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院警察公务员(湛江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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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湛江招考网(湛江市招办网站)

2、湛江招考网(湛江招考办)

3、湛江法院公务员选调(湛江坡头选调公务员)

4、湛江法院警察公务员(湛江市警察局)

湛江招考网(湛江市招办网站)

湛江招考网(湛江市招办网站)

湛江招考网,为你揭秘报考秘籍

作为一个热爱学习和进取的年轻人,怎么能够错过招考的机会呢?在我们每个人的求职之路上,招考是一道关键的门槛,也是我们实现梦想的起点。而湛江招考网,作为一个专业的招考网站,已经成为很多广大考生的重要选择,为大家提供了完善的信息和服务。在这篇文章里,我将从多个角度为大家详解湛江招考网的优势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信息资源丰富

湛江招考网为大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包括有关各种招考的最新消息、资料和政策法规等等。无论你是大学毕业生,还是中职生、技校生,你都能够在这里轻松地找到你所需要的招考资料和信息。另外,湛江招考网也为大家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包括国家公务员、省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资格等等所有职位的培训课程,以及各种测评工具和解析,方便大家对自己的实力进行充分的评估。

二、操作简便

湛江招考网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操作需求,做到了操作简单方便。无论你是在网页端还是在手机端,无论你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公车上,你都能方便地浏览和使用湛江招考网的各种服务。同时,网站也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网站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免去了用户在网站操作中出现信息不到位、系统崩溃等问题。

三、资深专家团队

湛江招考网拥有一支资深的专家团队,在多年招考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各项招考政策及相关信息了如指掌。无论你对于笔试、面试还是综合素质拓展有怎样的困惑,都可以向他们寻求帮助和建议。在科学、严谨的考试指导下,你将更好地进入招考的角色,使你的求职过程更加顺畅、更加成功。

四、友善及时的服务

湛江招考网的服务团队倾心为大家服务,在任何您需要或者是遇到困难时,我们会及时为您解答问题和提供支持。无论您是在招考咨询时需要帮助,还是在招考评测和评估时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我们都会及时响应您的请求,为您提供全面、细致、周到的服务。

湛江市招办网站是湛江市教育局直属的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其网站为湛江市各类招生考试提供服务。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站的作用越来越关键。湛江市招办网站的建设也成了教育及考试机构竞相模仿的对象。以下是本文将为您介绍的关于湛江市招办网站的相关内容。

一、网站布局简洁明了

湛江市招办网站在布局方面相当简洁明了,不会让用户感到眼花缭乱。主页最突出的地方就是证书查询、咨询与留言、重要公告及新闻。点击进入后,用户便能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同时,网站还提供了招考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指南、历年真题下载等重要信息,方便考生对招考政策进行了解,策划自己的备考方案。

二、在线服务功能强大

湛江市招办网站为方便考生及家长的使用,提供了在线服务,其中就包括了招聘公告、志愿填报、考生登记及成绩查询等功能。考生可以登录官网,通过输入相关信息进行资格审核、报名和选报志愿等操作。同时,还有在线咨询和留言系统,用户可以随时发布自己的疑问和建议,官方的专业解答者也会及时给予回复,真正实现了“零距离”服务。

湛江招考网(湛江招考办)

湛江招考网(湛江招考办)

一、项目背景

1、项目背景:湛江现代优质招风广大考生服务,对于湛江市本地企业及政府部门招聘活动有着重大意义,有利于全面提升湛江市就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招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由于传统的招聘方式的劳动密集、严重的污染,时间繁琐,浪费大量的财力,为了克服这些病,特别是提高企业的招考效率,湛江政府特启动湛江招考网项目。

2、项目定位:该项目定位为湛江市企业招聘性质的多功能招聘信息及服务系统,通过网上联网,缩短招聘时效,减少招聘成本,服务广大考生,有效地提高湛江市招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湛江市企业及政府部门人才高效供给提供快捷途径,减少就业信息中介机构的接触,实现从招聘到录用的智能自动化流程,加强招考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持续管理,帮助企业打通招聘全流程,实现企业招聘结果的预测和控制管理。

二、项目实施

1、项目部署:湛江招考网项目充分发挥每个行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优势,结合当地湛江市大中小企业的招聘需求,充分把握招聘的时效性及效率,采用几个阶段的项目部署,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推广:

1)项目立项:根据湛江市就业与人才流动的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招聘政策,立项制定湛江招考网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投资量分析、详细规划、协调、筹备策划等。

2)项目研发:专业团队从项目技术系统、网站界面设计等方面全面组织项目研发;

3)网站建设:根据用户需求,采用高级技术来建立网站,充分发挥网站信息量和网上交互功能,确保湛江招考网网站的功能与性能;

