)(100%)比例加计扣除。5、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房屋折旧的最低年限为(B)(20年)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制度新解答案:1、D 2、D 3、B 4、D 5、A
在财务编制方面,本地和异地的实施可能存在一些差异。本地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务制度、税收政策等,而异地则可能需要考虑不同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本地和异地也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在本地,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遵循本地的财务制度和法规;而在异地,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财务制度和法规来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地和异地的财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审计标准和要求。在本地,审计标准和要求通常是在本地的法规和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而在异地,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审计标准和要求来编制财务报表。因此,虽然本地和异地的财务编制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关注当地的财务制度、税收政策和审计标准等因素,可以确保编制出符合要求和标准的财务报表。
在任何单位从事财务工作,都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包含会计电算化,也叫会计上岗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这是法律角度的规定,当然实际要从事会计工作光有证书是不够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需要通过学习掌握到各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实帐操作技能,证书的考试是考理论知识,实操应重点学真账实操,尽可能不学模拟帐套。当然为何考这个证书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因为开辟通道,让更多只需要多一些证书的人士也可通过考试获得。很多人不明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实际的从业会计工作有何区别,有证书是代表有资格,但要从业会计需要具备的是资格+技能。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考生需同时考试通过《会计学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电算化》或者珠算),考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任选其一)。
想要从事人力资源方面工作的话,要考取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人力资源规划师,企业培训师,这些对于从事人力资源的人缘而言非常重要,只有掌握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满足职场的需求。
核人事财务制度考试
初级会计成绩复核,考生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当地相关部门提交成绩复核申请。成绩复核开始时间一般在成绩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收集信息,之后由各地部门汇总后到考试中心进行成绩复核。初级会计成绩复核流程1、申请查分。考生如对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查分。一般是在成绩查询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范围各地财政局或者考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要成绩复核的考生到人事考试部门或者财政局申请登记复查试卷(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考试部门)。考生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进行申请。2、资料上报。各局级单位统一汇总后,向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并附详细要求查分的考生名单(包括考号、姓名、语种、级别、查分理由)。3、试卷复查。考试中心将安排专门人员对相关试卷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各单位职改办。初级会计复核主要是查看成绩是否登记正确,评分是否有错漏,分数是否加错。4、结果通知。复查结果会在受理日期之后一个月左右通知到考生本人。(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人事部门)。初级会计考试多少分合格初级会计考试共有两门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考试各科均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生需要达到60分才算合格。初级会计考试实行非滚动管理制,考生需要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会计合格证书。初级会计证书有效期多久初级会计证书永久有效,全国通用。根据国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初级会计师证书采取的是登记的制度,要求会计的从业人员每间隔三年的时间就需要登记一次,无法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初级会计证书的有效性将会失效。持有初级会计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当地的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进行相关的登记手续。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公布,为9月9日-11日。
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财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一般包含: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记账凭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保管工作。财务资料保密工作。根据行政人事部门提供的社保资料、考勤表、员工入职和转正的人事报表以及绩效考核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等资料正确计算员工工资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各税种的缴税申报及发票认证、退税及其他相关的税务工作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保管好发票、税控系统及其他税务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事考试考务制度
根本上要立法,从法律层面打击违规作弊,泄密替考等作弊行为。制定严格的考场监考制度。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5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等文件规定: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级别为考全科 ):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级别为免二科 ):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级别为“增报专业” )。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五)为进一步明确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专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及原专业对照表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栏目查询)。自2022年起,首次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2022年以前曾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的应试人员,仍可参照原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允许报名专业。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考试时间
11月19日
上午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1月20日
上午 ?0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为主观题科目,考生应注意: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4.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 辽宁省 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 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 白色背景 ),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文件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 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为减轻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告知制 。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 不允许代为 ),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在线核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 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 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
①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撤回申请的;
④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⑤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⑥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收费标准为61元/科;《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7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三)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为准。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同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1.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2.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3.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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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2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已发布!2022年吉林考区高级经济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定于2022年4月11日—4月21日。根据《《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可知,2022年吉林考区高级经济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定于2022年4月11日—4月21日,网上缴费时间定于2022年4月15日—4月23日。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吉人考函〔2022〕7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及办法为方便考生,简化报名流程,倡导诚信报名,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报考条件规定的专业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2年4月11日—4月21日。参加我省2022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进行网上报名。1.考生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2.考生承诺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3.选择考试报考人员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4.选择考区报考人员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5.线上人工核查时间:2022年4月15日—4月22日17:00。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报名采取线上核验方式进行。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线上人工核查:(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二)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4月15日—4月23日。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考试收费标准考试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考试费考务费高级经济每人每科19元每人每科65元《关于印发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36号)承担考试报名任务的市州留用考务费4元/科。(三)准考证打印考前一周内,报考人员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快速通道 “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报考人员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一直居留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四)考试大纲2022年版高级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 )公布。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内容注意事项高级经济6月18日上午09:00-12:00高级经济实务下午14:30-17:30高级经济实务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考生务必注意: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2.考场备有草稿纸,人员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3.高级考试分上、下午2个批次在1天内实施。具体考试时间(或批次)以准考证为准。4.《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人员可提前1小时交卷、离场。5.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6.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7.考试过程中,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三、报考条件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3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具体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四)高级经济考试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五)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四、告知承诺制有关政策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采用现场领取或邮寄领取方式进行,详见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六、考试相关事项(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二)根据人社部31号令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七、工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事关广大人员切身利益,考务工作环节多、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做到考务任务明确、安全要求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确保考试平稳、有序。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请在原文查看附件:吉林省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2022年4月10日原文链接: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公务员人事考试制度
