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前的法律考试
人事任免前的法律考试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1990年9月1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向常委会提交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个别副县长的任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常委会提请任免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提请任免的议案,由常委会依法任免。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委会从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的县长、院长由其任职机关分别报上一级国家机关备案;决定代理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提出的任免议案,应陈述理由以及任免呈报表和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于会前十五天送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机关,应由原提请机关报请常委会决定免去其职务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对其进行任前初审,如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拟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退回提请任免的机关;如果提请机关认为人员不宜改动,由提请机关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任前书面表态,任前表态材料报人大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凡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时,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常委会任命的议案,由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原经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七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到职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时,由原提请机关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方能任免。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第二十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文对外公布。受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主任签署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提名。提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予任命;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暂缓任命;补考不及格者,不予任命。??????(三)任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四)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预告公示。??????(五)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被提名人员的情况。??????(六)拟提请任命人员表态发言。表态发言书面材料于会议3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审议。??????(八)表决。??????(九)颁发任命书。??????(十)提请任命人员通过任命后,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命。??????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四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职务未变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再重新任命。??????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换届或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在机构改变称谓后,须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须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认真了解和考察,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被任命人员情况。被任命人员须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命人员以及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免职和接受辞呈的,采用举手表决。??????第二十三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表决票数等于或少于表决人数,表决有效;多于表决人数时,表决无效,需重新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直接对外公布,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建立任职期间履职“知情档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人事任免法律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 报名条件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第五章 违纪处理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第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前,不得到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任职、免职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时间为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闭会期间有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决定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其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外提出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第七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补充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第八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第九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十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批准罢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第十一条 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报市人大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二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及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及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 凡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如果涉及到同一人选或者同一职位有任有免时,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提出免职议案和任职议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其中,任命的应当附有考核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还应当附有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本人辞职申请;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有调查和结论材料。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取得法律知识学习合格证书。未取得法律知识学习合格证书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不接受提请。 个别未取得法律知识学习合格证书又确因工作需要提请任命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先依法履行任命程序,限期六个月内取得法律知识学习合格证书。
政府人事任命前法律考试
各省公务员考试报名陆续开始,对于有意向报考公务员的考生来说,报什么职位是一个很让人头疼的问题。01通过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来看,仅9个职位对专业无限制,剩下所有职位都对专业有明确要求。而有些专业招考的岗位和人数都非常多,如果能报考这些岗位,上岸的概率当然远远高于别人,简直自带优势!这些最受国考宠爱的专业有哪些呢?从近三年的国考热门专业排行来看,法学专业、经济类专业、财会类、计算机类等专业每年都上榜。可以说,这几类专业十分受到国考甚至省考的喜爱。2019国考热门专业排行?编辑02在去年国考中,提供给法学专业考生的岗位超过1900个,现阶段我国亟待法律人才进入政府部门奉献力量。作为一个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国家,国考对于法学专业学生,也格外优待。这也体现在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这些单位福利待遇会比一般公务员好很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报考公务员,有四种职位规定必须先通过法考!按照2019年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就说明,如果你以后想要报考国考中的这四类职位,必须参加并通过法考!因为这几类职位要求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03其实,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仅可以当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可以参加法官考试,参加检察官考试,更可以当一名职业律师。因此,法考的含金量,可以说是相当高的!如果你已经通过了法考,选择这4种公务员职位,考上的可能性应该会更大,考上之后,也更容易胜任本职工作。如果你还未通过法考,那么不妨关注一下法考动态,及早准备,及早取证
