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字体)(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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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字体)

2、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的简单介绍

3、事业单位的会计原则有哪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材料)

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字体)

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字体)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以及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字体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公文里面的下行文包括哪哪些?
  • 2、单位代码是什么
  • 3、文号的问题
  • 4、事业单位行文文号怎么编
  • 5、科级事业单位可以自己确定公文文件的机关代字吗
  • 6、事业单位职位代码,岗位代码如何填写?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4章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党务公文的行文规则。它们是我国所有公文行文的主要依据。以下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的11条规则归纳成为6个方面加以解说。

一、注重效用

《办法》第13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不能随意发出,一定要讲究实效,这才能保证发文机关的权威性。如果公务不大重要,不必用公文反映,那么可以采取电话、谈话等方式办理。不要出现那种“当收发室简单照抄照转”和“一文多发”重复发文的问题。公文要少而精,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致于造成文牍主义,产生官僚主义。

二、行文根据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这是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的。例如,《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又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公文运行当然更要照此办理。

《宪法》确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对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上,实行党政分开。反映在公文运行上,党和政府的行文不能混淆,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而不要互相行文。

三、部门行文

《办法》第15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其它社会组织以此类推,以机关及其部门和基层单位来表示。

(一)机关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基层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如市政府的商业局可以向农业局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区政府的商业局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有业务指导关系。同样,总公司机关的技术处可以向生产处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分公司的技术科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

(二)机关各部门向下一级机关行文只能采用函的形式。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同下级机关是平级关系,有时向下级机关发函还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授权,行文时要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三)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行文还有以下规定。《办法》第17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18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联合行文

《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必须是平级的,还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就一定要掌握各种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如同一地区的党委就不能和团委联合行文,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合行文在公务中常常是必要的:避免了各自分头行文的不一致问题,增强了行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减少了公文数量。如某省《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这是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及经费开支等方面。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如上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联合行文一定要协商一致的原则。《办法》第19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对各部门都有关系的问题,如果没有协商一致而各自向下行文,自行其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中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必须在发文之前取得共识,主办单位更要和其它单位主动协商。如果多次协商仍然存在分歧,而问题的解决又不允许再拖延下去,就请示上级协调或者直接处理。如擅自行文,上级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抄送规则

《办法》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重要行文,往往是在决定、通知和批复等文种中关于重要公务或者重大问题如撤换下级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项目、进行重要涉外活动的公文。对发文机关和下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上级监督,避免出现重大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了解和掌握情况,统一管理。

《办法》第23条还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这样,便于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矛盾问题。如某市学校一件公务,既需要直接上级机关的审批,又需要经费支出,这就要将请示主送市教育局,抄送市财政局。而市教育局下发批复批准该项目给这个学校时,要抄送市财政局。

六、请示规则

《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22条又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 一文一事。

古代就有一文一事的行文制度。一份请示写一件公务,内容

简单,便于上级批复。如果一文多事,就会出现可批可不批、全部批和部分批、快批和缓批的复杂情况。这就造成了批复的困难,甚至导致无法批复。

2.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批复。如果写几个,很可能出现没有一个主送机关批复的情况,这是请示的失败;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都批复而意见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因此,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办法》第21条提出“需要同时

送其下级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我们的理解是,请示尤其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事项都是发文机关无权解决的问题,只是意向,不具备行政约束力,上级在批复中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将其抄送下级,容易造成被动和混乱。

4.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如果是领导个人直接交办的事

项,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请示领导人。除此之外,请示不能直接送领导人。这是为了防止官僚主义的产生而制定的。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按照《办法》规定,上级对下级的报告不作批复。夹带请示事项,只会造成公文处理的混乱。

以上归纳了请示的5项规则。作为行政公文中3个上行文之

一的请示,又是唯一向上级要求事项的文种,这就会有明晰周到的规定,便于下级遵守。

还要注意,在《办法》第14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一般不得

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紧急事项、被直接上级长期搁置而又必须尽快处理等必须越级时,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此外,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报刊上发表的法规都是面向社会通行的不涉密公文,经过上级的批准。下级社会组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贯彻执行。

