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中心三定方案
人事考试中心三定方案
法律分析:三定方案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的党政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机构,在单位初设或者机构改革过程中有重大变更事项时,颁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是体制内每一个单位的身份证、户口簿。三定具体是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过去,只有党政机关叫“三定方案”,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叫“九定方案”,是对三定的具体和延伸。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不需要。三定方案,只不过是个方案,是报请编制委员会的,不需要在单位进行公开考试。
人事考试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2018年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三定”方案印发,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医保局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设一室六司(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待遇保障司、医药服务管理司、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基金监督司、人事司)。共设有机关行政编制80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司。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医保局“三定”方案公布:11项主要职责,7个内设机构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定全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三)整合的职责。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四)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三)规划与信息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五)法制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九)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十)基层卫生司。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十三)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八)宣传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十九)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五、其他事项(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三)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人事考试机构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是指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分别如下:1、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2、定职能,就是规定这个单位是干什么,有什么具体职能;3、定编制,是确定单位的编制数以及领导职数。“三定方案”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体制内每一个单位的身份证、户口簿。过去,只有党政机关叫“三定方案”,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叫“九定方案”,是对三定的具体和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名称、性质(行政或事业)、经费(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定编制,实质就是定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定职能,就是这个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科或股)、室的具体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黄冈市人事考试院三定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奋力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功能区,深入实施“才聚荆楚·梦圆黄冈”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满足市直事业单位多元化用人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下称“市委组织部”)、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统一组织部分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3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具体条件详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三)以下人员不能应聘1.现役军人;2.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招聘对象、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一)除有政策依据的相关群体外,本次招聘面向符合岗位条件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社会人才。(二)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附件1)。(三)对岗位条件相关问题可咨询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单位联系咨询方式一览表》(附件2)。三、发布公告《公告》(含《岗位表》)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站(/)、黄冈市人事考试网()面向社会发布。四、报名(一)报名渠道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等,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二)时间安排1.注册:2023年2月24日9:00至3月1日17:00,报考人员注册,接受个人基本信息认证。2.报名:2023年2月24日9:00至3月2日17:00。注册成功人员选报岗位,填写报考信息,接受招聘单位资格审查。每人限报1个岗位。2月24日至3月1日,省人事考试院将每天发布一次报名数据,供报考人员参考。3月2日17:00,报名窗口准时关闭。3.资格审查:2023年2月24日9:00至3月3日17:00,招聘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审查结果。4.缴费确认:2023年3月4日9:00至3月6日24:00,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缴费确认报名。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3月4日9:00至3月5日24:00,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费用减免对象,按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要求申请减免。5.打印准考证:2023年3月28日12:00至4月2日9:00,已确认报名人员自行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三)报名注意事项详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附件3,以下简称《报考指南》)。五、考试本次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战勤保障大队管理人员岗位(岗位代码14221001023001001)须加试体能测试。(一)笔试。笔试参加全省统一笔试平台,按省人社厅的安排实施。1.笔试科目及时间、地点。(1)时间:2023年4月2日(星期日)上午(2)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3)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2.笔试类别和内容。(1)针对不同招聘岗位特点,按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五个类别分类设考。其中:中小学教师类(D类)综合应用能力科目分为小学教师岗位(D1)和中学教师岗位(D2)两个子类。(2)考试内容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附件4)。(3)所有岗位的考生均须参加统一笔试中相应类别的两科考试。考生缺考任意一门笔试科目的,视为自动放弃。3.笔试最低合格线。