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公务员录用(江苏省司法厅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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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江苏司法公务员录用(江苏省司法厅招聘)

2、江苏司法公务员招录(江苏省考司法局进面分数线)

江苏司法公务员录用(江苏省司法厅招聘)

江苏司法公务员录用(江苏省司法厅招聘)

该县创新“不动产登记+公证”协同办理机制,被江苏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采纳在全省推广,此案例并入选该省《司法行政信息快报》。

雅俗共赏2021中国诗歌学会会员

不动产延伸“登记+”新模式,射阳县拓展“信用+”新机制

男子支付给儿子的70万元抚养费被前妻和现任用以买房,法院判了:近日,江苏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2019年7月,赵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儿子随王女士生活,赵先生一次性给付3岁儿子生活费70万元。同时明确王女士可以用这笔钱买房,但必须将儿子登记为产权共有人。后王女士与他人再婚,花费78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新房登记在王女士与现任名下。赵先生认为王女士侵害儿子的利益,遂以儿子名义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财产处分损害孩子利益,最终判决王女士与现任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

江苏苏州,一对老夫妻骑着电动车,光明正大地到一男子的菜地里偷菜,结果被男子当场抓住。男子表示要报警,可老人双手插兜,特别嚣张地称:“报警就报警,我都70多了,拘不了!”

据了解,男子种的菜经常会被周边的村民偷,但因为种的多,而且这些菜也值不了几个钱,所以就一直没报警。

事发当天,男子正在地里干活,突然路边来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上下来一对老夫妻,看上去也有70多岁了。这对老夫妻看到男子在地里干活,以为也是来偷菜的,于是自顾自的拔了一些。

男子见状十分恼火,这当着自己的面偷菜,太嚣张了吧。男子立即掏出手机拍摄,想保留证据。男子向这对老夫妻表明了身份,并称再偷菜就要报警了,结果这对老人非但没有道歉,还理直气壮地叫嚣称自己都70多了,拘不了,报警也没用。

男子不信,就报了警。此时,老人也没跑,还点了根烟等着民警。当民警到达现场后,检查了老人的身份证件,发现老人已经75岁了。最终,民警没有将老人带回去拘留,而是找来了老人的儿子,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律公开课】

1、很多时候,我们认为,如果违法之人故意利用年龄来逃避责任的,就应当无视他的年龄照样处罚。就本次事件中的这位老人,那行为那语气,看得让人咬牙切齿,可是法律又没有这样的规定。

有网友表示,年老不是纵容犯罪的理由,直接给老人来个刑事处罚,看他还嚣张不。

还有网友表示,即便刑拘不了,也要顶格罚款。这些老人无非就是贪小便宜,那就罚他钱。

2、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首先,老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抢夺?

本次事件中,老人虽然是当着男子的面拔了菜,但老人一开始并不知道男子是菜地的主人,所以对于老人来说,他是偷偷的拔走了菜,属于盗窃行为。

如果老人知道男子是菜地的主人,却当着男子的面拔菜,这一般认定为明抢,也就是抢夺。

其次,既然老人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就要看盗窃行为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有入户盗窃、持械盗窃、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本次事件,老人不存在入户盗窃、持械盗窃、多次盗窃的行为,故只需看盗窃财产所对应的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

目前,江苏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而老人拔掉的那几颗菜,根本达不到这个数额。

因此,老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3、老人已经75岁了,难道真的一点不能处罚吗?

其实不然。虽然老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也是盗窃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情节较重”的情形有: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结伙盗窃(3人以上);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物资;一年内因盗窃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等。

由于老人的盗窃行为,不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所以只能在5~10日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这一区间内进行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也就是说,对这位75岁的老人,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法将其关起来的,但罚款并不受限制。

虽然老人才偷那么点菜,但他的态度很恶劣,所以可以罚他个几百元,看他还嚣不嚣张。

最终,民警就此事进行了调解,老人的儿子赶来对男子作出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

其实,男子一开始也没想追究老人的责任,毕竟就拔了一点菜,可能刚够炒一盘,可他就是看不惯老人的态度。

我们非常理解男子的那种无奈,所以对于这种倚老卖老的老人,就是要强硬一点,否则他们会更加猖狂。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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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恶心了!”江苏连云港,男子雇了个阿姨在家做饭,经常发现家中的饭菜量不对,于是安装监控一看,发现阿姨常常不经询问偷吃偷喝,还直接用喝水的水壶煮带“屎”的鸡蛋,反复用沾了口水的筷子、汤勺“试菜”,汤少了直接往里面加自来水!男子直呼“没想到吃了半年的口水剩菜和自来水汤!”

