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第一书记是公务员吗(村第一书记有实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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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村第一书记是公务员吗(村第一书记有实权吗)

2、村级代办员是公务员吗(公务员可以兼职村委吗)

村第一书记是公务员吗(村第一书记有实权吗)

村第一书记是公务员吗(村第一书记有实权吗)

向民营企业派驻第一书记,人们究竟担心什么?

向民营企业派驻第一书记,人们究竟担心什么?首先来看什么是“第一书记”。我对历史了解不多,求助万能的百度,百度上也是众说纷纭。

百度词条给出的解释是:第一书记,指从各级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到村(一般为软弱涣散村和贫困村)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党员。有的是这样解释的:农村党支部的第一书记是由上级党委选派、任命的公职人员下村任职所担任的职务。第一书记是农村党支部的第一责任人、第一领导人,其地位、权力、责任均在原有的村党支部书记之上。

例子举两个,其他的解释也有,但基本的共同点就是:第一书记是党组织内最高的职务。

这是咬文嚼字。从现实来看,村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以至再往上,这是各级,还有各部门的书记、国有企业的书记,在本级本部门都是一、二把手的角色。

可以说,弄清楚了第一书记的权力,也就弄清楚了人们担心的问题。

给民营企业选派驻企第一书记,是要做企业的一、二把手吗?这个应该不是也不会。但是,第一书记,会进入企业的管理层吗?这有可能是大概率的事儿。给企业派驻第一书记,估计一般也会要求第一书记不要参与企业经营问题,但是,抓党建的对象和搞经营的同一批人,党建和经营,能截然分开吗?况且,派驻部门的提法,抓党建就是为了促发展,没有经营的发展,企业也谈不上什么发展。而一旦第一书记参与到了经营当中,隔行如隔山,那结果就有可能不是一句“呵呵”能包涵的。

再说说第一书记的工资待遇,按说应该由派出的单位部门来发。但是企业的各种福利甚至年终奖之类的,第一书记会享受吗?在一些好的企业,这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会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

回过头来看派驻第一书记的目的,抓党建,促发展。我相信他们的初衷真是这样。但是,抓党建,除了派第一书记,还有没有别的途径呢?比如派一个党建联络员之类的?派驻的人,不在名头大小,只要是对企业发展有利,我想企业会鼎力支持的。反过来,对企业发展不利,派驻的人名头再大,也不会得到企业的支持,企业不支持,党建肯定也抓不好,硬抓的话,就有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

总之,帮助企业发展,抓党建也好,提供其他服务也好,方法多的是。给企业安排一个“教师爷”,应该是下下策。

前几年,上级文件要求村级第一书记应该由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所以所有的第一书记都是乡镇副科以上的领导。

去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有个乡镇副书记担任某村的第一书记,被考核组检查到常年不在村里吃住,没有生活痕迹,对村里脱贫攻坚工作一无所知。这个事情被全市通报批评,这位乡镇副书记(第一书记)受到了处分,但是后面县里的组织部门的骚操作才开始。

据了解实情的人透露:之前脱贫攻坚第一书记需要副科级领导担任是觉得脱贫攻坚是现阶段的重点工作,容易出成绩,副科级只要出成绩就可以晋升。现在不一样了,脱贫攻坚已经接近尾声,而且现在脱贫攻坚检查多、任务重、很多工作吹毛求疵。容易出错,成绩难出,犯错容易。为了保护副科级干部不再出现类似的处分,影响副科级干部的仕途,全县所有的村级驻村第一书记除了市派、县派第一书记以外,全部的镇派第一书记都要换成事业编制的或者普通公务员担任。

你们觉得这个操作是不是很溜啊。真的做到了有功领导领,有罚下面担。嗯,这很体制!!!

下图是我所驻村的近期汛期水稻受灾,大量刚种的水稻苗被冲走。

前几年,两个小年轻来乡上报到,小马是乡政府新录用的公务员,小余是大学生村官。虽然是同时报道,但是两人在身份、前途等各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作为公务员的小马比小余这个大学生村官要优越很多!