4)信息调查:通过不断的招聘市场的研究及用户反馈,持续跟踪用户的需求,搜集、研究及分析湛江招考市场的动态及用户行为;

5)信息发布:在湛江招考网网站上及各大媒体及工作场所等进行宣传招考网的信息发布,通过宣传招考网项目,有效提高湛江招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问题处理:专业团队负责网站运行中的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网站管理中所有的问题,保障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项目收益

一、招考网减轻考生的后顾之忧

招考网消除了考生调查各种考试信息的繁琐过程,汇集、发布所有考试最新信息,极大地减轻了考生的后顾之忧,省去了他们实地去了解的时间。

二、招考网节省了考生的时间成本

通过招考网,考生能够得到各种考试相关信息,便于他们直接填写报名表格,可申请报考学校和考试科目,提高申报效率,减少了考生申报考试所花费的许多时间成本。

三、招考网让考生便利地报考

招考网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招考信息,考生可以随时下载参加报考,他们可以从中选择各种考试科目所对应的报考条件,让考生更便利的报考。

湛江法院公务员选调(湛江坡头选调公务员)

湛江法院公务员选调(湛江坡头选调公务员)

【岭南师范学院:“云支教”赋能乡村教育】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通讯员 梁燕飞 郭莉敏 记者 刘盾)“同学们,你们知道怎么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自己吗?”近日,岭南师范学院学生文睿璇站上“云讲台”,为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小学的学生们讲授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普法课。这是岭师“青年云支教”项目的一个新尝试,每周的工作日,“四点半云课堂”准时开课,通过网络电波和直播设备,岭师大学生为多所中小学校送去第二课堂“云支教”服务。

2020年7月,岭师主动对接团广东省委、广东省教育厅等厅委联合发起的“两帮两促·青年云支教”行动,成为全省首批参与高校之一。为将“青年云支教”推向深入,岭师创新启动“四点半云课堂”公益服务活动,在“一对一支教”基础上,再添与数所乡村、海岛中小学校结对的“组团式帮扶”。学校遴选优秀大学生宣讲员,以每周1至2次的频率,为结对学校的学生开讲党史知识、安全健康、劳动实践、法律常识等线上课程,全力打造“云支教2.0版”。

活动甫一启动,就受到结对学校的欢迎。湛江市第十九中学校长叶翠玲和汕头市潮阳区海门坑尾小学校长林浩都认为,乡村师资力量薄弱,学生第二课堂素质教育存在明显短板,岭师开设的“四点半云课堂”令人期待。岭师团委书记林仲彦表示,师范教育是学校办学优势所在,该活动探索了高等教育为乡村基础教育赋能的新思路新方法。大学与中小学校结为“合作共同体”,携手打造科学高效、需求为先、各具特色的“云支教”服务体系,作为第一课堂的有益补充,助力广东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教育振兴。

为了能让学生们听得懂、学得好、记得深,岭师大学生宣讲员努力做既有料又有爱的“全能小教师”。“只为了对得起那一双双渴望知识的眼睛、一只只争先恐后举起的小手。”作为首批宣讲员,岭师教育科学学院学生陈金娣不敢懈怠,反复修改课件、提前到场试讲。“和一对一辅导不同,‘四点半云课堂’对知识储备、授课技巧、课件展示的要求更高了。”食品工程学院学生李石娇坦言,自己很有压力。她选择了与专业相关的“节约粮食”专题,通过动情讲述袁隆平的“禾下乘凉梦”,让学生们真切感受粮食来之不易,争做“光盘小达人”。

“‘四点半云课堂’既新鲜又有趣,还能学到丰富的知识,每周都让人期待。”汕头市潮阳区海门第三学校六年级学生郑嘉薇表示,虽然隔着屏幕,但依然可以感受到大学生教师们上课的热情和青春活力,同学们都抢着话筒想和教师互动。

两年多来,岭师累计组织6000余人次志愿者,为5800多名乡村青少年提供线上支教公益服务。近日,岭师“青年云支教”项目被团中央评为“共青团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成为全国24个优秀典型案例之一。

在广东二本大学里面,同时具有博士点、推免权、选调生资格的大学不多,广东海洋大学算其中之一。为什么录取分数和名气不如东莞理工学院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主要原因就是湛江离珠江三角较远,经济欠发达,学生担心毕业后就业问题,还有学校大专业多招生人数也多。学业水平方面,广海一点不差,偏远的学校更容易让学生专心学习。[微笑]

广东未来教育

广东高校这样的层级划分,你认同吗? 基本上按985、“双一流”学科、双非 … 来排序!某种意义上来说无可厚非!但很多人对南方医科大学、南方科技大学抱不平! 但是这样层级划分相对也是权威公正的!不要问我为什么,因为大家都能看出是谁这样划分的!