据悉事后,男子让家政阿姨离开,并要求其退还了之前的工资,本来他还想着让阿姨到医院检查一下是否有传染病,但是阿姨说他是敲诈,最后作罢。

看到这新闻后,有网友表示,自己家做饭,自己都不会试菜,阿姨真是太恶了。

也有网友表示,做饭不试菜,怎么能知道味道如何,不过阿姨反复试菜,明显就是偷吃。

还有网友表示,阿姨过分,男子可以辞退阿姨,直接把工资全要回来了,也很过分!

那从法律上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来说,阿姨为男子做饭,而男子付钱,双方之间系个人雇佣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其次,虽然阿姨反复“试菜”,但是算不算“偷”还需要看阿姨主管故意如何。

如果阿姨只是单纯的厨艺不精,为了能够做出一道美味的菜,博得雇主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反复试菜也在情理之中,虽然做法不卫生,但是还够不够违法!

反之,如果阿姨反复试菜的目的是嘴馋,这种情况,虽然只是几筷子菜,几勺汤,这种情况下阿姨的行为也属于“偷”。

这种情况,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即“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阿姨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而男子与阿姨沟通后,阿姨退还工资来看,阿姨的情况应该属于后一种。

再次,阿姨是“偷吃偷喝”,男子就可以要求阿姨返还工资吗?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阿姨偷吃偷喝,毋庸置疑属于违约行为,男子依法有权要求阿姨进行赔偿。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更多是的是弥补损失。而如果赔偿数额远远超出损失,比如说,男子只是因为阿姨夹了几筷子菜,喝了几勺却要求阿姨赔偿1万元,这种情况男子超出损失的部分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非法占有行为,依法应当返还给阿姨。

而如果男子不仅要求阿姨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还以报警相要挟,迫使阿姨内心产生恐惧交出赔偿,这种情况下男子还有可能涉嫌到敲诈勒索罪,将被追究刑事!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以上为起点。

最后,现实中家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雇主想找个满意、放心的阿姨确实不容易,但是笔者认为,人与人相处之处都需要磨合,需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理解!

拿本案来说如果男子发现阿姨的做法不妥后,坦诚告诉阿姨,家中装了监控,以及自己的忌讳,多给阿姨一个机会,说不定能换来一个死心塌地、任劳任怨的好阿姨!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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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江苏高院为受不实举报的合议庭澄清正名案】2022年8月,湖北某公司就其诉江苏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向法院申请再审。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邹某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局邮寄《廉政监督卡》,反映合议庭“未提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经核实,案件立案后合议庭在规定时限内向邹某某邮寄了《案件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邹某某进行了签收,有邮寄送达凭证予以印证,其反映申请回避权被剥夺的举报不属实。

处理结果

因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涉及合议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江苏高院督察局高度重视,将信访件转至行政庭,要求核查后给予回复。行政庭核实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两份邮寄送达凭证,证明合议庭依法依规审理案件,送达程序符合规定,并未侵犯湖北某公司的申请回避权。督察局工作人员与律师邹某某联系,邹某某称是其工作不细致弄错了。督察局工作人员对邹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告知其虚假举报、不实举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邹某某表示接受批评并承认错误。调查结束后,经院领导同意,督察局到行政庭召开澄清正名通报会,对信访人的不实举报进行澄清正名。

典型意义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法官的严管与厚爱,也是落实法官法、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措施。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可以让法官保持应有的自信与底气,信任组织、依靠组织,自觉接受监督,正确面对信访举报。同时,也可以激励法官不断提升能力、增强素质,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澄清正名工作消除了不实举报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营造昂扬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激励法官担当作为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报

