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市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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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三明梅列区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报名时间、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内容如下:(一)报名时间:2020年8月11日8:00至8月17日18:00。(二)报名方法: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足1:3的,该岗位原则上不开考,该岗位报考者的报名费将如数退还;个别岗位招聘人数较多,而报考者不足1:3比例的,按1:3等比例减少招聘人数。属紧缺急需人才或特殊情况的,经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不开考和减少招聘人数的岗位由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公布。(三)有关要求1.招聘岗位查询及报名。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2020年三明市梅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报考者应于2020年8月11日8:00至2020年8月17日18:00,登录梅列区人事考试网或【“e三明”手机APP→“事业单位招考”】进行查询及网上报名。每个报考人员只能报考1个岗位,网上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改报其他岗位。2.资格初审。报考者完成报名后,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从8月11日8:00起至8月18日18:00止。报考者可在报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登陆梅列人事考试网查询本人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如对资格初审有异议,须于8月19日18:00前通过梅列人事考试网“申诉通道”申请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资格初审方式:。3.网上缴费。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者,于8月11日8:00至8月19日20:00前,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80元(报考者须在缴费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特别提醒:报名系统于2020年8月17日18:00关闭,缴费系统于2020年8月19日20:00关闭。报考者务必于8月17日18:00前完成报名并于8月19日20:00前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报名或网上缴费的报考者视为放弃报名。对于报考岗位因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条件而被取消的报考者,银行将退还其已缴纳的报名费。4.网上打印准考证。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并完成缴费的报考者,应于2020年8月31日8:00后登录上述报考网站,自行上网下载打印并保管好准考证,直至招聘工作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导致无法参加笔试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四)注意事项1.报考者报名前须认真、详细阅读本通告并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明确招考通告中各项要求,确认自己符合拟报岗位资格条件后方可报名。报名时须如实、及时、完整填写个人信息, 并对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是填报信息失真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2.报考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照片应为*.jpg,*.png,*bmp格式(建议*.jpg格式),规格200KB以下的彩色数码证件照,单色底、免冠、头像占照片的大部分。上传照片后,可直接在页面上看到上传照片的效果,确定无误后需点击“确认使用本照片并提交”。3.报考者必须完整、如实地填写报名系统所要求填写的各项信息,对因信息填写不完整而影响资格条件判断的,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核。其中:个人简历应从高中(中专)阶段填写起,按照高中(中专)阶段、大学阶段、工作阶段的顺序分阶段填写至今(个人简历的时间需连续不能间断);报考有“其他条件”要求岗位的报考者(如工作经历、生源地、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应在报名系统中的“其他条件”栏中如实填写本人对应的真实情况,未如实填写者将不予通过审核。4.报考者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应完整且准确无误,手机号码请务必填写并在整个招聘过程中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有误而影响招聘考试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5.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报名费。此类报考者应先在网上缴纳报名费,再于笔试当天或笔试后的一周时间内携带相关有效材料到三明市人事考试中心(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021号社保大楼五楼)办理减免报名费用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应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应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笔试成绩将在三明市人事考试网()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于2020年3月25日公布了2020年度公务员招录考试录取名单。本次招录考试共招录本科及以上学历类、高等教育专业技术类和普通高中学历类共计836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类共招录236人,其中,普通本科学历类招录233人,双学位本科学历类招录3人;高等教育专业技术类招录94人;普通高中学历类招录506人。此外,2020年度公务员招录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类和高等教育专业技术类录取率分别为(MISSING)(MISSING)普通高中学历类录取率为(MISSING)该考试招录的公务员将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上任,负责为三明市贡献智慧、技术、能力和热情。

23年福建省三明市公务员进面名单于2020年5月14日公示,该招考对象为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职公务员。公示内容包括招考岗位、有关条件、考试要求、考生安排等内容。招考岗位主要为审计师、办事员、行政管理员、会计师、文秘员等,其中审计师招考人数最多,达到25人,考试要求主要是政治理论、行政法规、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生安排则是按照学历由高到低,报考政府公务员的先后顺序,报考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可以按照志愿者顺序报考,报考者需要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参加考试。

