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系统人事考试
全国公安系统人事考试
公安联考时间每年并不固定,一般集中在每年1月份左右。
1、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时间为:1月12日上午9:00—11:30考《申论》,下午14:00—16:00考《公安专业科目笔试》。1月13日上午9:00—11: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计算机化考试)。
2、具体时间可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容观性试题,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公安专业科目》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3、《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笔试》按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4、公安院校联考公告一般在每年国考发布后一个月左右发布,报名紧随公告后,笔试时间也比国考晚一个月左右,警校公安院校联考即公安机关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只有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的招警考试。
5、公安院校联考行测、申论考试大纲参照国考。2021年公安院校统一招警考试行测,申论考试大纲(参考国考)和国考不一样的是公安院校联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实行电子化考试,使用计算机作答,申论和公安专业科目实行纸笔化考试。
研究生专业可以报考工学类的项目专业,本科专业可以报考治安侦查,边防管理,禁毒,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专科专业,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防火管理,特警,公安,公共安全管理,森林消防,通信指挥,经济犯罪侦查等。
警校生工学类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可以报考与工学相关的职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职位:公安交通管理:负责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管理、车辆管理等。公安技术类:负责公安技术工作,包括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公安装备管理:负责公安装备管理工作,包括装备采购、装备维护、装备管理等。公安消防工程:负责公安消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防控等。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负责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文秘等。以上仅仅是工学类国家公务员考试可能涉及到的职位,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职位和岗位与工学相关,需要根据个人的兴趣和专业背景选择合适的岗位。同时,建议考生在报考前仔细了解所报职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试科目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准备考试。
警校生工学类国考可以报考多个与工学相关的职位,例如:公务员考试:可以报考工程技术类、计算机类等职位。国有企业招聘:可以报考工程师、技术员、项目经理、研发人员等职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招聘:可以报考数据分析师、风控专员、信息技术岗位等职位。科研院所招聘:可以报考科研助理、技术员、工程师等职位。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和个人兴趣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在报考前,建议多关注招聘信息,了解各个职位的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全国公安系统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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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事考试平台和中国人事考试网并非一样,它们属于不同的系统。全国人事考试平台是国家机关人事考试报名登记、信息及结果查询系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处理、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核定等全部有关工作的应用系统。而中国人事考试网是一个以考试动态为主的网站,主要为考生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查询和相关资料资讯等服务。
一般地市州单独招考比较少,基本上是通过每年2次的省公务员考试,1次国家公务员考试,1次政法体制改革试点班考试招考,大部分报考职位都有专业限制,尤其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所有考试都要考申论和行测,政法体制改革试点班有加试科目,士兵班,也就是专科层次加试文综,本科,二学位层次加试民法,硕士层次加试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报考时间同普通公务员招考时间一致,建议关注四川人事考试网
全国人事考试系统
全国人事考试平台和中国人事考试网并非一样,它们属于不同的系统。全国人事考试平台是国家机关人事考试报名登记、信息及结果查询系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处理、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核定等全部有关工作的应用系统。而中国人事考试网是一个以考试动态为主的网站,主要为考生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查询和相关资料资讯等服务。
没有到报名时间。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料,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显示不能报考是因为还没到报名时间或者是网络不稳定。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人事考试网报平台,也称为全国网报平台、全国人事考试网等,目前部属事业单位。
全国人事考试系统平台
首先打开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官方网站,然后在首页左侧在线报名栏目中选择全国人事考试,接下来进入到全国人事考试页面,在此页面的右上角有一个登录按钮,点击进入到登录页面,在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到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的会员中心
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怎么登陆如下1.首先,打开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官方网站:。2.然后,在首页左侧“在线报名”栏目中选择“全国人事考试”。3.接下来,进入到“全国人事考试”页面,在此页面的右上方有一个“登录”按钮,点击进入到登录页面。4.在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到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的会员中心。
全国卫生系统人事考试
初级药师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初级药师。不需要先考药士,只跟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关系
这种报考职称的话,像医药行业的话,那么你必须从业多少年?而且要拿到证明。拿到医院的一些证明,你才能去报考。但是也可以从中级的那个开始报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大专毕业能考中医大学,可以通过统招、自考、成考、远程教育专升本考试报考意愿的中医大学。目前大部分学校除了少数医学类等少数专业非本专业本科生不能报考外,其他专业的所有大学只要专业目录没有说明就可以报考。专科毕业两年以上就可以报考全日制研究生,但同等学力报考都有条件,多数学校规定不能跨学科报考,个别专业不接收同等学力。名校对同等学力报考的要求比较高,如外语过四级、发表论文、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等,一般大学只是在复试时加试两门专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