化险情、灭大火、勇救落水人,危急关头三名江苏司法行政人挺身而出 学习强国

【#普法小课堂#】江湖中流传一个“片纸学院”,据说只要习得学院秘籍,中招者则会钱财散尽,小司的两位伙伴奉命追查。@江苏司法行政在线网页链接

#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你们真是我们的贴心人!】日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发现某企业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万余元。对于农民工来,拖欠的工资不仅是他们辛苦打拼的“血汗钱”,更是很多家庭的“救命钱”,万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盱眙县人民法院不敢懈怠,立即展开行动,在网上司法拍卖该企业资产之后,派出执行人员积极与申请人沟通,优先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监督该企业将工资集中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网页链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苏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于爱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江苏南通,一男子和前妻离婚后,儿子给了前妻,自己一下子拿出70万的抚养费,可是让人意外的是,前妻又结了婚,拿着这笔钱买了房子,登记在自己和新任丈夫名下,男子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退钱支付利息。

赵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三岁的儿子给了前妻,自己一次性拿出了70万元的抚养费,但是这笔钱可以买房子,必须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来王女士结了婚,花了78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可是登记在自己和现任丈夫名下。

赵先生得知后便认为王女士违约了,于是以儿子小杰的名义将王女士和现任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儿子的权利,据此判决王女士和现任共同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利息。

真的是匪夷所思的案件,母亲拿着70万元,没想着给儿子买房,却买了房子登记在自己和新任丈夫名下,难怪赵先生气愤,可是毕竟孩子才三岁,什么都不懂。

有人就说,小杰父亲真的是人间清醒,但是能一次性拿出70万给孩子,为何不直接抚养孩子?

其实,由于小杰3岁了,当父母双方离婚的时候,小杰本人是不能选择跟爸爸还是跟妈妈,虽然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满2周岁的,通常抚养权要归母亲,但是小杰是3岁,所以在抚养问题上,并非一律都要给母亲,而是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由法院判决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来处理。

虽然本案中,赵先生和王女士是协商还是法院判决的抚养权不清楚,但是,当抚养权给予了王女士,赵先生一次性拿出了70万元支付了抚养费,双方其实此后就无争议了。

当王女士拿着小杰的抚养费买了房子,实际上这是侵害了小杰的财产,对此赵先生可否直接要求变更抚养权呢?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是属于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因此赵先生是有权要求变更的。

有人可能不解,既然双方都已经离婚了,王女士有孩子的抚养权,赵先生为何能够以小杰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实,这就是抚养权和监护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当王女士做出了侵害小杰财产的行为时,作为小杰的父亲赵先生,也是有权帮着小杰要求对方赔偿的。

而王女士的现任,是利益获得者,其所获得利益与小杰直接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类似于一种不当得利行为,因此也应当偿还这笔费用和利息。

有人说,抚养费就不应该一次性付清,而是要每个月付一次,这样就可以避免类似的事情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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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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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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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迎来2022年度新生!

?本届学生是:从镇江校区迁到南京新校区的首届新生。?(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

江苏沭阳,一男子听说妻子晚上不回家后,便尾随在其身后,结果发现妻子与当地一领导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男子当即拍下了照片,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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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名叫张某,其妻子是当地的一名居委会干部,2022年4月份开始,张某便怀疑妻子和一领导干部有染,通过查看妻子的聊天记录,张某确定了妻子和对方保持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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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晚上,妻子告诉张某今天晚上有事不回家,张某便尾随妻子来到一僻静处,看着四处晃动的车子,张某冲上前去,拍下了二人的不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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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查证属实,和张某妻子有染的是某领导左某,现已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免去现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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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真是令人发指!左某身为领导干部,非但没有做好表率作用,反而作风不正,与他人妻子有染,虽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作为公职人员,左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背了正常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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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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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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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左某身为领导干部,与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较为严重,因此被免于现任职务。

江苏南京,男子因过节要给客户送礼,在一家烟酒店处购买了两条中华香烟和一瓶高度数的茅台酒。当天下午,男子又再次回到店内并又购买了十条同款香烟和五瓶同款茅台酒,两次总共消费20040元。事后男子以均是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临近中秋节时,男子周某为了给客户送礼,在一家超市内购买了几盒月饼,可当其准备选购烟酒时,却发现超市的价格明显偏贵。