假如我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张华考进了北京大学,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未来。” ——1998年版《新华词典》

我对这句话的熟悉,来自于高考时的标点符号训练,他的原型其实是出于鲁迅作品《祝福》:

五年前的花白的头发,即今已经全白,全不像四十上下的人;脸上瘦削不堪,黄中带黑,而且消尽了先前悲哀的神色,仿佛是木刻似的;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

时隔多年,此话已经成为一个梗,因为我们知道,在当下,这种光明如同回光返照,只是一个时代的观念折射,更多的是对当下的自嘲与无奈。

一个安徽小男人。老爹是蚌埠市城投行,家里有钱,整天提着一个城投行的袋子穿梭在图书馆和食堂。他喜欢古典文献,2008年花两万买了一本善本,而2008年的我四年的生活费加起来都不够两万。第一次考研失利,猫在家一年,第二年调剂去了西北师大。三年后转战山东大学读博士,跟杜泽逊先生做古籍版本整理研究。其间去了倭国一年,我们问他有没有去过红灯区,他一脸鄙夷的说,恕不接待中国人。五年后,又跟复旦陈尚君先生做博后,又三年将满,他意欲留在沪上。华东师大应该是他理想的去处。

家境优渥是不能决定最终命运,但是可以决定起点,或者说在前进的路上少一点后顾之忧。比如古典文献的研究,没有大量古籍善本的概览,那是很难做出成果的。就像我,在本该读书的年龄,一个是没书读,也没钱买书读,另一个则是没时间读,大量的时间花在无意义的劳动上,使得后来学习上就很吃力,既要弥补之前没书读时留下的空缺,又要紧跟时代,追逐前沿热点,所以两头受累,研究也很难有所成效。当有了钱以后,报复性的买书其实已经变成一种病,虽然有可能大家都不这么认为,甚至会觉得高雅。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穷不仅是一种生存状态的描述,还是一种病,一种精神无处安防的精神病。所以,要为下一代努力挣钱,我叫许挣钱。

特特,武功人,大名Y.第一次大学发言,同学们说他像新闻发言人。大学追过无数女生,基本折戟沉沙,喜欢他的他看不上,他喜欢的比人看不上他。毕业后援藏,一年后折腾到西藏武警边防,又一年考到北师大读研,跨专业高等教育学。毕业后回到老家杨凌,在一个高职院校逗留三年。此后又再一次入伍广东湛江,出海一年。回国后选调到武汉海工大研究生院担任参谋。

他不富,但是贵。家里的军队背景可以支撑着他的任性,小时候因为受伤的缘故,所以智商超高,但是情商欠佳。在第一次婚姻关系结束后,他跟我第一次说到他情商低,让我觉得很吃惊。但是他也足够努力了,从他的履历就可以看出,别人帮忙,自己也要努力才是。

我,和亚鹏是老乡,大学之前没见过。高中时在城里子弟小学借读又复读。此后的人生经历基本就是从一个高校到另一个高校。大学毕业后去了四川大学跟李怡老师读研究生,毕业考博失利,去了河北的承德师院。两年后到南京大学跟张光芒老师读博士。三年后来到湖南师大。我自己总结就是从一个异乡到另一个异乡,想过回去,但是很不现实。目前在内卷中。

毕业之后,见面次数很少。今年因为去武汉大学跟陈国恩老师访学的缘故,在武汉见了特特两次。暑假之前,亚鹏出差株洲,忙里偷闲,匆匆忙忙见了一面。国师是在15年我们一起考南京大学博士的时候见过一面,快毕业之前,他来南京查资料见过一面,算来也有五年了。

什么是光明,我不知道,未来也没有像现在这样无从考量。当年的意气风发,转瞬都成了柴米油盐,只是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轨迹中,默默地彳亍着。

也许光明就在远方。

假如我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张华考进了北京大学,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未来。” ——1998年版《新华词典》

我对这句话的熟悉,来自于高考时的标点符号训练,他的原型其实是出于鲁迅作品《祝福》:

五年前的花白的头发,即今已经全白,全不像四十上下的人;脸上瘦削不堪,黄中带黑,而且消尽了先前悲哀的神色,仿佛是木刻似的;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

时隔多年,此话已经成为一个梗,因为我们知道,在当下,这种光明如同回光返照,只是一个时代的观念折射,更多的是对当下的自嘲与无奈。

一个安徽小男人。老爹是蚌埠市城投行,家里有钱,整天提着一个城投行的袋子穿梭在图书馆和食堂。他喜欢古典文献,2008年花两万买了一本善本,而2008年的我四年的生活费加起来都不够两万。第一次考研失利,猫在家一年,第二年调剂去了西北师大。三年后转战山东大学读博士,跟杜泽逊先生做古籍版本整理研究。其间去了倭国一年,我们问他有没有去过红灯区,他一脸鄙夷的说,恕不接待中国人。五年后,又跟复旦陈尚君先生做博后,又三年将满,他意欲留在沪上。华东师大应该是他理想的去处。

