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处分
人事考试处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麻烦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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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被国家有关机构判定为雷同卷的8人,予以“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时间交卷等违反考试规定的33人,予以“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试时使用手机拍摄试卷的2人,予以“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五年”的处理。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纪律处分,是指党委(党组)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干部人事纪律到底包括哪些 为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一、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说情、打招呼的; (二)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给予支持的; (三)领导干部纵容、支持、暗示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领导干部调离后违反原则干预原工作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提拔对象钱物或接受不正当服务的; (六)在本人提拔前后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七)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干部泄露民主推荐、任前考察、酝酿协商和会议讨论情况,通风报信,送人情、拉关系的; (八)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跑官要官”的,要严厉批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买官卖官”的,一律予以免职,并由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许官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严肃处理;“跑风漏气”的,要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坚决防止、严肃查处“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宴请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送材料进行直接或间接拉票的; (四)在推荐、考察、选举前个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过他人利用电话、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诋毁中伤他人,干扰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六)通过宗族、帮派和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民 *** 利,破坏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七)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触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坚决防止造成“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公示、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等规定程序,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二)在任前考察、公示和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过程中,对反映拟提拔干部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或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拟提拔对象真实情况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因提拔任职前的违纪违法行为......>>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什么是行政处分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纪律处分,是指党委(党组)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党组织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 *** 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 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全体或者多数严重违犯党纪海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规定有哪些简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应受什么党纪处分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只是类别,具体有什么行为,还要看有什么轻重情节,是单位还是个人等等,最好把整个事情说清楚。不方便的话,可以私聊。 单位对职工的处罚有哪些种类? 单位对职工的处罚种类一般会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处罚的程序,一般要进行相应的公示程序,如果对职工作出比较严厉的处罚,要经过工会讨论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才可以
人事考试处分等级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开除。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撤职应降低级别待遇,已经退休被撤职的只减待遇。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得恢复原级别职务记过以上的处分,会影响遴选,因为每次遴选都会要求历年考核称职及其以上,(第一年试用期除外)。记过处分及以上就会影响你遴选。记过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惩处的一个种类,其严重等级仅高于警告,但是很多人有疑问,受了记过处分的公务员,还能获得提拔吗?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获得提拔的!根据相关规定,记过的处分时间是12个月,在此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过了受处分的时间,记过处分的影响就会消除,理论上就能够正常地获得晋升提拔。实际上,一旦公务员背负了处分,提拔的空间就不大了。因为一旦受到处分,将会记入个人的人事档案, 而档案是作为人事考评的重要依据,在新人进入、任职提拔、职称考评、评优评先,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一旦在你的档案中发现了受处分的记录,那么你的晋升通道大概率就断了。毕竟,在同等条件下,被处分的人肯定不会被提拔;当然,如果你的能力非常出色,或者有其他的重大贡献或者立功表现,也可能会被提拔。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降低岗位等级是一种行政处分,工资要降低一个等级上,处分期是二年,二年后符合条件就可以解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所以会被降职降级,绝对是出现了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比如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群体性事件,违反规定为他人谋私利,违规挪用扶贫款项等,都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按规定都可以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在处分期间提拔、晋升、评优评先等都会受到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降低岗位等级有什么影响 降低岗位等级的影响:1、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2、此外,其职称评审也受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处分执行被立案调查的可暂停其职责;3、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批准后可解除,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低岗位等级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已退休者受处分可取消待遇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处分决定,但是,降低岗位等级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人事考试监考失误处分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扩展资料: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2、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纪的处分: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考试违纪
监考老师失职,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处理包括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一、监考作用: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2、培训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及发卷、答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作法。3、向各考场分发各种考试的试卷、草稿纸等,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考区主任批准,使用备用卷。4、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二、监考老师都是高考老师吗?高考监考不都是高中老师,还有小学和初中的老师,有的老师监考很严,有的就会理解,不过大部分老师都还好。高考考场不可以调整,规定在哪考,必须就在哪考。高考的监考人员是很多学校随机安排的。为了保证高考的顺利进行,监考人员大多是随机安排并保密的。做好监考人员的培训,包括疫情防控要求和程序、监考人员的完整性、带柄金属探测器的使用、考试程序和考试纪律要求等。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纪律处分人事考试报名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有哪些纪律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职称考试,与职称晋升相关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等。这些考试是国家选拔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重要领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证考试选拔人才的质量,推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考试纪律作出了严格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另外,关于考试的具体规定也很重 要,也需要参加考试人员了解和掌握。这些主要规定刊登在本网站考试公告栏,请大家认真学习和阅读。这对于顺利参加考试并取得好成绩很有帮助。二、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纪律是严明的,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是严厉的。在考试报名,考生承诺、准考证发放、考场警示等各个环节反复公示和强调考场纪律的前提下,对考场违纪违规行为不再警告,直接进行查处。三、 考场违纪作弊不再警告,直接当场查处,并通报到考生所在部门和单位。按照人社部31号令,凡是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不再警告,当场查处,一般违纪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严重违纪的,2年不得参加人事考试部门组织的任何考试,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五、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六、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是维护人事考试公平公正的必要保障,要靠考试机构和全体考生的共同努力来实现。遵守考试纪律、 服从考试管理是每个考生应尽的义务,检查考生考试证件、携带的考试用品、查处手机、对讲机、无线耳机等各类考场作弊行为是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 考生应积极主动配合地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更不得以检查证件、查处通讯工具作弊等违纪违规工作影 响了本人考试为由而无理取闹。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按国家人社部12号令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通报考生所在单位,直至开除或解聘。八、国家人社部12号令对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作出了严格的工作纪律规定,以确保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认真做到依法办事,文 明执纪,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按严密的工作程序办事,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正义,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试机构个别工作人 员违纪违规,也将受到人社部31号令的严厉查处。
报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公务员考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自觉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用人部门的统一安排。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以参考下公务员录用公告,一般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2007年中央机关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也就是说,你还是可以报名的,但是如果你通过笔试、面试,后面还要政审的,政审是要学校填表的,至于你的处分会不会造成影响,还是要看你所在的用人单位的情况了。还是要祝你好运的!
大专毕业满六年就可以报考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经济师cne163论坛
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处分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被国家有关机构判定为雷同卷的8人,予以“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时间交卷等违反考试规定的33人,予以“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试时使用手机拍摄试卷的2人,予以“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五年”的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我参加2014年国考,考试时没有人告知我作弊违纪。但今天查成绩时上面写着违纪违规。都是0分是咋么回事是否可以申诉,我又参加了大同市组织的事业单位考试 是否会有影响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如果你确定你没有违规那就应该是摄像头里有一些镜头可能引起了老师的误会。如果确定是误会是可以申诉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 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