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是否可行政诉讼
人事考试是否可行政诉讼
可以,属于限制竞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一般出来成绩后,是有核分这一关的,如果感觉成绩不对,可以申请核分。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以凭成绩核查申请表及准考证向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申请复查成绩。
复查试卷的内容包括:应考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登分、核分是否正确;有无漏改、错改;是否有违纪记录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卷的宽严幅度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复查时间: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公务员考试应在3天内)向所在考区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复查试卷,对具体复查截至时间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当地人事考试网上或以其它形式在公布考试成绩时予以公布。
拓展资料: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简章》确定的面试人员比例,从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名单。
只有《招考简章》事先公布的需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才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参考资料:人民网:我的考场我做主--谈公务员省考笔试注意事项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 (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取消录用处理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考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务员考试体检一般是按照现在通用的体检标准进行的,你可以百度搜一搜,如果通用体检不合格的话你可以申请复检的,但是复检还是不合格的话那就不能通过了,一般是不能行政诉讼的。
人事考试行政诉讼案例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 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 1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可结合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36~37、49~5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此与《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 4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不是必然引起诉讼终结。 2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不要混淆」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2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务求准确掌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第1款)。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第53条第2款,规章冲突的解决办法,此系司法考试重点。可与《立法法》对照记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适用条件是: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该种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依此,确认判决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见于《行诉解释》第57、58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1条。 「意思分解」 1了解《行政诉讼法》同其他法律程序之关系:移送。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1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可予一并审理。此即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两诉主体是不同的。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3~65条及第67、82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并熟悉第57、58、60条有关期间的规定。 2注意《行诉解释》第64条关于审限的定义。着重注意不算在审限内的时间:鉴定,处理管辖权争议或异议,中止诉讼的时间。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3条第2款。与民诉法相同。 4重点掌握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规定,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例外规定。 5注意《行诉解释》第65条上诉人确定的规定。 6《行诉解释》第82条规定的申请延长期限的报请批准程序。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8~71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61条二审判决的3种类型。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种原审漏判的处理: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 ②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吴x在经过A地海关时被A地海关以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有走私嫌疑扣留人身24小时。吴X被解除海关人身扣留,回住所B市,吴x不服A海关的人身扣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 (1)吴X想先就海关一行为申请复议,其应当向那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如果经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为,其决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3如果经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为,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行为违法,其是否可以就该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 告:(宣读)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 告: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江北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原告的复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 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 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 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 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 人:边霞审判员:民族证 人:蒙古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解放军863医院审判员:住址证 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 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 证 人:国家三甲医院 被 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 人:15年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证 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原 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原 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证 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原 代:我的询问完毕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远东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江北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 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证人你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原 代: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原 代: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原 代: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 代:询问完毕。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被 代: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证 人:不认识。 被 代: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被 代: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代:没有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1)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4)证人李晶,边霞的证言。原告方的证据有:(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远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 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 代:(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 代:(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 代: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 代: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解放军863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 代: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 代: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 代:《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 代: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江北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被 代:《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远东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 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 代: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 代: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 代: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被 代: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 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 被? 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行政诉讼人事考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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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专业知识》三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35%、35%、30%的比例合成。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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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争议内容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诉讼与复议关系。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一般情况下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少数情况下先民事后行政。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是,《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规定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②合议原则 在行政诉讼当中任何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当然,合议庭的组成在一审和二审中是不一样的,一审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而二审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③回避原则 第四十七条【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与民诉法的回避决定的权限相同)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④公开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表-40)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附带审查抽象行为); 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也是不合法,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并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②违法或不当(不合理)的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胡锦光老师仍认为只能是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如他举例,对公安局不批准**的决定,可以复议,但不能诉讼)―――此处似乎有些争议? 