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纪委监督
人事考试纪委监督
拨打各级纪检委投诉电话。纪检委和监察局属于招考监督部门,事业单位考试不公平可以拨打各级纪检委投诉电话。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雅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雅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现将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名额、岗位及范围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具体招聘岗位、名额及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凡符合岗位报考条件人员均可报名。报考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有关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将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二、资格条件(一)招聘对象面向全国,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二)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5.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92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6.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须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同等学历学位。7.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员;3.在各级公务员(参照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4.公务员(参照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三年的;5.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三、具体程序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全部采用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过程,在任一环节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岗位报考条件或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实情的,资格审查单位均可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一)报名时间:2023年3月23日—3月24日(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00)(二)报名地点: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09办公室(雨城区先锋路30号七楼)。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不收取报名费、面试费。其他车旅费等由应聘者自理。(三)报名材料:1.《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1份;2.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3.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其中留学回国人员须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同等学历学位,并且需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4.岗位要求的其他报考证明材料。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三)考试考核现场报名资格审核通过者发放《面试通知书》,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名额数比达到30:1及以上时,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情况,在面试前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仅作为确定进入面试考生人选的依据,不计入最后总成绩。1.面试考核方式: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2.面试考核结束后,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划定面试考核合格分数线,凡低于面试考核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程序。(四)体检面试结束后,根据岗位招聘名额,按照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时间由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确定并通知已通过面试的体检人选。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前,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再进入后续程序。(五)考察体检结束后,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个人信用等方面情况,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考察不合格者,不再进入后续程序。(六)公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生的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后,通过雅安人事考试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七)聘用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聘用审核确认手续。聘用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9月30日前结束。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的,不得办理聘用审核确认手续并取消其聘用资格。受聘人员管理按照《雅安市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中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年,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6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人员是指考生原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未按招聘单位规定时间上岗或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四、政策待遇(一)编制本次招聘使用事业编制,在单位服务期不少于5周年。(二)工资、补助招聘人员职务、职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除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福利待遇外,符合条件的,按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五、纪律与监督本次招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相关事项提示: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1.政策咨询和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附件:1.《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2.《雅安市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2023年3月13日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纪委监督人事考试
拨打各级纪检委投诉电话。纪检委和监察局属于招考监督部门,事业单位考试不公平可以拨打各级纪检委投诉电话。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
一、遴选职位及人数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计划公开遴选纪检监察岗位15名乡科级正职(含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详见《2021年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遴选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遴选范围 1.呼和浩特市属旗县区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内蒙古自治区或呼和浩特市驻市属旗县区级及以下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二)遴选人员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不含)。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 考生在全日制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3.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 5.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学位(具体条件以《遴选职位表》为准)。 6.符合专业要求。专业要求为法学门类,不接收以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报考;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限制专业。 7.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5年9月6日(不含)之后出生。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或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1980年9月6日(不含)之后出生。 8.职务为乡科级正职(含一级主任科员职级)及以下。 9.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职位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试用期内调整岗位的,未满服务年限向上级机关调动的以及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选调生)试用期、服务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方式 遴选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的比例确定列入考察范围人员,在考察基础上按照体检人选与遴选人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经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呼和浩特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不唯分取人。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本次公开遴选报名采取报考者个人自愿并经组织推荐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6日9:00—9月9日17:00。具体步骤如下: 1.报考者登录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专用网站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前,报考者须下载填写《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公务员审批表》(以下简称《遴选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将《遴选审批表》报工作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3.报名时,报名人员应当仔细阅读《诚信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签署(填报信息前点击“阅读完毕,同意”,视为签署),否则不接受报名。报名人员要详细、准确、如实地填写报考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和审核盖章后的《遴选审批表》。 4.报考者在填写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本科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和专业、学位);需完整填写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和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未就业时期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并注明“待业”。从就读本科至今的所有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或时间有断开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5.岗位要求的专业类别或专业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设置。报考者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本人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对现行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的一些高校自设专业、新兴学科、国外教育学科等,报考者也要如实填写,以便资格审查人员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提示:资格复审、考察等环节还要作深入、具体审核,请报考者认真对待,如实填写专业信息)。 6.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审核。缴费成功后,报考者要打印自动生成的《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审核通过后不得修改报考信息。 7.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遴选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选调资格等处理。 8.报名期间,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将在2021年9月7日至9月11日每天上午10:00后公布各岗位报名人数,供报考者参考(提示:请报考者选择好岗位后尽早报名,防止报名后期出现网络拥堵情况,影响报名)。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二)资格初审 报考者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并上传审核盖章的《遴选审批表》后,遴选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对因不符合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填报资料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及时通知补填。未上传《遴选审批表》的,遴选机关不予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为:2021年9月6日9:00—9月10日12:00。 (三)报名确认 1.报名通过审查的报考者需要进行网上缴纳笔试考务费70元/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6日9:00—9月10日17:00。 完成缴费后,报考者于9月22日9:00—9月24日24:00登录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2.考试收费有关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呼和浩特地区低保家庭报考人员免收报考费。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采取先交后退的方式进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以上两类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减免报考费申请表》、身份证、准考证,于2021年9月27日到9月28日到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402办公室审核确认(也可委托他人代办),有关情况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 经市纪委监委审核汇总后,由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通过缴费原渠道退回报考人员。 笔试缺考的人员,不再退费。对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3.开考比例。报名截止后,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达到5:1,方可开考。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遴选职位数。调整后的职位将在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上发布。 报名期间,遴选机关公布咨询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回答报名人员咨询问题。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卷,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与内容 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测试》,时限为180分钟,满分为100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法律业务能力、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试不划定范围,不指定参考书。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初步定于2021年9月25日9:00—12:00,考试地点为呼和浩特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查询 2021年9月底,报考者可登录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六、资格复审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负责进行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入围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人员须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如属留学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遴选报名表》(一式两份)、《遴选审批表》原件,《公务员登记表》以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自治区印发的公务员录用文件)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有关材料、所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首页和本人页等复印件(复印件须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盖章证明)。 3.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发放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面试通知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面试 (一)面试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为10分钟。 (二)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面试通知单》及身份证原件,按《面试通知单》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八、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开遴选名额与考察对象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同一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组织加试一场面试,加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1.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总成绩仅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依据,不作为最后确定遴选人员的依据。 2.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并审核干部档案。对在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3.根据考察情况,经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呼和浩特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按照体检人选与遴选人选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 1.体检机构由“领导小组”确定,并由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组织实施。 2.报考者到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此外,体检要对报考者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不过关的人员不予录用。 3.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考生,取消选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公示和岗位考察 (一)公示 综合被考察人员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经“领导小组”审核,并经过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在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遴选的,进入岗位考察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二)岗位考察期 遴选人员的岗位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由市纪委监委对拟遴选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期内不合格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回原单位工作。遴选人员在市纪委监委岗位考察期内,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或调整其职级。 (三)办理相关手续 考察期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十一、相关要求 (一)报名人员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需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的,将记录在案。 (二)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遴选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审慎进行报考。为此,提醒报考者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填报信息,切勿马虎大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存有侥幸心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与遴选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应资格。报考者在遴选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四)本次遴选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领导小组”考试命题组、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受疫情影响,请报考者非必要尽量不要外出,近期不要前往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地区;减少出行、聚集等有传染风险的活动。请报考者随时关注本人生活居住地及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通知、通告、公告,并严格按要求执行。请报考者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考试。因不符合健康要求或疫情防控要求而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发布相关公告。 本简章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时间:9月6日至9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注:咨询电话仅依据本简章内容进行解释,简章以外内容一概不予解答。由于报名期间电话咨询人员较多,有可能造成线路繁忙,考生如不能及时拨通电话,请务必耐心拨打或认真阅读本简章内容。 年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2.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公务员审批表 3.减免报考费申请表
人事考试纪委监督内容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1、工作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分析:政治监督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的监督;党内规章制度的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思想作风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八章是关于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核实办公,原纪检组织被赋予了监察职能。总体来说,纪检监察主要工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三方面。欢迎深入沟通,相互学习。----严守初心底线,做新时代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法律分析:纪委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人事考试纪委能监督吗
<strong>可以。</strong><br>当然可以,任何一个普通的公民也有这个权利。纪检委是党内纪律监督机构,只要是党员涉嫌违纪,他们都应该调查。你作为一名公民(律师资格的取得前提,你需要是中国公民)完全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纪检委反应问题,请求他们调查或关注与党内纪律有关的问题。当然,令人遗憾的是,申请时你的权利,而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则是人家的权利了。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
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将使党委、纪委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更加有力有效。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细化和深化。查案件是纪委履行职责最主要的权力之一。强调查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就会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打击腐败犯罪。干部管理是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他们更负责地发挥职能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有真空地带。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中央对派驻机构作出的重大改革。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等要求,有利于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党内职务所肩负的职责,增强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在巡视制度方面,提出扩大巡视范围、加快巡视节奏、创新巡视方式,创新组织制度、加强巡视力量、探索专项巡视,加强巡视成果运用等要求,有利于巡视工作不断深入,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既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各级纪委要坚持求真务实、探索实践、统筹协调、循序渐进,从简单的说起,从容易的做起,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坚决把中央的部署落实好。
有用的。很正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一般就是招考公告上公布的监督电话。一是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投诉。二是纪检委或监察局也是招考监督部门,投诉到这些部门可能更有效。三是一些地方政府网站有市长信箱或民声频道可以受理投诉。不过,不要期望正规投诉能解决你的问题。或许,有时候报社记者或网络渠道,民众的舆论支持更有用。
纪委在人事考试中监督职能
教育、制度、监督、保护
所谓的四项职能,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来的,所以提法不一样。一般认为是【办案职能】、【督办职能】、【协调职能】、【巡察职能】。也有的提出是【农廉】、【纠风】、【效能】、【信访】;还有的提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
教育、监督、惩处、保护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监督重点,注重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处理。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使全党同志逐渐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坚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地方各级纪委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纪律检查委员会
百度百科——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