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事业单位有哪些(财政部隶属事业单位)(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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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财政部事业单位有哪些(财政部隶属事业单位)

2、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考试

3、财政部人事教育考试

财政部事业单位有哪些(财政部隶属事业单位)

财政部事业单位有哪些(财政部隶属事业单位)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财政部事业单位有哪些,以及财政部隶属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 2、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有哪些啊?
  • 3、国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都有哪些

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有: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等。

下设办公厅、综合司、条法司、税政司、关税司、预算司、国库司、国防司、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经济建设司、农业司、社会保障司、企业司、金融司、国际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机关党委等部门。

部属事业单位有:国库支付中心;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干部教育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经报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经济科学出版社;会计准则委员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中国财税博物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中国财政学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前身。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制定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管理中央的财政收入,统一进行审核,逐级拨付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编制国家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以及其他的国家财政管理工作。

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有:图书馆、文化馆、各级公办学校、党校、档案局、文化中心、农业局下属的森防管理事业单位、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城建局下城市维护管理的如园林处、公园、绿化站、城肥所、环卫处、疾控中心、防治站等。

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财政拨款要求

加强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的规范管理。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处专人管理,无项目(课题)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经费到位时财务处不得予以入帐或不予办理经费转拨,由此带来的费用开支,由该项目(课题)自行承担。

横向收入必须签定技术合同,并须经技术市场登记认证。若不办理技术市场登记认证手续,该项经费收入所需交纳的税款(流转税税率为5.5%,所得税税率为33%),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考试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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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外交部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时间:2015年2月2日至5日进行,每日上午8:30开始,下午1:30开始。参加上午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00前报到;参加下午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下午1:00前报到。面试前10分钟仍未到达候考室的,按弃权处理。

2015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公务员考试试考试拟于3月9日至3月11日举行。

2015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公务员考试面试时间是2015年3月9日(周一),分别于面试当日8:30、13:00之前到达候考室,截至8:50、13:20未到考场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民委面试时间:2015年3月11日,上午9:00开始,下午13:30开始。

2015国家粮食局公务员考试面试面试拟于2015年3月9日、10日进行,每日上午9:00开始。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有的单位会同时采用两种面试形式。2015年国考首次允许如海关、税务等部分直属机构结合本系统特点自主命制面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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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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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第五条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3.取得会计证。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第八条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3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第九条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第十条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地的考试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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