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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规则) ♂
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规则)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规则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 2、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 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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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副职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六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预防、制止单位内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五)加强要害部位管理,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六)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七)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或被批准劳动教养院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八)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
(九)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下列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消防安全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四)密级产品、文件、图纸、资料、印鉴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五)现金、有价证券、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池、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九)检查、奖惩制度;
(十)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保卫工作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其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由单位自行决定,但须向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配备保卫工作人员时应严格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保安人员或聘用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安全防范工作。第十条 单位的保卫工作组织和保卫工作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的领导下,执行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任务,检查落实单位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消除治安隐患。
单位保卫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单位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二)督促单位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五)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六)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时追查原因,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七)协助单位考核、培训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对阻碍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扰乱单位治安秩序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制止,直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处;接到紧急报警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依法处理。
接到报告、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五条 保卫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 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九条 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 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
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怎么写比较好) ♂
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怎么写比较好)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以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怎么写比较好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什么算基层工作经验 事业单位?
- 2、最近打算备考事业单位,但是很多岗位都限制必须有基层服务经验,请问什么是基层服务经验?
- 3、事业单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验是什么?在私企上班算吗?
- 4、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验是指?
基层工作经历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单位)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中央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地(市)直属机关(单位)的人员,在地(市)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同学你好!
国考有不少岗位要求考生具备一定年限的基层工作经验, 一年、 两年、 三年甚至 五年, 其中以两年居多。在报名之前, 我们要把这一概念了解清楚, 否则很容易误以 为自己不符合相关条件而错过合适岗位。
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基层工作经验的范畴:
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 村 (社区) 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 社会 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该基地为基层单位) 参加见 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 曾在市 (地) 级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 也可视为基层工作 经历
。 需要对上述几类经历进行详细说明的是:
①曾经是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 必须是县级及以下机关, 如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身份, 市地级也可以。
②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外企、 民企、 独资、 合资, 包括自己创业的公司。
③社会组织, 除了NGO NPO等, 也包括村两委、 社区、 居委会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 在省级及以上机关借调 (帮助) 工作的经历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 间的社会实践经历, 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由此可见, 基层工作经验的范围十分宽泛,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 岗位要求的是基 层工作的最低年限, 如果你有3年的经验, 要求2年和1年经验的岗位都可以报考, 不 局限于3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岗位。
在私企上班是按照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日期计算的。
其他要求有:1.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6.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方法是:工作经历时间要求截止到2016年4月5日,报考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累计满24个月(起止月可按足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其他工作年限要求以此类推。
基层工作经历指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的是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事业单位有哪些工作经验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事业单位有哪些应缴款项(事业单位应缴款项包括) ♂
事业单位有哪些应缴款项(事业单位应缴款项包括)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有哪些应缴款项,以及事业单位应缴款项包括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应交款项包括什么?
- 2、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 3、应缴财政款是什么科目
- 4、事业单位哪些收入需要缴税
应交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事业单位的应缴预算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事业单位的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的应交税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主要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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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注意: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借入款项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其核算特点: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事业支出;为开展经营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支出。
(二)应缴款项事业单位的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款)、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交税金)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应缴财政款是负债类科目。
应缴财政款是指单位取得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或者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为核算和监督应缴财政款,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应当上缴财政款项的增加,借方登记实际上缴财政款项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交纳的款项。单位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取得或应收按规定应缴纳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时,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资金核算:
1、核算内容:本帐户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代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实际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款项数、应缴而尚未上缴款项数情况。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2、主要帐务处理:
(1)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A、事业单位代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B、实际上缴同级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只要产生了盈利收益那么就需要交税的。一般情况下纯公益的机构不需要交税,但仍以当地的政府政策为准。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是具有公益性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企业绩效工资最主要不同点在于经费来源和保障。企业绩效工资完全取决于企业盈利情况,根据企业的薪酬战略及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而事业单位则不同,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不同类别,其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有所不同,义务教育中小学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但事业单位的创收收入如何规定是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公益型事业单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创收或提供公共服务也高价收费,这就偏离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这些需要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和安排。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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