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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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人事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其它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建议可以详读《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或有新规定的话,也可以去找一下看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人事招聘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杨凌示范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条件(一)应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8日至2005年3月7日期间出生);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其中,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和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证书须于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以《2023年杨凌示范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的要求为准。(二)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2.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3.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的;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回避的;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年限未满的;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服务期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6.失信被执行人;7.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二、招聘程序(一)招聘公告本次招聘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杨凌人事人才网(/)。报名时间:2023年3月8日08:00至2023年3月12日18:00。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在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报考信息不得更改。为便于应聘人员选报岗位,3月11日18时之前,报名系统将实时显示各岗位的缴费确认报名人数。3月11日18时之后,报名系统将不再显示各岗位缴费确认报名人数。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3月8日08:00至2023年3月13日18:00。资格审查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报名结束(3月12日18时)后,应聘人员可以查询审核状况,但不能修改任何报名信息。(三)网上缴费与报名确认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13日24:00。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杨凌人事人才网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笔试报名费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已网上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复审等环节核对信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在3月14日至3月15日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减免报名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工作日接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待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核查通过后予以退费。(四)开考比例本次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于3月16日在杨凌人事人才网公布。对招聘岗位被核销的应聘人员,由相关部门办理退费手续。(五)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已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于3月28日8时至3月31日24时从杨凌人事人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的凭证,请妥善保存。(六)考试1.笔试(1)笔试内容。笔试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各科满分均为150分。(2)笔试时间:2023年4月1日(星期六)上午。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3)笔试地点。本次笔试在杨凌示范区设立考区。具体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笔试考务和疫情防控工作由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4)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分数线预计于4月底公布。应聘人员可登录杨凌示范区人事人才网查询本人成绩。对违纪违规应聘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对缺考、违纪和零分三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受理应聘人员复核申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2011年之后陕西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岗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符合加分范围和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4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30-17:00),持本人毕业证、入伍批准书、退伍证、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和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军队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奖励证章等有关材料,向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加分。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拟加分的应聘人员情况在杨凌人事人才网进行公示。逾期未申请加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6)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定本市区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并根据笔试成绩,对于最低分数线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对达不到1:3比例的招聘岗位,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的应聘人员全部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单科成绩为零分或笔试成绩在最低分数线以下的,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最低分数线、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有关要求等事项,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杨凌人事人才网另行通知。2.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工作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部署。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在规定的时限内,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岗位按笔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分数线)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递补只进行一次。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在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符合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同意报考意见。无同意报考意见的应聘人员不能通过资格复审。3.面试面试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杨凌人事人才网另行公告。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并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4.计算考试总成绩、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1)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3]×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按公式一次计算生成。面试结束后,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杨凌人事人才网及时公布面试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2)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与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笔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体检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杨凌人事人才网公布。(七)体检体检工作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部署。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八)考察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部署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九)公示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杨凌人事人才网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及拟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十)聘用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示期满后,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招聘结果通知,并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新招聘的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三、纪律要求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所有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招聘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全面、准确、有效,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重要提示(一)应聘人员应仔细查阅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谨慎选择报考岗位;对于因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误报、审查部门误审进入笔试环节的,将对该应聘人员的成绩按无效处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报名时的网上审查、面试前的资格复审,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聘用等环节的监督,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以后,应关注杨凌人事人才网有关公告信息,避免错过相关时间节点的招聘工作。(二)本次笔试只公布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招聘主管部门”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联系方式:1.政策咨询:、870375892.网上操作技术咨询:、89530805。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1日附件:年杨凌示范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doc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doc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来遂发展,助力我市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上半年面向全国考核招聘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硕博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来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计划(一)全市事业单位计划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137名。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二)全市重点企业计划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84名。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2。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一)招聘对象和范围面向全国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应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并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招考对象为“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岗位,除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外,还包括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二)报名基本条件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1987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或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1972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以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可放宽年龄的情形;(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7)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8)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2)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3)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4)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5)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6)现役军人员;(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8)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9)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情形的岗位。