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第九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十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十一条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第十二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十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考试不及格者暂不任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任命。第十五条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之前,由提名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任免说明。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应作出答复。’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口头说明。第十八条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在一次会议中进行任职和免职表决时,就同一职务应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命项的表决。第二十一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法律知识考试,负责命题、监考和评卷工作。第三条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提请任命的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二)提请决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三)提请任命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提请任命的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四条提请机构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第五条法律知识考试实行题库制,考试范围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并根据考试对象工作性质的区别划分为A、B两类基本试题。公共部分法律: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自治州自治条例。A类试题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员,试题范围除公共部分法律外,相关部分法律有法学基本理论、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B类试题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所述人员,试题范围除公共部分法律外,相关部分法律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第六条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考试5日前通知参考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参考人员转达。第七条同一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并仍需常委会会议任命的人员,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视其前后工作性质差异决定是否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第八条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集中开卷笔试方式。第九条参加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第十条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第十一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得分为60分及以上者方可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得分在60分以下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机构,并告之参考人员。参考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试成绩之日起7日内向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你好,法考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简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 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人大人事任免法律知识考试
是专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和选举事务工作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人事任免工作(一)代拟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议案,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对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做好被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前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有关工作。(二)办理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补选、任免的具体工作。(三)做好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二、选举事务工作(一)负责区人大代表、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关具体工作。(二)办理区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指导镇人大代表补选工作。(三)办理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四)做好代表资格审查的基础工作。
(2000年1月26日温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30日温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0日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行使下列人事任免权:??????(一)决定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任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批准任免和批准辞职。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四)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五)撤销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六)接受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接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上述人员的辞职,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提请人事任免案、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并颁发任命书。第二章提请人事任免案??????第五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前公示的拟任人员,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六条人事任免案依法按如下分类提请:??????(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或撤职案,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案和批准辞职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第七条提请人事任免案的,须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考察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材料。??????提请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通报提请任命的机关。对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提请当次会议任命。??????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辞职报告。??????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章讨论和审议??????第十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先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或撤职人员的情况介绍。如情况不明、材料不齐,由提请机关负责查清情况,补充或重新报送材料。??????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讨论,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人事任免案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员到会回答询问,说明情况。必要时,拟任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第十三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反映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章表决通过??????第十四条经过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七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可以再次提请任命,但不得在当次常委会会议重复提请。经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第五章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并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温州人大门户网站和《温州日报》上刊登。??????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第二十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重新任命其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述人员如未被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法律免职手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办理免职手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照法律处理。??????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章则??????第二十五条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按照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具体事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法检两院人事任免考试
一般的情况是参加法检两院的考试,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有的是要求过司考的A证,有的省份还有专业课的考试,譬如我们湖南省就要参加专业考试。还有很多职位有更高的要求,比如省会的城市一般学历要求会高一些,要求研究生学历,有的还会要求具体的专业。你要考的地方,可以参考2014年的当地人事考试的公告的。
你好!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政审等。
1、公务员考试一般在法检考试之前;2、公务员一般只考2门 ,行测和申论,也有公安类职位是考三门,除行测申论外,加考一门公安专业知识;法检也是考3门,多了一门法律学(具体看公告,也有省份是不需要考法律学的)。 3、要求不一样,法检系统要求报考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司法证考试是一起的,法检系统招考是公务员考试的一部分。法检两院也属于公务员编制,待遇比一般职位公务员待遇好一些,法检两院待遇会比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待遇好一些。当然考试难度也会大一些,因为法检属于比较热门的职位。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一、招考职位和资格条件(一)法院审判辅助岗和执行岗、检察院检察辅助岗和侦查岗1、招考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报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县的法院、检察院职位(贫困县和放宽学历条件县名单附后)。(2)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报考中级法院、设区市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职位的,必须具有法学类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和法律(法学)硕士以上学位。(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7年9月6日(含)以后出生。2、全省各级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专业不限),符合上述条件,允许报考。3、法院执行岗和检察院侦查岗因工作性质特殊,要求为男性。(二)贫困县法院审判辅助岗、检察院检察辅助岗本次考录为我省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院、检察院单独设置了招考职位。贫困县招考职位为法院审判辅助岗、检察院检察辅助岗。招考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1、符合前述审判辅助岗、检察辅助岗的招录资格条件。2、具有江西省户籍或为江西省生源。其中“江西省户籍”是指公告时已具有江西省户籍或原为江西省户籍(不含江西高校集体户);“江西省生源”是指在江西参加高考的考生。全省各级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专业不限),符合上述条件,允许报考。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