黄冈市人事考试院三定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奋力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功能区,深入实施“才聚荆楚·梦圆黄冈”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满足市直事业单位多元化用人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下称“市委组织部”)、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统一组织部分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3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具体条件详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三)以下人员不能应聘1.现役军人;2.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招聘对象、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一)除有政策依据的相关群体外,本次招聘面向符合岗位条件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社会人才。(二)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附件1)。(三)对岗位条件相关问题可咨询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单位联系咨询方式一览表》(附件2)。三、发布公告《公告》(含《岗位表》)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站(/)、黄冈市人事考试网()面向社会发布。四、报名(一)报名渠道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等,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二)时间安排1.注册:2023年2月24日9:00至3月1日17:00,报考人员注册,接受个人基本信息认证。2.报名:2023年2月24日9:00至3月2日17:00。注册成功人员选报岗位,填写报考信息,接受招聘单位资格审查。每人限报1个岗位。2月24日至3月1日,省人事考试院将每天发布一次报名数据,供报考人员参考。3月2日17:00,报名窗口准时关闭。3.资格审查:2023年2月24日9:00至3月3日17:00,招聘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4.缴费确认:2023年3月4日9:00至3月6日24:00,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缴费确认报名。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3月4日9:00至3月5日24:00,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费用减免对象,按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要求申请减免。5.打印准考证:2023年3月28日12:00至4月2日9:00,已确认报名人员自行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三)报名注意事项详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附件3,以下简称《报考指南》)。五、考试本次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战勤保障大队管理人员岗位(岗位代码14221001023001001)须加试体能测试。(一)笔试。笔试参加全省统一笔试平台,按省人社厅的安排实施。1.笔试科目及时间、地点。(1)时间:2023年4月2日(星期日)上午(2)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3)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2.笔试类别和内容。(1)针对不同招聘岗位特点,按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五个类别分类设考。其中:中小学教师类(D类)综合应用能力科目分为小学教师岗位(D1)和中学教师岗位(D2)两个子类。(2)考试内容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附件4)。(3)所有岗位的考生均须参加统一笔试中相应类别的两科考试。考生缺考任意一门笔试科目的,视为自动放弃。3.笔试最低合格线。笔试实行最低合格线控制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在考后根据题本难易程度、考生成绩分布、岗位竞争等情况划定。低于最低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具体合格线另行公告通知。4.关于开考比例的界定。为实现竞争择优,原则上按岗位计划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岗位表》规定的比例(面试入围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需要取消、核减或降低开考比例予以保留的,由招聘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并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公布调整情况。对被取消的岗位已缴费考生全额退费。5.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将于4月下旬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生可查询本人成绩。(二)面试。1.面试重点测评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现场表演、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试工等形式进行。2.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表》中规定的面试入围比例,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执行上述笔试开考比例处理办法。3.面试入围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面试入围人员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缺额的岗位,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4.面试公告在市人社局网站发布,面试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5.面试公告发布后,在距面试日5天内,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不再递补。对于入围面试人数或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达到规定入围比例,以及竞争比例小于或等于1:1的岗位,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低于合格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重要提示。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任何假借本次考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三)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战勤保障大队管理人员岗位(岗位代码 14221001023001001)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考核二个项目,1000米跑为必考项目,另一项为自选项目,由考生自选仰卧起坐或俯卧撑进行测试。体能测试有关事项另行公告通知。体能测试不达标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四)考试成绩计算。1.成绩权重及计算。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入考生总成绩。2.计分办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满分均为150分,共计3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考生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得分)÷3;考生面试得分即为面试成绩。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生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若“四舍五入”后考生成绩相同,则按“四舍五入”前实际成绩排序)。3.加分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参军入伍的政策要求,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实行加分政策优惠,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总分上增加5分。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由市人社局统一公示人员名单,对笔试卷面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的,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上述人员中已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优惠。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3月7日至3月10日期间提出申请。申请方法和相关要求详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加分事项说明》(附件5)。上述人员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得分)÷3+5分=笔试成绩。4.考生成绩相同的处理办法。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笔试、面试成绩都相同时,笔试科目《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仍相同时,由招聘单位组织加试。六、体检、考察(一)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依考生总成绩确定进入体检(含心理测试,下同)、考察人选。(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有职业准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招聘残疾人的,合理确定体检条件。体检结果以体检机构出具的正式体检结论为准。需要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在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三)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注重对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复审。(四)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员。七、公示及备案(一)招聘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定,在市人社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由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二)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八、聘用(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各单位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且计入聘期,实行岗位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二)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岗位表》中所列内容,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22日附件1: 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xlsx附件2: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单位联系咨询方式一览表.xlsx附件3: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doc附件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pdf附件5: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加分事项说明.docx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报名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31日17:00。

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人员提供的信息应准确、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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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聘资格初审、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均通过黄冈市人事考试院官方网站()进行。

