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能考公务员吗(缓刑的人可以考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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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缓刑期报考公务员

2、缓刑能考公务员吗(缓刑的人可以考公务员吗)

3、缓刑还能做公务员吗(公务员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

缓刑期报考公务员

缓刑期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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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能考公务员吗(缓刑的人可以考公务员吗)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妨害公务被判刑

2022年4月12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妨碍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梁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服从判决。

事情发生在,2022年1月21日晚21时许,梁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疫情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期间,在已签署集中休整医学观察报告书的情况下,明知不能擅自离开隔离房间,仍不遵守防疫规定,离开隔离房间并越过隔离警戒线试图离开隔离点,被正在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工作人员廖某、蒋某劝返,但梁某借着酒劲不听劝阻仍要强行离开。在劝阻无效后,工作人员蒋某依法对梁某采取控制措施,梁某强烈反抗,并在蒋某左侧大腿咬了一口。经鉴定,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梁某被传唤至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蒋某损失,取得了蒋某的谅解。#春日记# #春日生活打卡季#

#天津头条##天津抗疫日记#

天津最新消息

天津4月20日上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某某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疫情期间能不添乱的就不添乱,真是不知道说啥了活该。

#天津头条#

天津最新消息

天津4月20日上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某某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疫情期间能不添乱的就不添乱,真是不知道说啥了活该。

#云公民贪4.6亿获死缓#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减刑。这就是对于副部级贪腐分子云公民最好的刑事处罚。4.6个亿,真是贪的胆大妄为,贪的肆无忌惮。

云公民曾经担任过内蒙古副主席,山西省委副书记,神华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华电集团总经理,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亿余元。

虽然他已经70岁过了,但是这次判决并没有给予其任何的活着出狱的机会。如果能在判决中写明,不得保外就医,那就更好了。这种人真是死不足惜。虽然其认罪伏法,但是也绝不能轻饶了他。

反腐行动要持续深入,不能放松。不能让这些所谓的公务人员,最后变成了利用职位,吸取国家财富的蛀虫。为这个判决点赞,云公民没有提出上诉,也表示认罪,那么一审判决有可能就成为终审判决。头条热榜

“我没犯法!你们要是跟我来粗鲁的,我就跟你们拼命”河北抚宁,男子徐某骑摩托车在村路拉横幅,阻碍交警大队的民警执行警卫任务。

在民警上前拦阻时,徐某骑摩托车故意撞向民警。并拿石头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法院: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件来源:抚宁县人民法院】

【@黑白正法 】

据了解,徐某本是某村的村民,因维权问题多次找领导反应,但却未得到解决。

基于此,徐某便带上信访材料和条幅,骑上摩托车,准备在路口拉上条幅,正好碰到了,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

几位民警,看到徐某正在打开条幅 上面写着:“民告官被当地政府打断腿,公安局不查案涉黑”的内容。

由于徐某拉条幅的行为及条幅内容,会阻碍其交通和妨害治安管理,民警告知徐某让其拿走。

但徐某不听,反而情绪激动,竟骑摩托车向民警撞过来,所幸其中之一的民警闪躲及时,仅受点皮外伤,无伤大碍。徐某却弃车想要逃跑。

见此情形,民警们意图将其控制,但奈何徐某挣扎反抗激烈,在追赶中,徐某跳下在一处大桥旁,拿起两块石头,试图攻击追赶上来的民警。

并用言语威胁,称民警若强行上来,就要和其拼命。无奈之下,民警只能在原地稍停片刻,等待时机。

在支援的民警先后到达时,找准时机一起将徐某控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公务。

本案中,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自己明知是警察,而故意做出对其执行公务阻碍的行为。

通过徐某骑摩托对民警的冲撞,及言语威胁和拿其石头准备对民警的攻击。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徐某的律师辩称:徐某是初犯和偶犯,且缘由是因徐某维权问题,多次找领导,却长期得不到解决。才导致徐某作出出格的行为。

所幸造成的后果较轻,且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徐某最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

欢迎关注@黑白正法 ,观社会百态,知法律真理,让我们卑以自牧,含章可贞。读者朋友们,你们有什么想说的,欢迎评论区留言。

天津西青区一女子疫情期间妨害公务,获刑十个月

4月20日上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某某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吕某某因擅自使用现场工作人员的消毒用品而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在李某某等工作人员规劝吕某某离开时,吕某某拒不配合,并徒手将李某某面部、手部抓伤。经鉴定,李某某面部划伤累计5.1cm,为轻微伤

交警轻微伤获赔143万构成欺诈吗?妨碍公务罪成立吗?以欺诈起诉返还背后有何深意?