小马在乡党政办虽然忙点,但他正常上下班,该吃吃该喝喝,小日子过的不错。而小余在村委会工作非常努力,“走心”地和老百姓打交道,用心做好各项工作。两年后,小余当上了驻村第一书记。

又过了两年,在组织的培养下,小余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副乡长。就这样,他从“村官”成了正式公务员,还成了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当初那个和他一起进来的,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小马,目前还在原地踏步。

村级代办员是公务员吗(公务员可以兼职村委吗)

村级代办员是公务员吗(公务员可以兼职村委吗)

【案例694---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2021)冀0426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女,2016年9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8日被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某,男,2016年11月2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8日被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李某、林某某等5名成员在涉县成立涉县亚通种养专业合作社,李某为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地址为涉县涉城镇下清凉村。从2011年4月至2015年4月20日,该社在涉县成立西戌、城关、索堡、合漳四个分社,共发展60多个村级代办站代办员,通过对外宣传搞种养专业,发展社员入股缴纳股金,到期支付固定利息(年利率为4.2%后为5.5%)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吸收存款,经涉县永利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显示:该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968人,1649人次,金额17777160.00元,已偿还本金2650250.07元,支付利息188999.70元,发放福利折抵现金448939.00元,未偿还金额14489017.23元。经查,该案部分涉案资产用于建设涉县村上和牛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江玉叶为该合作社西戌分社宋家庄村代办站代办员,鉴定报告显示:该代办站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26人,41人次,金额427500.00元,已偿还本金51281.00元,支付利息0元,发放福利折抵现金0元,未偿还金额376219.00元。

被告人吕某某为该合作社索堡分社土后门村代办站代办员,鉴定报告显示:该代办站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34人,52人次,金额390405.00元,已偿还本金41898.00元,支付利息0元,发放福利折抵现金0元,未偿还金额348507.00元。

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江某某接到电话通知,主动到涉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3、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所起作用小;2、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构成自首;4、文化程度和认知程度较低,其家人也投入资金,深受其害。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吸收存款行为,均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江某某吸收资金42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吸收资金39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均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意见一致,予以采信。

辩称二被告人均系自首,经查,二被告人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均予以采信。辩称均所起作用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吸收存款中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应对所犯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前案的犯罪时间与本案时间存在交叉情况,二被告人均不属于前科。本院为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受侵犯。

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数额、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偿还金额等情节确定二被告人的刑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山东日照,男子在一家银行代办点办理了三次存款业务,总计6.5万元。可是,当老崔拿着存单去银行兑现时,银行却说这个存单是假的,不能办理兑付。

(来源:裁判文书网)

春大爷是一位农民,在村里银行代办员老崔那里分三次办理了存款业务,总共6.5万元。并拿到了三张存款凭条。并且老崔还在上面加盖了代办点的印章和其个人的印章。

白纸黑字的东西,春大爷觉得银行不容抵赖。可是银行却说,自己早就和老崔解除了代办存款业务,老崔现在手头上只能办理邮寄,报刊以及化肥业务。

无奈之下,春大爷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主张要回自己的6.5万元以及利息。

在法院的帮助下,银行说了实话,原来当年取消老崔这个存款代办点之后,银行就收回了相应的印章,并且还以登报的方式声明不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存款业务。

但是对于当年代办点的牌匾,存款凭据,利息清单以及老崔的个人印章都没有收回,此事就草草结束了。

心思缜密的老崔,重新办理了代办点的印章,存款业务又红红火火的开办了起来,唯一的区别就是,当年老崔需要将村民的存款存入银行,现在钱都归自己了。

很快,老崔就被公安局以私刻印章涉嫌刑事犯罪拘留了。

面对春大爷的诉求,银行认为:

第一,银行早就和老崔解除了代办业务,并且还登报声明过,只不过春大爷没注意到而已,因此老崔吸收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不应该赔付春大爷的存款;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中是老崔非法吸收存款,银行能做的都做了,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法院应当驳回春大爷的起诉,让春大爷去找老崔;

银行说的头头是道,那么从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具体到本案来说,银行说早就和老崔解除了代办存款业务,但是春大爷对此并不知情,仍然继续往老崔经营的代办点存款,春大爷想要从银行拿回钱,依据就应当是老崔与银行之间形成表见代理。

其实,当年银监会对银行清理代办业务有过要求,即做到服务区域内每一户居民都要知晓,避免清理后一些代办员仍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名义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

但就本案来说,银行只说自己当年登报声明过,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宣传,其行为并不满足让服务区域内每一户居民都要知晓的要求。

除此之外,解除代办业务之后,银行仅收回了老崔手里的代办点印章,至于牌匾,存款凭据,利息清单,个人印章等通通没有收回,银行对老崔以其名义继续办理存款业务持放任态度,明显有过错。

因此,老崔继续使用代办点名义吸收存款的行为与银行构成表见代理。

至于银行所说的案件有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的,应当驳回起诉的问题,应当区分开来对待。

涉嫌犯罪的是老崔私刻印章,非法吸收存款,而春大爷主张的则是向银行要回自己的6.5万元存款,两个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并且老崔私刻印章也不影响老崔与银行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的认定,因此春大爷主张要回存款的行为应当继续审理,不应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偿还春大爷的6.5万元,并以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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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发生在身边的被诈骗的真实事件

这些被骗的真实事件发生在90年代初到2000年末这一段时间。

事件一:探寻祖上宝藏

90年代末,偏僻的小山村来了一伙操外地口音的外地人,这些人进村就找村民订住房子,说他们来这探矿要住上一段时间,需要村民提供食宿,给的报酬丰厚,村民淳朴热情好客的天性和丰厚的报酬一下打动了大家,多位村民表示可以提供服务,这些外地人最终挑选了一户砖混结构比较体面的房子,房子体面,一是干净舒适,二也代表着这户人家在村上的经济水平,这些人眼光贼毒!

住下后,这伙外地人要求这户村民每天提供上档次的伙食,有酒有肉,一起享用!然后这伙人早出晚归的上山忙活,晚上就在农户家摊开一张老旧地图圈圈画画,也不避开户主,甚至时不时找户主问一问村子周边山脉区域山路情况,然后又上山忙活几天,数天后的一个晚上,这伙外地人请求户主村民帮忙,说他们的地图标示岀现问题,之前标注的山路与现在山上实际道路山径情况不符,并且诚恳告知户主,他们这次来是来探宝,拿回袓先曾经在战乱年代埋藏在山里的宝贝,因年代久远他们现在寻找不到祖先留下的地图标注的山路了,需要村民为他们带路,并且严守秘密,他们会给他高额的带路费,事成后还会给他保密费。

有这样的好事,户主村民不加思索立马就答应了要求,这些人才拿出了陈旧的地图给村民看,这地图上标注的山区地形名称的确是他们村周边的山形,户主村民更没疑问了。

第二天户主就带着他们出发了,一路比对地图,这伙外地人拿出金属探测仪(当时的村民是不懂的,就是觉得他们神秘,高大尚)到处试探,一天下来毫无收获,就这样寻寻探探,满山沟爬,探,这伙外地人也表现出焦虑的样子,夜晚他们在房间里讨论交流的声音,户主听得清清楚楚,户主才无所谓呢,反正每天有吃有喝,还有高额的报酬,巴不得他们多住几天,多找几天!