公开招聘博士、硕士研究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人员登录黄冈市人事考试院官方网站,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黄冈市直2023年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网上报名入口(地址:),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仔细阅读《黄冈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提交报名申请,按要求和提示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含上传照片,照片规格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jp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50kb),提交确认即可。

2023湖北黄冈市直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人事考试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2018年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三定”方案印发,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医保局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设一室六司(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待遇保障司、医药服务管理司、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基金监督司、人事司)。共设有机关行政编制80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司。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医保局“三定”方案公布:11项主要职责,7个内设机构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定全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三)整合的职责。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四)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三)规划与信息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五)法制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九)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十)基层卫生司。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十三)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八)宣传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十九)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五、其他事项(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三)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三定

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考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0日至2005年1月30日(含)期间出生〕,2023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大工作中获省辖市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辽宁省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职位,面向省级重点帮扶县和艰苦偏远地区事业编制、退役士兵职位,属专门定向招录上述人员的职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月30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所要求的“2年以上”均为“2年及以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本县(市)户籍的,报考者户籍应于发布公告前迁入,且在开始报名时仍为该县(市)户籍〔该县(市)生源2023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视为具有该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招考计划、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下同)查询。

对职位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者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由招录机关进行解释并负责。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为方便报考者报考,辽宁省公务员局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者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阅。

(二)报名

本次招录通过网上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考职位资格条件的报考者,认真阅读报名承诺书并确认后,填写《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程序如下。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3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报考申请。

2. 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并于报考者报名次日提出初审意见。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4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结果需要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招录机关咨询。

3. 上传照片。报考者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蓝底或白底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照片宽度不低于295像素,高度不低于413像素)。照片上传之前均须通过“照片处理工具”进行处理、保存,否则无法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报考人员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下载)。

4. 缴费确认。报考者通过审查后,须于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4日24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支付考试费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的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审查通过后,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报考者,于2023年2月2日至3日,按属地原则联系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者,于2023年2月20日8时至2月26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四)注意事项

1.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2. 报考者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报考者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资格审查、考察和办理录用手续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4. 本次考试在全省省辖市设置考区。报考者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5. 当招考职位的招录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省直机关开考比例为1:3;省直法院系统基层院、省直检察院系统基层院,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市以下机关,全省监狱戒毒系统开考比例为1:2,全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开考比例为1:)时,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及招录计划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且未被取消的职位,招录机关对改报职位的考生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因报考不符合条件的职位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6. 为便于报考者报考,报名期间,报考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可查看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请报考者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报考者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录机关、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 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按照不同层级机关实行分级考试,对市级以上机关和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分别命制试题。报考各级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2. 笔试成绩计算:除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外的笔试成绩计分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笔试成绩计分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月25日,9:00至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申论》。

2月26日,9:00至11:00《专业科目》。

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在全省各省辖市设置考区。

报考者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必须携带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场座次表,核验身份,实施监考。考试当天报考者无法出具报名时的身份证件但仍坚持要参加考试的,应说明具体缘由,写出承诺书,并服从工作人员关于重新采集照片、留取身份特征生物信息等方面的安排,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分数线确定和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辽宁省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请考生密切关注该网站相关公告。

四、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后,根据职位信息表中公布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发布。

(二)资格审查(复审)

面试前,招录机关负责对参加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复审)。招录机关要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和基本信息,对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报名登记表等,认真审查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防止并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复审)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以及公安系统、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分别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资格审查(复审),同时按规定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审查(复审)、体能测评的具体办法及程序分别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增加相关能力测试的,由招录机关在资格审查环节组织,相关政策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

(三)面试的组织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市级及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录用。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成绩计分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排名,按照各职位面试合格人数与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成绩进行比对,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选。参加面试人员所报考职位不能形成竞争的(即该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的比例等于或低于1:1),考生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

(一)体检

省直机关的体检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市级及以下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体检操作手册等组织。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公安系统、监狱戒毒系统的,同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进行体检。体检应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医生与体检考生有应回避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以及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结合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应当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考察时应当成立考察组,每组一般由2名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应当深入到考察人选所在学校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选情况,主要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六、公示

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确定后,分别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招考单位、拟录用职位、招考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审批、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为确保基层机关公务员队伍稳定,凡经考录到县(市、区)直、街道办事处机关的人员,在新录用岗位最低工作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考录到乡镇机关的人员,在本县域内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特别提示:

1.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放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请考生认真阅读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招考公告、职位信息表、报考指南等,诚信报考。