2018年10月18日晚8时30分许,民营企业主武先生在属下康某某、荣某某的陪同下回到小区,看到警车停在自己的停车位,在要求挪车的过程中,和警察发生冲突,导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指导员王某某受伤。#交警被打获赔143万 法院判返还#

事后武某非常后悔,通过中间人传话,王某某需要到北京进行韧带重建手术,向武先生索要143万元的赔偿,并出具了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谅解书。2020年,武先生被检方以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此时武先生得知,王某某没有遵守协议约定,一直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王某某在8年前便有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及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预交3万元预约了手术的事实。

本案第一个问题,武先生等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吗?

本案发生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发布,因此以暴力阻碍警察办案还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自2021年3月起,增加了袭警罪。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碍公务罪要具有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件。本案中武先生等人的确实施了暴力,但是否具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件呢?本案的起因是因警车在非工作时间占据了武先生的停车位,因停车位产生的民事纠纷,虽然警方此番是为查套牌车辆执行公务,但是该公务并非针对武先生等人,在停车纠纷发生时,王某某穿警服、未戴警帽,也未说明执行公务的事实,因此,以妨碍公务罪追究武先生的刑责有待商榷,检方的公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不得而知。

本案的第二个问题,欺诈理由不成立,王某某可能逃过了刑事处罚。

武先生说,其认为王某某受伤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二级以上,直到2020年2月8日,通过阅卷才知道了王某某仅受轻微伤。而且其韧带伤是旧伤,非本次伤害所致,因此武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王某某的和解协议,返还143万元,一审人民法院支持了武先生的请求,但理由不是欺诈,而是重大误解。

武先生以欺诈为理由,可能有更深的含义,如果本案欺诈成立,143万的数额,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无论是民事法律上的欺诈还是刑事法律上的欺诈,其行为特征均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知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刑法266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能不能认定为欺诈呢?武先生此前认为王某某的伤是与其冲突造成的,并认为手术加后期康复花费较大,也为了王某某不再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而同意支付143万元的赔偿。要想确定是否受到欺诈,应该首先计算王某某韧带重建手术及后期康复包括伤残等级正常应该赔付多少。

通过网络查询,最严重的韧带损伤重建手术费用在3万至6万,伤残等级可能为9级或者10级,术后康复最长3个月基本可以恢复到术前状态,因此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等总计赔偿40万至多不少。武先生不可能不对该病进行了解,其支付143万元的目的除了有可能认为对方伤情较重外,更重要的是想免除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而后者应该是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因民事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会认定为有效。而通过民事协议逃避刑事法律的处罚和制裁并不会产生真正的法律后果,因为刑事处罚是国家公诉案件,不以被害人是否追究为前提,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公诉机关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武先生等人应该知道如此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认为法院没有认定为欺诈是正确的。

司法实践中,一些可能被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谅解起到关键的作用,被害人以此为筹码向嫌疑人、被告人索要巨额财产,有些已经完全超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承受能力。有人说,这不是敲诈勒索吗?但在法律上并不能以此进行评价。

虽然获得被害人谅解是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但并非绝对。如果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虑犯罪起因、情节、危害表现等,依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依然可以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有相关的案例。

您对此事怎么看?请留言分享。文明发声,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我是梅律师,梅律说法,说法不停。

最近临沂日报报道了一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下面是具体情况。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小区业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抓获付某立(男,36岁)、杜某超(男,41岁)等7名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9月16日晚,兰山区柳青街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9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兰山分局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立、杜某超依法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刘某、张某等5人进行批评教育。

_________

这个案子应该来说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在评论中发现两个律师,尤其有一个还是公职律师的评论,让我无法淡定,律师?

