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全解(第二章第一节建设工程许可)
第一节 建设工程许可
一.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1.常规方式: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建及市政项目,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审批。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告知承诺制)。
?全国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特殊方式:开工工报告。
?开工报告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重要项目,具体审批仅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例外】
也有一些工程开工,不实行任何政府审批:
⑴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
⑵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于《建筑法》)
二.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考规划局事业单位看什么书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
1.原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国土局《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说明》
4.《施工合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设计),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2.与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相应顺延。
3.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开工许可的管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 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想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应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两次)。
?中止施工满一年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收回(符合复工条件时重新申请领取)。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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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1%~2%),施工单位(≤3万)分别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持有人)责任】
1.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处理或不予许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责任】
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出单位罚款5%~10%罚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