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事考试网(镇巴人事局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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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有关教师职称评审的公示

关于2015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技校指导中心日期:2015-6-26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和《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为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2015年达到退休年龄者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技工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风端正、勇于创新。具有教师上岗资格。 (二)具有国民教育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聘任中级职称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者按照原陕人发〔200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中级职称聘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四)取得国家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我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条件;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或符合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 (五)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继续教育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度必修公需课不少于1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36学时;2013、2014、2015年度,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不少于56学时。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合格。 (六)技术理论课教师申报高级讲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工以上操作技能;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以上操作技能。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高级讲师: 1.具有所教专业(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和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先进的教育理论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积极参加专业教研会组织开展的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教学技能竞赛、示范课观摩等活动。 3.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低一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参加省级专业教研会组织开展的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教学技能竞赛、示范课观摩等活动。 3.在培养指导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工作经历 1.完成教学及班主任工作 (1)申报高级讲师:任职期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60学时以上,须担任过2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含公共课教师)。 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须能同时承担实习课和工艺理论课教学工作,任职期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00学时以上。 (2)非专任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参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任职期间担任班主任(或学生管理工作)工作2年以上。 2.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专业理论及实习指导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2个月企业实践时间,并提交参加企业实践证明和1500字左右的实践报告。 公共课教师应具有一年以上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或其它社会实践经历。提交证明和1500字左右的活动(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3.教育教学工作综合量化考核 各技工院校对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和非专任教师,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技工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考核标准》实事求是进行量化考核,择优选拔推荐。量化考核总分应达到95分以上,附加分必须达到10分以上。 (三)论文、著作及业绩、成果 1.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及业绩、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期刊应具有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不予认可(以下同)。 (2)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有关部门(指省、部级 *** 综合职能部门,以下同)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 (3)独著或参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字数达到8万字以上,并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 (4)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三五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等荣誉称号,并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 (5)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6)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并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一般应为任职期间不同年度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 四、破格评审条件 对在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一体化教学和校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不唯学历资历,可以破格申报。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已担任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级职称不满5年的人员,任职期间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三项者可以申请破格晋升技工院校高级职称。 (一)长期从事技工教育工作,在教育教学或学生管理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国家级优秀教师、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正式出版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2部。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有4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具有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3.任现职以来培养的学生参加全国技能比赛获前3名,省级技能比赛获第1名的主要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省级“技术能手”、“技术状元”等称号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提交反映自己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和有关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破格人员要在评审表封面上注明破格申报字样,单位提供破格申请材料5份。 (二)单位推荐 各院校首先要将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证件等向本院校全体职工公示,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和岗位职数推荐上报人员。省属院校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属院校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 六、报送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师业务考核档案》,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考核评分表》22份,《2015年技工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22份。 (二)本人任现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主要反映任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业绩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情况。 (三)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或免试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五)论文、著作、教材原件,教案原件;能代表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课题、项目、发明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任现职前的所有材料,不需提供),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右上方标出网上查询地址,复印件上每页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论文(版权页、目录、正文),著作(版权页、目录、主要内容提要)。 (六)上述申报材料应按顺序:1.委托代评函(附参评人员名册);2.单位评审报告(附公示证明);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4.任职资格复印件;5.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6.外语、计算机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表复印件;7.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8.获奖证书复印件;9.论文、著作、教材复印件;10.专业教研会任职及参加活动情况、企业实践、社会实践、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等证明及报告;11.其它。编制材料目录表,按3-11顺序装订成册。 (七)各种评审表格须打印填写(单位填写意见栏除外)。《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栏目,要明确陈述推荐理由;“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目,要陈述被推荐人任现职以来主要表现、业绩(不少于150字)及各年度考核结果,各市、主管部门及各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及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抓紧做好评审对象的申报、考核、公示及推荐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将评审材料按时报送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并将参评人员名册发指定电子信箱。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21日—25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张艺 87291700 马鹏宇 87298816 电子信箱:2502332660@qq 评审表格及附件下载地址: //

② 如何给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缴费

1、打开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

③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我的退款申请能撤回吗

这个当然能够撤回了 我建议联系客服或者打客服的电话, 能,帮你解决。

④ 陕西省人事考试网如何登陆查询

直接点击陕西省人事考试网选择自己所考的专业名称和时间就行了!!!希望能帮到你了 !

⑤ 陕西省职称英语考试陕西人事考试网

报名程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资格考试的报考信息全部在网上提交。我省采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确认为主,现场缴费确认为辅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的基本程序:

1、 考生可在报名期限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按照考试报名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附件1),填写并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务必根据本人所在地区正确选择考试地点)。

2 、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5)陕西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网扩展阅读

职称外语考试设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B、C 三个级别,其中英语各级别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专业。

凡依据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符合陕人发[2007]52号通知规定的免试条件(附件2)外,均应按照人事部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附件3),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考试。

各级别、专业的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提醒考生应考时认真阅读“应考人员注意事项”,按要求填涂信息点。

⑥ 陕西省人社厅专技处电话

专业技术处:

⑦ 陕西省社会人员职称评审在哪报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⑧ 在陕西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网上能查到的高级职称是真的吗

陕西的高级职称能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查得到就是专真的!假的话你也挂属不出去啊,你评职称,职称的作用你不知道吗 。至于说没有用这位大姐 我只能呵呵了 没有用每年那么多人才去评它图啥?那些做工程的老板花很多钱弄他干啥?大家都傻,就这个大姐聪明

镇巴人事局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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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推荐、申报、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份):各县区安排职称评审工作,各学校及有关教育单位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职称评聘分离新政策,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研究推荐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人员,并将校内公示后参加测试答辩人员名册上报县区教育部门汇总。第二阶段(8月份):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原则上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的截止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好中小学、幼儿园高级、一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实施时间可以提前申报,但不得延过截止时间。实施截止时间为:开发区,8月3日;佛坪县,8月6日;留坝县,8月10日;镇巴县,8月15日;西乡县,8月17日;勉县,8月19日;宁强县,8月21日;略阳县,8月23日;洋县,8月25日;城固县,8月27日;南郑县,8月29日;汉台区,8月31日。第三阶段(9月份):组织测试答辩通过或免试人员填报《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并整理提交有关材料。各县区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按时间节点向市教育局报送材料,市上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评审材料报送时间:9月22日,市直教育单位;9月23日,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开发区;9月24日,南郑县、洋县、略阳县;9月25日,西乡县、勉县、宁强县;9月29日,汉台区、城固县。第四阶段(10月-11月):分别召开全市高级教师、中学段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段一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量化打分,投票表决。第五阶段:向省、市职改部门报送通过评委会表决的材料。各县区自行安排辖区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市直教育单位教师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同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材料同时报送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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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县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监督、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县政府设立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档案局以及其他有关工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为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人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突发信息及难以界定的信息公开应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审核意见办理。 第五条 公开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5.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8.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和结果;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5.县政府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二) 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内容: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0.供水、供电、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1.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1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13.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14.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者重组情况;15.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16.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1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 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一)在县、乡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工作部门网站上公开;(二)政府公报或其他专刊;(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电子阅览室、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公开图书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两类。第九条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依据镇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向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公开人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第十五条 公开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六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第十八条 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九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按规定期限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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