家境优渥是不能决定最终命运,但是可以决定起点,或者说在前进的路上少一点后顾之忧。比如古典文献的研究,没有大量古籍善本的概览,那是很难做出成果的。就像我,在本该读书的年龄,一个是没书读,也没钱买书读,另一个则是没时间读,大量的时间花在无意义的劳动上,使得后来学习上就很吃力,既要弥补之前没书读时留下的空缺,又要紧跟时代,追逐前沿热点,所以两头受累,研究也很难有所成效。当有了钱以后,报复性的买书其实已经变成一种病,虽然有可能大家都不这么认为,甚至会觉得高雅。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穷不仅是一种生存状态的描述,还是一种病,一种精神无处安防的精神病。所以,要为下一代努力挣钱,我叫许挣钱。

特特,武功人,大名Y.第一次大学发言,同学们说他像新闻发言人。大学追过无数女生,基本折戟沉沙,喜欢他的他看不上,他喜欢的比人看不上他。毕业后援藏,一年后折腾到西藏武警边防,又一年考到北师大读研,跨专业高等教育学。毕业后回到老家杨凌,在一个高职院校逗留三年。此后又再一次入伍广东湛江,出海一年。回国后选调到武汉海工大研究生院担任参谋。

他不富,但是贵。家里的军队背景可以支撑着他的任性,小时候因为受伤的缘故,所以智商超高,但是情商欠佳。在第一次婚姻关系结束后,他跟我第一次说到他情商低,让我觉得很吃惊。但是他也足够努力了,从他的履历就可以看出,别人帮忙,自己也要努力才是。

我,和亚鹏是老乡,大学之前没见过。高中时在城里子弟小学借读又复读。此后的人生经历基本就是从一个高校到另一个高校。大学毕业后去了四川大学跟李怡老师读研究生,毕业考博失利,去了河北的承德师院。两年后到南京大学跟张光芒老师读博士。三年后来到湖南师大。我自己总结就是从一个异乡到另一个异乡,想过回去,但是很不现实。目前在内卷中。

毕业之后,见面次数很少。今年因为去武汉大学跟陈国恩老师访学的缘故,在武汉见了特特两次。暑假之前,亚鹏出差株洲,忙里偷闲,匆匆忙忙见了一面。国师是在15年我们一起考南京大学博士的时候见过一面,快毕业之前,他来南京查资料见过一面,算来也有五年了。

什么是光明,我不知道,未来也没有像现在这样无从考量。当年的意气风发,转瞬都成了柴米油盐,只是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轨迹中,默默地彳亍着。

也许光明就在远方。

廉江将撤并这些初中改办寄宿制小学或附设小学高年级寄宿班

我市寄宿制小学的建设分两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

  一是改建寄宿制小学。目前我市已撤并部分初中,利用被撤并的初中现有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和配套生活设备设施,改建为寄宿制小学。逐步将本镇规模小、边远小学的四至六年级学生(镇所在地小学除外)集中到寄宿制小学就读。

  二是开设初中附设寄宿班。根据本镇初中富余学位情况,设置小学高年级寄宿班,逐步将规模小、边远小学的四至六年级学生(镇所在地小学除外)集中就读。

  具体规划如下:

  1.撤并初中改办寄宿制小学(11个镇,11所)。

  ①塘蓬镇中心小学(原塘蓬镇第二初级中学)。

  ②青平镇中心小学(原青平镇第一初级中学)。

  ③石岭镇第二小学(原石岭镇第四初级中学)。

  ④良垌镇平坦圩小学(原良垌镇第四初级中学)。

  ⑤长山镇第二小学(原长山镇第二初级中学)。

  ⑥横山镇第三小学(原横山镇第四初级中学)。

  ⑦雅塘镇中心小学(原雅塘镇第二初级中学)。

  ⑧河唇镇第二小学(原河唇镇第一初级中学)。

  ⑨安铺镇第四小学。

  ⑩营仔镇圩仔小学。

  ?石城镇军屯建龙小学。

  2.初中附设小学高年级寄宿班(7个镇,10所)。

  ①新民镇2所,新民中学和新民镇第一初级中学。

  ②车板镇2所,车板镇第一初级中学和车板镇第二初级中学。

  ③石颈镇2所,石颈镇第一初级中学和石颈镇第二初级中学。

  ④高桥镇1所,高桥第一初级中学。

  ⑤吉水镇1所,吉水镇第一初级中学。

湛江法院警察公务员(湛江市警察局)

湛江法院警察公务员(湛江市警察局)

