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院和组织部
人事考试院和组织部
区别:
1、工作内容上组织部的管党内工作的、而人事局则是管行政机关内的相关人事工作的
2、组织部归属于中共单位领导、人事局是属于同级政府领导
国家人事局与组织部都是职能部门,国家组织部是党群机关:例如省委的组织部,属于同级中共中央省委领导的,工作内容为党的机关的相关人事工作。人事局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的相关人事工作。
扩展资料:
国家人事局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职位 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 退职、权力保障等工作。
2、代县政府进行一定层次的公务员管理和任免;宏观管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研制拟定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意见,承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5、负责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
6、负责拟定全县人才流动的政策,组织全县人才流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和人才信息库。
7、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8、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工作。
9、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10、负责人事法规普及和人事政策的调研工作,探讨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局
组织部和人事局没有直接关系。组织部属于党委,人事局属于政府。唯一重要的是这两个机构负责人。组织部是管理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机关。人事局是管理各部门人事管理的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编制、技术职称等管理工作。两者的区别在于,人事局是政府部门,受同级政府(中央、省、市、区)领导,负责除领导干部管理外的行政机关相关人事工作,组织部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一、组织部和人事局的关系组织部和人事局没有直接关系。通常是省(市、区)委的组织部。其余同级党委领导,负责党群机关的相关人事工作。根据用户国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个东西主要其余管理中领导干部的考察、任用和提名。以下为组织部、人事局工作职权范围介绍:组织部的权限:负责部门级以上干部的考试、考察、任用和培训工作。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后备干部名册和档案。二、了解组织部和人事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简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部或中组部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管人事和党建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在党组织中的助手和参谋。中共中央组织部下设办公厅、党建研究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干部教育局、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中心、干部调配局、党政外事干部局、经济技术教育干部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局、企业干部局、老干部局、人才局、人事局、直属机关管理局、国家干部培训中心、党建研究院等机构。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下设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岗位改革办公室、工资发放单位、人事分配单位、档案单位、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部等。
中央组织部是中共中央主管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探索在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的有关问题;研究、协调和指导党员教育,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理论研究;(二)提出关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部、委、办、行、署、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列入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及其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境)、军转安置、退(离)休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干部档案和干部统计工作的综合指导;指导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省、直辖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署办机关部级干部职务任免的备案审查和宏观管理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及安置事宜;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和制度;(三)组织落实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有关规划或方案;(四)负责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向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负责中央管干部现实问题调查核实及参与对反映有问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部委行署办领导班子情况的调查了解,抓好干部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五)制订干部教育规划,组织中央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以及组织部门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协调、检查省、直辖省、自治区和国务院部委行署办的干部教育工作;(六)调查了解知识分子工作情况,参与制订知识分子政策,检查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组织、指导部分杰出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七)承办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人事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及各类培训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和市直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市外调进人员事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考试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发展、规范人才市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
组织部和人事局没有直接的关系,组织部属于党委机关,人事局属于政府机关。唯一有关系的是,这两个机构都是管人的。组织部是管理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的机关。人事局是管理各部门的人事管理的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编制、技术职称等等的管理。
人事考试中心和组织部
几个字就可以归纳,组织部是人社局的老子,懂了吧
组织部和人事局没有直接的关系,组织部属于党委机关,人事局属于政府机关。唯一有关系的是,这两个机构都是管人的。组织部是管理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的机关。人事局是管理各部门的人事管理的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编制、技术职称等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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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局将要划到组织部,今后公务员笔试面试工作按理也当进行转移。人事考试中心是事业单位,今后是否划归到组织部还是留在人社局尚未定数,至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可能参公或转为公务员就要看运气啦!