行政公文格式

公文作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的书面工具,制订统一严谨、庄重大方、清晰鲜明的格式,既体现了权力机关严肃庄重的精神面貌和严谨周密的工作作风,也便于公文的撰写和处理,从而能够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加速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一节 公文格式概述

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写作要求和标识规则,还包括用纸、装订和文字排列要求。

法定公文比起其它公文(运行时往往作为附件而需要行政公文负载)来,更加重视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法定公文是由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公文,包括行政公文、党务公文等。行政公文,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规定。党务公文,由《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规定。此外,法定公文在格式上都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来写作,该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1999年12月27日。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至第12条对公文格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其它规则,以下简要介绍。

一、公文用纸、排版与印装

(一)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确定。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 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 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 mm(不含页码)。

(二)排版规格、图文颜色与印刷装订要求:公文文字从

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的颜色均为黑色。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发文机关标识、眉首的反线和发文机关印章为红色外,其余部分均为黑色。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晰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 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 mm,四角成900,无毛茬或缺损。

二、行政公文格式

《办法》第3章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简图如下:

......................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之所以这样划分,是为了叙述方便,更重要的是这三个部分各有其特点,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界限比较明显。眉首的特点是位置相对固定。掌握了眉首所含各要素位置,就可以设计文件的“红头”部分。

主体的特点是位置经常变动,依公文内容的长短而定。由于公文实质性的内容均在此部分,所以称之为“主体”。

版记的特点是位置要依公文主体的构成而定。由于按规定公文要双面印刷,版记的位置有一个位于哪一面的问题;如果公文有附件,版记还有一个放在正文后还是放在附件之后的问题。因此,版记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加以叙述。

眉首写作

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反线与主体隔开。

一、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份号“0288”,即表示此份具体文件是该文印发的第288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编制份数序号至少应不少于两位,即“1”编为“01”。

使用份数序号主要是有密级的公文。其作用是便于机密文件的分发和回收,有利于提高受文机关和阅读者的保密责任感。一旦出了问题,也便于追查,明确责任归属。如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数序号。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登记份数序号。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就是公文内容涉密程度的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我国《保密法》将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应根据公文内容恰当划分密级,不能过宽或过严。“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国家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应按照上述要求在公文中标识公文的秘密等级。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号隔开。如“绝密★1年”。

三、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指送达和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目的是保证公文处理的时效性。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标“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如“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广州市公安局文件”;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两字。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2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的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

发文机关标识位置有两种。第1种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即留出天头62mm),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即使不需要标识这3项要素,也要留出这段空白。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即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为80mm,即要留出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117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其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不要把“2019”简化为“19”,用六角括号“〔 〕”括入,不要用方括号“[ ]”或半圆括号“( )”。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一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或001),不加“第”字。如“穗府〔2001〕12号”,表示广州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度内的第12号文。“粤府办〔2001〕2号”表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1年度内发的第2号文。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要由一定范围内的领导机关,对自己直属机关的单位代字统一编定,以免重复、混乱。编好后要保持稳定。机关代字一般由2个层次组成。第1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2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的有机关代字还包含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其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的作用是便于分类归档,查找及引用。

发文字号的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实际掌握发文字号只要不贴红色反线即可)。发文字号应居中排列。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这时,发文字号不要居中。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果有多个签发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规定,还需要标注会签人,那么,发文字号应始终放在红色反线之上的最后一行,文件主办单位的签发人要始终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签发人或会签人在主办单位签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排列,最后的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将红色反线下移,但排列顺序和原则不变,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和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的要求不变。发文字号和最后一个签发人与红色反线仍保持4mm的距离

单位编码是指组织机构代码,是颁发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全国唯一、不可变更的代码标识。