远离渣男!必须严惩。广东湛江一男子持刀杀害20岁女子,死者姐姐称:该名男子两次持刀跟踪妹妹,目前犯罪嫌疑人已投案。那么,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权力保护呢?这位男子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警方通报:2022年12月9日17时许,湛江市赤坎区海湾路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伤者陈某萍(女,20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湛江、赤坎两级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南(男,29岁)于12月10日凌晨0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据死者姐姐发声称:男子和妹妹在同一酒店不同部门上班,曾猥亵妹妹做他女朋友,男子2次持刀跟踪妹妹。第1次被同事抢了刀,妹妹未受伤并报警,警方在家中未找到男子。第2次妹妹被捅多刀致死。

第一个问题,男子构成什么犯罪,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视频情况看,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该名男子在实施持刀捅人的时候所持的主观态度,是积极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还是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其主观心态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还要看持刀时的言行,不仅仅看犯罪嫌疑人怎么说。

若有“老子捅死你”、“老子打断你的腿”等语言,就能一定程度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伤害他人身体。同时,从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刀和徒手明显致害程度不同)、侵害部位(伤害头颈、心脏部位和手脚、屁股等部位也明显反映行为人心态)、强度(1次就罢手和几十次反复捅刀也能反映行为人但是心态)等行为也可推断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的意图,还是故意伤害的意图,并非由犯罪嫌疑人“说了算”。

第二个问题,公民受到人身威胁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公权力保护呢?我们来学习一下:

一)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保护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三)其他公民个人的保护是否有法律规定。

日常生活中,公民如果遭受现实危险性,可以报警,根据“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如果具体的侵害事实不存在或者并未产生侵害结果,只是公民内心有恐惧、感到将可能会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在无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法律未明确授权必须预先对某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针对公民个人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如何对其个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详见(2018)豫01行终7号行政判决书】

【王兆素、王兆南等6人一审获判】日前,由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王兆素、王兆南等6人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湛江经开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兆素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7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兆南、王那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华兴、王华清、王振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一天,一位男子去鱼塘偷钓不幸溺水身亡,之后判鱼塘主人遭受两年牢狱之灾,该男子家人不甘心觉得判决不合理,请求重新再判,通过再次审判之后,最终结果让死者家人无以承受。

2015年7月23号清晨,66岁的梁建国正准备睡觉,就传来了有人在鱼塘附近讲话的声音,他起身想一探究竟,就看见了灯光在那一闪一烁,梁建国心想肯定是有人打算偷鱼。

此鱼塘是梁建国修建的,并且由他自己经营。他们一家人就是靠养鱼为生,可是很多人都认为他年老好欺负,就从不把他放眼里,经常去偷钓他的鱼。

梁建国无奈之下,就住在了自己在鱼塘边上搭建的棚子里,不料,那天刚好被他逮了个正着,看见有三个偷鱼者,王军,黄林,还有一个是看上去年龄不大的孩子张明。

梁建国一边跑一边骂着,他们看到主人追过来了,大家都一哄而散,有个叫王军认为梁建国年龄大了,就不想跑,纵身一跃跳到了水中,打算等老人离开后再上来。

可是他那点花招梁建国一看便知,于是他在鱼塘边用灯照着,弯下腰捡了几块小石头扔向王军,王军见状不妙,就向梁建国示弱。

梁建国说只要你从此以后不再来偷了,我就放过你这次,没料到此时却发生了意外,梁建国想起事发情况时感觉身后忽然有一个人将他推了一下。

年龄大了的梁建国感觉被用力地一推,整个人都飞了出去,不料,也把面前的王军一下撞进了鱼塘。

梁建国尽管养鱼,可他本来就怕水,在鱼塘里挣扎了很久才爬上了岸,正上来后,梁建国就由于被水呛到就晕过去了。

直到老人醒来后,那帮偷鱼者早已无影无踪了,他呼叫王军的名字,可没人应,梁建国担心出事,急忙地跑回家里报了警。

警察起初没有捞到王军的尸体,觉得他可能离开了,后来他的家人说他根本没回家,警察这才又仔细地打捞了一遍,最后才找到王军的尸体,此时,也把另外两个人抓到了。

王军的同伙人黄林,他就是那个推梁建国下水的人。王军的家人就把梁建国和黄林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追究他俩的责任。

法院审判决定黄林、梁建国因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分别判有期徒刑3年、2年,另外梁建国赔偿王军家人埋葬费四万多元。

审判结果宣布后,梁建国、黄林也不服气,可王军家人更为不满。

家人觉得这样的结果太便宜他们俩了,还说出尽管王军是去偷鱼,梁建国也不能袖手旁观看着他死,应该重重处罚他们,不能就这样轻易的放过两人。

因此次年的3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判这起起诉案,法院在调查案件后表明,梁建国对保护自己鱼塘施加的手段不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

