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起诉人事考试院
可否起诉人事考试院
江西人事考试网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不好,我打电话过去咨询口气很傲,感觉很不耐烦,而且还没说完就会先挂电话。
好想是报考外国语中学老师,明明是符合条件的,但各种理由不通过审核,添加了好多的附加条件。
江西人事考试网及其工作人员特差劲,中国的庸才都跑哪去了,一点都不关心考生报考情况,网站根本就报不了名,打电话放映还不鸟你
1、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20天内凭成绩复查申请表及准考证向所在考区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复查成绩。
2、只对主观题成绩进行复核。
3、对需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并由计算机读卡评分的客观题科目考试成绩不再受理范围,原则上不进行成绩复查。
4、各人事考试部门应于规定时间截止后2天内,统一将成绩复查名单汇总上报人事考试中心,成绩复查工作每项考试原则上只受理一次。
5、人事考试中心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成绩复查只限于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复查,客观题成绩不在复查受理范围之内。
2、考生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节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3、参照人社部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不能参见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复查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
4、一般对同一考试科目,成绩复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级建造师
人事考试可以起诉考试院吗
不知道,但是我从精神上支持你哦,加油。
我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该是上级主管单位吧。
匿名投诉人事考试中心可以打电话。投诉人事考试中心需要拨打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电话投诉或者打12333。
起诉人事考试院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先弄清情况再说,不要动不动就起诉,如果起诉,不管你是胜诉还是败诉,你的公务员考试至此也就结束了。
一、 从概念来说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两种。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务员考试。招考单位主要包括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四类。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有各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地方性公务员考试。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直辖市以及广州、深圳外,各省省市县乡四级招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两者区别: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之间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如:报考者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也可以报考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两者不冲突,如果不受户籍限制的话,也可以报考其他省市的公务员,比如河北的考生可以报考浙江省公务员。二、 从考试性质来说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按照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 三、 从招考对象来说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没有户籍限制,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现在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一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四、 从考试科目来说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都参加这两科的考试, 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和国家接近,基本沿用国家的模式,大部分省考试大纲也是参照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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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是否可行政诉讼
可以,属于限制竞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一般出来成绩后,是有核分这一关的,如果感觉成绩不对,可以申请核分。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以凭成绩核查申请表及准考证向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申请复查成绩。
复查试卷的内容包括:应考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登分、核分是否正确;有无漏改、错改;是否有违纪记录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卷的宽严幅度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复查时间: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公务员考试应在3天内)向所在考区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复查试卷,对具体复查截至时间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当地人事考试网上或以其它形式在公布考试成绩时予以公布。
拓展资料: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简章》确定的面试人员比例,从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名单。
只有《招考简章》事先公布的需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才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参考资料:人民网:我的考场我做主--谈公务员省考笔试注意事项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 (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取消录用处理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考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务员考试体检一般是按照现在通用的体检标准进行的,你可以百度搜一搜,如果通用体检不合格的话你可以申请复检的,但是复检还是不合格的话那就不能通过了,一般是不能行政诉讼的。
考生起诉人事考试院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可以根据单位性质来区别对待,如果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与单位协商来解决,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特别的规定。而如果单位的性质是企业,那么根据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因此,企业单位扣留档案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职工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看下面吧一年一度的硕士研究生复试正在紧张进行。2004年以后我国研究生招生政策有一个显著变化,是报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取消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程序简化方便了考生,部分高校甚至允许网上报考。但若考上了,单位不放行怎么办?一种说法,如果单位不放行,考上也白搭;另一种说法,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与单位自行处理,考生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辞职走人。利用档案留人,特别不容忽视。考生考上之后要调档政审或转调个人档案必须经过原单位同意。因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矛盾仍要留给考生与所在单位之间。闹到法院打官司,也不是没有案例。本案就是发生在2003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后考生与单位因调档而发生的人事纠纷。 