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嫖娼考公务员(嫖娼后考公务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嫖娼考公务员(嫖娼后考公务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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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记录公务员政审(嫖娼被拘留公务员政审到底能不能过) ♂
嫖妓记录公务员政审(嫖娼被拘留公务员政审到底能不能过)每年一到公务员考试结束后,都能遇到考生的奇葩提问。有的往届考生问,大学期间嫖娼被抓到了,政审还能不能过?理论上讲,只要能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就可以。但是这种问题,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让安分守己的考生情何以堪。如果你的大学同学这种情况考上公务员,你会不会举报他?
嫖娼或者卖淫被抓的话,会不会影响本人或者子女考公务员或者当兵啊?影不影响政审?
[泣不成声]
云南曲靖,60岁的张阿婆,在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还在某茶室从事卖淫活动,被警方当场查获。事后,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张阿婆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有此行为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单纯”的卖淫嫖娼本身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行为却可能衍生出其他犯罪。
传播性病罪就是其中一种。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认定本罪的关键当然在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严重性病,就不会构成本罪。
如何认定行为主观上的明知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是否确诊,如果行为人曾到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诊断为严重性疾病,这是其一;二是行为人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能否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疾病。
本案中,张阿婆在案发前,其血液检查结果是HIV阳性,还曾到医院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因此,张阿婆主观上确实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疾病。
所以,毫无疑问,其行为人构成传播性病罪。
必须指出的是,本罪的成立,和与之“交易”之人是否被传染,没有关系。换句话说,即便没有造成性病传播,行为人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还要强调的是: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如果对方没有被传染,行为人涉嫌传播性病罪,但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对方被传染,性质就变了,感染了艾滋算重伤,行为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
另一个问题是,茶室经营者是否有罪呢?
这就取决于经营者是否知道张阿婆在其经营的茶室从事卖淫活动了。
如果经营者知道张阿婆在茶室从事非法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场地,或者允许其其在此从事非法活动,就可能涉嫌容留卖淫罪。
反之,如果张阿婆是背着经营者偷偷地在茶室从事非法活动,经营者就不构成容留卖淫罪了。
#曲靖头条# #律师来帮忙#
漫漫长夜,为了排解寂寞,朱先生通过手机软件联系了一位网友。网友告诉朱先生,他可以提供特殊服务,800元提供一站式服务。心急的朱先生迅速到达指定酒店,一名男子带他上楼,并安排一名女子为他服务。但朱先生见到女子后,表示不满意。准备出门,却被男子拦住了。说带他去另一家店,保证朱先生满意,就是价格高200块钱。朱先生就和那个男的去了另一家酒店。却不知道,那个人已经被警方盯上了。他们一到酒店就被警察逮捕了,还被带进了酒店的一个房间,房间里还有一个身材妖的女士。
随后三人一同被带回局里,朱先生承认了企图嫖娼的动机。鉴于朱先生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未遂,警方对朱先生作出治安处罚,罚款500元。朱先生当场交了罚款就走了。
两天后,艾先生心想:500元罚款是小事,但他有嫖娼记录,有前科,可能会影响一生。于是朱先生去公安机关,希望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被警方拒绝。朱先生不想一生背上这个污点。一怒之下,他将当时正在执法的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朱先生的理由是:他没有直接接触那个女士,与她讨价还价,是中间人推荐的,况且他一到酒店就被抓了,连女士的面都没看到,更不可能发生实际关系,不能算嫖娼。
公安机关辩称:
1.朱先生与联系人谈妥非法交易价格,也已前往约定地点。其主观故意明显,目的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已经采取实际行动;
2.朱先生辩称,自己与女士并无实质关系,但根据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只要双方达成嫖娼意图,包括协商交易价格或完成财产交易。即使双方没有发生关系,但达成协议并付诸行动,仍可按嫖娼处理,但嫖娼未果者可从轻处罚。
3.公安机关还出示了朱先生与涉案男子的聊天记录、讯问笔录、宾馆房间内现场辨认的照片等证据。证明朱先生达到嫖娼意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1.现有证据证明,朱先生主动联系涉案男子,询问、协商交易价格、地点等信息,达成约定交易企图,并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可见,朱先生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构成嫖娼;
2.鉴于朱先生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警方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判决依法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所谓案底,就是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后,所保留的案件卷宗。嫖娼属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条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属于行政拘留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对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会有留有案底,这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该案的处罚情况不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只保留下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如果有嫖娼案底是不能通过政审的,比如说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都会要求你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你有违法记录,可能会写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还有会影响到子女当兵服役。
不要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案子犯了,你会后悔的。也有人说,这个案子是典型的思想犯罪。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对朱先生的处罚合理吗?欢迎讨论(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我在头条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做挑战赛#
日前,娱乐圈某李姓明星嫖娼的事情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刚开始的时候,网友们都以为这是一场误会,但最后,官方通报出来后做实了这件事。关于嫖娼这件事,世界各国的处罚方式都不一样,那么哪个国家的处罚最严呢?