然后,偷袭者是黄林。梁建国由于不会水,掉下去的第一反应是自保也是人的本能。

最终,梁建国爬上来之后,马上报警且组织人员进行搜救,这一举一动是很善意的。

法院综合判定,上诉人梁建国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驳回起诉人王军所诉请求,此为终判,死者及家人所诉赔偿可以另再起诉。

故事至此为终结,再审后的梁建国真是心情愉悦,可能王军家人的心情可能是失望透顶。

本来在这几年开始,可能大家也见过譬如“不是你害的为什么还要管我”、“感觉受害者就一定有理”此种无理取闹的伎俩,对警方来说是一点作用也没有。

生命很宝贵,法律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逍遥法外的人,可是假如因为自身触犯法律而丧失性命,那也只能怪自己,法律也不会偏袒一星半点。

假如你是一名超市店员,店里进了小偷,你该不该抓?

2015年,湛江市的一间沃尔玛中来了一名小偷,他没有偷贵重物品,只偷了一盒盒饭。这时,超市的一名女店员林媚媚看到了,她立刻拔腿就追。

对于这个小偷林媚媚再熟悉不过,因为小偷每回来店里就干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但是大家一直没抓到人,导致林媚媚也因此被罚了不少钱。

这一次,可算被林媚媚逮到了。她带着两个女店员一起冲了过去,正吃着盒饭的小偷看到有人来,也立刻撒腿就跑。

他位于超市的墙角,所以当林媚媚等人追来的时候,他只能往楼上跑。然而,楼上就是卖厨房用品的地方,谁也没想到这样的一个伏笔会造成一条人命的死亡。

小偷上楼后,面对穷追不舍的林媚媚等人,他没有多加思考便拿起了厨具区的菜刀,朝着刚刚上楼的林媚媚就是一刀。

那一刀划破了林媚媚脖颈的大动脉,鲜血很快喷涌而出,所有人也不再追赶小偷。或许那一刻,小偷也是懵的,他走到了楼下收银台,全程没有跑,但是看到有很多商场保安过来的时候,他才拔腿跑了起来。

林媚媚的死引起了很大震动,她才二十几岁,长得也漂亮,也看着就要结婚了,却因为这样一件小事丢掉了性命。

有人说,一个大男人为了一盒盒饭偷窃,应该是走到末路了,女店员就是太冷血,被杀了也活该。

也有人说,有人性的人不应该对一个偷盒饭的男人死死相逼,如果女店员真的恪尽职守,大不了自己为他垫上那盒盒饭钱。

不得不说,许多网友发表言论的方式就是敲敲键盘,却根本没有从事件的本身去看待整件事。故事的开头就曾提到,小偷并非第一次偷盗盒饭,而是经常在沃尔玛中干一些偷盗的事,他这样哪里算是“可怜”呢?

至于死者林媚媚,她或许有错,但错只在于她低估了小偷的危险性,从而让自己丢掉了性命。正所谓未知全貌不予置评,更何况林媚媚已经成为逝者,对逝者留有起码的尊重,这也不算要求。

好在,杀害林媚媚的小偷,仅仅在逃亡六小时后,就被警方缉拿归案。

林媚媚死亡后,警方开始全城搜捕凶手,并且给广大市民发布了悬赏令。案发六小时后,警方果然接到了热心群众的帮助,使得警方在最短时间内抓到了凶手。

凶手名叫李敬鹏,找到他时他正躲在一处百姓村的出租屋内,警方也从他的房间里找到了沾满林媚媚鲜血的血衣,还有那把杀害林媚媚的刀具。

2016年2月3日,李敬鹏一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鉴于李敬鹏作案事实确认,作案证据完整,李敬鹏最终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回到开头的问题,假如你是店员,在完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对小偷实施抓捕。假如小偷是穷凶极恶之徒,那么你最好也“穷寇莫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起嫖娼案把一名派出所治安员两度拉下水。

2022年7月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中案。

广东湛江。2018年4月13日21时许,黄某、李三因涉嫌嫖娼被带回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派出所调查。

一个叫“大头”的人打电话给李大“讲情”,让李大通融通融把黄某、李三放了,好处费自然不会少。

李大,原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

第二天,即4月14日,黄某、李三离开**派出所回家了。

案发后,李大因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于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

2021年8月1日刑满释放当天,李大前脚刚出监狱,后脚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

“为什么又抓我?” 李大不满。原来,在李大犯受贿罪服刑期间,公安局收到举报:当年黄某、李三嫖娼被抓后,二人遭李大敲诈勒索10000元。

2018年4月13日,“大头”打电话给李大“讲情”后。李大于次日上午到**派出所,以黄某、李三涉嫌嫖娼违法行为,不支付罚金就依法处行政拘留为由敲诈黄某、李三各5000元人民币。