同行政诉讼(损害合法权益) 受理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人事自主权、财务自主权);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抚恤金、保险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乱收费、乱摊派);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确定影响的);③行政检查案件(如录取公务员之前的体检);④部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中的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争议案件、教育部门的行政决定、城市设施使用费征收、计划生育部门的强制措施、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案件) 同行政诉讼(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又叫具有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但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 ③内部行政行为(仅指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 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此法定指法律规定,排除其他法律规范); ⑤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假刑事侦查行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有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首先,有无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其次,实施行为时有无明确依据授权?第三,该授权是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授权?);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通过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命令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⑧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确定新的权利义务);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未成熟); ⑩劳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不可诉,决定书可诉)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政指导等);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国务院本身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也都不得附带审查。 ③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但在期限内可以起诉。 ④行政复议的环节里面没有国家行为。因为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能对这问题进行审查。国家行为只有在诉讼当中才有,因为法院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解决法律问题不解决政治问题。而在行政复议当中没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 ―――注意:行政裁决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但专利行政裁决只能提起诉讼,不能复议,原因是:如果复议的话则复议机关是知识产权局自己,因为知识产权局是省部级单位,同时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一个主张和知识产权局相同,一个主张和知识产权局冲突;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附带审查抽象行为); 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也是不合法,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并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②违法或不当(不合理)的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胡锦光老师仍认为只能是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如他举例,对公安局不批准**的决定,可以复议,但不能诉讼)―――此处似乎有些争议? 同行政诉讼(损害合法权益) 受理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人事自主权、财务自主权);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抚恤金、保险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乱收费、乱摊派);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确定影响的);③行政检查案件(如录取公务员之前的体检);④部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中的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争议案件、教育部门的行政决定、城市设施使用费征收、计划生育部门的强制措施、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案件) 同行政诉讼(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又叫具有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但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 ③内部行政行为(仅指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 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此法定指法律规定,排除其他法律规范); ⑤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假刑事侦查行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有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首先,有无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其次,实施行为时有无明确依据授权?第三,该授权是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授权?);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通过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命令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⑧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确定新的权利义务);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未成熟); ⑩劳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不可诉,决定书可诉)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政指导等);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国务院本身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也都不得附带审查。 ③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但在期限内可以起诉。 ④行政复议的环节里面没有国家行为。因为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能对这问题进行审查。国家行为只有在诉讼当中才有,因为法院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解决法律问题不解决政治问题。而在行政复议当中没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 ―――注意:行政裁决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但专利行政裁决只能提起诉讼,不能复议,原因是:如果复议的话则复议机关是知识产权局自己,因为知识产权局是省部级单位,同时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一个主张和知识产权局相同,一个主张和知识产权局冲突;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若干应注意的细节问题(表-41) 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保护而遭拒绝为起诉条件,但有例外 (例外:需要依职权主动作出、或行政机关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有履行的必要) 《行诉证据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确认案件 只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且确认行为对其产生影响的才可诉 (对事实的确认不可诉,因为对法律关系不产生直接影响,如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伤事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但对于认定事故发生与否的认定可诉) 行政合同案件 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提起行诉,双方行为只能提起民诉 内部行政行为 对人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对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而不包括法规与规章 假刑事侦查行为 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才是不可诉的 行政指导行为 这里的“无强制力”一词,是说明性词语,而非限定性词语 劳动监察指令书 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的阶段性行为 真题-7(04-49-单选)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D 真题-8(04-73-多选)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答案:AD 诉讼与复议关系(表-42)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只能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复议前置 复议选择但终局 (限制性选择) ①出入境处罚(对外国人是罚款和拘留,对中国人是拘留); 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以提起国务院最终裁决)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担保或缴税、然后再复议、最后才给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起诉,不是复议前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行为具有确认自然资源权利的效果的才复议前置,注意这里不是指必须是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诉讼与复议关系解析(表-43) ①复诉自由选择 ②复议前置不终局 ③复议选择但终局 ④复议前置且终局 诉讼(实线表示) ———— ———— 复议(虚线表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真题-9(04-72-多选)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关于百乐公司的救济徐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B.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D.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D
stop sb (from) doing sth
广西人事考试院行政诉讼
满分50分。题型有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判断、案例分析等重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无及格线,最后按三科总分确定面试人选。有司法考试A证的免考,按满分50分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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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与公务员的考试科目是一样的主要是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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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
1、考试科目与分值。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分值各100分。
定向招录村(社区)“两委”成员职位笔试单独命题,包括公共基础知识测验和基层工作实际能力测验两个科目。公共基础知识测验主要考查对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乡镇行政管理综合知识的掌握情况。基层工作实际能力测验主要考查分析和解决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两个科目分值各100分。
(二)专业科目笔试
公安(包括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非公安专业)的报考人员,还须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分值为50分。考试范围见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报考人员免缴专业科目笔试考试费。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以下简称“面试实施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第一批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其中,参加专业科目笔试人员的笔试合格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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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当事人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述事项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事考试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回答:(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以上内容完全手写,仅供参考。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1、可以。以“此人过去有劣迹,虽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为由,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是B县工商局。2、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处理。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县级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不服决定应该向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1.张某提出诉讼,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法院不能依据张某的第二项诉讼理由,判决该公安局拒绝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理由:该公安局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是该行政机关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安机关的主体资格完全适格,不存在越权情形。行政机关领导分工与该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没有关联,张某的第二项诉讼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