一位律师是这么说的:成立业委会是民事行为,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无效,不会构成犯罪。

一位公职律师这么说的;总不能任由黑物业欺负业主吧?我觉得行政处罚比较合适。

的确成立业委会是民事行为,但是两位律师恐怕不知道的是业委会是属于社会组织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发[2017]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同样的我想问下@太行观点你凭什么说物业就是黑物业?凭什么就说任有黑物业欺负业主?你是公职律师吗?@河南司法行政在线

再看第一位律师@李思雷律师,刑法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再看这几个人第一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手段造成人员大量聚集,在执法部门介入了后不服从管理,煽动业主聚集挑衅。两位律师尤其是那位公职律师,这还构成了以下条件,当然要看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以上行为一旦被认定,不得适用缓刑。

什么人都能发起成立业委会?

缓刑还能做公务员吗(公务员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

缓刑还能做公务员吗(公务员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

对于廖主任的问题,当地已定性了。一是严重违纪 已处分了。二是严重违法,这是由司法部门处理。以前对于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是在法院判刑后,再开除公职。判缓刑的还可单位留用工作。后来听说缓刑的也要开除。不知道现在是不是判刑后再开除。

【公职人员在职务犯罪中具有哪些情节,即使量刑在3年以下,也不适用缓刑】

很多时候当我们被判刑不可避免,那我们都希望自己能够判的轻一些,服刑的时间短一些,能不进去服刑就不进去服刑。虽然愿望是美好的,但是能不能达成我们的心愿,还是根据每个案件不同进行分析。

但是有一部分案件,因为被调查人自身的原因,适用缓刑变的不再可能,即使你涉案的数额不算太大,却因为有其他的情节,法律上把你适用缓刑的路堵死了,我们要知道有那么情节会导致后续对自己的处理不利。

按照2012年两高出台的一个适用意见里面列举的情节。这里面有9种情况下不给适用缓刑。首先就是被调查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人缺少悔改的主观意图,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是不能给其从轻处理的。

其次就是没有退赃的或者把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这一点很重要,也有很多被调查人家属问过,自己不配合退赃会不会从重处理,重不重不好说,反正你不退赃,基本上是不会给你缓刑的,你只能去监狱服刑,体会铁窗岁月。

另外就是把收来的钱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赌、嫖或者放贷以及其他违法的一些事情,这就是赃款的去向。你收钱本来就不对了,还用收来的钱办坏事,肯定要对你严格要求,去里面反省一段岁月。

第三就是在共同犯罪中情节比较严重的主犯。什么是职务犯罪的主犯,也就是看搞钱是用的谁的岗位职务便利,这个人就是主犯,对于这个人一般是不给缓刑的,带头做坏事,放出去还得了。

第四就是有数个职务犯罪并罚或者一罪处理的。最常见的就是收钱办事,办的事情违反规定,还造成损失。比如一些监管部门收钱对于违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个时候违建倒塌了,造成人人员伤亡,这里面既有受贿又有渎职,数罪不可缓刑。

第五就是曾经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被处理过的,这里的职务违纪违法不仅是指经济类的,其他的也算,也就是你曾经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被处理过,现在又职务犯罪了,那么对不起,你就属于屡教不改,这次也不能信任你了。

第六就是你贪污或者挪用了特定款物,而这些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这种钱都拿,性质过于恶劣,这属于前方吃紧,后方紧吃的情况

第七就是在受贿中有索贿情节的,也就是主动给人家要钱,不给钱就刁难人家,这是索贿。对于那么虽然主动提出要钱,但是对方也有给钱的意思的,这是双方协商的过程,不构成索贿。

???

??? 第八个就是在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比如在郑州洪灾过程中,不正确履职的,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南京禄口机场相关人员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些人都不能适用缓刑;

?

?第九个是兜底条款,也就是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比如累犯,这个是常见于行贿罪中,很多老板以前被处理过在,这次行贿被抓,构成累犯,这个也不能适用缓刑,另外就是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也是常见于行贿人,刚被处理过,上一个犯罪是缓刑,这次又被抓,肯定不能缓刑了,还要数罪并罚。

以案普法:

广西一官员醉驾致2死获刑3年,申请缓刑被驳回。广西百色,德保县政协副主席廖亚兵在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廖亚兵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以“醉酒驾驶行为降低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政府的行为”,驳回其请求。

#广西一官员醉驾致2死获刑3年,申请缓刑被驳回#

【在线看法】

国家机关官员在工作期间饮酒,本已违反工作纪律,却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还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不但违纪而且违法犯罪。

