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民法总则(公务员面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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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面试民法总则(公务员面试范例)

2、公务员面试气场强(公务员面试 接地气的句子)

3、公务员面试气质好(公务员面试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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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的总则编] - 头条百科

一、引言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联合体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已无争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分包商、供应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将简单梳理现有裁判观点,对联合体协议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二点管控建议。

二、裁判观点梳理

(一)共同承包人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终120号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在《联合体协议书》第三条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虽然上诉人主张《联合体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只是针对发包人交投公司。但法院认为上诉方作为联合体的共同承包人,其对于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内部进行追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76号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再审法院认为依据《联合体协议书》第2条、第4条的约定,华硅公司有权在招投标程序以及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代表“联合体”对外签订合同,华硅公司的代理具备合同依据,不属于无权代理。虽然本案中“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无效,华硅公司单方与德铁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华硅公司与唐勇、王善池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均属无效,但不影响川冶设计院和贵冶公司依据《联合体协议书》就“联合体”的对外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外具有相同的权利外观,应对整个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每个成员因完成该项目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相对说

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3民终33号陈平、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虽然是贵州四建和四川林勘院组成联合体,但是与业主方签订总包合同和与陈平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都是贵州四建,四川林勘院并非案涉两份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相应的合同责任应当由贵州四建承担,即本案中提供施工图纸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贵州四建,至于其与四川林勘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审查认定。在(2022)粤01民终14892号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金斯佳洁具(佛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故而民事责任形式应坚持独立责任,即应由行为人独立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联合体各方是否应对下游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珠江总包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其次,珠江总包公司虽然作为联合承包体的成员,但涉案分包工程是其直接对金斯佳公司作出,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仅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除非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应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联合体他方就另一方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涉案分包合同系名城公司与金斯佳公司之间所为,珠江总包公司并非合同向对方,金斯佳公司请求珠江总包公司对名城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并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这种观点认为牵头单位或其他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合同约束力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方,产生的责任不能追及联合体其他内部成员。

三、关于联合体协议法律风险管控建议

(一)应明确联合体连带责任范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联合体内部成员可通过约定内部的职责分工规避对外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内部成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哪些对联合体是有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内部成员是否应承担对外连带责任一方因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第三方向联合体内部成员主张权利的,联合体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通过增加违约成本来限制各方的行为,降低外部责任产生的风险,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顺利进行。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重磅消息一出,瞬间在我的朋友圈炸开了锅。编纂一部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民法典,是几代人的夙愿。这个愿望经过了几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实现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我们的法学悦读活动即将开启,第一个阅读主题为“民法强基”,分四期完成。

选择的书目以及规划的时间暂定为:

第一期(2022年12月1日——2023年1月18日)

主题:强化民法基础

主读:杨代雄《民法总论》

辅读:梁慧星《民法总论》(第6版)

崔建远等《民法总论》(第3版)

王泽鉴《民法总则》(2022年重排版)

第二期(2023年1月20日——2023年3月8日)

主题:掌握请求权基础方法

主读: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2022年重排版)

辅读: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

第三期(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28日)

主题:系统掌握法学方法论

主读:托马斯·莫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

辅读: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以民法适用为视角》(第2版)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6版)

第四期(2023年5月1日——2023年6月8日)

主题:民法应用

主读:待定

辅读:待定

“法学悦读社”会为大家提供电子资料、每周阅读规划、笔记分享、问题答疑与奖励,敬请期待!

正式开始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阅读主题、阅读时间、社群建设、激励措施向大家征求意见,赶紧发帖留言提出你的想法吧[笑][笑]

#历史有知识# 在古代,如果遇到唐山烧烤店事件,围观者以及路人视而不见会怎么样呢?秦朝规定,若路过之人离事发现场百步之内却视而不见,就得受两副铠甲的处罚;汉朝规定,事发地点的邻居若能制止而不制止,则一起抓起来治罪;

在唐朝和宋朝,受害人向邻居求救,如果邻居不予救援,则杖一百;如果邻居听见了动静,就算受害人没有发出求救,那么邻居也要受罚;若是求救了,但邻居里不能及,那么要向官府报信,若不报信则会受罚。

当然古代朝廷也不是只规定让人担负见义勇为的责任,还会给予奖励和免除见义勇为造成的过失。

比如早在周朝就规定,若遇见有盗贼、危害他人安全的事发生,将其杀死无罪;唐朝规定,路人即使与被害人无任何关系,可将施暴者扭送官府,若对方反抗或逃跑,则格杀勿论……

而在明朝,大明律不但保护见义勇为者,还给予奖金,而且还会根据案情,归授予见义勇为者官职。

唐山烧烤店中之所以没有男人上前解围,大概是担心自己会担责任,比如把见义勇为者一起拘捕,一起以闹事、打架定性,甚至还会被判赔偿,毕竟类似南京彭宇案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知道这类往事的男人们自然就不敢上前了,而女性则不会有这种处罚。

所以说法规的定性,会影响人们的行为。

据《六韬·赏罚》一节记载:周文王问姜太公:“赏所以存劝,罚所以示恶。我想通过奖赏一个人以激励一百人、惩罚一个人以惩戒众人的目的,该怎么办呢?”