首先,单位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相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给予的单位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制度覆盖面广,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也作为申请代码单位资格审查的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其次,在了解单位编码的定义之后我们来谈谈单位编码的规则。单位编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主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采用串行(即分块和段)顺序编码方法。校验码按以下公式计算C9=11-MOD(∑Ci(i=1→8)×Wi,11),其中:MOD——表示互补函数;I-从左到右代表代码字符位置的序列号;ci——代表第I位编码字符的值(具体编码字符见附表);C9-代表校验码;wi-代表第I位的加权因子;当C9的值为10时,校验码要用大写拉丁字母X表示;当C9的值为11时,校验码用0表示。

拓展资料:单位编码不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组合而成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代码统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文号,是发文机关为便于登记、管理、引用所编制的公文序号。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编序号,即“第×号”。这种编号多用于政府发布性命令、人大公告等公文。另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个要素构成的。一般称“发文字号”。如“国发〔2006〕1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文一般用这种文号。

发文字号中,“机关代字”有稳定而规范的用法,不能随意编改。如“国发”即国务院的机关代字,它居三者之首;“年份”是发文当年的年份,用阿拉伯数码标全称,不能简写,也不加“年”字,外用六角括号“〔 〕”括起来,居三者之中;“序号”是以年度为限从“1”开始编流水号,不编虚位号(如“01”),也不加“第”字,居三者之末。三者不能随便换位。

事业单位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如“鲁政发〔2018〕5号”1发文单位代字由发文单位自行拟定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固定使用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不能经常更改。年份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的代字有哪些

用阿拉伯数字写全;

不写“年”字;

应用六角括号“〔〕”括起(不能用小括号、方括号、中括号等)。发文顺叙号要注意的是:

①不标“第”字;

②要有“号”字;

③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你问的机关代字只是公文要素之一发文字号中的一部分。

如果是独立建制的科级事业单位,需要公文往来,建立自己的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没什么不可以的。

如果你们单位依附于某上级单位,可由这个上级单位代行发文,不用你们自己的机关代字,而由上级统一用其文号(当然也包括机关代字)。

岗位代码,一般会在招聘公告结尾的职位表附件中出现,可以在招聘公告中查找,考生可关注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栏目。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的简单介绍

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的简单介绍

1、在人事权限管理部门可以查到自己有没有事业编制要查有没有事业编制,可以先到人事部门查总编制职数再到人事权限管理部门查自己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的位置,如是不是在编属于何职位何职务何职称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条;另外,就事业单位的编制而言,很多部门都是既有行政编制,也有事业编制3企业编制 既然涉及到编制,这个企业编制,不是说一般的企业员工所谓企业编制,应该是在事业或者行政单位,但却是体制外的人员就是俗话说的编外;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编制有哪几种1 编制类型有7大类行政编事业编企业编制参公单位事业编考公借调人员三支一扶等1行政编制专指在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党政部门里面,具有行政身份的那一小部分人,注意不是。

2、如果个人档案里有这张表格,就意味着是属于事业编制的2要查自己的编制或身份,先到人事部门查总编制职数再到人事权限管理部门查自己的位置,如是不是在编属于何职位何职务何职称等3看自己所在的单位;国有企业的员工要看是什么编制,视具体情况而定国有企业是企业,所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都是企业职工国有企业是企业,所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都是企业职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

3、目前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我国国家认可的使用编制的单位只有三种1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及一些核定编制的群众团体2事业单位,没有不核定编制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都有行政机关作主管部门3军队前两类编制和在编;企业编制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的人员另外还有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某事业单位的人员既然涉及到编制,这个企业编制,不是说一般的企业员工所谓企业编制,应该是在事业或者行政单位,但却是。

4、各地一般都有一个部门叫做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编制问题行政编制的话属于公务员了,以前人社局下面有个公务员局,可以管,后来改革后,公务员管理已经归口组织部了行政编制问题,要看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你具体是什么问题;1 经费来源不一样行政编制,是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按不同的种类,由国家财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点不负担企业编制理论上和国家财政无关x0dx0a2 待遇地位不一样这点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一般来说;3企业编制主要有企业正式员工也称编内员工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协议工,工资经费由企业支付4事业编制经费由政府财政划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