县政协副主席是副县级领导职务,其还曾担任过其他县副县长一职,是当地四大班子成员之一,地位显赫,却没有守纪律,最终酿成大祸,被判刑刑罚,同时被开除公职。

廖亚兵醉酒驾驶机动车,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廖亚兵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规定导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之一。所以廖亚兵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廖亚兵在现场等待处置,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廖亚兵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

在这起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廖亚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酒精含量为111.74,虽然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法律并未规定将醉驾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情节在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时需做出考量。

该案一审宣判后,廖亚兵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请求适用缓刑。

其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显然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判处三年是已经做过考虑。

其提出请求适用缓刑,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缓刑,必须达到以下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是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该案中,根据以上分析得知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不属于适用缓刑要求的情节较轻的条件,而且作为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醉酒驾驶,降低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会做出错误的示范,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也不符合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要求,故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醉驾入刑多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深入人心,廖亚兵作为领导干部,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终身陷囹圄,也是咎由自取,大家引以为戒,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在线看法# #普法行动#

大家怎么看这起案件,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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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在线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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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老赖一般不会开除。开除公职属于比较严重的行政处分,通常只有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才会处以该处分措施,严格说老赖行为并非违法违纪,而是个人道德问题,通常是不会采用这么严重的处分。当然在老赖被执行的时候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的,会被判处刑罚,通常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会被开除。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

江苏灌南县副总经理孙某被曝:借钱不还,肆意拖延

据家主江苏省灌南县五队乡四队村蔡先生反应称,2021年3月2日,灌南县客运站副总经理孙某以急用为由向其借钱,随后蔡先生通过微信向其转款6000元。2021年11月14日,孙某又以转一下贷款为由,向蔡先生借款32万元,并说明约5-7天左右款回款。蔡先生陈述说其家父出车祸找他帮过忙,没多想,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孙某32万元。

蔡先生陈述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到了还款日期,孙某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

据向法律认识了解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蔡先生认为孙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多单位和组织反应,但都未收到答复。蔡先生现在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将孙某诉至相关单位,请求相关单位支持蔡先生诉请,也恳请相关单位关注此事,尽快解决其遇到的困境。

缓刑是怎么服刑的?(二)

严管人员,每个月要交一次思想汇报,而普管人员没两个月交一次。

有事要离开所在区域,必须请假。一般是不准假的,除非是直系亲属有重大变故。

我母亲在焦作,中风卧床多年,我每个月要去探望母亲,去之前都要请假。目前因为疫情,也不准假了。

除了活动范围受限以外,日常生活工作还是很自由的,没有更多限制,比住监狱好多了。

以前的社区矫正比较乱,各省的规定都不一样,甚至省内各市都不一样。2020年7月1日颁布了《社区矫正法》,才基本统一了起来。

千万不要犯法,一单受到刑事处罚,就算是缓刑,今后很多工作就不能做了,比如律师、公证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等。而且子女也不得考公务员,不得从事军警工作。

河南商丘,男子李某是一名公职人员,他在父亲生病后,通过某平台,以一千多元的价格买了一只乌龟,为父亲祈福。不料,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就传唤了李某,并以李某买的乌龟是国家保护动物,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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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父亲多年前,不幸患上了脑梗死,虽然了做了手术,但效果并不理想,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在为父亲祈福的过程中,萌生了养乌龟的想法,乌龟代表长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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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某通过某平台与卖家取得联系,卖家说,他现在没有条件继续饲养手里的乌龟,希望给乌龟找个好主人,紧接着,双方达成合意,李某以1100元的价格,将乌龟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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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将乌龟买回家后,精心饲养,并查询了乌龟的情况,发现他买的龟种非国内所有,是国际公约里列举的一种陆龟品种,公安机关得知后,传唤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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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明,李某饲养的乌龟系赫曼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了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蚂蚁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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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养乌龟这事,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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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公职人员,虽然法院最后宣告了缓刑,不用坐牢,但李某被判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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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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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触犯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故意犯罪,又被判了有期徒刑6个月,所以李某所在部门,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开除了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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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作没有了外,李某表示,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妻子和他大闹了一场,最后和他离了婚,而他两个孩子,刚刚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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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一个怎样的罪名,李某为什么会被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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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罪名。该罪的射程范围很广,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本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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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品二字,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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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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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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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李某查询了乌龟的情况,知道他买的龟种非国内所有,是国际公约里列举陆龟品种,但李某辩解说,他不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从情理上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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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实践中,只要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不需要认识野生动物的具体品种,便视之为主观上认识,所以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李某的行为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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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我们在平时生活中,还需要注意三有动物,比如麻雀、青蛙、壁虎等等。

非法买卖、捕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非法买卖、捕捉三有动物,达到一定金额的,同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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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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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了还是重了?

