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监督员职责
人事考试监督员职责
面试按市和省直分考区进行,也就是说报考各市州属单位的考生,面试在各市州所在地进行;报考省直单位和(包括垂直管理系统)的考生面试,在兰州进行。 以省直单位招考为例,面试共分为40多个考场,每个考场工作人员11人:考官7人,主持人1人,计时员、记分员、考察监督员各1人。 考官主要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长和招考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人事处长组成。一般由招考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任主考。主持人由省直各单位选派,计时员、记分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选派,监督员由省纪委选派。 主持人主要负责在面试考场发出程序性指令,比如提示计时开始、提示考官打分、现场报分、现场宣读考试成绩、提示考生在成绩单上签字等。 记分员负责记录考官打分,并按照“去掉一个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相加除以5”的办法当场计算考生面试得分。成绩当场公布,由记分员、监督员和考生三方签字认可,面试结束后汇总,存档备查。 另,每个考场外还有1名服务人员,由警院学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引领考生候场、入场、退场,并监督考生在场外是否有违纪行为。
问的真够乱的。卫生所监督员只是一个岗位,一般都是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不可能是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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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监督员只是一个岗位,一般都是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之前有事业单位编制过度到公务员编制,这个要看机会的。
关于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二、人员过渡的范围及条件( 一 ) 人员过渡的范围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 并且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编在职人员 , 可以过渡为公务员。2. 下列人员须经公务员考试 , 合格后录用为公务员 :(1)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5 月 30 日前 , 在市卫生监督所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2)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前 , 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3)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11 月 16 日前 , 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 并经市卫生局、区县政府人事局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4)200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前 , 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 并以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形式 , 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 ) 人员过渡的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能够履行公务员义务 ;3. 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任职条件 ;4. 熟悉本职业务 , 胜任本职工作 ;5.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6. 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过渡1. 截止本意见实施之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2.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3. 其他不宜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过渡1. 在规定期限内因公或因私出境的人员 ;2. 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3. 其他应予暂缓过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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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监考员职责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2、培训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及发卷、答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作法。
3、向各考场分发各种考试的试卷、草稿纸等,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考区主任批准,使用备用卷。
4、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
5、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验收监考员密封的答卷册和答卷袋,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7、及时将考试中的违纪舞弊情况请主管部门处理。 考点副主监考协助主监考做好上述工作。
扩展资料:
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各考点按规定条件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考
这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你可以拒绝,学校也有权利进行相应的处分。
公务员考试监考老师要求如下:
1、监考教师必须按时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达试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检查、清理试场。
2、学生进场时,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所带物品,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3、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
4、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严守监考纪律,做到七不准: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纸、不准谈笑,不准抄题、答题,不准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擅离职守。
5、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监考教师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的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
6、考试中若发现考生有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处理。
7、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然后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直送装订室按统一规定装订。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并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表,并应提前10分钟到考场,安排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检查核对学生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
三、监考人员应提请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并在监考过程中加强对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防范。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应立即取证,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学校主考或教务科报告,并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表。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一律不解答题意,学生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提出询问,应予当众答复。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在试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事情。对不认真负责进行监考或营私舞弊者,学校主考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六、考试过程中应核对考生名单,并随试卷一起交教务科备案。
七、考试结束前,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按次序收取试卷及草稿。
八、监考人员收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对不交试卷者应当场核查),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表,及时交教务科。
人事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成人高考监考员有哪些职责?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规则处理方法”,各地相对于高考监考相对宽松,现在无论是高考,考自己,仍然是成人高考监考更规范,手机屏幕,条件仍然必须监控视频的。成人高考监考员有哪些职责? 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作弊工具。 二、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三、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考试用品。 四、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身份,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五、实时巡查考场,在考场记录单、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相应位置做好缺考记录。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防范、制止违规行为,按照省级考试机构要求做好违规考生处理工作。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员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流动监考员、负责缺考处理的人员、以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工作纪律。着装得体,注重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将违禁物品带入考试工作场所;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按照规定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 十、完成主考布置的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 虽然和高考相比,成人高考考试难度下降了很多,但是作为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相关规章制度还是十分严格的,前后不能接耳,眼神不能左顾右盼,不允许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果违反考场规定,作取消该课成绩处理。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流动监考员的职责如下:
1、组织考生入场,指导考生将非考试物品放置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核验考生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及考生身份,在考场监控范围内规范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等。
3、核对考场时钟,确保走时准确。确认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摆放正确、工作正常。
4、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答卷(卡)等考试材料。
5、提醒考生在规定时间和规定位置填涂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考生编号,下同)、座位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
6、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填涂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位置,并将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同时记入考场记事卡。
7、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
8、制止除本考场考生、主考、副主考、巡视员、流动监考员以及加盖缺考、空白专用章的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与考务人员在考场内共同对指静脉验证未通过的考生再次进行身份认证。
10、制止违规行为,记录违规事实,展示保存违规证据。
11、考前、考后检查并清理考场。
公务员考试监考老师要求如下:
1、监考教师必须按时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达试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检查、清理试场。
2、学生进场时,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所带物品,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3、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
4、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严守监考纪律,做到七不准: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纸、不准谈笑,不准抄题、答题,不准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擅离职守。