在第22天(户主记得非常清楚,按天收钱的)的下午,终于在一个离村子近5公里的一个石洞附近,探测仪发出尖锐的声音,这伙外地人欣喜若狂,开始疯狂地挖掘,在挖了近1米深的大洞后,宝贝终于显现了,有金菩萨,金元宝,银元,各种首饰,眼花缭乱的沾着泥土被一件件摆在地上,其中一个外地人还跪地喃喃自语感谢祖上。

当天晚上,这伙外地人在村民家开怀畅饮,轮流敬户主的酒,感谢他的带路和保密以及忠实可靠的人品。并且把费用全部结算清楚,额外还给了户主1000元的红包,户主感激得无以表达。

当天夜里户主听到这伙外地人在房间里争吵了大半夜,大概意思是“他们还要去下一个地方探宝,这些宝贝该怎么处理,几人表示沿路带着,几人不同意表示这么多宝贝带身边太不安全……”户主和老婆也没在意,正数着一叠蓝色百元大钞,笑得嘴都合不拢!

第二天这伙外地人面露难色的找户主商议,他们还要继续去邻县探宝,当年祖上是大户,匆忙中把宝贝埋了多处,可是他们现在没有办法带着这么多贵重的宝贝继续探宝,不安全也不方便,希望户主能不能帮他们代为保管下,完事他们返回带走,同时也会给他高额的保管费,户主和老婆一合计也没什么大不了,刚刚才赚了人家大几千,这稳赚不赔的事做得!

见户主答应了,这伙外地人的头又找户主说:大哥的人品无话可说,可这毕竟是价值好几十万上百万的宝物,空放他这,其他几个伙伴不放心,万一被你贪污或是跑了,他们就亏大了!村民户主问:那要怎么样才放心呢?外地人的头说他们几个合计了下,希望你出一些钱放他们那做抵押担保,这钱他们一回来就全额返回给他,并且给两倍带路费做保管报酬。这样就能平息伙伴们的纠纷,户主昨晚也听到了他们争吵半夜的话,没有起任何疑心。然后户主问需要多少保证金,外地人的头说,他们几个本来是要他出十万的,但他已说服他们,绝对相信户主大哥的人品,只要出6万意思意思就行,这钱他们一回来就全额返回给他,并且支付保管费,相比较几十万上百万的宝贝,这区区6万块太小了!他们绝对相信户主大哥的人品,况且宝贝全在他这保管呢!

户主和老婆一合计,这生意做得,稳赚不赔,于是立马筹钱,当时各个农村都有一个农村信用社的代办点,代办员就是村上村民,长年那代办员保险柜里有相当多的现金,加之这户主算是村上混得比较好的人,几个小时就找村邻凑满了6万块现金,当然这户主真实原因没和大家说,大家也相信他的人品与能力。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了,这伙外地人再也没出现过,当时说好的大半个月以后一定回来取宝贝的,人毛也见不到了!当然,那些所谓的宝贝也全是假的,只是这户主至今不明白,他亲眼目睹探宝挖宝过程,那坚硬毫无破绽的挖宝地方,这些假货是什么时候埋下的,那陈旧地图标注的山形名称怎么会那么精准?那些看似无意的争吵全是铺垫,全是陷阱!

(下个被骗事件待续)

今天碰到一位农民大哥被骗了27万,这27万是他大半辈子的积蓄,现在算是打了水漂,都是因为爱贪小便宜。

今天在农村走访的时候,碰到一位农民大哥,这位农民大哥告诉我们,他将半辈子的积蓄总共27万存到了镇上的一个资产投资公司,当初这个公司告诉他,存1万块钱一年能有2000元的收益,而且还会有很多礼品盒福利,在多次劝说下他就将全部积蓄27万全部存了进去,现在这家公司已经关门了,人也找不到,这位农民大哥基本上天天去看看公司有没有人。

最近几年,很多披着农村合作社、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等外衣在农村发展,为的就是吸收农民存款,我知道的一位代办员给一个公司吸收存款超过1000万,而这些都是以高额利息作为诱惑,最后导致很多农民血本无归!