浏阳廖勇打人事件处理结果来了: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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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这个处分对公职人员来讲已经很严重了,就差开除了。廖勇的官路也走到头了,他以后的路也不会太顺遂,现在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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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为什么不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会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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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纪委给廖勇等人的定性是严重违纪违法,并没有说是犯罪,因此不会进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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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件事后,廖勇的名声已经烂透了,以后也没了嚣张的本钱,希望他他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真心为老百姓服务,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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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国家公职人员要时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人民至上。

#湖南街道主任廖勇打人被开除党籍#

湖南郴州,罗女士爆料,自己的丈夫是某法院的一名司机。丈夫不仅出轨好多年、家暴,还带小三开车顶行她10公里。此前因家暴被行拘10日罚款500元。

5月20日,罗女士在街头再次被丈夫摔打,造成3颗牙齿外伤性脱落、轻伤二级。此外,罗女士还称,丈夫只是一个司机,但工作证显示是法警,是假证。

目前,罗女士的丈夫已经被刑拘。罗女士称对方正在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她坚决不同意。当地纪委回应称,如果罗某的丈夫是公职人员,将依法处理。

细思极恐啊!这罗女士结个婚,好像一场恐怖旅行。家暴、出轨、当街殴打、被开车顶行10公里,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吧?一个法院的司机,就这么牛气哄哄,如果身居要职,那还不飞上天啊?这男的,实在是渣王本渣啊!

老天欲让人灭亡,必先让其疯狂!

罗女士的丈夫家暴,曾经被行政拘留10天,但他却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罗女士更狠了。终于,把罗女士打成轻伤了,刑拘了。

根据《刑法》第234条,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罗女士被打成轻伤,罗女士的丈夫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罗女士丈夫带小三开车撞罗女士,罗女士趴在机顶盖上被顶行10公里,又该如何定性呢?

具体撞人的细节,还需警方调查。如果男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则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此外,罗女士虽然遭受家暴和出轨,但尚未离婚。一旦她丈夫被判刑或认定其有多次家暴,只要她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第一次就会判决离婚的。

而且,因为她的丈夫有家暴、出轨等严重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罗女士也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关于罗女士丈夫的工作证是法警的问题,也需要调查。如果弄虚作假,也要承担责任。而且,此前他因为家暴被行政拘留10天,如果是公职人员,法院难道没有对其进行处分吗?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这下,罗女士的丈夫不仅要被判刑,工作也会丢掉。这就是违法犯罪的代价。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警方回应女子遭丈夫开车顶行10公里# 头条热榜#郴州头条# #头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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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男子廖某是县政协原副主席,其因醉驾导致被害人黄某、赵某2人当场死亡,而廖某也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来,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进行改判并适用缓刑。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廖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醉驾行为不仅降低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更损害了政府形象,若对廖某适用缓刑,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廖某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源:澎湃新闻)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查明了廖某具有以下事实和情节:

①事故发生后,经血液鉴定,廖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74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并且,经事故认定,廖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②廖某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对此,有很多网友对廖某因醉驾导致2人当场死亡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感到不解,甚至有网友还认为廖某的刑罚至少在7年以上或者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判处。对于该疑惑,且听笔者细细分析:

1、廖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经酒精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达到了111.72mg/100ml,毫无疑问,该行为已经超过了醉驾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1款的规定,依法需要承担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同时,廖某因自己的醉驾行为导致2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又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应当以廖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廖某的行为为何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其实跟这几个罪名的性质有很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既然是过失犯罪,那就要求行为人的主观上不能有犯罪的故意,只能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如果廖某在醉驾后对造成黄某、赵某2人当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没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2人死亡结果的故意,仅仅只是在醉驾后因自己的一时疏忽或者轻信自己的醉驾行为并不会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廖某的行为只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能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责,否则会与《刑法》所要求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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