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中心会计好吗(人事考试中心会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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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中心会计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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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业就业前景非常好,就业率趋近100%。第一,会计学专业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替代性比较小,就业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延伸到各个行业,三百六十行,行行有会计。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社会对会计专业的人才需求旺盛。第三,会计从业人员的薪资待遇比较高。就业方向:(1)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金融与证券投资部门以及三资企业、外贸公司等经济部门与单位从事会计及财务管理(2)会计师——所有企业制和非企业制组织都会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证券分析师——在债券股份公司工作;银行职务——在一些金融机构工作。(3)考取证书:目前国内的会计证考试分为三个级别。第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第二是会计职称证书考试;第三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考试。

人事考试中心会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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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岗位考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测试内容:

1.法律类岗位:法律的基本理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计算机类岗位:计算机软硬件、操作系统、程序设计、常用办公软件的相关知识,多媒体信息技术,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及关键技术,关系数据库的基本概念及应用,软件工程的基本概念、软件分析和设计的基本方法,计算机网络的概念、理论和相关应用等。

3.英语类岗位:掌握一定量的通用词和短语,具备基本的语法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综合应用英语语言知识和基本阅读技能来理解书面材料的能力,具备将难度适中的英语书面材料译成汉语、汉语书面材料译成英语的能力。

4.经济类岗位(含会计、审计、统计和其他经济岗位):经济学、统计学、审计学和会计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运用相关专业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高校辅导员岗位:了解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处理问题能力等。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会计是为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按行业可分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单位会计以及农、林、水利、勘探事业单位会计等。它们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具有进行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职能。为此分设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个会计要素,按会计要素分类设置会计科目,以为会计图形,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运用借贷记账法,实行历史成本模式,编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笔试科目详见《南通市市属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6年上半年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政府人事主管单位的规定,财务会计人员B类一般会考察会计综合知识(就是会计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那些内容再加上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能力测试,财务会计人员A类一般会考察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不过这个各个地方可能会有点小的差别。

参考资料:事业单位会计_百度百科

人事考试中心会议纪要

人事考试中心会议纪要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深入推进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要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试点工作中的政策、程序和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时即定方向、定单位、定职位,学生毕业后一律按报考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不得在服务年限期满前交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培养措施和制约机制,加强录用学员在校期间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确保每位学员通过院校的教育培养,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我省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主要面向我省县(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定向到我省县(市)级法院、检察院的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09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85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6名,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29名;法院系统24名,检察系统17名,公安系统29名,司法行政系统15名;共招收专科生68名,专升本17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招录对象:根据有关规定,试点计划面向驻青二炮部队、公安现役部队、总后青藏兵站部,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公开招录;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和在我省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生)公开招录。 招录条件:考生应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27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试点班,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的专科试点班,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五、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2008年中央为我省政法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和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中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发布此次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由省军区负责统一协调驻青部队(公安现役部队) 的考务相关工作。部队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公告的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推荐人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达不到1:5,形不成竞争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录取。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青海省人事厅网站()和青海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军队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1:3比例确定。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拟进入面试的考生,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藏语言能力测试,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招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考察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 报考专科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时间安排 7月25日,发布招考公告。 8月29日、30日,笔试。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O月中旬,入学。 l2月上旬,各相关部门向省招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总结。 12月底以前,各有关部门分别向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工作情况总结。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门和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有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和政法院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被录取人员到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拟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省公务员管理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层次的满8年,专科层次的满10年,方可交流。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和职位工作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为了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考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招办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按每科50元缴费。参加考试的拟退役士兵不收取报名费,该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政法办[2009]253号)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同时,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省直政法各部门、省公务员局以及省军区政治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O分。 (二)对报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含在州级服务的青南计划)和服务农村、“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加5分。 附:1、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3、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职位计划表 4、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关于成立《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政法办[2009]253号)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委同意,成立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李鹏新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成 员:高 煜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冯锐强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 燕海茂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韩德荣 省编办主任 董开军 省法院常务副院长 马德良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毋法祥 司法厅厅长 任三动 公安厅副厅长 赵海平 教育厅副厅长 程丽华 财政厅厅长 郭莲玉 民政厅副厅长 祁建青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冯锐强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 组 员:高 煜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席思成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 旭 省法院政治部主任 张绍峰 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赵海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肖玉海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长明 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局局长 王小民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任 燕 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 马丽雯 省公务员局处长 张海江 省军区副参谋长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职位表 序号 单 位 (县级公、检、法、司法机关) 人数 培养院校 专业 培养层次 备注 1 西宁市(6人) 湟中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湟源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2 海东地区(14人) 民和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乐都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循化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民和县检察院 2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乐都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平安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乐都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平安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乐都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民和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循化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互助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化隆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3 海北州(26人) 门源县法院 4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祁连县法院 2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刚察县法院 2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海晏县法院 2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门源县检察院 3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祁连县检察院 2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海晏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门源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祁连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刚察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门源县公安局 2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祁连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刚察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海北州公安局西海分局 3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4 海南州(15人) 共和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贵南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共和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兴海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共和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贵德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共和县公安局 2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兴海县公安局 4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贵德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贵南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同德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5 海西州(8人) 天峻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天峻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德令哈市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都兰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都兰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天峻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德令哈市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乌兰县公安局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6 黄南州 尖扎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7 果洛州(10人) 玛沁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玛多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甘德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达日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玛沁县检察院 2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班玛县司法局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事务,司法行政方向 专科达日县公安局 3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业务方向 专科8 玉树州(5人) 杂多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称多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曲麻莱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昂欠县法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法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专科玉树县检察院 1 青海民族大学 检察院业务方向(藏汉双语班) 本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法学) 8月29日上午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8月29日下午 申论 14:00-16:30 申 论 14:00-16:30 申论 14:00-16:30 8月30日上午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9:00-11:30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8月30日下午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人事考试中心会追责

