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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哪些的信息 ♂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哪些的信息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哪些,以及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 3、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 4、处理人事争议的三大问题,你必须知道哦!
人事争议,是指人事主题与聘用单位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人事争议是由于人才流动引起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离职、开除等原因发生的争议。[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离职等原因发生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修订目的 让新变化与现行制度衔接 省区市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现行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在1997年制定的。此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以解决新变化与现行制度的衔接问题。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纠纷处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从而保 证人 事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及时的处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纠纷,维护和谐的人事关系。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争议仲裁发挥更大作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单项改革进入到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经常出现人事关系的变更和解除,由此产生的人事纠纷不断增加。 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相应跟进。这两部法律 法规 明确将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的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 考虑到地方差异,《规定》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案范围 主要适用于五类人事争议 职称评审等争议不在此列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 聘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但《规定》特别指出,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不按本《规定》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规定》实行申请人单方申请制度,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下面来看看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吧。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二、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注意: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一、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1)人事争议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通过概念也得出,人事争议调解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但与协商不同,出现了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教育与疏导,其结果同样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
(3)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诉讼,是指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渠道之间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 ? ? 事业单位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其与工作人员间的聘用关系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人事关系一般是指人事行政关系。所谓人事行政关系,是指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之间,人事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人事行政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那么,它又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何不同?
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1、确定的标志不同
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志为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确定人事关系的现行标志是签订聘用合同。
2、规范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同
事业单位的人员构成相对复杂,一般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的人员构成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按照现有规定,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这类人员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中编制外人员、工勤人员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而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则主要针对于编制内人员以及部分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主要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范来调整。
因此,事业单位在处理人事争议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性质区分与员工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尽不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休假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未做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的性质与劳动者自行商定;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5种具体的情形;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满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时,才能提出与事业单位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2、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事业单位中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旷工
用人单位可订立具体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旷工情形。而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即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内,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4、休假
在休假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人事关系员工的休假进行了特殊规定,且在因年休假发生争议时,不能进行劳动仲裁,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除上述不同外,在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事业单位也有特殊规定,因此各事业单位应当注意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不尽相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亦将人事争议纳入规则之中。据此,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在程序上的处理与劳动争议相同。
在实体方面,当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当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即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如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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