5、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监考教师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的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
6、考试中若发现考生有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处理。
7、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然后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直送装订室按统一规定装订。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并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表,并应提前10分钟到考场,安排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检查核对学生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
三、监考人员应提请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并在监考过程中加强对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防范。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应立即取证,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学校主考或教务科报告,并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表。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一律不解答题意,学生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提出询问,应予当众答复。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在试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事情。对不认真负责进行监考或营私舞弊者,学校主考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六、考试过程中应核对考生名单,并随试卷一起交教务科备案。
七、考试结束前,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按次序收取试卷及草稿。
八、监考人员收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对不交试卷者应当场核查),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表,及时交教务科。
人事考试主体监督责任
看具体单位性质。大多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或主管局人事部门、同级人事局监督,人事考试中心或招考单位负责实施。垂直领导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单位和省人事部门监督。
法律分析:监督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是辩证的关系。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主体责任强调党委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的政治责任,党委必须大责上肩、责无旁贷;监督责任强调纪委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维护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协调者、推进者,必须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执纪监督,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党的队伍纯洁提供保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必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第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党委主体责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而纪委监督责任具有辅助性和保障性。如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责任体系健全,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有了更好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孤掌难鸣、独木难支。
第二,强化纪委监督责任目的是促进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党章规定,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对各级党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有利于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强调纪委的监督责任,决不是让纪委“隔岸观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而是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担责分忧、助力鼓劲,促进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需要同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创造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无论是执纪监督、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还是自身建设,都离不开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党委、政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坚强后盾,如果离开了同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纪委的工作将会一事无成。各级党委、政府只有支持纪委履行执纪监督职责,才能保证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参考资料:《中国纪检监察报》领会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1.强化责任理念。一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提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分管领导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账,相互推诿,一推了事。要不断提高党委的主体能力,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逐步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二是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机制。赋予纪委更多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手段,提高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实施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积极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对该监督没有监督、该问责没有问责的进行监督问责,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2.严格责任追究。首先要尽快制订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制定单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补充,也可以通过直接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来处理。具体的修改内容,既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所谓责任追究关系,主要是由谁为主来执行追究责任。过去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处理),一级党委(党组)和政府(主要是指省及省以下)。在这样的规定下,执行主体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执行职责的交叉性,也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性。照理说,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应当是上级党委和纪委,纪委承担具体工作,向党委提出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由上级党委做出追究责任的决定。总之,在现有规定中,凡是执行责任追究主要环节缺失的,凡是制约责任追究执行的,都应该予以补充或修改,只有这样,责任追究才能启动和实施,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成为刚性的规定。其次在责任追究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
人事考试+主体监督责任
法律分析:监督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是辩证的关系。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主体责任强调党委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的政治责任,党委必须大责上肩、责无旁贷;
监督责任强调纪委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维护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协调者、推进者,必须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执纪监督,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党的队伍纯洁提供保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必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拓展资料(有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相关知识介绍):
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各级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也是各级党委(党组)的法定职责。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党组)牢固树立抓从严治党是本职、不抓从严治党是失职、抓不好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自觉把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履行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各级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参考链接: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领会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看具体单位性质。大多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或主管局人事部门、同级人事局监督,人事考试中心或招考单位负责实施。垂直领导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单位和省人事部门监督。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是辩证的关系。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主体责任强调党委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的政治责任,党委必须大责上肩、责无旁贷;监督责任强调纪委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维护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协调者、推进者,必须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执纪监督,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党的队伍纯洁提供保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必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第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党委主体责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而纪委监督责任具有辅助性和保障性。如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责任体系健全,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有了更好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就孤掌难鸣、独木难支。
第二,强化纪委监督责任目的是促进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党章规定,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对各级党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有利于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强调纪委的监督责任,决不是让纪委“隔岸观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而是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担责分忧、助力鼓劲,促进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需要同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创造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无论是执纪监督、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还是自身建设,都离不开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党委、政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坚强后盾,如果离开了同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纪委的工作将会一事无成。各级党委、政府只有支持纪委履行执纪监督职责,才能保证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参考资料:《中国纪检监察报》领会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