黄某、李三害怕不给钱就被处行政拘留,被迫同意每人支付罚金5000元。

因两人身上没有10,000元现金,而黄某说他支付宝账户内有钱,于是当天8时许,李大带黄某到**派出所门口对面的**便利店,叫黄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了10080元到便利店老板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其中80元作为转账的手续费给项某某)。

李大在确认黄某转账成功后,才放黄某、李三离开**派出所回家。

第二天,2018年4月16日,李大叫其妻子余某某到**便利店将该10000元转出到其卡号为62220320150********的工商银行账户并用于生活开销。

2021年11月22日,李大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近日,在广东湛江,一名20多岁的女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名29岁的男同事持刀尾随。她被捅了几刀,死了。据悉,该女子是当地一家酒店的员工,肇事者为黄某男,事发前一直在追求该女子。被该女子拒绝后,黄某男持刀尾随该女子两次。

第一时间同事拿刀,酒店就把黄从南方撤了下来,可万万没想到几个月后又发生了。

据女子的同事介绍,黄某男一直在追求一名女子,但没有取得她的同意。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下班前,女子会和同事一起下班回家,但那一天,因为女子急着去取快递,她选择了一个人回家。没想到,发生了这种事。

目前,黄某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杀人的事实。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1.黄某南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黄某男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因此,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虽然两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两罪的主观恶性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会有所区分。

对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所以主观恶性更大;另一方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死亡的结果是过失,所以主观恶性较小。

在日常实践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不可能完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毕竟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来量刑。

因此,在判断黄某男构成什么罪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作案工具的危险系数;(2)打击的位置;(3)事件的起因,事件发生前的关系(是否有积怨);(4)是否存在救助行为,行为是否克制。

本案中,黄某南之前与该女子并无恩怨。只是因为追求女子被拒绝了,她拿着致命的刀,连续捅了女子要害部位几刀,事后没有抢救。这足以说明黄某南主观上是想剥夺女方的生命。所以个人认为,她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黄某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从重处罚;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必须十分慎重,并应区别于社会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有网友认为黄某男可能不适用死刑。

但个人认为,我国严格适用死刑没有错,但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上述情况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激情杀人。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黄某南持刀尾随女子两次,说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考虑到受害者的妇女没有过错,上述规定不适用。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黄某南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女方家属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请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南进行民事赔偿。#我在头条搞创作##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当时就驾驶离开了,为何还要扣分罚款?”广东湛江,外地货车司机误入市区被交警查获,扣3分,罚200元,司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外地大货车司机刘某到湛江送货,刚进市区就被交警拦住检查。

刘某很奇怪,自己没有任何违章,为什么要检查呢?于是就将驾驶证和行驶证递给交警,没想到交警告诉刘某,湛江市区早上6点到晚上10点禁止货车进去,其违反了禁行规定,按规定扣3分罚款200元。

刘某赶紧给交警解释,自己第一次来湛江,并不熟悉湛江市区禁行规定,希望交警可以从轻处罚,自己马上离开。

但交警还是给刘某出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对其扣3分,罚款200元。

由于大货车司机驾驶证和小轿车驾驶证不一样,哪怕扣一分都要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所以刘某对于罚款200元无所谓,但是非常介意扣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交警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市区驶入路口设置了明显禁令标志,内容为: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刘某应当看到并遵守;

第二、刘某作为大货车司机,经常驾车在湛江行驶,应当熟悉湛江市区的禁行规定;

第三、刘某驾驶货车驶入市区的视频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刘某违规驾车驶入市区。

刘某对此辩解,自己第一次来湛江,由于只顾及看前方,就没有看到路边的禁行标志,他被交警查获后,立即驶离了市区,情节非常轻微,希望法院可以撤销交警的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违反湛江市区禁行规则,事实清楚,但是处罚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处罚法》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法属于普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殊法,特殊法也要遵守普通法的基本规定。

公安部交管局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对驾驶载货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二)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作为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而不是直接扣分罚款。

第三、虽然交警部门主张刘某不是第一次来湛江,但是并没有给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明知故犯;

第四、刘某被执勤交警拦停后,积极配合交警检查,得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交警对刘某处罚依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法撤销了交警处罚。

事后,法官特别指出行政执法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机械执法,以罚代管,特别是交警部门,要重视“首违警告”制度的应用,充分体现违法与处罚的比例原则,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湛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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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广东湛江,某交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外地大货车进入市区送货,于是便拦了下来,经查,司机姓刘,是一名送货司机,于是交警便以外地中型及以上车辆在6:00~22:00禁止驶入市区为由,对老刘处以扣三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来源:中国判例文书网)