作为农民,深知挣钱不易,我们不要轻信高回报的诱惑,因为我们想要他们高额的利息,他们却想要的却我们的本金,拒绝高息有货,天下没有免费的馅饼。

21万血汗钱存银行,农民血本无归,手里空有七张存折,欲哭无泪,无处追讨 就因为有三十年工龄的代办员跑路。

银行在偏远农村设代办点,目的是为了“吸储”,一定是给了代办员一定权限的,但是其中是有极大的漏洞的,结果造成储户巨大的损失,银行却不想承担一点责任。

这里面的问题,到底是村民的问题,还是银行的问题?

农民是一个愿意轻信的群体,奉劝人们重要信息永远不要轻易泄露,尤其是身份证和存款密码密码。行哥嘚啵嘚的视频

邯郸农民把21万存银行后代办员跑了!银行回应:存单印章都是假的

行哥嘚啵嘚

【雄安新区创新信访工作模式 情理法并重促“事心双解”】

 秋日白洋淀,碧波苇海、芦花荡漾,一叶轻舟倏忽穿过水巷,67岁的赵领社动作麻利地上岸,来到村里群众家中进行纠纷调解。经过老赵的耐心疏导,矛盾顺利得到了解决,他的脸上绽开欣慰的笑容。原来,老赵是安新赵庄子村“水上调解室”的一名调解员,而这也是雄安新区为了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开展的特色服务之一。

  环抱白洋淀的雄安新区,淀泊美景与社区地理困难相生相依。纯水社区四面衔水,百姓出村路远不便,问题解决时效难以保证。为了实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目标,雄安新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汇聚社会力量,“水上调解室”“巡回法庭”等独具特色的服务项目“应水而生”。70余名水上调解员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进淀登岛,把“村民走出去”变成“基层走进来”,第一时间源头化解矛盾隐患,“让人民调解走在信访前”。

  据悉,“水上调解室”只是雄安新区社会治理提升的一个缩影。当前,雄安新区已经进入大规模开发建设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同步推进的重要阶段,服务城市建设、服务疏解、服务群众生活、服务群众就业成为雄安社会治理工作的一块“压舱石”。

  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困难,加快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雄安新区创新“1+2+N”信访工作模式,由信访部门总牵头,选优配强农村“两员”,统筹多支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多元共治。在基层选配了1023名调解员、2446名代办员,确保第一时间为群众排忧解难。新区本级、3个县、33个乡镇均设立了法律咨询室,援引专业力量,将信访事项导入法治轨道办理。自上而下普及心理咨询服务,实现情理法并重促进“事心双解”。

  “村民变市民,市民变文明”,雄安新区顺应城市发展大势,发挥志愿服务效应,培养百姓主人翁意识,持续开展“悦居容东”“法惠容西”等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花朵计划”“烟头革命”等推广项目,以小支点撬动大文明,让志愿者走进百姓心中,让矛盾排查在社区,让隐患调处在基层。

  雄安新区群众工作中心主任张义霞表示,雄安新区将不断拓展和深化社会力量在矛盾调处、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用心用情用力构建群众工作大格局,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网页链接

山东日照,徐某去一邮政网点共存款65300元,然而到期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原来,崔某被邮政银行解除代办关系后,仍以银行名义吸收村民存款。

因此,当徐某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随后,徐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崔某从90年代以来,就担任邮政公司代办员,其中一项主要代办业务就是为附近村民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业务。

但到了2012年,邮储银行根据上级政策,清理了存取款代办业务,崔某这里只剩下报刊征订收发、邮政汇款、包裹邮递、化肥等邮政业务。

其中,邮储银行为了让老百姓知道代办点不能代办存取款业务,特别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不过,附近农村的老百姓并不知道,他们看到崔某这里还在代理邮政公司的业务,于是,向往常一样,继续在崔某这里存款。

徐某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先后三次在崔某这里存款65300元,每次存期、利息都不一样,崔某都给徐某出具了相应的存单。

