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发现申报的社保扣费已过期,需要进入社保操作平台,申报欠费补交,生成缴费认定单,再返回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扣费该所属期社保。
#武汉疫情# ?尊敬的纳税人缴税人:
? 江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于2022年11月28日(周一)恢复对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优先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 APP、“武汉税务码上办”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税费业务。在“非解除办税”中,如有困难您可拨打 85565507 获取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
? 2022年11月28日
?
?江汉税务大厅(香港路)恢复办事了。在去工商局和税务局和社保局等相关政府机构办事之前,打个电话询问一下今天是否正常大厅办公,免得白跑。
武汉7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武汉#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查询”栏目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安信信息,其中,武汉市有73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处以行政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税额13万多元)至2亿多元(税额3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两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武汉市嘉某某媛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08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48份,金额23155.27万元,税额3010.18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21.7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331.9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560.6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武汉生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01月01日至2016年05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83份,金额9427.03万元,税额1567.9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21份,金额22522.53万元,税额3828.8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567.9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617.9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虚开税额3000多万元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是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青检刑不诉〔2019〕21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83538.82元,税款259146.6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罚款;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2.3.简要案情:牛某某经他人介绍,购买与A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北京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26088.95元,合计税额174435.05元,价税合计12005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酌定不起诉。
3.1.案例三: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3.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缺少进项票抵扣税款,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29678.00元,后A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人民币774397.7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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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已经开始正式缴费了。具体时间:2022年9月7号――2022年12月31号。
具体费用金额是350元每人每年。
缴费渠道:线上有鄂汇办APP,楚汇通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渠道有:报税大厅和银行代理收费(一般都是邮储银行)
另外,像乡镇农村缴费,一般都是集体代收。
大家一定要在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不要逾期。
举个例子: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
如果你是本地居民,漏交可以随时补交,缴费后第二天就可以生效。
但是,如果你不是本地居民,却购买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如果欠费,补交后需要经过7个月后才能正式生效。
这7个月的时间里,如果生病住院,都是不能报销的。
赶紧缴费,不要拖。免得忘了缴费,错过时间,误了报销的大事。
神农架林区税务局致全区纳税人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8日 16:57 来源: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湖北省税务局相关工作要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将于2022年4月28日起实行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晰征纳双方权责
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责进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要求实施的税收管理事项一律取消,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实行“无风险不打扰”,对无风险纳税人税务机关避免不当打扰。
二、调整税务机关管辖范围
第一税务分局(征收服务分局),负责全区税费征收和办税服务工作,负责直接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从税源管理部门前移的税费事项。
阳日税务分局(风险管理分局),负责实施中、高风险任务应对工作;负责一般纳税人注销、税收清算等高风险事项工作的办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负责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等其他重点事项。
松柏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分局),负责松柏镇、阳日镇、新华镇和宋洛乡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的税费管理和低风险事项应对。
木鱼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分局),负责木鱼镇、红坪镇、大九湖镇和下谷坪土家族乡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的税费管理和低风险事项应对。
三、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
取消全区所有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各纳税人只按管辖范围对应到相应税务分局,各税务分局内组建不同管理团队,按照事项进行团队化管理,实行税源管理由“固定管户”向“团队管事”转变。
四、集中涉税事项受理
1、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全部由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2号(行政服务中心对面,工作时间:夏季08:00—11:30,14:30—17:30 ?冬季08:30—12:00,14:30—17:30)。
2、如果您有税务咨询业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专用税企联系QQ群,群号50699596;
(3)专用咨询电话:0719—3312366;
(4)向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直接咨询。
改革期间如对您办理税费事宜造成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鄂州6家汽车销售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侦查
#鄂州#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鄂州市共计有6家汽车销售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的税款金额从1万元至70多万元不等。例如:鄂州市胜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0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7份,金额580.68万元,税额75.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原来的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调整至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虚开税额仅为1万多元的公司,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即可,并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但超过的数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案例: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简要案情:甲为使被不起诉单位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减少税款支出,经被不起诉人乙介绍,甲在A公司与湖南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支付价税金额6.5%开票费,让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2.9722万元,税额人民币28.038693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A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鄂州A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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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头条#
国税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录用人员名单及待遇
2020年国税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一批共录用663人,其中男生249人,女生414人,男女比例1:1.7。研究生126人,本科生537人,研究生和本科生比例1:4.3,没有专科生,体现了高教大省教育质量高。录用人数较多的高校有:湖北经济学院39人,三峡大学19人,湖北大学18人,武汉纺织学院17人。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正科级的县税务局都有近两百人,税务垂管的性质又难以调动,所以晋升难度很大。县税务局年薪10万左右,省税务局年薪20万左右。市局普遍在十几万到二十几万,以武汉市税务局最高。
肖灿,男,1976年11月生,现就职湖北省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21〕100号
名称:赤壁XXX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2XXXH2F57W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XXX室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20日对你单位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15792139-15792163)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企业走逃失联。你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显示欠缴2020年7月所属期增值税209,894.38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核实你企业注册经营地址无你企业,约谈法定代表人与办税人员,均表示不知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企业实际操控人电话联系未果。你企业于2020年10月27日在金税三期系统被认定走逃,2021年3月15日,检查人员经过实地检查核实你企业生产经营地址无你企业生产经营。
