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云招考公务员(2023年贵州招考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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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贵州税务公务员(贵州税务师)

2、贵州紫云招考公务员(2023年贵州招考公务员简章)

贵州税务公务员(贵州税务师)

贵州税务公务员(贵州税务师)

贵阳4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贵阳#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共计有45家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5万多元)至1200多万元(税额160多万元)不等,例如:贵州长某某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08月至2021年0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5份,金额1249.58万元,税额162.4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均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贵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1.3.简要案情:贵阳A公司法定代表人木某某为了公司少缴税款,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92725.63元(其中税款158772.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木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花检公诉刑不诉〔2019〕253号)

2.3.简要案情:贵州A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排娄某某通过肖某、包某从他处购得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3316382元,税额481867.4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0〕44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了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5份,票面金额445万余元,税款72万余元,价税合计517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观检刑不诉〔2019〕440号)

4.3.简要案情:马某某通过他人,为贵州A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由贵州B商贸有限公司所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52923元,税额共计:108401.8元,价税合计:661324.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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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183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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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共有183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19万多元)至2900多万元(税额380多万元)不等。例如:贵州串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23日至2021年02月24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金额2998.99万元,税额389.8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案情概要:张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为1709401.76元,税额为290598.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059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补缴了税款并符合现今开展的保护企业家的专项活动精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观检刑不诉〔2019〕440号)

简要案情:马某某通过他人,为贵州A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由贵州B商贸有限公司所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52923元,税额共计:108401.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未能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应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案例一: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2328刑初29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开税款数额为1623734.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其余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缴纳了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祝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祝某某积极主动归案,归案后积极缴纳税款及罚款,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周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黔2322刑初209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55208.04元,并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孙某某共谋,并将A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提供给孙某某,用于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好处102400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应依法追缴,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缴纳了部分犯罪所得,可对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考虑周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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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紫云招考公务员(2023年贵州招考公务员简章)

贵州紫云招考公务员(2021年贵州招考公务员简章)

都说现在的女孩子现实!我表姐的女儿给出她的正确三观,作为长辈我也是特别佩服,表姐还是很不甘心,跟我们几个姐妹提过几次,我们都安慰她让她放弃不要干涉女儿的婚姻,女儿有自己的想法,想法也没错,就不要去懊恼!

表姐夫妻两个人都是正规双职工,县城2套房,女儿大学毕业找了点关系进了县城一所中学教书,女儿今年26岁,青春年少的初中女老师,在当地还是蛮吃香,过年期间介绍的人不少,条件都比较优秀,表姐跟她女儿看重其实两个男孩,两个男孩子都是29岁,都有正式工作,表姐的女儿目前跟这两个男孩子都在联系,也见过面,男孩子都有交往下去的想法,这两个男孩的条件区别:一个男孩家里条件特别好,在县政府上班,不知道是不是公务员,男孩的妈妈是个医生,爸爸也在政府上班,听说县城房子几套,省会城市也有一套房子,条件算是不错的,另外一个男孩子父母在镇上,男孩爸爸是镇上中学快退休的老师,男孩的妈妈无业,男孩现在在县城的重点高中教书,研究生毕业,县城刚贷款买的房子。这样条件一比,表姐立马偏向政府上班的男孩子,天天在女儿身边嘀咕政府男孩子好,以她过来人的想法跟女儿说,希望女儿选择条件经济好点以后不受难,但是事事恰恰相反,上个星期表姐的女儿选择当老师的男孩子,拒绝政府上班的男孩!表姐开始不淡定,感觉想不通女儿在想什么,这几天表姐一直跟女儿生气,表姐的女儿实在受不了,刚跟我们几个姨妈说了关于她的选择,让我们几个长辈听听。

表姐的女儿跟我们说:她两个男孩子都见过,也都聊过不少,政府的那个男孩子从小到大的路都是他父母选的,上什么样的学校,读什么样的专业,找什么样的工作,都是父母安排的,那个男孩子说厌烦政府上班,想换工作,但是害怕爸妈,害怕出去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每天无所事事,喜欢玩游戏,家里买房开支所有的一切都是父母在管,他只负责玩吃上班。另外一个男孩子工作是自己找的,他妈身体不好,读完研究生选择回县城工作,跟父母近,家里房子首期贷款是父母出的,但是月供是男孩子自己在供,男孩在高中教书也比较优秀,现在是高中班主任,生活也是安排的井然有条,而且高中当老师经济也不差,不存在结婚后受苦。表妹的女儿大概跟我们几个说了状况,她说她不喜欢妈宝男,不喜欢啃老啃得这么安逸。

我们几个姐妹听到她的想法,感觉真的很意外,现在这样的女孩子太少了,90后的小女孩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认知,我们几个老表都全着表姐,觉的她女儿说法想法都是对的,没必要干涉女儿自己选择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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