凑人事考试资格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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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凑人事考试资格的违法吗

凑人事考试资格的违法吗

法律分析: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和考试机构对公开招聘过程中一切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要引以为戒,诚信参加考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当然算作弊。你用不实的事情。欺骗领导。如果领导知道了,当然要处罚你。你还是向领导作坦白。承认你的错误。这样就不会受处罚了。

任何代考都是违法的,所以不建议代考,很多考试现在检查都很严格的,被抓到不仅自己会被处罚,代考者也同样会被处罚,害人害己,所以不要去选择代考,自己考就可以了,不管考什么,自己努力看书学习,学到了也是自己的知识,所以加油!!

最新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代考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严重舞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国考的简介

(1)国考,全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考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面向全国举行;

(2)国考即中央公务员考录序列,分为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

二国考的报考流程

(1)网上报名。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征程从网上报名开始。公共科目笔试。笔试是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必经之路,只有通过了笔试才能有参加面试的机会。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一般可于来年一月份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2)调剂。面试。体检和考察,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备案。补充录用。

办资质凑人事考试

参考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1、自有地址50平以上2、注册资金10万元实缴3、后期需提供五名人员三个月的社保记录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法人股东身份信息2、股东间的投资比例3、五名人员三个月的社保记录4、公司名号5、经营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附件以及租赁合同6、验资报告

1、人力资源公司,是前置审批公司,必须得到劳动局的批复,才能注册。

2、具体程序:工商局公司名称审核—劳动局申请(得到批复)—工商局注册登记(领证)后面的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一样。

3、劳动局申请必须注明:劳务派遣、劳务承包、人事代理等你的公司经营与劳务相关的名目。

4、因为你是集团公司,你成立的人力资源公司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不应该隶属集团公司,因为隶属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还是属于你的集团公司。独立的法人公司,“劳动关系”就不是你集团公司,而是第三方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你只是用工单位。

5、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必须独立在你的集团公司外,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购买、工伤事故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等工作,都属于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你集团公司就是用工单位。

1、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不光需要办理建筑资质证书,还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施工活动,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安全三类人员,其中的B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资质办理时重要人员。2、开展工程施工建设企业办理建筑资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承接工程建设项目,而开展工程建设施工离不开技术人员。企业需要这些人员来完成工程建设,积累工程业绩,也为将来资质升级打好基础。3、应对资质动态核查动态核查是针对建筑企业资产及人员核查,人员方面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与备案一致,企业注册人员专业、数量等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技术工人是否持证上岗等,如果企业随意撤离人员被查处,会影响企业的后续经营。4、资质证书维护企业需要对建筑资质证书进行管理维护,以确保资质证书可以正常使用,而把控资质人员证书有效期及延期考试时间,以便后续升级、核查时能确保信息有效,也是资质证书维护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建筑资质办理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企业不要在取得建筑资质证书后,随意撤离资质人员。

1、企业人员有哪些申办施工资质,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职称人员也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通常称为九大员。2、人员有无年龄限制上述所说的四类人员,年龄均不能超过60岁。3、相关专业按什么考核在资质标准中,中级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是指哪些专业,每项资质后面都给予了说明。那么,按照什么来考核呢?它以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和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进行考核。4、结构专业包括哪些部分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其中,结构专业包括结构、土木工程、工民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等。5、个人业绩是怎么回事在个人业绩方面,只有每个类别的最低等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做业绩。这里所说的业绩,是指个人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身份主持完成过的工程。6、关于社保证明企业要为建造师、职称人员、九大员和技术工人购买社保,并提供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还有企业的缴费凭证,比如发票或者其他转账证明。7、对职称证书的要求资质标准中所说的职称人员证书,应当由市级以上相应主管部门评审,比如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人事考试网上资格审查违规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考试时间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及时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共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测绘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个小时。

《测绘综合能力》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科目为客观题,《测绘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含免试)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 2022年起,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 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2. 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3. 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4. 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5. 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

6.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时间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网上报名。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9∶00~8月2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特别提醒: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7月27日~8月4日。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2日~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

请考生仔细阅读《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网址:),明确有关学历、专业及审核条件后进行后续报名。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未开始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 ) 完成注册,减少报名开始后个人学历、学位的验证时间。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

1. 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在注册提交 24 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 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 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 在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考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报考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报考人员如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4. 报考人员再次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

1. 注册信息提交 24 小时后,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正常填写报考信息,只需在报名信息确认后选择告知制办理方式后,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完成报考流程。

2. 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 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报名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八、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止到2022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将在2022年11月下旬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于12月上旬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网址:)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注册时填报的手机号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相关友情提醒信息。

(三)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五)考后审查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审查结果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十、收费事宜

(一)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注册测绘师等四项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事项的函》(苏价费函〔2010〕55号)文件规定,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78元标准、主观题每人每科85元标准、报名费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

(二)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者有收费票据需求的,凭准考证到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领取。地址:南京市湖北路42号,联系电话:。

十一、考试大纲

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以《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2012)版》为准。

十二、疫情防控

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持续更新)(),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所在考区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并按照要求操作。

十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省直报名点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1.2022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 咨询服务电话

中国人事考试网告知承诺制是假的会被拘留吗答:拘留、2019年报考执业药师的考生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规定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有的考生会觉得不用现场审核了,那么可不可以作假呢?绝对不可以,虽然考生不用现场审核,但审核严格度一点也没有降低,并且对虚假承诺处罚很严厉。医学教育网整理“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内容如下:中国人事考试网已经公开说明,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这四种监管措施保障考试报名公平有序进行:(1)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2)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方便报考人员。(3)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4)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若考生虚假承诺,还将面临以下处罚:(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诚信报考!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人事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报考者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几种处理方式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二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三是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另外,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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