5、企业编制通常在事业单位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事业编制无论是从工资福利升迁机会上来看,还是从社会地位上来看,都要大于企业编制3职能职责上的区别事业编制是体制内的,企业编制是体制外的,两者的职能,职责是不一样的企业编制,是指在事业单位中,部分;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一般来说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都有人事档案权,你到档案存放的部门查询,就可以自己是否是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人。

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在哪里的简单介绍

事业单位的会计原则有哪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事业单位的会计原则有哪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的会计原则有哪些,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原则有哪些
  •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哪些
  •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6、在一般会计原则中,事业单位和企业都采用的有哪些?

在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的原则。修订《会计制度》与修订《会计准则》保持同步。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于2012年12月6日以财政部第72号令正式发布,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等基本事项,是制定所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在整个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起统驭地位。修订《会计制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与《财务规则》相协调的原则。《财务规则》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修订《会计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定位与修订《财务规则》相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础和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着力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收入支出科目分类、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等方面与《财务规则》保持了基本一致。

三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更好地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本次修订《会计制度》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修订后的《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分别核算和反映其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要求各项收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财务报表组成中专门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由此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精细、科学,将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发挥更好的基础性作用。

四是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本次修订《会计制度》,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不计提折旧、基建游离大账、捐赠划拨资产不入账、财政投入资金核算不清晰、一些重要业务核算无规范、会计科目体系滞后、会计报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在《会计制度》中引入了相关改革举措和改进办法,从而将大大促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2]

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2]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2]

负 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2]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2]

收 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2]

支出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2]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2]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2]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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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有哪些性质

1、规范性,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使得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权威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国家立法部分,也可以是国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具有权威性。

3、发展性,会计准则具有稳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没有会计理论的指导,准则就没有科学性,没有实践的检验,准则就没有正对性。

事业单位考试资料领取

事业单位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执行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2、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计划,遵守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3、根据原始凭证正确并及时的填制会计凭证,反应内容真实、清楚,手续完备。

4、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保障等。

5、清理往来账目,避免呆账,分析费用账户,提出建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9章4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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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一般会计原则为:

一.企业单位:

1.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3.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4.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5.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6.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7.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8.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9.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10.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1.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13.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14.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二.事业单位: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2.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5.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6.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7.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8.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9.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10.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对于补充问题。

你提到的原则,对于企业单位而言:

1.历史成本计价——上文第5条

2.谨慎性原则——上文第6条

3.配比原则——上文第10条

4.可比性原则——上文第8条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

1.历史成本计价——上文第10条

2.谨慎性原则——上文中没有

3.配比原则——上文第8条

4.可比性原则——上文第3条

所以,历史成本计价、配比原则、可比性原则是两大准则均具有的会计原则。而谨慎性原则,仅适用于企业单位,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材料)

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材料)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2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不可以销毁的。

2、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有哪些,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

3、会计档案中保管期限为15年的有原始凭证明细账记账凭证等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

4、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所属单位 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含文字分析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3年的有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税收会计报表参考资料。

5、另外,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

6、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一提高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程度不够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定要让事业单位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得到应有的强化,这样事业单位。

7、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把档案进行有序化管理,是档案管理的重点,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能有效帮助企业,对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的有序化管理并且,系统提供例如封面背脊目录备考表等表格打印,辅助档案人员轻松地完成对纸质档案的。

8、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15年12月11日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9、A销售家具并负责运输 B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并同时销售移动电话C销售家用电器并负责安装 D邮政局出售集邮商品4根据规定,应当保管15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__BCD__A银行存款账 B日记账 C总账 D明细账5。

10、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

11、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

1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篇2 为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财务科,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科职能为 1认。

13、属于会计档案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每年预算都有两上两下,预算批复是年度预算的执行依据。

14、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按照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第十三条指导和协调驻点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组织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15、有那么一部分学生,虽已在杭找好工作,但不符合进杭落户条件,结果户口落不下来,变成口袋户口如果你不符合进这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在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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