谁知,一张存单到期,徐某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该存单是假的,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且工作人员一眼认出徐某的存单出自崔某,表示崔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让徐某也去报案。

但是,当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了解到徐某涉案资金较多,根本无力偿还,所以徐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

徐某起诉理由很简单:崔某长期代理邮储银行吸收存款,他们有理由相信崔某就是代表银行的行为。

银行则辩解道:

第一、崔某被银行清退后,银行收回来相关公章,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双方不形成表见代理;

第二、崔某利用其私刻的存款凭条和印章进行揽储系个人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理,该案应当停止审理;

第三、他们怀疑村民知道崔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侦查,故意伪造存单,遂申请对存单形成时间做鉴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个,第一、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该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及是否对存单做鉴定。

第一、关于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首先,银行未对取消崔某代理权的事实进行有效公告。2012年银行清理代办点时,虽然也在报纸发布公告,但涉案地区系农村,银行未遵循农村的社区民情通过当地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向村民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告知,其不足以证明在崔某原服务区进行了有效公告,未达到银监会相关文件关于清理公告要做到“服务区域内每一户居民都要知晓”的要求。

其次,银行未能有效清理崔某表征代理权的物品。2012年银行清理代办点后,未将崔某手中的牌匾、存款凭据、利息清单、保险柜等予以清收。存款凭据虽非加盖银行公章的正式存单,但鉴于崔某在合法代理期间曾在大量存款业务中仅向储户交付其填写的存款凭据,当地农村储户对该习惯性做法已存在合理信赖,据此存款凭据对崔恩祥的代理权已具有明显表征作用。

再者,邮政、储蓄混业经营客观上对储户起了误导作用,而储户无过失。邮储与邮政分家后,邮储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邮政接受邮储的委托亦开展资金的揽储、兑付。银行2012年清理邮储代办点后,崔某仍代办邮政业务并挂牌揽储;在邮政、邮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要求普通村民明确知晓崔某只有邮政代办权、已无邮储代办权,显然过于严苛。

综上,银行对于解除崔某代理权后,未消除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具有明显过错,使得被徐某对崔某继续为银行代办揽储产生合理信赖,崔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崔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徐某起诉银行赔偿存款和银行主张崔某犯罪是两个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事实,故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崔某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徐某向邮政银行主张民事责任;崔某依照刑事判决承担退赔借款本金的责任,也不影响徐某就本金、利息等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向邮政银行主张。