姜太公说: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闻见,则所不闻见者莫不阴化矣!

就是说规定的赏罚一定要说到做到,那么久而久之,没受过赏罚的人,慢慢地也会从思想上受到影响。

因此不是在场的男人们不出手,而是被以前的事儿搞怕了。虽然现在新的民法总则已经对见义勇为者做出了法律保护,但大家还受以前的惯性影响,还没改变过来,甚至还不知道这样的新规。相信给大家一段时间后,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一定会恢复过来[作揖][作揖]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在司法中的适用

【导读】民事主体有权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完全没有边界限制,“权利不得滥用”,如果通过行使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注:该条沿自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案号】(2019)渝01民终10630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未及时行使扣划保证金权利,造成借款未及时还清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债务人逾期后,银行虽具有扣划担保人缴存在银行指定账户保证金的权利,但在发现债务人逾期后,就应当及时按约予以扣划,否则,因其拖延扣划而诉请计算的该期间段内的罚息、复利,构成权利滥用,不能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

(2)案号(2019)鲁0481民初3095号:针对共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仅选择个别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柴某的前妻杨某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表示不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该行为意在免除原告同胞姐姐杨某的还款责任,间接加重了被告柴某的还款责任,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滥用,故酌定被告柴某偿还欠款的50%。

另:(2021)鲁1524民初2529号案,本院认为,针对类似情况,法院也认定,被告于某前夫的父亲刘某虽有权就案涉夫妻共同债务仅向于某主张权利,且于某承担责任后可向其前夫追偿,但原告刘某的该主张加重了于某还款负担,属于权利滥用,故酌定被告于某偿还欠款的50%。

(3)(2018)赣民终403号一案 :银行在借款人已违约且发生经营危机的情况下仍继续向其发放贷款,损害第三方抵押权人利益,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依法应遵循谨慎经营规则,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于2015年1月已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且发生经营危机,之后虽归还7000万元借款,但银行在其不符合发放主体条件的情况下,本应按合同约定拒绝借款人新的7000万元提款申请并解除合同,但仍于2015年7月向借款人再次发放7000万元贷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只能由借款的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行使所谓的“权利”,继续发放案涉7000万元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抵押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权利滥用,故最终判决抵押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责任。

(4)案号(2019)湘01民终8196号案:对于整体出租的房屋,个别业主/承租人行使权利导致损害其他多数业主/承租人权利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储某作为涉案门面的所有权人,虽从其个人物权的角度来看,其应享有要求恢复门面原有墙体结构的权利,但涉案门面所在商业市场经整改后进行整体租赁多年,维持了较好的经营秩序,维护了大部分业主的经济利益。得丰公司整体租赁经营协议到期后,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表决同意延续整体经营,现正常对外营业。如储某主张行使要求恢复门面原状的权利将导致商业市场因无法继续整体经营而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应驳回其请求。

(5)案号(2018)沪0113民初2244号案:个别承租人行使权利导致损害其他多数承租人权利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对于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有边界,被告应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行使权利。本案中,系争房屋所在大楼如经改造,整体品质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包括被告在内的承租人也无需出资,现原告已与该楼除了被告之外的其余25户签订了综合改造协议书,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履行合同协助义务,配合综合改造项目的实施。

综上,可以看到,如个别业主/承租人“任性”行权的行为客观上将损害其他其他多数业主/承租人权利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基于保护多数人权益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引用民事权利不得滥用规则否定其行权主张。

(6)案号(2019)苏05民终7179号案:未经催告就解除租赁合同,且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承租人如未能按期足额给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在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租赁关系而承租人仅存在一次轻微违约即逾期5天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结合出租人具有造成承租人违约假象以达到解除合同并顺利完成案涉租赁房屋拆迁的主观目的,以及合同解除后果即剩余3.5年租期提前终止与承租人违约程度相比显著失衡,出租人完全有条件选择不会对其显著增加负担且能照顾对方利益的方式以实现租金债权,出租人未经催告而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系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转自:金陵民商法苑

案例评析:小产权房的命运(买卖合同无效)和相关试点以及变相的租赁关系。

《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合同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2017年9月版?第39页?观点编号17摘录如下:

关于民法的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10条则删除了国家政策,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司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国家政策的出台既可以形成社会行为的引导,也会在相关领域通过配套的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样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目的同样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有很强约束,如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房屋限购问题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政策性房屋的概念,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公务员面试气场强(公务员面试 接地气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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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简单只要埋头苦干就行 学文要文彩飞扬 能说会道 气场强大 需要面试

都是35岁是个槛,今天面试一个39的技术经理,气场强大,不懂也能说个123来,我说要不上机考一下,结果5分钟不到,说我忘了,不考了,开价3万。你说啥呢?

公务员面试气质好(公务员面试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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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司面试了几个模特,这个各方面还不错!

身高1.65米

体重44公斤

三围83、63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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