三、报名及资格审核本次考核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名时间及地点。1.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间3月23日9:00至4月3日下午16:00,报考者登录“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点击“人事考试”专栏“事业单位公招报名”入口。若报考者填报时忘记账号、密码的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2.报名要求(1)报考者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报考者应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有关信息进行报名,报名时填报的身份证信息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保持一致。报考人员对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无法把握的,可按照附件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2)报考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报名与考核时使用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始终,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考试有关制度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3)报考者提供的各类证书应与报考岗位的招聘专业或岗位需求具有直接关联。3.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审核表》)的各项内容。报考者所填《报考信息审核表》的各项内容仅作为招聘单位了解报考者基本情况和报考者参加考核的依据,报考者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面试资格审查、聘用考察中的复核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人事考试违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上传相片、证书照片等报考资料报考者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6—30K的报考者近期免冠证件照、50—160K的证书原件照,上传相片、证书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艺术照、大头贴、侧脸照均为不合格。需上传的资料包括:(1)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重要科技成果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工作证明等材料。(2)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院校出具的有关专业、学历、学位、资格证等信息的书面证明或就业推荐表原件照(加盖学校公章)。(3)部属公费师范生需提供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4)国(境)外留学人员报考的,出具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告”专栏。(三)现场推荐会。1.铜·遂·潼人才一体化协同发展联合招聘活动推介会(报名)时间:2023年3月10日9:30—12:00推介会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现场咨询地点: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2号门多功能大厅2.哈尔滨工业大学招聘专场推介会(报名)时间:2023年3月23日9:30—12:00推介会地点:哈尔滨工业大学现场咨询地点:待定,以最新公告为准四、考核(一)考核方式。企业单位主要通过面谈、座谈、面试等方式进行。事业单位主要采用笔试、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实际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各岗位具体考核方式以《考核通知书》为准)。(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知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考生考核成绩将现场公布。(三)考核时间和地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核时间将安排在报名资格复审后1—2天,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考核通知书》。企业招聘,由企业自主安排并与考生约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四)考核须知。事业单位考核全过程实施封闭式管理,报考者须持本人《考核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照《考核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五)考核实施。企业单位考核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按分级负责的方式分别由市本级、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负责。根据岗位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的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签订意向协议及进入体检的人员;如遇考核总成绩相同且人数多于招聘岗位数额,由主管部门组织加试。(六)签订意向协议。考核结束后,按照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招聘单位与考生签订意向协议。签订意向协议后,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分别于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签约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事宜的公告。签订意向协议过程中或签订意向协议后至发布签约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事宜公告前,因考生自动放弃出现的招聘岗位空额,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生进行签约。除考生自动放弃外,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递补考生进行签约。如招聘岗位在考核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则该岗位暂不签约人员。五、体检(一)体检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体检工作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进入体检人员不再电话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看签约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事宜的公告。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企业招聘岗位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体检。(二)体检标准。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残疾人考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均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复检。招聘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1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由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因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而出现的招聘岗位空额,不再递补。六、聘用考察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应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七、公示聘用考察合格人员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分别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县(市、区)、市直园区门户网站同时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八、办理聘用手续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聘用人员除按规定享受本公告所列优惠政策外,其他津补贴及福利待遇按遂宁市各级事业、企业单位现行政策执行。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最低服务期(5年)和试用期制度,服务年限从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服务期内不得调出本市,其中招聘到县(市、区)、市直园区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不得调出本县(市、区)、市直园区。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相关文件明确的时间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企业单位可根据人才需求和工作实际,与应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相关事宜由企业与应聘人员自主协商确定。九、主要政策待遇(一)到我市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复审、面试考核的考生,可在各地指定酒店免费入住一至两天。(二)按照《遂宁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类目录》(遂委人才〔2022〕4号),引进到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才,可根据《关于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遂委人才〔2022〕6号)、《遂宁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遂组通〔2022〕38号)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1.经认定的引进到市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A、B1、B2类(人才类别详见附件4,下同)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安家补助,2000元/月、1000元/月、700元/月岗位补助。2.经认定的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企业(锂电及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与装备制造、油盐气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产业企业若有调整以调整的为准)工作的A、B1、B2类及C类中“双一流”高校本科生(须同时取得相应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1万元安家补助,2000元/月、1000元/月、700元/月、400元/月岗位补助。3.经认定的引进到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编在岗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其中A类人才免费租期为5年,B类人才免费租期为3年,C类人才免费租期为2年,时间从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算。免租期结束后,满足保障条件的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续租,A类人才续租时间不超过3年,B类人才不超过2年,C类人才不超过1年。符合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在人才公寓无空置房源时,可按规定享受每年最高18000元租房补贴。4.其他政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5.引进到县(市、区)、市直园区人才,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十、纪律与监督(一)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此次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凡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必须一律实行回避。(三)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视情形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十一、特别提示(一)考核招聘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考核、体检、考察、聘用的,责任自负。(二)请报考者网上报名时留下两个及以上联系方式(手机、固定电话、邮箱等),并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更,请主动告知考核招聘组织单位。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十二、政策解释与咨询本次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工作由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本公告由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政策待遇由引进人才所在地组织部门负责解释。报考资格条件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解释。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组织部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射洪市委组织部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大英县委组织部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河东新区党群工作部河东新区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附件:年上半年遂宁市“遂州英才”考核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2.遂宁市2023年上半年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3.《遂宁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类目录》(摘录)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8日附件3:《遂宁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类目录》(摘录).doc( KB)附件2:遂宁市2023年上半年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xls( KB)附件1:.2023年上半年遂宁市“遂州英才”考核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xls( KB)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人事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陕西省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7月9日、10日在全省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统一组织实施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疫情防控须知1.