2.企业生产经营异常。你企业在2020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15792139-15792163),发票金额共计2,368,418.62元,税额307,894.38元。你企业申报2020年7月增值税应税收入2,368,418.62元,销项税额307,894.38元,进项税额98,000.00元,对应的购进金额是2,368,418.62元,与申报的应税收入数据完全一致,且申报进项抵扣项目全部为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有销无进,虚列数据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3.企业存款账户虚假。你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检查组经查询你企业开具发票时填列银行账号核实其为虚假账号。
4.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你企业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在2020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合计金额2,368,418.62元,税额307,894.38元,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
二、 处理决定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认定你企业在2020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15792139-15792163)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368,418.62元,税额307,894.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将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5月6日
#咸宁##咸宁市##赤壁##税务稽查##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武汉疫情# 普通人疫情三:汉阳★硚口★东西湖三个区政务中心已封
提醒各位纳税人注意:存款账户报告,请继续完成,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楚税通〝备案、 在备案的账号账户中,应至少有一个账户的“首选缴税账户”标志为“是”,否则仍会被监控为未备案。
〝楚税通”、进入界面、点“更多功能”、点“存款账户报告”
武汉5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武汉#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5家企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企业虚开的税额最高的为40多万元,例如:武汉任某某油脂厂,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1.58万元,税额7.34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27.52万元,税额42.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41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1.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5329678.00元,抵扣税额774397.7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即使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款555733.9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自愿缴纳罚金;补缴全部税款;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疫情期间个人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07刑初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0769.4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补缴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6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20604.17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武汉头条#
#国考面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资格复审时间:2022年2月28日18:00前
面试时间:2022年3月8日-3月11日
公告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湖北上岸鸭#
【重要通知 | 武汉职工医保全面恢复办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8号)精神,武汉市2022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详情请点击→网页链接
尊敬的纳税人:湖北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于12月8日正式启动,如果您收到96702、(027)967021、(0710)96702等号段的电话,为湖北省税务局满意度调查电话,请积极放心接听全程做好回答,不要挂断,给予南漳县税务局进行积极客观、公正的评价,祝您生活工作愉快!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
武汉8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武汉#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84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4家公司涉及商贸、建材、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等行业,虚开的金额4万多元(税额0.12万元)至7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天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21年03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48.21万元,税额97.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84家公司都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对于虚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需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是否就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一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武汉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岸检岸诉刑不诉〔2018〕95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340.55万元,其中税款23.25万元。经夏某某同意,由邓某某安排他人负责抵扣税款,并掩盖虚开行为。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邓某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案发后A公司已补缴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累计3214346.31元;2.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2.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缺少进项票抵扣税款,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29678.00元,后A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人民币774397.7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青检刑不诉〔2019〕21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83538.82元,税款259146.6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罚款;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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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功能已升级,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APP暂停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线上缴费业务,邮储银行柜面和批扣缴费方式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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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9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武汉#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武汉市共计有29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而被公布,其中,非法取得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17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12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税额40多万元至2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某某八达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2月07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39.34万元,税额125.69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4.4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从60万元至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佳某某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25份,票面额累计1207.7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金额分别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金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武汉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经营武汉A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62460元,总金额908085.48元,总税额154374.5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岸检岸诉刑不诉〔2018〕94号)
2.3.简要案情:夏某某系湖北A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挂靠业务员利用其经营B公司的名义经销药品。挂靠业务员钟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59.99万元,其中税款23.25万元。挂靠业务员王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80.56万元,其中税款26.96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景某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案发后**甲公司已补缴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累计3214346.31元;2.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发票罪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受公司领导指使,联系他人为公司开具了五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9.6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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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头条#
