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中心被判刑的
人事考试中心被判刑的
是07年9月份的一级建造师考试,不是08年10月的。并不是雷某某没有严格按发放试卷规定操作,而是管理环节出了问题,相关责任正在追究中,发帖请尊重客观事实!
不是必须,是可以开除,无补偿,开除与否取决于单位,因为过错在于劳动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的职工被判刑,该事业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处理。 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可以予以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职工判刑单位的处理是: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务员 取消录用】《公务员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015年9月,南通市警方捣毁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该案系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最大规模考试作弊案。去年11月,该案经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江苏最大规模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宣判 27人获刑
今年3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省亳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和山东省临沂市、东营市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当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何某通过其开办的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期间,何某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被告人周某、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和组织“枪手”答题事宜。
何某通过下级代理“招生”,被告人严某则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何某还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20日,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警方展开集中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提起上诉的这4名被告人,有两人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1人是湖北某大学的员工,4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凭,其中一人为研究生文化。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张亚军介绍说,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人事考试中心被处分判刑
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财政部、人保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保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12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 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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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④ 关于大型考试规则 违规处理
近日,来人社部法规司公布了修改后自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规定》对此前的考试违纪相关处理办法作了修订,将原规定中对考生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修改为“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对考生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人社部并没有明确说明会禁考,你在报名的时候可以试一试能不能通过审核。
⑤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办法
1、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3.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5.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3.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 4.试图使用通讯及摄录设备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教唆或 *** (2人以上)作弊的; 8.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9.侮辱、谩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 10.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⑥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资格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扩展阅读: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⑦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怎么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⑨ 公务员考试中违规违纪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报考复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珍惜机会,不轻易放弃、不轻易爽约考前承诺,珍惜信誉,认真对待每一个招考环节,认真践行每一项招考要求。特别是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不要临时随意放弃面试资格和录取资格,以免错失实现职业理想的机会,影响其他考生权益和招录机关的正常补员需求。
⑩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事业单位(本文指的是公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后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关系可以接续,服刑前的缴费年限与刑满后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刑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养老金问题如何处理,可以分为普通员工、具有公职身份员工两种情形。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与机关单位同步,也就是2014年10月,但多数事业单位已经于1996年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参保。一、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刑罚后的养老金问题,又可以分为判处不同刑罚种类、判刑同时给予开除处分与否,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几种不同情形。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刑罚,适用2012年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按照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拓展资料:按照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予以开除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在退休计发养老金时与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起同样重要作用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只保留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事局公务员被判刑过后退休待遇也会按照相应的标准发放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职务肯定退休费用是非常低的
我犯缓刑,我是城管工作人员,一定开除我
人事考试院内鬼被判刑
省考一旦违纪后果是很严重的,根据考生行为的严重性,具体判定,省考不同于我们小学到高中的考试,省考一般是国家组织的大型考试项目。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省考本来就是给任何人共同竞争的公平性为,即大家在同一平台、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如果某些人无视考试规则,采取作弊的行为进行考试,相比于其他人并没有公平性,再说考试违纪会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考试在未来几年参加相同考试会列为失信人员,如此行为,往往得不偿失。
一、公务员考试的形式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等机构录用工作人员的考试。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也是我们俗称的省考,一般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者单独进行,考生可以根据时间同时报考或者单独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二、考试违纪行为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作弊、夹带与考试无关的纸质小抄、未按考试规定作答等。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抄袭、协助抄袭的,携带存储功能的设备等。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考试违纪行为规定的还是很详细的,建议大家严格遵照考试规定,不要自作聪明,结果往往只能是自讨苦吃。
三、违纪后果
公务员考试违纪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开始严重违纪的人员给予其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情节特别恶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以后想考取公务员的人群一定要及时注意。
不会的,提交父母的社会资料只是一个象征性的工作流程,不会对你有影响的。放心吧。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5、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您父亲只是酒驾,一般影响不是很大的,对你的工作是没有影响的更多2015年安徽公务员招考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1年湖南省公务员招录笔试有万人参加考试,其中有73名考生存在一般违纪情况,另有10名考生(5对)答卷经检测认定为雷同卷。83名作弊考生已被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处罚。
在公务员考试中:“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很多网友对这次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看来公务员考试资格中仅仅强调无违法犯罪记录还很不够,还应重点考查诚信道德素质,否则就算侥幸考上了你能奢望他能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公务员不是待遇差,劳动强度大吗?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去考?
