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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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考试作弊

人事代理考试作弊

2014 年黑龙江东北农业大学招聘人员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1]68号)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校简介

东北农业大学1948年创建于哈尔滨,始称东北农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创办的第一所普通高等农业学府。现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省部共建大学。

学校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特色,学科基础雄厚,整体实力较强。现有18个学院和1个教学部,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农业部重点学科,2个省级重点学科群,10个省级一级重点学科。学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之一,现有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48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0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75个本科专业。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532人,其中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4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万人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教学1人,“龙江学者”特聘教授20人,博士生导师171人。

新时期的东北农业大学,将继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弘扬“勤奋、求实、奉献、创新”的校风,满怀信心地向着“国际知名、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具有我国北方现代农业特色的高水平农业大学”奋进!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考试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及待遇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要求应聘者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硕士、博士学历为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3、 应聘人员需满足我校2014年上半年招聘计划中所提出的资历条件。

4、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5、应聘人员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能够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二)享受待遇

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了所聘岗位人员的人员身份,标注分为两种,一是“事业编制”,一是“人事代理”。两种身份享受待遇的说明如下:

1、“事业编制”岗位:被录用的应聘人员将享受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的相应待遇。

2、 “人事代理”的岗位:被录用的应聘人员为我校“人事代理”的合同聘用制职工,除无正式编制外,其福利待遇享受与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同等待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四、招聘岗位

《东北农业大学2014年上半年公开招聘计划》(见附件)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方案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

(二)网上报名及信息采集

1 、时间:2014年5月29日9:00至6月21日12:00时

2、考生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黑龙江省人才评价网()进入报名系统。由考生个人注册用户,浏览选择职位,填写报名资料,记录报名序号,打印报名表。

填写报名资料时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报名序号是考生现场确认、成绩查询或取得其他技术支持的重要凭据,请务必牢记!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职位,要改报职位必须先取消当前职位的报名。

(三)资格审查

对应聘的报名人员所填写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资格期间,报名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审查结果。

1、审查时间:2014年5月30日9:00时至6月21日16:00时

2、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网络仲裁,仲裁通过的视为报名成功,仲裁未通过的,只能取消报名或改报其他职位。

3、注意事项

(1)考生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考生上传照片须为蓝底、白底或红底证件照,生活照、风景照的不予审核。

(3)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报名比例,经报请省人社厅批准后,方可进入考试程序。

(4)考生报名时应详细阅读《网上报名诚信协议》,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5)对招聘计划中的专业、学历及资格条件等内容信息需要咨询时,请致电我单位;对网上报名流程、方法等问题需要咨询时,可查询网站《通用报名流程》和《常见问题问答》或致电技术咨询电话。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根据报名情况随时进行,用人部门提前通知。

1、现场资格确认。得到考试通知后,考生携带身份证、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校生提供在校生证明、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到东北农业大学人事处(主楼829室)进行资格确认。

2、如发现弄虚作假、所准备的材料不齐或不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确认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五)考试

应聘硕士及以上岗位人员需进行笔试和面试;应聘博士岗位人员直接参加面试。“人事代理”的合同聘用制职工的考试也参照此办法。

(1)笔试:

笔试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主要考察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根据不同招聘岗位的需要分别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答辩和实践操作等考核方式。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应聘硕士及以上岗位人员: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博士岗位人员:总成绩=面试成绩

总成绩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若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六)体检

组织拟录取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七)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八)公示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发商调函,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在校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取消录用资格。

(九)试用期

对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纪律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监督电话:

省纪检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东北农业大学纪检委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宰亮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哈尔滨香坊区木材街59号

邮 编: 150030

本实施方案由东北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14年上半年公开招聘计划表.xls

烟台市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公开招聘水利施工员简章 烟台市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局隶属于烟台市水利局,为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烟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烟人[2007]58号)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水利施工员5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男性,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聘用体检标准;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六)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 (七)招考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 A岗位:招聘3人,要求具有水利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72年1月1日后出生; B岗位:招聘2人,要求水利水电、农田水利、给排水或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1984年1月1日后出生。 报考人员学历证书所载专业应当与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认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单位或岗位。 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6年至2009年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参加报考。 二、报名 采取统一时间、现场报名、现场初审、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考工作的全过程。 报名时间:2010年1月14日—15日 具体办法是: 报考人员本人于2010年1月14日—15日,携带报名材料和2寸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照片4张,到烟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办公室(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烟台人才市场一楼前厅108室)办理报名手续,现场填写《烟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书》。 报名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信(择业期内未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提供就业主管机关签发的报到证、中小学教师报考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信。实行人事代理的,除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信外,还须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人事代理证明信)等。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还须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手续。报考水利施工A岗位,还须提供水利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上证书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按照鲁价费函[2008]13号文件的规定,笔试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缴费结束后当场领取准考证。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应聘烟台市直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上述人员报名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须出具山东省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确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加分审核手续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加分;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试招聘考试实行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0年1月19日上午。 考试科目:专业基础知识 笔试结束后,按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名单在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按照鲁价费函[2008]13号文件的规定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由市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当场公布。为保证人员素质,面试成绩不足60分的不予聘用。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5:5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如招考单位同一职位中出现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且影响聘用的,以笔试成绩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依次按博士、硕士、省级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院校毕业生、普通院校毕业生的顺序,仍不能确定的,则组织专家重新命题对总成绩相同的人员进行面试,并以重新面试后的总成绩排序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选。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在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 四、体检与考核 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招考单位主管部门按计划招考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核。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执行。体检由招考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考单位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对体检、考核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在同一岗位依次等额递补,如体检、考核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核。国家对招考岗位考核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在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 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报烟台市人事局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烟台市人事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动、派遣手续。招聘单位按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六、其他 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无关。 咨询电话: 、6789730 监督电话: 公示网站: 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烟台市人事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人事考试作弊处理