#援企稳岗促就业 湖北再出实招#降低社保费率、缓缴社保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促就业,湖北再出实招。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从“降、缓、返、扩、补、保”六方面提出10条措施,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宜昌头条#带你了解宜昌下辖区县级税务局机构设置
近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看到,仅国家税务总局宜昌税务局就下辖三峡坝区局等15个区(县)级税务局,他们分别是:
1.三峡坝区局
2.西陵区局
3.伍家岗区局
4.点军区局
5.猇亭区局
6.高新区局
7.夷陵区局
8.宜都市局
9.枝江市局
10.当阳市局
11.远安县局
12.兴山县局
13.秭归县局
14.长阳县局
15.五峰县局
单从国家税务总局宜昌税务局这个地市级下辖区县级税务局机构数量看,稳座全省二把交椅,仅比武汉市少一个(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下辖16个区(县)级税务局;比同属湖北省二附中心城市的襄阳还多三个(国家税务总局襄阳税务局下辖12个区县级税务局)。
十堰7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堰#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十堰市共计有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2家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最低的为13.67万元(税额2.32万元),最高的为37432.64万元(税额4866.24万元)。例如:金某某禄(十堰)物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4份,金额37432.64万元,税额4866.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十堰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1.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让十堰2家公司为陕西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金额1863299.14元,税额316760.81元,价税合计21800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涉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000元,涉及增值税税额317333.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7号)
3.3.简要案情: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股东邱某某通过罗某某联系,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590.00元,税额188974.6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25号)
4.3.简要案情: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甲与他人联系开票事宜,后通过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725088元,税额105354.6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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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14家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州#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随州市共计有14家公司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所辖税务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涉案公司都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50多万元(税额20万多元)至2900多万元(税额380多万元)不等,例如:随州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24日至2021年04月01日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2份,金额2932.88万元,税额 381.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因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826刑初10号
1.3.简要案情:黄某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0份,发票金额累计206.99万元,给国家造成67799元的税款损失。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补交税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1.案例二:褚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1312刑初611号
2.3.简要案情:褚某某在经营临沂A农机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临沭B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9份,虚开金额共计66.748万元。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3.1.案例三:龚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4刑初164号
3.3.简要案情:罗某某从江某某处共虚开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张,发票金额共计1197128.2元,税额共计203511.8元,价税金额合计1400640元。
3.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变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4.1.案例四: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783刑初100号
4.3.简要案情:以30家汽车销售公司名义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815份,票面价税共计人民币58155.31万元。
4.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某雇佣他人到各地注册汽车销售空壳公司,并将申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给詹某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17余万元,根据其所起的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从犯。辩护人彭某某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随州头条#
襄阳11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襄阳#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襄阳市有1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被予以公告。
12家公司当中,4家公司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立案侦查;7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6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30万元左右,有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1300多万元,是:南漳鸿某某泽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51份,金额7699.30万元,税额1308.88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于虚开税额1300多万元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在30万元左右的,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可以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仅搜索到以下一则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城检刑不诉〔2021〕Z49号)
简要案情: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购买了广西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票,发票金额共计593487.18元,税额共计100892.82元,价税合计694380.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及时补交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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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襄阳头条#
宜昌28家公司因虚开被公告,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宜昌#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宜昌市共计有28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被公告,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2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相对来说,并不是很大,从二十多万元至六十几万元不等,而且虚开税额在三十万元左右的居多。例如:兴山县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04月至2020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05万元,税额32.37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28家公司虚开税款的数额都已超过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着刑事责任。
但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立案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宜昌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五检刑不诉〔2021〕5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张,发票金额336.0564万元,申报抵扣税款合计57.1296万元。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胡某某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某之间的煤炭交易可抵扣税款为9.6万元。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7.5296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2.案号: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远检刑不诉〔2019〕1号)
2.3.简要案情: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价税金额3895530元,税额448158.3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A公司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前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张,价税合计3009840元,税额87665.2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4.3.简要案情:吴某某通过他人先后两次让他人为其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五张,票面金额合计582800元,税款合计84680.3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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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5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移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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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栏目,公布了十堰市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61家公司上榜,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55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5家;逃避缴纳税款的公司1家。