现在公务员工作压力大,事情多,唯一的好处就是工资按时发放,不拖欠。
待遇差?工作强度高?说反了吧,公务员虽说工资低,但是各种补助多的是,到点下班,双休,除一些特殊部门,其它岗位都是闲得发慌。
公务员是目前相对来说最公平的一场考试,不看你是不是名校毕业,不看你性别,只看你自己能力。
现在一些省考中的面试作弊现象还是严重的,特别是国企和事业单位的招聘,虽说是省统笔试,但是由于面试占比较高,一些人在面试前已经打点好了,稳做钓鱼船,有些岗位的指标就是为某些人量身定制的,其他的人只是陪考而已。所以说很多的所谓的省考还是在欺骗无门路的平民百姓。像电网烟草卫生等系统这种现象特别严重。
73名考生存在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具体为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将试卷带出考场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监考人员负有绝对的渎职责任。
集体作弊,群体作案,恶劣事情。
关于这次事件,你怎么看?
人事考试院工作人员被判刑
一般来讲保不住,别说事业单位,民企之类有刑事案件在身,都很难保住工作,不过可以跟单位人事问问,试试看能不能寻求到留职的途径,各单位内部操作人事更熟悉
不可以,只要被判刑,无论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一律开除党籍,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第六章、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第(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无须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要根据刑罚的严重程度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犯缓刑,我是城管工作人员,一定开除我
东营人事考试中心判刑
各省公务员考试分数线:黑龙江1、《黑龙江省2015年度艰苦边远地区县(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计划》所含岗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70分,且此两科单独成绩均不低于30分;2、《黑龙江省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计划》所含岗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7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30分,申论不低于35分;3、《黑龙江省2015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计划》所含岗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80分,且此两科单独成绩均不低于35分。海南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省直机关、少数民族市县单位(东方、五指山、乐东、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和其他市县单位分别划定。省直机关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含50分);少数民族市县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其他市县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45分(含45分)。江西省直单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100设区市直属单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95县(市、区)、乡镇(街道)职位,基层水文站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90警察职位(含森林公安、基层监狱、强制戒毒所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135乡镇专武干部职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军事理论知识135内蒙古2015年全区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已经公布。本次考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5分。安徽 1.省本级机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不低于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不低于55分。2.市级机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不低于10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不低于50。3.省派出机构(主要是省属监狱、省国家安全厅市局、省检察院派驻白湖等地机构、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分局和看守所、省经信委属市级无线电管理处、省水文局市局等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不低于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不低于50分。4.县、乡机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不低于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不低于45分。5.人民警察特殊专业技能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不低于8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不低于40分。湖北 1.省级机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申论不低于40分;2.市、州级机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0分,申论不低于40分;3.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35分,申论不低于40分(其中,公安法医职位及国贫县、省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恩施州、五峰、长阳)的县以下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30分,申论不低于35分);4.地税、工商、质监、统计系统、国家安全机关等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公安(森林公安)机关按招录机关的实际机构层级和地域归属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如宣恩县地税局某职位,该职位机构层级为县(市、区)级,且为国贫县,最低合格分数线就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30分,申论不低于35分。辽宁 1、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笔试加权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0分。2、报考省直部门和地税(除大连)系统、以及公安、监狱戒毒和森林公安系统的考生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报考各市职位的考生请关注各市网站,查询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时间、地点等事项(查询网站及联系电话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及各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网站》)。3、各位考生要确保报名时所提供的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自负。重庆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100分。特别提醒:合格分数线仅是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各职位进入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或面试的最低分数,由该职位从高到低按照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或面试比例确定。新疆 1. 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一)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科的考生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85分,其中报考喀什、阿克苏、和田、克州以及巴州的且末县、若羌县职位的考生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5分。(二)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的考生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120分,其中报考喀什、阿克苏、和田、克州以及巴州的且末县、若羌县职位的考生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110分。(三)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2. 面试入围人员的确定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每个职位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3. 其他事宜(一)查询笔试成绩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按照相关提示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及排名。(二)入闱面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时间、地点、乘车路线及联系方式以及面试日程安排将于近期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以及各地州市相关招录工作网站、自治区招录单位网站公布,请注意查询。(三)《2015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由考生自行下载如实填写,参加资格审查时,将此表提交资格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新疆兵团 1.考两科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限汉族职位和族别不限职位为100分,其中报考第一、二、三、十四师职位为95分;限少数民族职位为90分。2.考三科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限汉族职位和族别不限职位为130分,其中报考第一、二、三、十四师职位为125分;限少数民族职位为120分。?浙江1.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综合类职位(含紧缺职位公务员)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申论》(A卷)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两个科目总分105分;2.基层类职位(含紧缺职位公务员)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申论》(B卷)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总分100分;3.行政执法类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综合应用能力》(一)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总分95分;4.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招考的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综合应用能力》(二)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总分90分(含公告规定的加分);6.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综合应用能力》(三)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总分90分;7.