笔试实行最低合格线控制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在考后根据题本难易程度、考生成绩分布、岗位竞争等情况划定。低于最低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具体合格线另行公告通知。4.关于开考比例的界定。为实现竞争择优,原则上按岗位计划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岗位表》规定的比例(面试入围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需要取消、核减或降低开考比例予以保留的,由招聘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并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公布调整情况。对被取消的岗位已缴费考生全额退费。5.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将于4月下旬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生可查询本人成绩。(二)面试。1.面试重点测评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现场表演、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试工等形式进行。2.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表》中规定的面试入围比例,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执行上述笔试开考比例处理办法。3.面试入围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面试入围人员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缺额的岗位,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4.面试公告在市人社局网站发布,面试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5.面试公告发布后,在距面试日5天内,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不再递补。对于入围面试人数或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达到规定入围比例,以及竞争比例小于或等于1:1的岗位,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低于合格线的考生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重要提示。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任何假借本次考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三)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战勤保障大队管理人员岗位(岗位代码 14221001023001001)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考核二个项目,1000米跑为必考项目,另一项为自选项目,由考生自选仰卧起坐或俯卧撑进行测试。体能测试有关事项另行公告通知。体能测试不达标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四)考试成绩计算。1.成绩权重及计算。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入考生总成绩。2.计分办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满分均为150分,共计3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考生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得分)÷3;考生面试得分即为面试成绩。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生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若“四舍五入”后考生成绩相同,则按“四舍五入”前实际成绩排序)。3.加分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参军入伍的政策要求,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实行加分政策优惠,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总分上增加5分。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由市人社局统一公示人员名单,对笔试卷面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的,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上述人员中已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优惠。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3月7日至3月10日期间提出申请。申请方法和相关要求详见《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加分事项说明》(附件5)。上述人员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得分)÷3+5分=笔试成绩。4.考生成绩相同的处理办法。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笔试、面试成绩都相同时,笔试科目《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仍相同时,由招聘单位组织加试。六、体检、考察(一)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依考生总成绩确定进入体检(含心理测试,下同)、考察人选。(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有职业准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招聘残疾人的,合理确定体检条件。体检结果以体检机构出具的正式体检结论为准。需要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在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三)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注重对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复审。(四)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员。七、公示及备案(一)招聘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定,在市人社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由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二)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八、聘用(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各单位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且计入聘期,实行岗位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二)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岗位表》中所列内容,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22日附件1: 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xlsx附件2: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单位联系咨询方式一览表.xlsx附件3: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doc附件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pdf附件5:黄冈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加分事项说明.docx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报名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31日17:00。
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人员提供的信息应准确、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领取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本次招聘资格初审、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均通过黄冈市人事考试院官方网站()进行。