随后周某结账离开超市,并驾车来到郭某经营的烟酒店处。询问价格并确定比超市卖得便宜后,周某购买了两条中华牌香烟和一瓶高度数的茅台酒。

事后不久,周某以还要继续送礼为由,又驾车回到郭某经营的烟酒店处,并又购买了十条同款香烟和五瓶同款茅台酒。

周某两次消费总共支出为20040元,并以要回公司入账为由取得了由郭某出具的收据。收货人为周某。

几个小时后,周某以购买到假烟为由,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郭某经营的烟酒店处进行查处,并当场查获一批假烟假酒。

周某前后两次购买的十二条香烟、六瓶茅台酒被鉴定为假酒后,郭某按照主管部门的指令将20040元烟酒款退回给周某。

可周某并不同意只退烟酒款,遂要求郭某再支付其三倍赔偿60120元。郭某以知假买假为由拒绝后,周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

本案是周某提起的民事维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周某有责任举证与被告郭某有购买合同关系,且还要能够举证证明郭某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其主张将因无法举证而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随后周某出示了两次支付记录、两张收据、主管部门的鉴定报告及主管部门对郭某销售伪劣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其前后两次到郭某经营的烟酒店处购买了十二条中华香烟和六瓶茅台酒,且均是假烟假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很明显,根据原告周某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被商家郭某欺诈了,且其欺诈行为还有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所以本案是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或许被告郭某也知道这一点,自己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的,因此其对周某的举证内容没有异议,但其却对周某购买行为的动机及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提出质疑。

为了证明自己的质疑,郭某还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即周某是在事发当天12:36消费后,仅隔两小时又到店内再次大量购买同款烟酒的,且其在当天15时15分就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退一赔三。

据此,郭某认为原告周某在不到三小时内,实施两次购买行为并完成举报,足以证明其是第一次购买知道是假烟假酒后,为索赔又再次恶意购买的。

也就是说,由于郭某认为周某的购买行为具有恶意,因此其认为周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故其无权提出退一赔三这一诉求。

郭某的说法,粗看之下,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换而言之,由于双方已经告上了法庭,那么凡事都要讲究证据。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个人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具体而言,郭某主张周某的购买行为不是以满足生活需求为目的购买行为,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会认定周某就是属于消费者。并根据其之前提出被欺诈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由于郭某不能证明周某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且其确实有欺诈的事实,故郭某就必须要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支持周某的主张,即判定郭某需支付周某三倍赔偿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2022生机大会#

江苏南京,一男子在某银行借了5万元,后因逾期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和男子有经济纠纷的第三方公司还钱。然而。12年后,男子偶然在网上查到:自己的失信状态仍未解除,他愤怒不已。

2006年8月,老胡从某银行处贷款5万元,后因逾期未还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在诉讼中,银行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并同意将该笔贷款直接纳入该公司名下。该公司也答应会按时还本付息。老胡同银行的官司就这么了结了。

谁知在2021年1月,老胡在网上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时,却发现多年前的这笔5万元贷款依旧显示逾期。他当即致电银行要求删除该信息,但银行一口回绝。无奈之下,老胡只得将银行重新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删除信息,同时还要对方就自己的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其实,此案在十余年前银行将老胡告上法庭的那场诉讼中,就可以取得圆满的结局。但由于银行的过失,才导致本该平和的纠纷再度被闹上法庭。关于本案,我们需要了解三点:

1.老胡、某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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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星期五,农历三月初八,江苏第八届【4·8司法日】

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啦~上午好[给你小心心]

#国考##我要上 头条#

【江苏: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42件55人】12月24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巡回检察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情况。通报指出,今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共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42件55人,同比上升16.7%和31%。从涉嫌罪名看,滥用职权16件,徇私枉法15件,玩忽职守5件,这三类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5.7%。网页链接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江苏省委常委会研究落实《意见》】9月29日,江苏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会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法治江苏中发挥更大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江苏省委常委会研究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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