附件:2023年度辽宁省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23年1月17日

股级职数三定原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采用的一种对军衔职务晋升和调整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制度。它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职数定员:即明确每个军、师、团、营等单位的职务数量,不得超过定员标准。这一规定旨在限制各级部队的职务数量,避免出现职务浮动和职务重叠,保证职务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晋升率定额:即规定每年各级干部的晋升名额,不能超过定额。这一规定旨在限制干部的晋升速度和密度,避免干部选拔上的激烈竞争导致效率低下或者出现贪污腐败等问题,同时为干部提供稳定的晋升机会。年龄职务定位:即根据部队的系统考核和个人综合素质,确定每个军衔等级和职务的年龄上限和下限。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干部晋升过快或者担任过高职务,导致经验不足或者能力不够,从而影响部队的正常运转和战斗力。股级职数三定原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军衔晋升、加强管理和监察,并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国考辽宁考点都在沈阳市和大连市。

国考笔试辽宁考点通常是安排在沈阳和大连两个地市的,但考生是可以选择考试的地点的,为了在考试当天能保持最佳状态,建议考生考前去考场看看, 熟悉考场周边环境。

2022年国考辽宁考区调整考点城市:

11月11日,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辽宁考区)已缴费考生调整考点城市的紧急通知。所有选择考点城市为大连市的考生必须登录系统重新确认,务必按现居住地选择。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省在大连市增设专业科目和非通用语职位考试考点,报考相关岗位的考生可以选择在大连市参加考试。辽宁考区成功缴费的考生可根据疫情管控要求及考前14天旅居史等情况重新选择考点城市(沈阳市、大连市)。

此次调整考点城市的人员仅限在辽宁考区成功缴费的考生(含减免考务费和从北京市调整到辽宁考区的考生)。原选择考点城市为沈阳市且不受疫情管控因素影响的考生不必修改考点城市,无须登录系统或修改。

调整考点城市的时间为11月11日9:00—11月12日9:00。考生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登录“辽宁考区考点城市调整系统”。为确保信息安全,系统不提供找回报名序号功能,如忘记报名序号可通过国家报名平台找回。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提醒考生,要密切关注沈阳市、大连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确认本人符合选择的考点城市疫情防控要求,慎重调整考点城市。

咨询电话:024-12333-0。

202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30日-2月3日,报名地址为辽宁人事考试网。各位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及缴费确认,缴费结束后才算报名成功。为让各位考生较直观了解202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流程,在此,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特整理相关资讯如下:

202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流程:

(一)职位查询

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招考计划、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报名

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3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报考申请。

(三)查询审查结果

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并于报考者报名次日提出初审意见。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4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结果需要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招录机关咨询。

(四)缴费确认

报考者通过审查后,须于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4日24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支付考试费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者,于2023年2月20日8时至2月26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以上为“202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流程”全部内容。各位考生届时需按时上述报名流程完成202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名,缴费成功才算报名成功。最后预祝各位考生报考顺利!

公务员资料领取

人事考试中心三定职能

一、“三定”的含义

“三定”指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定岗、定编、定员(简称“三定”)。“定岗”就是企业内部所需要的岗位,先根据其工作范围和性质,按科学方法确定其数量:“定编”是指明确企业需要多少适合企业发展的个人:“定员”是指严格按照编制数额和岗位质量要求,为企业每个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

二、“三定”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1.“三定”的基本步骤

第一,人员预算。在公司进行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时,首先要统计如下数据和资料:薪酬体系、职位体系;上年度的销售额、成本、利润;本年度销售额及利润。根据以上数据测算出今年需要增加的成本总额(需财务、企划、人力共同参与),进一步测算出预期增加的成本总额及人员和岗位。

第二,公布职位,公开报名。按照预期的职位分类要求修订职位说明书,对外公布内设机构、编制、职位及任职条件。并由符合定岗基本要求的人员,根据各职位的任职要求和条件,自行申请任职职位。

第三,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民主评定。

第四,决定任命。对最终符合要求人员发放聘任书,签订岗位责任书和劳动合同。

2.具体方法

“定岗”的方法有流程优化法、组织分析法、标杆瞄准法等:“定编”的方法有预算控制法、劳动效率法、德尔菲法等:“定员”的方法有设备定员法、岗位定员法、效率定员法等。在此具体介绍几种常用方法:

第一,标杆瞄准法。是指企业将自己的服务、产品、成本以及经营实践,同那些相对应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并不局限于同一行业)进行比较,以改进本企业业务表现和经营业绩的精益求精的过程。

第二,劳动效率定编法。是指根据员工的劳动效率、生产任务以及出勤等因素计算岗位人数的一种方法。利用这种方法确定定编,有利于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并保证公司的劳动效率。

