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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事考试公示【 #医生招聘# 导语】2022甘肃平凉市静宁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选调医务人员35人,报名时间:2022年1月8日至9日, 无 现将招聘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为了进一步优化全县医疗卫生技术人才队伍,解决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足问题,经研究,决定为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选调医务人员3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调范围 全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和各类民生实事项目、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正式聘用人员(现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不得参与选调)。 二、选调人数和岗位见附件 三、报名条件 参与报名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5年以上工龄,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与申报专业一致的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申报疾控中心西医临床和中医岗位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申报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医临床和中医岗位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四)申报护理岗位年龄在40岁以下(198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西医临床、中医、药学岗位年龄在45岁以下(197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在党政纪处分期内的; 3.发生过医疗责任事故或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调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方式 选调采取理论考试、面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40%+业绩考核得分,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择优确定人选。 (一)理论考试 采取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为医学专业知识,满分100分。理论考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核减或取消选调计划。理论考试结束后,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列名次一并纳入)。 (二)面试 重点考查应试者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适应岗位能力,满分100分,答题时间10分钟,由评委现场进行打分。 (三)业绩考核 1.年度考核。自2016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次计1分。 2.荣誉奖励。自2016年以来,因业务工作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卫健委表彰奖励每次计3分,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市卫健委表彰奖励每次计2分,获得县卫健局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荣誉奖励有卫生工作先进个人、优质服务先进个人、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健康扶贫先进工作者、优秀基层医务工作者、优秀公卫工作者、优秀计生服务人员、优秀医师、优秀护士、优秀乡镇卫生院长、优秀护士长等。其他单位表彰、技能竞赛表彰不予计分。同一年度受到多次表彰奖励的,只取分值奖项计分。本项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 业绩考核得分不超过10分。 五、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2022年1月8日至9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填写《2022年静宁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选调医务人员报名表》(附件2),经单位初审后,持相关证件到县卫健局人事教育股现场报名,也可以由单位汇总报名信息,指派专人统一报名。每人仅限申报一个岗位。 2.报名提交材料。报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岗位等级证、年度考核结果通知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填写报名表一张,准备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报名资料装入档案袋,在封面注明姓名、申报岗位、所在单位、证件名称等信息。 (二)资格审核 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报名条件,查验各类证件,核实人员身份,进行资格审核,计算个人业绩考核得分。 (三)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拟定于2022年1月15日上午9:00—11:00进行,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四)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布成绩 面试结束后,计算个人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选调人选。总成绩末位出现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选调人选,笔试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选调人选。 (六)公示调动 拟选调人选在静宁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有关会议审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六、疫情防控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确保选调工作顺利开展,参加考试人员非必要不离静,考试前尽量做到不聚集少流动,避免去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考前2天排查考生行程码和健康码,考试当天在考点门口设置体温检测点,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以及“健康码”为非绿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参加选调人员在报名、考试时应佩戴口罩,保持间隔距离,自觉配合做好身体健康检测,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的,将取消参与选调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022年静宁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选调人数和岗位 2022年静宁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选调医务人员岗位表 2022年静宁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选调医务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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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事考试官网根据以往考试时间推算,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将在8-9月公布,猎考网会根据各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情况第一时间更新,请考生关注猎考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栏目或者本省人事考试网,获得2022年甘肃一建考试报名消息。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20日,请各位考生多关注本省报名地区的人事网报名信息,或者登录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官网:中国人事考试网。查看更多:2022年一建报名入口《点击查看>>2022年一级建造各省报名时间安排》2022年甘肃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时间考试科目11月19日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月20日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他3个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2022年一级建造考试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两科”)。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报考相应专业(即增项)条件。已取得某一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考相应专业(即增项),只需选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增报专业”)。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程2022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发布,教材大纲继续沿用去年的版本,猎考网一级建造师教材大纲栏目为您发布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大纲下载版汇总,详情如下:2022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大纲汇总法规知识教材大纲水利实务教材大纲项目管理教材大纲公路实务教材大纲工程经济教材大纲矿业实务教材大纲建筑实务教材大纲民航机场实务教材大纲市政实务教材大纲通广实务教材大纲机电实务教材大纲港航实务教材大纲铁路实务教材大纲/2022年一建报名2022年一建报名入口甘肃一建报名2022年甘肃一建报名官网热门:2022年一建阅卷已经完成?2022一建成绩什么时候公布推荐:2023一建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一建备考免费资料包备考:历年真题+答案|一建造师复习资料|一建课程免费试听2022年一建备考资料/考试学习包/点击一键领取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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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那就看上面管的严不严啦 这就是官不究 民不查的事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有哪些纪律规定 大专毕业满六年就可以报考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经济师cne163论坛 5.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6.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2]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 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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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事考试网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怎么登陆如下1.首先,打开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官方网站:。2.然后,在首页左侧“在线报名”栏目中选择“全国人事考试”。3.接下来,进入到“全国人事考试”页面,在此页面的右上方有一个“登录”按钮,点击进入到登录页面。4.在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到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的会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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