不会。 事业编的考试作弊不会直接通知人事考试中心,只是一旦发现你事业编考试作弊了,你本次考试将成绩作废为0。

事业编的考试作弊不会直接通知人事考试中心,只要发现你事业编考试作弊了,你本次考试将成绩作废为0。

事业编考试通过后,体检结束后,被人举报笔试作弊,怎么办?正常的情况下卫生局会派人调查,如果是举报属实,确实是作弊,那么,将会取消考生的资格。

人事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应当终止参加的科目考试,并且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考试作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考试作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考试作弊罪是如何做处罚规定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二、高考作弊处罚有哪些1、终止作弊考生的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监考员如果发现了考生作弊,可以直接收缴的试卷和答题卡,并且向考点的主考官报告,而考生本场科目的考试成绩将会被直接作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2、未来三年不能参加高考在高考中作弊被发现,在未来三年会禁止参加高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3、记入个人档案从高中开始我们每一阶段的学习都会有一个总结性的报告放在我们个人的档案里,如果被发现作弊的话,是直接会被记入个人档案的,这个档案是要跟随自己的一生的,这样难免就会为自己的档案留下了一些污点,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也会受到这个影响。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5、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6、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7、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就作弊本身而言,只构成违法。即便涉嫌刑事责任,也只能因为其手段行为涉及行贿、受贿、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这就使打击作弊陷入了某种尴尬境地。

除了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和限考外,一直只是在惩罚作弊的手段或方式,而并没有让作弊这个终极目的行为获得应有惩罚,这也使得违法成本与行为危害性以及违法“收益”并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有组织作弊行为横行。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设立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及时补足法律短板,让严惩作弊行为更加师出有名。

考试作弊入刑近四年来,根据权威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上万名,查获涉考的学生10万余名,收缴作案器材50万余套。而从法院角度,截至2019年7月,不到四年里,已有3724人因相关犯罪被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打击考试作弊必须更严更精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考试作弊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人事考试作弊案例处理

不得报考公务员,那可以报考别的吗?

作弊将会被记录进个人档案,对后续学习工作都有极大影响。考试作弊一旦被发现,将会被直接取消当场考试成绩,这样的惩罚对于作弊者来说是比较直接的。作弊者之所以会作弊,就是希望能够在这场考试之中取得好的成绩,所以说优先取消他们的考试成绩是对其最为直接的处罚。但是作弊的后果远远不仅停留在这里,对于考生来说一旦作弊不仅当下的考试成绩会被取消,在日后升学找工作的时候都会面临着很多的麻烦。

作弊也行为是会被记录进个人档案的,而个人档案可以说是会伴随你一生。在日后升学或者是工作的时候,你的档案都需要跟随着你一起被调动,所以说一旦档案之中有这样污点的话,对于个人的前途来讲肯定是有着极大的影响的。毕竟没有一个单位愿意招聘这样不诚信的人,如果说想要参加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考试的话,那么档案上有这样的记录,基本上是不可能通过政审的。所以说,作弊就相当于是斩断了自己进入公务员系统的途径。

此外,考试作弊会被直接认为诚信缺失,像这种诚信缺失的人在日后的生活之中会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比如像在买房时想要办理贷款就会很难通过审批,因为作弊这样的行为影响个人征信。银行在评估的时候也会认定这样的用户存在着逃避还款的风险,所以说是不会将贷款进行下放的。

因此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在考试的过程之中作弊,也许在当下成功逃过了监考老师的法眼,但这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品行。如果说作弊被抓,那么所面临的后果是十分严峻的,所以说不要拿自己的前程去冒险。

作弊不仅会取消考试资格,影响成绩,而且对之后的诚信也会造成影响,如果之后还想考工考研的话,是会有一定限制的。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一般会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祝您考试顺利。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人事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章??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级考试作弊的处罚有:1、考生存在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2、存在严重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包括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等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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