第三,德尔菲法。此方法依据专家的经验,从而对未来做出判断性估计。具体步骤:一是选择专家,其提供企业背景材料,由专家对企业的员工需求情况做出判断预测,并收集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分析;二是将以上专家统计结果和补充资料再分发给专家,请他们重新进行判断和预测;三是重复以上步骤,直到专家意见一致或偏差较小为止;四是将多名的专家预测进行中和,作为员工需求预测的最终结果。

第四,设备定员法。是指无论在什么工作条件下,只要是在设备运行中都需要人员看管时采用的定员方法。针对岗位多人共同操作,需要认真分析员工工作量、设备有效工作率及岗位的特点等因素。综合所有的因素并结合企业的现状进行劳动定员。根据完成生产任务必须开动设备的台数、人员班次和单机定员标准来计算定员的方法。

第五,岗位定员法。是指在没有设备的工作岗位上,由于无法实行劳动定额而采取的定员方式。通常对那些工作面广工作量难以计算,以及关于工作效率、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的工作进行岗位定员,例如生产管理人员、财政管理人员、护工等。

三、“三定”的基本原则及思路

“三定”管理总体上执行“以战略为导向、以现状为基础、以工作为中心、以分析为手段”的原则,以“特殊上岗与因事上岗相结合,效率与风险相结合,最少岗位与客户导向相结合,工作专业化与多样化相结合,定岗、定编、定员相结合,打通职业发展通道与适度管理幅度相结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与发挥潜能、人才储备相结合”为基本思路。具体原则与思路:

一般情况下,定编工作不仅包括宏观定编,还包括微观定编;不仅要做好当前定编,还要确定未来定编;不仅要确定岗位设置和编制数,还要针对具体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不断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岗定员应遵循:岗位的设置数目符合最低数量原则;不同岗位要实现最有效的配合;每个岗位在企业组织中发挥最大效益;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协调配合;岗位设置要符合经济、科学、系统化原则。

四、注意事项及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

1.注意事项

“三定”管理是一个上至企业的发展战略、下至每个员工每天具体工作的庞大的管理体系,要最有效的发挥其作用还有许多需要注意方面:一是“三定”的硬约束是人力成本的投入。企业的人力成本投入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岗位和人数的有限性也是不言而喻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定时期内,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本投入来获得最佳的任务目标、工作岗位和员工人数的组合。二是注意岗位职责与工作量的匹配安排,从而提高实际人工效能,使岗位工作平衡。三是在进行岗位体系判断管理时,要注意结合管理的其他原则,对企业战略发展需求的核心岗位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规划,并基于核心岗位,建立相应的核心人才的培养、储备和发展体系。

2.如何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

“三定管理”是一个企业的基础管理。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根本价值。

(1)“三定”管理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的。“三定”的目的是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目标,也就是“事”的确定,必然涉及企业一系列内外部的因素,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技术变化、客户需求等各方面的影响。

(2)“三定”的具体依据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流程。不同的工作流程必然带来岗位设置的不同。优化的流程可以给出最有效的岗位设置,而陈旧的流程很容易造成岗位工作的低效率。因此,定岗定编必然涉及的一项前提性工作就是“流程优化”。

(3)“三定”管理是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人员着手的。企业的岗位数量一般有很多,特别是生产(或服务)流程复杂的大企业那就更如此了。事实上,在这些岗位中,最重要的是那些直接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岗位,它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部分,所以应该首先把这些核心岗位搞清楚。

五、“三定”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通过合理的“三定”管理,可以使企业有效地招收员工,组织培训,从而进行高效的员工分配以及储备。第二,“三定”管理可以准确地确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种类,使各个工种、各个环节的员工需求量得以充分利用,以便及时有效的保证质量。第三,“三定”管理可使专业性强的员工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达到人尽其用的状态,充分发挥他们的优越性,也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第四,“三定”管理可以合理的分配工作岗位上的人员数量,避免在职工作人员人浮于事、纪律松弛的现象,提高劳动生产率。

这算是什么问题 名词解释?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人事考试工作政策和规定;2、承担自治区大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类考试和国家及自治区的公务员录、企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各类考试;3、负责自治区级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制卷、复习资料编写和翻译,考试科研课题的立项调查工作;4、负责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队伍、督考巡视人员、监考人员等培训工作;5、负责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报名、考场设置、准考证核发、考试的组织、评卷、登分、通知成绩等工作;6、指导各地、州、市考试机构的考务工作;7、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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