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申玉良(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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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事考试中心:2012年河北职称英语考试报名入口 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省直考区网上报名报考须知一、欢迎 您目前已进入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省直考区网上报名系统(专供驻石家庄市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名使用)。 二、报名流程 3)保存信息后,我中心在2个工作日之内(周六、日,节假日除外)完成资格审查。 4)点击[详细信息]查看“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查后→最晚于12月28日前网上缴费→报名成功。 5)未通过资格审查→点击[查询]进行修改→保存信息→等待资格审查。 三、上传照片要求 1.格式为jpg,大小为30K以下,宽高比例为1比左右。 2.视觉尺寸接近于1寸或小2寸。 3.单色背景,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照片,不得使用风景照、远景照片。 照片将用于考试全过程,包括成绩单。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根据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7]53号,详见[考试文件]中[政策文件]栏目)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免考、参考、合格分别要求,请广大考生报名时注意。 2)本网上报名入口为中、省直考区报名入口,考试地点设在石家庄市。非驻石家庄市中、省直单位的各市考区报考人员,请返回首页重新选择报名入口。 3)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的选择与您考试的有效性直接相关。请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并正确填报。报考人员一旦打印报名表,考生本人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所以在打印报名表前务必再三核实信息是否有误。 4) 点击[报考]进入后,请先仔细阅读 [考试文件]中的各项内容,之后再填报信息。 5)网上缴费银行网站确认缴费成功后,由于网络延时,在本网站考生的缴费状态仍为“尚未缴费”属暂时现象,可于日后查询。 6)此次省直考区报名工作实行全程网上操作,考生无需打印表格、无需到现场即可完成报名工作。 7) 在违纪停考期内的人员请勿报名参加考试。 五、时限 考试各环节时效性强,请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名工作。 1)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28日。 2)报考人员持报名表到考区报名现场办理有关报名事宜时间以各市考区自行规定时间为准。 3)2012年1月9-13日对未及时报考人员开通网上补报名。 4) 考试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具体考试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定。六、准考证事项 考生准考证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另行通知,请于考试开始前三周左右时间密切关注网站有关通知。 七、考试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须持本人长期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证件。 八、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仍采用现场征订的方式进行,可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到石家庄市师范街172号109房间省直考区办公室办理考试用书征订事宜。 九、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持 如果您在报名阶段遇到困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省直考区办公室:石家庄市师范街172号109房间 电话:、89835929 友情提示:根据工作人员接听考生咨询电话的有关情况统计,97%以上咨询问题的答案都为进入报名界面后[考试文件]栏目中的内容,因此请您务必仔细阅读,这将有助您顺利完成报名。 祝您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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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于2022年11月16日发布通知,受当地疫情影响,为保障广大报考人员身体健康,经承德市综合研判,决定暂停举行承德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后续安排另行通知。12 一建法规背诵强化手册 格式:PDF大小: 2023年一建《机电工程》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格式:PDF大小:关于承德考区暂停举行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紧急通知各位承德考区报考人员:受当地疫情影响,为保障广大报考人员身体健康,经承德市综合研判,决定暂停举行承德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后续安排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请广大报考人员密切关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承德考区咨询电话和联系地址: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2022年11月16日原文链接:热门:2022年一建阅卷已经完成?2022一建成绩什么时候公布推荐:2023一建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一建备考免费资料包备考:历年真题+答案|一建造师复习资料|一建课程免费试听2022年一建备考资料/考试学习包/点击一键领取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一建法规背诵强化手册 格式:PDF大小: 2023年一建《机电工程》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格式:PDF大小: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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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事考试网官网首页登陆地址: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白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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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原河北人事考试中心)电话如下:

1、职称考试处(中省直考区): 83824748、83834743;

2、录用聘用考试处: 83817978、83808508;

3、工人培训考试处:?83831363;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现有四个业务处:综合处、录用聘用考试处、职称考试处、工人培训考试处。地址:石家庄市师范街172号,邮编:050051。

扩展资料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探讨人事考试工作规律,发展人事考试理论,开展人事考试试题、试卷的统计分析、质量评估及考试命题、考务业务的技术研究工作。推进人事测试技术创新。

2、根据人事考试政策法规和国家、省人社行政机构关于人事考试工作的规划和安排,研究拟定各类人事考试考务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则。

3、根据国家和我省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开展各类人事考试题库建设,组织编写(制)培训教材、考试大纲、考试用书、辅导教材和考试软件,经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后,负责征订、发行工作。

4、按照人事行政机构确定的报名条件组织相关人事考试的报名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和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5、根据人事考试工作方案,负责人事考试命题、制卷、考场设置、考生组织、监考、阅卷、成绩登统等具体考务工作。

6、根据人事考试的有关程序,向人事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考试成绩或合格人员名单,公布考试成绩或考试合格人选,会同厅内有关处室发放相关证书。

7、开展国家、省际之间人事考试的交流与合作。

8、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建档和后续管理工作。

9、协调指导全省人事系统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10、完成省人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河北省人事考试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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