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事考试通知(阿坝州人事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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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阿坝州人事考试通知

2、阿坝州人事考试院

3、阿坝州人事考试题

阿坝州人事考试通知

阿坝州人事考试通知

您好, 中政行测 和 中政申论 备考平台为您解答!四川阿坝2014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公告及考试职位表已经公布,考生可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一)网络报名:2014年4月2日至7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2014年4月2日至7(二)确认缴费:2014年4月9日8:00(三)打印准考证:2014年 4月 22日至26日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四)笔试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27日(星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如仍有疑问,欢迎向"中政行测在线备考平台"和"中政申论在线备考平台"提问,我们会及时解答。

阿坝州人事考试院

阿坝州人事考试院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2014年阿坝州公务员考试具体信息见阿坝公务员考试公告

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2日至7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 4月 22日至26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27日(星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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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阿坝州人事考试题

阿坝州人事考试题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法律知识考试,负责命题、监考和评卷工作。第三条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提请任命的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二)提请决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三)提请任命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提请任命的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四条提请机构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第五条法律知识考试实行题库制,考试范围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并根据考试对象工作性质的区别划分为A、B两类基本试题。公共部分法律: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自治州自治条例。A类试题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员,试题范围除公共部分法律外,相关部分法律有法学基本理论、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B类试题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所述人员,试题范围除公共部分法律外,相关部分法律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第六条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考试5日前通知参考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参考人员转达。第七条同一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并仍需常委会会议任命的人员,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视其前后工作性质差异决定是否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第八条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集中开卷笔试方式。第九条参加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第十条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第十一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得分为60分及以上者方可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得分在60分以下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机构,并告之参考人员。参考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试成绩之日起7日内向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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