案发当时,老刘对交警说,自己是第一次来湛江,不清楚有限行的要求,祈求交警放过他,他马上就走,而且自己的大货车驾驶证只要扣一分,都需要进行安全学习,希望交警从宽处理。

可是交警还是使用简易程序对老刘做出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处罚。老刘思虑再三,自己明明当时就原路返回了,交警还处罚自己,越想越亏,于是乎就将交警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交警对自己处罚撤销。

老刘的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自己当时原路返回了,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可以撤销处罚。

其实老刘的说法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就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不过交警指出,市区道路入口明确写着: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老刘看到了却不遵守,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交警还说,老刘并不是第一次来到湛江,老刘是湛江的常客,应当熟悉湛江的道路禁行规定。交警还提供了本次老刘违法的证据视频。

法院认定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后,作出了如下判定:

1.老刘说的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交警判罚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殊法,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殊法也要遵守一般法的基本规定。

同时,依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第三条,对驾驶载货汽车因外地驾驶人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2.交警虽然说老刘来过湛江多次,但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则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上原因,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老刘的主张,依法撤销了交警的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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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湛江头条#

广东湛江,19岁的小伙陈之强将“打假”作为了自己的人生目标,不到1年,从蜂蜜、腊肉到茶叶、咖啡,他起诉商家索赔案达800余件。可就在他“踌躇满志”时,意外发生了。

据他所述,这一年来因打假得到的赔偿款有二十多万,但这些钱又用于继续打假,到头来倒贴出两三万。因次数多、数额大,法院认定小陈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已对其立案侦查。

针对此案,我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打假为名义向商家进行巨额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由于小陈索赔针对的商品全部属于食品,因此法律依据要找得更细一些。此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卖假货,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购买商品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食安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不过,由于食品也是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并因此维权时,只能从上述两法中择一适用,不能重复索赔。

其次,法律如何规定对知假买假?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到底在哪?

这里要说明,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法律是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

根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购买者向生产、销售者维权,生产者、销售者以其明知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除这两种商品之外,其余类型商品均不支持知假买假。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见假就能打。如果有人空口无凭,仅为赔偿金,在没有任何证据之下,向法院不断提出打假并索赔的请求,加上数额较大,则此人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那么,你认为小陈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吗?欢迎留言评论#湛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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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

沈耀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广东省湛江市政协原副主席沈耀(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耀利用担任徐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19岁,一年起诉800个案件,职业打假还是敲诈勒索?”广东湛江,19岁的陈之强满18岁开始就走上了职业打假之路,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发起了800多个民事诉讼,获利数额10多万。同龄人都在准备高考的年纪,热爱法律的陈之强就给自己设定了一条不同于同龄人的道路:职业打假。他认为这条路既利国利民,又能有收入,可谓是一举两得。

这家的食品过期,可以要10倍赔偿;那家的羊奶没有标签,起诉了可以私了;还有这些商品都没有进口报告,可以索赔……陈之强靠着自学的零星法律知识,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开始了自己的“事业”。但是这条路并非一帆风顺,有的案件起诉后商家会联系私下解决,这样就可以协商赔偿数额。但是大部分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了,理由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而且,职业打假的风险重重,一方面是对方是无数个商品企业、店铺、商超;另一方面是它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落入敲诈勒索的嫌疑中。所以,职业打假并不是被法律认可和肯定的模式。陈之强也在近期被刑事立案,3月16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案件来自:齐鲁壹点)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消费者的范围是什么?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消法保护的就是这样的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生活需要,而且为了打假、索赔而购买,很难认定为“消费者”。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实质上的消费者。因为职业打假人本身肯定也需要消费,知假买假也是消费。

2.曾有案例承认职业打假人或者说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并支持了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2019年青岛法院曾作出一个判决,在判决中认可了长期多次知假买假的原告的消费者身份,并要求被告给予10倍赔偿。案情是:韩某发现青岛某超市销售的进口红酒酒瓶上未贴中文标签,就购买了12瓶,花费了20160元。最终,法院认定事实成立,超市销售禁止进口的商品,赔偿韩某201600元。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打假不是坏事,反而是好事。任何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要看韩某图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他的理由正当就不能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去否定他的诉求。专业的打假者是消费者的先驱。

3.打假还是要“专业”,别把打假变成“敲诈”。之所以说打假不是那么好走的路,还是因为有的打假者是打着这个旗号四处撒网,浪费司法资源,趁机索要财物。比如说有的人购买的商品本质上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是正规商品,但是打假者声势浩大地提起诉讼,或者借助媒体,对方为了不惹事、保护名誉,有可能忍气吞声、花钱了事。实质上,就是受到所谓“打假人”的敲诈,赔偿数额也远远高于损失的数额。《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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