案情 本案原告A君,被告B高校,案由聘用合同纠纷。 A君诉称,2001年7月,原告A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告B高校任教。2003年初,A在外单位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上海C高校。4月中旬,收到C高校复试通知书,后因非典,复试推迟到5月底用电话进行,6月中旬收到C高校调档函。经与B高校多次协商,提出改由B高校委培、辞职等多种解决办法,请求B高校调档。但被告以原告在外单位报名违反了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为由,拒绝办理调档手续。 2003年8月5日, A君向当地人事局提出关于要求人事仲裁的申请,后人事局在申请上批复:该市目前尚未成立仲裁机构,无法受理。鉴于调档的最后限期日益临近(经C高校同意延期调档不得超过开学时的9月1日),2003年8月11日,原告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办理人事档案的调动手续。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但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表示:第一,A君不符合单位报考条件。B学校1995年文件《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可以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之一须本科毕业后在本校工作满三年;报考程序之一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人事处;不准报考条件之一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未满者。第二,A君报考违背双方《聘用合同》。2001年7月2日,双方鉴订的协议书第2条、第3条规定:A君保证在B高校工作满五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五年服务期未满要求离校,按校方有关规定处理。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报考研究生等按校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三,A君未经单位同意报名且是在他单位报考,不符合国家政策。教育部教学[2002]13号文件及有关附件规定,“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要求考生所在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外语水平、业务和科研能力的介绍,以及对考生的报考意见”,签字后加盖公章并强调非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盖章无效。 当地法院拟定于9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不料,8月27日,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是本案审理、判决、是否上诉等还有一个较长过程,开学在即,C高校研招办对最后调档限期已无法再延长。由于时间关系,即便胜诉,已无意义。故申请撤诉,请法院允许。同日,法院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分析 本案至此尘埃落定,但引起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 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使企业与职工的争议有法可依,但有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却无明确规定。1997年8月,人事部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国各地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根据以上通知与意见之精神: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明确了两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其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开始适用《劳动法》。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劳动法》只解决“劳动争议”。其二、人民法院介入了事业单位之人事争议。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使法院介入人事仲裁成为现实。事实上,无论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或是基于人事聘用合同产生的聘用关系,均是基于公民的劳动权利而产生的雇佣关系。 过去有些地方实行人事仲裁一裁终局,实际上是剥夺了事业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司法救济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人事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经人事仲裁或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加以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但是否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此前,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至今仍有不少地区没有设置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更不用说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进行司法救济了。笔者拙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应借鉴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或类似于各地医学会中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设置,还可类似于各地劳动部门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人事争议仲裁性质也应为民间仲裁,应尽可能降低行政行为的影响。现阶段,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在政府人事部门,在主体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如果引起诉讼,当事人应是原争议双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人事仲裁裁决不服,不应打行政诉讼官司而应以原争议双方为当事人打民事官司。在没有设置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地方,可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参照适用《劳动法》。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纠纷暂无法律依据,因当地没有设置人事仲裁机构而又无法受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也无可非议。但遗憾的是,本案撤诉了,没形成判例。笔者拙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聘合同”,以及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如果A君因考上研究生而离开B高校,只需依《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在双方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必须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大四学生考上研究生后,之前打工的单位却不放人,该单位可以调走他的档案吗?
从今年起,参加人事考试时,考生如果提供了假文凭或虚假信息,将被禁考三年。这是记者从北京人事考试中心了解到的。3月28日是2004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发证的日子。发证前,工作人员按常规对考生的文凭进行审核。记者在现场看到,两小时内,先后有两位考生被查出使用了假文凭。按规定,他们的考试成绩无效,今后三年内将不能再参加该项考试。 据考务科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职称考试中的作假行为主要有提供假学历和工作年限作假两项,最严重时,在一项不到两万人参加的考试中查出300多份假文凭。在本市举行的人事考试中,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均发现了假文凭。以往,人事考试中心遇到类似事件时,由于缺乏依据,处理起来很棘手。今年首次执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新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人事考试中弄虚作假者,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将受到禁考三年的处罚。该负责人提醒考生,人事考试中心已经积累了甄别假文凭的丰富经验,抱侥幸心理蒙混过关的考生要趁早放弃这种打算,不遵守新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提前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