公开招聘博士、硕士研究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人员登录黄冈市人事考试院官方网站,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黄冈市直2023年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网上报名入口(地址:),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仔细阅读《黄冈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提交报名申请,按要求和提示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含上传照片,照片规格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jp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50kb),提交确认即可。
2023湖北黄冈市直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人事考试中心三定职能
一、“三定”的含义
“三定”指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定岗、定编、定员(简称“三定”)。“定岗”就是企业内部所需要的岗位,先根据其工作范围和性质,按科学方法确定其数量:“定编”是指明确企业需要多少适合企业发展的个人:“定员”是指严格按照编制数额和岗位质量要求,为企业每个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
二、“三定”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1.“三定”的基本步骤
第一,人员预算。在公司进行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时,首先要统计如下数据和资料:薪酬体系、职位体系;上年度的销售额、成本、利润;本年度销售额及利润。根据以上数据测算出今年需要增加的成本总额(需财务、企划、人力共同参与),进一步测算出预期增加的成本总额及人员和岗位。
第二,公布职位,公开报名。按照预期的职位分类要求修订职位说明书,对外公布内设机构、编制、职位及任职条件。并由符合定岗基本要求的人员,根据各职位的任职要求和条件,自行申请任职职位。
第三,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民主评定。
第四,决定任命。对最终符合要求人员发放聘任书,签订岗位责任书和劳动合同。
2.具体方法
“定岗”的方法有流程优化法、组织分析法、标杆瞄准法等:“定编”的方法有预算控制法、劳动效率法、德尔菲法等:“定员”的方法有设备定员法、岗位定员法、效率定员法等。在此具体介绍几种常用方法:
第一,标杆瞄准法。是指企业将自己的服务、产品、成本以及经营实践,同那些相对应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并不局限于同一行业)进行比较,以改进本企业业务表现和经营业绩的精益求精的过程。
第二,劳动效率定编法。是指根据员工的劳动效率、生产任务以及出勤等因素计算岗位人数的一种方法。利用这种方法确定定编,有利于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并保证公司的劳动效率。
第三,德尔菲法。此方法依据专家的经验,从而对未来做出判断性估计。具体步骤:一是选择专家,其提供企业背景材料,由专家对企业的员工需求情况做出判断预测,并收集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分析;二是将以上专家统计结果和补充资料再分发给专家,请他们重新进行判断和预测;三是重复以上步骤,直到专家意见一致或偏差较小为止;四是将多名的专家预测进行中和,作为员工需求预测的最终结果。
第四,设备定员法。是指无论在什么工作条件下,只要是在设备运行中都需要人员看管时采用的定员方法。针对岗位多人共同操作,需要认真分析员工工作量、设备有效工作率及岗位的特点等因素。综合所有的因素并结合企业的现状进行劳动定员。根据完成生产任务必须开动设备的台数、人员班次和单机定员标准来计算定员的方法。
第五,岗位定员法。是指在没有设备的工作岗位上,由于无法实行劳动定额而采取的定员方式。通常对那些工作面广工作量难以计算,以及关于工作效率、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的工作进行岗位定员,例如生产管理人员、财政管理人员、护工等。
三、“三定”的基本原则及思路
“三定”管理总体上执行“以战略为导向、以现状为基础、以工作为中心、以分析为手段”的原则,以“特殊上岗与因事上岗相结合,效率与风险相结合,最少岗位与客户导向相结合,工作专业化与多样化相结合,定岗、定编、定员相结合,打通职业发展通道与适度管理幅度相结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与发挥潜能、人才储备相结合”为基本思路。具体原则与思路:
一般情况下,定编工作不仅包括宏观定编,还包括微观定编;不仅要做好当前定编,还要确定未来定编;不仅要确定岗位设置和编制数,还要针对具体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不断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岗定员应遵循:岗位的设置数目符合最低数量原则;不同岗位要实现最有效的配合;每个岗位在企业组织中发挥最大效益;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协调配合;岗位设置要符合经济、科学、系统化原则。
四、注意事项及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
1.注意事项
“三定”管理是一个上至企业的发展战略、下至每个员工每天具体工作的庞大的管理体系,要最有效的发挥其作用还有许多需要注意方面:一是“三定”的硬约束是人力成本的投入。企业的人力成本投入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岗位和人数的有限性也是不言而喻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定时期内,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本投入来获得最佳的任务目标、工作岗位和员工人数的组合。二是注意岗位职责与工作量的匹配安排,从而提高实际人工效能,使岗位工作平衡。三是在进行岗位体系判断管理时,要注意结合管理的其他原则,对企业战略发展需求的核心岗位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规划,并基于核心岗位,建立相应的核心人才的培养、储备和发展体系。
2.如何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
“三定管理”是一个企业的基础管理。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根本价值。
(1)“三定”管理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的。“三定”的目的是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目标,也就是“事”的确定,必然涉及企业一系列内外部的因素,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技术变化、客户需求等各方面的影响。
(2)“三定”的具体依据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流程。不同的工作流程必然带来岗位设置的不同。优化的流程可以给出最有效的岗位设置,而陈旧的流程很容易造成岗位工作的低效率。因此,定岗定编必然涉及的一项前提性工作就是“流程优化”。
(3)“三定”管理是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人员着手的。企业的岗位数量一般有很多,特别是生产(或服务)流程复杂的大企业那就更如此了。事实上,在这些岗位中,最重要的是那些直接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岗位,它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部分,所以应该首先把这些核心岗位搞清楚。
五、“三定”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通过合理的“三定”管理,可以使企业有效地招收员工,组织培训,从而进行高效的员工分配以及储备。第二,“三定”管理可以准确地确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种类,使各个工种、各个环节的员工需求量得以充分利用,以便及时有效的保证质量。第三,“三定”管理可使专业性强的员工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达到人尽其用的状态,充分发挥他们的优越性,也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第四,“三定”管理可以合理的分配工作岗位上的人员数量,避免在职工作人员人浮于事、纪律松弛的现象,提高劳动生产率。
这算是什么问题 名词解释?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人事考试工作政策和规定;2、承担自治区大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类考试和国家及自治区的公务员录、企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各类考试;3、负责自治区级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制卷、复习资料编写和翻译,考试科研课题的立项调查工作;4、负责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队伍、督考巡视人员、监考人员等培训工作;5、负责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报名、考场设置、准考证核发、考试的组织、评卷、登分、通知成绩等工作;6、指导各地、州、市考试机构的考务工作;7、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