组织部副部长人事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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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调生# 导语】 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加强干部队伍源头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选调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开展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招录对象为全国普通公办本科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2023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不含专升本、定向生(可到广西工作的除外)、委培生以及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 二、选调数量 2023年全区计划招录选调生519名。具体情况详见《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表》。 三、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公务员录用规定》报考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安排。 (二)作风正派,品行良好,身心健康,乐于奉献,志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三)学习成绩优良、取得对应学历学位的2023年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生须为全日制学历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的,取消选调资格。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应届毕业生; 3.共青团员,担任过学生干部(在院系以上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任职,且连续任职时间满1学年)或获得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荣誉,或者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学金; 年7月31日前结业的校级以上“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 (五)年满18周岁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26周岁以下(199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毕业生30周岁以下(199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毕业生32周岁以下(199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相应放宽两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有学术不端问题的。 四、选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从2023年1月29日起,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八桂先锋网()、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广西人才网()查阅《职位表》。 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政策问题,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职位表》。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选调生报名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获得所在高校推荐后,于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选调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考选调生不需缴纳笔试考试费。 报考人员可以在招考公告发布后,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经院系党组织审核把关后,由高校负责选调生工作相关部门(如高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下同)审核推荐并盖章。 考虑到学校放假因素,报考人员可先进行网上报名,并在面试资格审查阶段将报名表原件提供相应市党委组织部。未经高校审核推荐的报考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人员须同时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否则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报名时在网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网上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并贯穿招录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选调资格。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次日起2日内,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报名确认前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查,但因所报考职位取消招录计划的,接到相关市党委组织部通知后,可于2023年2月10日8:30至18:00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并在当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公共科目笔试 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取消和减少招录计划的职位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选调生笔试与2023年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同步进行,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试卷与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自治区级、市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试卷保持一致,使用A卷。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3年2月21日8:30—4月2日8:30(准考证打印开放至面试当天)。 1.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2.笔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方便报考人员参考,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居住地选择考点城市参加考试;其中区外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考点城市或选择职位所在地考点城市。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 3.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少数民族考生)。 4.成绩查询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四)面试 1.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各市党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计划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其中,招录计划4人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在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可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组织面试。 2.面试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各市党委组织部通过规定网站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各市党委组织部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面试入围人选传真或者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选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名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真实且涉及报考资格的,各市党委组织部有权取消其面试资格。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要求提交书面放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组织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参照2023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2023年4月1日—2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五)体检和考察 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调计划人数与体检考察人数不高于1:2的比例,差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 1.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2.考察。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而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选调生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六)公示和录用 各市党委组织部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从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 (七)岗位分配 选调生岗位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综合考试成绩、专业背景和个人意愿等多种因素,在本市招考职位范围内统一调配。 (八)报到 被录用的选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岗报到,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录用。 参加选调的毕业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选调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并追究有关责任。 五、相关政策 (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市级以下机关新录用选调生符合所在市、县高层次或者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三)选调生录用后,经过岗前培训和必要的熟悉工作过程之后,应尽快安排到村任职,任职期限一般为2年。新录用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性工作,但每年不超过3个月。 (四)新录用选调生工作满3年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各市资格审查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及发布相关公告网站地址: 南宁市委组织部:0771–5780292; 柳州市委组织部:0772–2806332; 桂林市委组织部:0773–5625981; 梧州市委组织部:0774–6021841; 北海市委组织部:0779–3186288;或 防城港市委组织部:0770–2823766; 钦州市委组织部:0777–3688126; 贵港市委组织部:0775–4563083; 玉林市委组织部:0775–2806803;或微信公众号:ylwmxf 百色市委组织部:0776–2836186; 贺州市委组织部:0774–5129022; 河池市委组织部:0778–2103506; 来宾市委组织部:0772–4278960; 崇左市委组织部:0771–7969818; 特别提示: 1.广西人事考试网()为本次考试指定工作网站,招考过程中有关事项将在该网站发布,请及时关注。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表 2.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表 原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公告 文章来源:
组织部组织的人事档案考试
法律分析:有三种可能:第一,公务员考试已经进入考察政审环节。第二,如果参加公务员遴选或者通过调任的方式进入行政机关任职,按规定也需要调取个人人事档案核查相关情况。第三,被提拔了,成为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比如地市级的处级,按照规定,组织部门也需要调取个人人事档案进行三龄两历和个人有关事项的核查,确保不带病提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你是以什么方法提档的?以个人名义是不能提档的,必须事业单位或有人事权的公司才有权专递保存档案。你可以通过事业单位向组织部开调入函,组织部开调出函的正规程序走。
组织人事部部长考试
同学你好,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人事部和劳动部就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保部或者人社部。你提出问题后,我查了一下百度,人保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职能:·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所以,现在就很清楚了,职业(专业)技术的资格审批的考试,是有人保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当然也列入其中。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 《规定》强调,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在维护考生权益的同时,强调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努力营造诚信报考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体现了公务员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要求,在切实维护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着力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Q吧)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