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两个科目总分90分。?福建 类职位总分不低于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5分;B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5分。2.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建功立业,对我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A类职位总分不低于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B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宁夏1.区直机关职位合格线定为180分;2.垂直管理单位和市、县、乡镇机关,定向“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职位合格线定为170分;3.人民警察、司法警察招考职位合格线定为150分;4.加试专业知识考试职位公共成绩合格线定位160分,专业科目成绩合格线55分;根据招考公告,公安系统维吾尔语翻译、阿拉伯语翻译、法医职位以及监狱狱医、戒毒所狱医职位不进行面试,按“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加分)×4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60%”折算,对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以1:1的比例进行资格复审,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河北2015年河北省无固定分数线,根据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取最低成绩。(仅供参考)广西 1.自治区级招录机关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110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55分;2.市级以下招录机关职位(含自治区设在市级以下的直属或派出机构职位,不包括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以及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100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45分;3.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招录机关(指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49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16个享受艰苦边远津贴政策县,以及自治区或市设在该地区的直属或派出机构)职位和紧缺职位(指政府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海监船员以及政法机关的法医、狱医、理化、护理等职位)以及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90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40分。4.定向招录村(社区)“两委”成员职位:笔试总成绩不低于110分(含照顾加分),且公共基础知识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陕西 为确保录用人员的整体素质,分级分类划定了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的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为: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140分、市级机关130分,县、乡机关105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法医职位99分。凡笔试总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也不能递补。广东 1.报考省直机关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10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54分。2.报考非珠江三角洲地区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9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51分。3.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监管场所医学类和监狱、戒毒所狱医、护理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85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分。江苏 A类职位总分16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B类职位总分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C类职位总分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 其中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总分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山东 1. 2015年东营市录用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为单科50分(含)。2.我市2015年威海市考录公务员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50分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4.今年泰安市各类机关进入面试人员(含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下同)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不低于单科50分。5. 2015年临沂市考录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为单科45分6. 2015年聊城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45分7. 2015年烟台市各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统一确定为45分8. 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55分;市、县区(含街道办事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法院、检察院机关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50分;乡镇机关、公安机关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45分9. 今年德州市面向社会考录公务员笔试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单科45分(含)10. 2015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45分11. 2015年淄博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及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单科50分12. 2015年日照市公务员考录笔试成绩已经揭晓,经省公务员局批准,2015年日照市公务员考录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单科50分甘肃 甘肃省无固定分数线,根据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取最低成绩而得(仅供参考)山西 1. 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总分不低于95分,报考市级机关职位的总分不低于90分,报考县、乡级机关职位的总分不低于85分,报考国家和省定贫困县、乡级机关职位的总分不低于80分。2. 报考省级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有体能测评要求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总分不低于90分;市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总分不低于75分。湖南2015年湖南省无固定分数线,根据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取最低成绩。青海 2015年青海省无固定分数线,根据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取最低成绩。贵州 贵州省2015年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指的是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笔试成绩与少数民族加分之和的最低成绩。在公务员职位方面,省、市级机关公务员职位最低笔试合格分数为135分;县、乡级机关(含派出机构)公务员职位最低笔试合格分数为90分。在人民警察职位方面,省、市级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最低笔试合格分数为130分;县级及以下机关(含派出机构)人民警察职位最低笔试合格分数为90分。
2021年注册测绘师、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下半年翻译笔译口译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根据我市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邮寄 1、邮寄服务开始时间:2021年2月28日-6月30日。 2、邮寄网址:东营市人事考试证书邮寄服务平台 3、邮寄服务相关事宜 (1)邮寄服务提供商:中国邮政速递(EMS)代理邮寄,使用实名制邮寄。 (2)邮费根据东营市邮政速递政务类邮件价格标准:东营市内15元/件,市外20元/件。邮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签字、收件人支付。 (3)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请考生与中国邮政速递协商解决,联系电话:、7711183、8811183。 (4)邮寄进度查询网址:。 (5)注意事项:证书邮寄申请系统需采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收件地址及电话等个人信息,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如有问题请联系:,。因投递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尽导致证书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领取:考生可于7月6日后,到各报名点现场领取,考生所属报名点请查询附件。 各现场领取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东营市开发区: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59号管委会A座203室,电话:。 东营区:东营区宁阳路89号0号楼13楼1310房间东营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电话:。 垦利区:垦利区育才路267号人社局701室,电话:。 河口区:河口区河聚路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29房间,电话:。 广饶县:广饶县乐安大厦主楼209房间,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室,电话:。 利津县:利津县大桥路3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室,电话:。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5号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03房间,电话:。 胜利油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三、特别提醒:根据鲁人考函【2017】49号要求,逾期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回销毁,请各位考生及时办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