一、职业性质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 按照职位性质,报考职位分两大类,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报考。以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一类。以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二类。 二、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考时间 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被固定下,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 省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尚未固定,欲报考者应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有关招录公务员的信息,以免错过报考时机。 四、报考程序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2002年以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办法和程序与各地大致相同,自2002年开始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 招考职位查询 预报考者可到国家人事部网、公务员考试网、新华政府在线频道、中华网教育频道等进行查询。 进入“职位查询及报名”,先按表中所列指标项选择查询条件,然后提交查询进入下一步。选择您想要报考的职位,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注意: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您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要超过限定的字符数,不要加HTML语言标记和运算符,如:“+”、“&”、“<”等字符。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后按下“提交”按钮即可看到您的报名结果。 注:当提示“没有符合您查询条件的职位…”时,请适当减少条件限制。例如:只选择招考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不填写其他选项,按下“提交查询”按钮,即可查出“国务院办公厅”招考的所有职位。 (2) 报名方式 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进行报考和参加考试。 ①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网址:人事部网站。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但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陆进行查询。 ②报名确认与领准考证主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报名确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生根据所选择的考试地点到该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办理确认手续。未按时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b.名确认时务必做到: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提交近期免冠一寸相同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缴纳有关费用;领取准考证主证。 ③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④其他注意事项。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考生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3) 需减免考试费用的家庭困难考生,必须携带以下材料,由各省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①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 ; ②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2.地方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1) 申请报名 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②考试法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③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④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担等。 (2)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以审查报名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一种方法。其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资格审查的程序为: ①对报考职位的审查。审查报考者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考职位的要求。 ②对证件的审查。着重审查户口簙(查居住地、年龄)、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 ③报考者的体格外貌。一般来讲,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考生的体格外貌并无特殊要求。但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起码应无明显生理缺陷,身高不能过矮。考试组织者除身体检查要有明确标准外,资格审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 ④审查报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⑤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3) 领取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情况发放的《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一效。填写准考证明,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项目必须与报名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若报考人员遗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但注明"补发"字样。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采用8位数字。 注:现在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方式 通过对公共科目的笔试、面试最终确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是否被录用。 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可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专业考试或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全部为四择一的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2、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六、考试范围 报考第一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考查范围包括:常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言语理解与表达,包括以下三种题型:阅读理解(短文阅读、文章阅读)、词语表达(选词填空、词语替换)和语句表达(病句判断、歧义辨析、长句判断、选句填空);数量关系(数字推理、数学运算);判断推理(图形推理、演绎推理、定义判断、事件排序)以及资料分析(文字资料分析、表格资料分析、统计图形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共135-140道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时间短、题量大,这就要求考生不仅做题速度要快,还要具备一定的答题技巧,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考查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和行政管理等理论确认报名的方式。知识以公务员身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试题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报考第二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一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的题型、题量、难度等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略有不同。 专业科目笔试的内容、方式由各招考部门确定。 在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试科目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市可能还会考公共基础知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考生可根据当地招考公告进行复习。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录用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们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试工作。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国家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所遵循的原则,即“分类考试,突出能力,方便考生,定时定期”。 【注】 各地公务员招考条件和程序略有不同
法律分析:考取公务员需要进行公开平等的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而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相关部门会提前发布招考公告,表明其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原文网址:请您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 ,以便获取相关消息的最新动态华图官方面试备考课程购买入口: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国考的笔试只考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但是地方公务员在笔试的时候除了考以上两科外,可能还会考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考试,不过这些在招考简章中都会说明吧。考上了就是就业了
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制度
事制度(一)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第四节工资、待遇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第五节假期及待遇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三十二、产育假: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三十三、节育手术假:1.取环休息1天;2.放环休息3天;3.男结扎休息7天;4.女结扎休息21天;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第七节附则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广西建筑考试网隶属于广西人事考试网,主要承担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的考务及培训工作的专业网站。中达咨询整理以下相关建筑考试网内容:广西建筑考试网基本概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对全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三)负责全区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监督检查、考务违纪处理等工作;(四)承担全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库研制、命题、考试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五)承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考务工作;(六)承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级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七)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区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八)承办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广西建筑考试网地址: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5楼广西建筑考试网联系方式:更多关于建筑考试网的相关资料敬请关注中达咨询站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