当然,邮政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崔某追偿。至于借条真伪,已经刑事判决确定,所以无需再行鉴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存单赔偿徐某存款本金6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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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邮政银行套路深,发生过N次套路存款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山东日照,徐某去一邮政网点共存款65300元,然而到期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原来,崔某被邮政银行解除代办关系后,仍以银行名义吸收村民存款。 因此,当徐某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随后,徐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崔某从90年代以来,就担任邮政公司代办员,其中一项主要代办业务就是为附近村民办理邮政储蓄存取款业务。 但到了2012年,邮储银行根据上级政策,清理了存取款代办业务,崔某这里只剩下报刊征订收发、邮政汇款、包裹邮递、化肥等邮政业务。 其中,邮储银行为了让老百姓知道代办点不能代办存取款业务,特别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不过,附近农村的老百姓并不知道,他们看到崔某这里还在代理邮政公司的业务,于是,向往常一样,继续在崔某这里存款。 徐某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先后三次在崔某这里存款65300元,每次存期、利息都不一样,崔某都给徐某出具了相应的存单。 谁知,一张存单到期,徐某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该存单是假的,他们从未收到过徐某的存款本金,且工作人员一眼认出徐某的存单出自崔某,表示崔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让徐某也去报案。 但是,当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了解到徐某涉案资金较多,根本无力偿还,所以徐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 徐某起诉理由很简单:崔某长期代理邮储银行吸收存款,他们有理由相信崔某就是代表银行的行为。 银行则辩解道: 第一、崔某被银行清退后,银行收回来相关公章,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双方不形成表见代理; 第二、崔某利用其私刻的存款凭条和印章进行揽储系个人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理,该案应当停止审理; 第三、他们怀疑村民知道崔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侦查,故意伪造存单,遂申请对存单形成时间做鉴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个,第一、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该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及是否对存单做鉴定。 第一、关于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首先,银行未对取消崔某代理权的事实进行有效公告。2012年银行清理代办点时,虽然也在报纸发布公告,但涉案地区系农村,银行未遵循农村的社区民情通过当地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向村民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告知,其不足以证明在崔某原服务区进行了有效公告,未达到银监会相关文件关于清理公告要做到“服务区域内每一户居民都要知晓”的要求。 其次,银行未能有效清理崔某表征代理权的物品。2012年银行清理代办点后,未将崔某手中的牌匾、存款凭据、利息清单、保险柜等予以清收。存款凭据虽非加盖银行公章的正式存单,但鉴于崔某在合法代理期间曾在大量存款业务中仅向储户交付其填写的存款凭据,当地农村储户对该习惯性做法已存在合理信赖,据此存款凭据对崔恩祥的代理权已具有明显表征作用。 再者,邮政、储蓄混业经营客观上对储户起了误导作用,而储户无过失。邮储与邮政分家后,邮储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邮政接受邮储的委托亦开展资金的揽储、兑付。银行2012年清理邮储代办点后,崔某仍代办邮政业务并挂牌揽储;在邮政、邮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要求普通村民明确知晓崔某只有邮政代办权、已无邮储代办权,显然过于严苛。 综上,银行对于解除崔某代理权后,未消除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具有明显过错,使得被徐某对崔某继续为银行代办揽储产生合理信赖,崔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崔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徐某起诉银行赔偿存款和银行主张崔某犯罪是两个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事实,故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崔某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徐某向邮政银行主张民事责任;崔某依照刑事判决承担退赔借款本金的责任,也不影响徐某就本金、利息等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向邮政银行主张。 当然,邮政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崔某追偿。至于借条真伪,已经刑事判决确定,所以无需再行鉴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存单赔偿徐某存款本金6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图一是今天在头条看到的一张图片,让人哑然失笑。

这句话对于有些人来说可不灵,我学生时代的闺蜜,校花,她就专门喜欢撬熟人,并且,现在结局还不算差,并没有所谓的“遭报应”之说。

必须承认,我这姐妹(长大了才明白是塑料姐妹)虽然很漂亮,但并不是属于无脑类型的,甚至还很有些小聪明,还特别要强,从小就属于心机过人的一类。

高中时学校选拨学生参加省里面的作文大赛,本来是选的我(老师都已经找我谈话了),不知为何最后定下来的人变成了她,但最后她没拿到名次。当时班上各种传言,但我还傻乎乎的帮她辩解,后来的真相是:

她的确和我们的语文老师好上了!!!

你没看错,她的确是和我们那个已结婚有孩子的老师好上了,老师是省作协会员,已出版过作品集,还请省作协的人来我们学校上过课。那时候,我们才十六岁。

消息传开时,我根本不信,但后来我这姐妹的家人把老师告上法庭、老师判刑两年。算是印证了这个事。

她高考当然没考好,后面读了一个成教,觉得前途无望。那时候高校流行跳交谊舞,有些工科男会组团到女生多的学校去,我这姐妹通过室友认识了一个985学校热门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当时这个男生正在追求她那个室友,但她成功离间了他们,把男生撬到手上。

男生毕业后分在南方一城市(非广州深圳),我这姐妹书没读完就跟着男生走了(原因是老师释放后找到学校来了,为了躲避老师,不得已)期间男生是各种呵护,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她过了一段幸福日子。当时未婚同居的事情还不是那么光彩,于是女生主动提出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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