在5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税额从1万多元至600多万元不等,例如:
1.湖北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份,金额5.98万元,税额1.01万元。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十堰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2份,金额3808.15万元,税额646.23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份,金额28.46万元,税额4.8万元。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从原来的一万元以上调整至五万元以上,上面湖北平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税额为1.01万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应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即使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十堰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共计虚开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60129.51元,税额合计488223.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系黄某甲个人行为,该案应当认定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个人犯罪。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80109.51元,税款113349.26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80020元,税款374874.7元,以上税款合计48822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湖北省国税2023公务员考试 ♂
湖北省国税2023公务员考试- 1、湖北国考公务员2023年考试时间
- 2、202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 3、武汉税务局国考进面分数
- 4、湖北省公务员2023年考试时间
- 5、湖北国考公务员2023报名时间
- 6、2023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基本确定2月25日
2023年湖北国家公务员笔试考试时间定于1月7日、8日举行。
笔试时间安排:
1、公共科目笔试:2023年1月8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3年1月8日下午14:00—17:00,申论。
专业科目笔试:
1、2023年1月7日下午14:00—16:00??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
重新选择(确认)考试地点:
1、为便利报考者参考、减少人员流动,请已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入“考生考务入口”栏目,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根据个人情况就近就便参加考试;放弃参加本次笔试的,可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在线提交退费申请(方法同上),经审核后退返已缴纳的考试费用。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或者提交退费申请的,视为在初始选择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202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二月底到三月报名。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起源:
夏商周时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国家的官员主要是国王的亲戚,他们的官职要世袭。到了春秋时代,诸侯国林立,君主也希望更多的人才参与管理。
孔子提出了一个口号:“学而优则仕”。孔子的口号,宣布了建设高素质、高觉悟、高效率的管理与服务团队的主张,确定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公务员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了,但是还没有严格的考试,基本上是以面试为主,岗前培训为辅;而岗前培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吏为师”。
武汉税务局国考进面分数最低130.7进面。
2022国考进面分数线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最低125.2进面,最高进面分数为134.8,进面平均分为130.8。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国考武汉招录岗位:93个,招录人数:240人。
税务局:
税务局是国考。因为税务局是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招录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开考。税务局在机构改革之前分为国税和地税。国家税务局为中央直属机构,即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单位。地税是地方政府和税务总局联合监管。顾名思义,国税局应该参加国考,地税局参加省考。
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进一步理顺统一税制和分级财政关系,将国税吗、部门和地税部门合并。所以,今后地方上省考将可能不会出现税务局职位,统一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招考。
其规定报考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02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定于2022年12月3日至4日。
根据工作安排,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将于10月25日开始报名,12月3日至4日举行笔试,请广大考生届时关注。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分为3类,分别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外交部网站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网站查询。
湖北省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10月25日报名,报名确认时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
国考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湖北省国税公务员考试 ♂
湖北省国税公务员考试- 1、湖北公务员考试排名
- 2、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 3、湖北国考公务员2023报名时间
- 4、202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 5、湖北省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有啥区别啊?
- 6、2023年湖北省公务员报考条件及时间
湖北公务员考试查询排名如下:
考生要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可以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的成绩查询入口进行查询。但是在查询成绩的时候,并不能同时查询到自己的成绩排名。
因为在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中,考试成绩和考试成绩排名并不是同时公布的,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考生都能够查询到自己的排名。
考生在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只能查询到自己的考试成绩,并不能查询到成绩排名。但在之后的资格复审名单中,会公布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考生的成绩排名。
所以这也意味着成绩排名包含在资格复审名单里,所以只有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可以看到自己的成绩排名,不是所有的考生都能知道自己的排名。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名单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之后的2天左右公布,届时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就可以知道自己的成绩排名了。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需要符合年龄、学历等方面的条件,具体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地、市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乡(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某些特殊职位或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调整;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六)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具有录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关于湖北省公务员的其他规定。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地、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考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以上内容参考?宜昌市人社局——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能够顺利参加考试,想要参加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就要提前了解清楚考试时间的安排,无论是报名时间还是考试时间。所以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的内容。
湖北省作为联考的省份之一,公务员考试每年考一次,招考公告发布的时间和报名时间一般都在3月份,正式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4月份。但是近几年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2020年考试时间延迟到8月份。目前湖北省公务员暂定在2月份报名、3月份考试。所以为了及时报名并参加考试,考生要随时密切关注官方消息,以获取最新的准确的考试时间。
以2021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表为例(部分):
公告时间:2021年2月19日
报名时间:2021年2月20日-2月26日
缴费时间:2021年2月28日-3月4日
笔试时间:2021年3月28日
除了大家比较在意的报名和考试时间之外,在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中,还有很多流程,完整的考试流程包括公告发布、网上报名、笔试、查成绩、面试(面试前资格复审、面试前公开调剂、面试、综合成绩计算)、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审批。每一个流程都有固定的时间,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旦错过就会影响到正常考试。
湖北省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10月25日报名,报名确认时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
国考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询奔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欠精叠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02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二月底到三月报名。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起源:
夏商周时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国家的官员主要是国王的亲戚,他们的官职要世袭。到了春秋时代,诸侯国林立,君主也希望更多的人才参与管理。
孔子提出了一个口号:“学而优则仕”。孔子的口号,宣布了建设高素质、高觉悟、高效率的管理与服务团队的主张,确定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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