近期多地突发疫情,考生要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居住地和考场所在市(区)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及交通出行规定。考前非必要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保考试期间身体状况良好。2.考生须提前申领“陕西一码通”(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做好个人健康监测。3.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感染者所在县(市、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的街道)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的街道)旅居史的人员,或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参加考试的,要严格按照居住地和考场所在市(区)疫情防控要求及隔离政策,考前未完成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不能参加笔试。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已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但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人员禁止进入考点。4.考前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于考前主动向考点报告,经医学评估后,可继续参加考试者,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5.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须认真阅读并签署健康承诺书。考生参加首场考试须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提前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准考证,扫码测温进入考点。“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且现场测温不高于℃的可进入考点;“健康码”“行程码”非绿码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如需乘坐公共交通,须做好个人防护。6.考试期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且无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医学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当场考试结束后须接受进一步检查。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7.考生进入考点后应注意个人防护,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在考点划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活动。考试结束后,应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依次、有序离开考场、考点,不得在考场、考点附近聚集。所有送考、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8.所有考生须认真阅读《陕西省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关于陕西省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补充公告》和《陕西省出行防疫政策措施》,如果存在虚假承诺,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试疫情防控措施会根据陕西省和考场所在市(区)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二、考务须知1.考前30分钟,报考者须持与本人报名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2.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退场。3.报考者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4.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内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拍照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报考者应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区、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考试,入座前必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且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安检无误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5.本次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印制,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请报考者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报考者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报考者考试成绩。6.试卷发放后,报考者首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严重污损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开考后,无特殊情况(印刷质量问题等),不允许更换答题卡,包括各科目答题卡被撕坏或有折痕、申论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答题前,须仔细阅读报考者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不按规定作答,影响评卷结果的,后果自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按违纪处理。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报考者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8.考试结束铃响,报考者应立即停止答题(含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报考者须当面将试卷、答题卡交于监考人员,待其收齐清点无误后,在座次表上签退,领取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报考者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法、违纪处理。9.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过程中,报考者须妥善保管好个人答题卡(或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10.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纪情况向所在单位通报。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请报考者于7月4日8时至7月9日8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其内容。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12.报考者应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留足防疫检测时间,防止误考。同时因考点不允许车辆进入,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13.考务三、部分法律法规提示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第十三条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第十五条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考试秩序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2022年7月7日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中国人事考试网告知承诺制是假的会被拘留吗答:拘留、2019年报考执业药师的考生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规定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有的考生会觉得不用现场审核了,那么可不可以作假呢?绝对不可以,虽然考生不用现场审核,但审核严格度一点也没有降低,并且对虚假承诺处罚很严厉。医学教育网整理“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内容如下:中国人事考试网已经公开说明,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这四种监管措施保障考试报名公平有序进行:(1)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2)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方便报考人员。(3)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4)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若考生虚假承诺,还将面临以下处罚:(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诚信报考!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行政文件。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内容:1、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阶段存在虚假报名、违规报名等将会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严重者将会被处以禁考5年的决定;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定、有作弊、抄袭等行为的,将会依照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成绩为0、取消考试资格、终身禁考等处罚。2、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在招录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帮助作弊、泄题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将会追究个人的责任,严重者将会移交司法机关。3、处理的流程。作出违规确认。对违规违纪行为,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依法告知违规者权利。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决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到考生。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考试违规违法后处理方法如下:

1、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3、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4、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5、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6、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7、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8、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9、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10、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1、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2、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13、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14、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15、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16、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17、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1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20、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人事考试违规违纪处理

一、公职人员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罚如下:1、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公务员考试违纪将面临行政责任处罚;2、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二、公职人员被行政拘留会通报单位要,公职人员行政拘留后由单位自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警告、记过、以及开除。会有案底但是不会被开除公职。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罚,一般不会开除公职,除非情节严重。若是公职单位认为影响较大,不适合再担任职位的话,此单位则可能会申报开除。若是单位以影响不大,可以给予改正的机会,则会记得警告或者是记过等。三、公务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果治安处罚会影响政审。公务员政审需要本人、配偶和直系父母、子女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如果受到治安处罚了,公安机关查到后,是不会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会影响到政审,通不过政审是不予录用的。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中国人事考试网告知承诺制是假的会被拘留吗答:拘留、2019年报考执业药师的考生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规定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有的考生会觉得不用现场审核了,那么可不可以作假呢?绝对不可以,虽然考生不用现场审核,但审核严格度一点也没有降低,并且对虚假承诺处罚很严厉。医学教育网整理“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内容如下:中国人事考试网已经公开说明,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这四种监管措施保障考试报名公平有序进行:(1)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2)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方便报考人员。(3)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4)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若考生虚假承诺,还将面临以下处罚:(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的处罚”,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诚信报考!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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