人事考试中心会追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2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二、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6.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相应考试。

(二)符合(一)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属地报名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关于“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的规定,原则上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湖南境内的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不接受外地考生报名参加考试。考生应认真阅读报名条件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的要求自觉诚信报名。

四、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有关规定,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

(一)报名办理和信息核验。已注册和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和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全面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确认自己完全符合后,准确、完整、真实填报相关信息。报名时提交的个人身份、学历、专业、工作单位以及相关工作年限等信息,将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进行在线核查。

1.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的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后,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人事考试机构网上初审通过后方能继续报名流程。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的人员,报名系统将不允许再次修改更换报名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还需到报名地职改部门办理考后现场人工核查,请报考时谨慎选择。

2.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的人员,须由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的,在线核查通过无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原则上不再参加考后人工核查;在线核查不通过或无法核查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后需到报名地职改部门办理考后现场人工核查。此类报考人员,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修改为“不采用告知制方式”。撤回后,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人事考试机构网上初审通过后方能继续报名。一旦操作撤回,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考试成绩合格后,需到报名地职改部门办理考后现场人工核查。

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和撤回修改为“不采用告知制方式”的人员未在报名期间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网上初审的,其报名一律视为无效。

(二)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制。此类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在报名期间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二部进行现场报名。考试成绩合格的,按属地原则再参加考后人工核查。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报考行为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所有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凡有举报的,一一核实、彻查到底。同时,采取一定方式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四)严格失信惩戒。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应试人员信息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或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个人诚信失信记录单》(附件2)放入个人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详细规定和流程,请认真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及湖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专栏的介绍。

由于此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报考告知制,请广大报考人员及时关注各级人事考试网站发布的信息。

五、考后现场人工核查

(一)人员范围。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的人员以外都需参加考后现场人工核查。

(二)时间及要求。根据国家人社部工作安排,考试成绩将于2021年12月底公布。考试成绩公布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附件3)及时公布需进行考后现场人工核查人员名单和相关要求。名单公布后15天内,相关人员根据“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按要求(附件1)携带相关材料到报名市州资格审核部门完成现场人工核查。

特别提醒: 2005年6月前取得的学信网无法查验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考后人工核查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务必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

经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核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7月12日9:00-7月22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中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按照告知制的有关要求注册报考。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网上报考流程

1.新报考人员注册。首次报考人员应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上传照片前,请在湖南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准考证、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上,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白底免冠证件照片(2021年之前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无需更换照片。确需更换照片的,在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经审核工具审核后的电子照片到长沙市湘府中路湖南人才大楼三楼湖南省人事考试院二部进行申请更换),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注册提交24小时后且在线核查通过,报考人员再登录网报系统,在阅读《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并按属地原则选择资格核查的市州。

2.已注册报考人员完善信息。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提交24小时后且在线核查通过,按流程完成报名(报名事项和步骤同上)。

3.在填完相关信息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书》,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不允许代为)。报考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

4.选择报名办理方式。报考人员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报名办理方式,具体要求请见本通知第四条“报名事项告知制”第一项。

5.确认信息和及时缴费。报考人员再次对填报的信息认真检查,确保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完整准确。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信息进行任何修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1年7月22日17:30。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放弃报名。

(二)网上报考注意事项

1.由于报考人员提交的身份、学历等信息在线核查需要一定时间(一般要24小时),待核查结果明确后报名系统才允许继续进行报名操作,请报考人员务必要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

2.如属报考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选错报考信息、未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参加考试、试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复查、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3.为便于报考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报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如果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报考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如密码丢失(忘记),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如密保答案无法找回,请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就近市级或省级人事考试机构申请密保答案找回。

5.在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阅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相关说明,也可拨打湖南省人事考试院或市州相关考试部门电话进行咨询(见附件3)。

七、考试方式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相关信息;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阅卷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

成绩复查申请需在考试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到报名所在地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三)应试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进场签字”栏签名。

(四)应试人员应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索取,考后回收。考试结束后,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

(六)?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八、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21年度我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根据报考情况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9月6日9:00?—?9月10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准考证打印”,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登录后,须使用A4纸张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的标准为:客观题为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元);主客观混合题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元)。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在缴费成功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四)疫情防控

受疫情影响,考试将根据新冠疫情的情况和防控工作的要求,考试现场可能会结合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重点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如对疫情情况发布新的要求,我们将根据情况另行发布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们发布的涉考信息。

1. 考后现场人工核查要求说明

2.《个人诚信失信记录单》

3.咨询电话及网站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关注我们公众号!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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