不只是明星,在我国各地也有许多普通人因嫖娼被捕,很多男性在没有固定性伴侣又需要宣泄自己的生理欲望的时候,他们就会选择嫖娼,甚至部分已婚男人也会这样做。
且不说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单说这种行为对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一种出轨行为,是对妻子、对家庭的背叛。如果嫖娼被抓,必定会在公安局留下案底,这样一来孩子在考公考编的时候就没有办法通过政审。
这就意味着,孩子将来要走的路就少了一条,或许会有人孩子长大之后也不一定会考公考编,他们或许会去从事其他工作呢?
当然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可是孩子的职业是由他自己来选择的,而不是因为父亲的案底而被动放弃。
嫖娼,不仅是一种男性的不自爱,也是一种女性的不自爱,那么从事嫖娼行业的女性,为什么会选择走入这种深渊呢?
这就要分情况进行分析了,部分女性是被迫的,她们有的是被拐卖而来的,在人贩子的威逼下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不得不妥协,还有的是生活已经走到了绝境,她们没有别的办法用以谋生,只能利用自己身为女子的皮囊。
剩下的一部分女性就是没能抵御住金钱的诱惑,相比于其他正经的工作,这一行显然门槛低工资高而且并不是十分劳累,对这部分女子来说,这就是她们想要的生活,所以她们就走上了这条路。
那嫖娼一旦被发现,将会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呢?
针对此行为,不同的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各国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判决。
1、朝鲜
朝鲜是世界上对嫖娼行为处罚最重的国家,朝鲜的法律规定嫖娼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在朝鲜,任何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所以朝鲜因嫖娼而被处以死刑的情况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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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群众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而嫖娼行为严重违反他们的教义,所以在沙特阿拉伯,嫖娼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被警察立即逮捕到公安局执行鞭刑,之后他们也会在公安局被监禁一段时间。
3、中国
在我国,嫖娼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被逮捕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时间在10-15天之间,而且还需要缴纳5000元以下罚款。
但在有些情况下,嫖娼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是嫖娼的女性为幼女(未满十四周岁),若已知该女未满十四周岁还进行嫖娼行为,罪加一等。二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传播性性病还嫖娼恶意传染他人的。
涉及以上性质的嫖娼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处以有期徒刑,必须入狱服刑。
4、美国
美国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和我国较为相像,但他们是罚款1000美元,并处于6个月的监禁。值得一提的是,这条规定仅在除内华达州之外的美国境内有效,因为在内华达州嫖娼是合法的。
5、韩国
韩国对嫖娼这方面的处罚条规并不是很明确,在嫖娼人被逮捕之后,他们会查询被捕人的案底,如果他们之前就因嫖娼被捕,那他们的处罚结果就会在第一次处罚结果的基础上递增。但韩国对嫖娼的搜查十分不严格,所以韩国嫖娼被捕的人其实并不是很多。
6、法国
相对于其他国家一视同仁的做法,法国明显偏向于女性,因为在抓捕当事人之后卖淫者会被释放,但嫖娼者需要缴纳1500到3750欧元的罚款。
7、日本
我们都知道,日本在性方面的管控并不是很严格,所以嫖娼行为在日本是合法的,但是嫖娼场所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国家下发的相关证件,否则也会被严查。
8、荷兰
在荷兰,嫖娼是一种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合法行业,所以并不存在因嫖娼被捕的事情,嫖娼合法,这对中国人来说无法接受的事情就这样出现在了荷兰,这实在是令人不可思议。
#民警查嫖娼反被当作仙人跳#
#扬州身边事# #扬州头条#
男子嫖娼遭举报,疑敲诈主动报警。嫖娼被处罚后会不会留下案底?
近日,扬州市汶河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从事色情交易。派出所民警上门检查敲开门后,一赤膊男子以为出警民警系和失足妇女配合的“仙人跳”,并主动拨打110核实民警身份。但仍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遂呼叫支援,该男子看到警察多了,便称屋内女子是送打火机的~。经查证,该男子和在微信上以800元的价格,要求女方到男方的房间里来进行性服务。
#博观说法#
该男子的行为已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今天要说的问题是,被治安处罚后会不会留下案底[呲牙]。
首先,嫖娼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不算有前科。其次,所谓案底,指的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定罪后保留的违法、犯罪信息。因为嫖娼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属于行政重处罚。对于被行政处罚的人,公安机关会保留相关卷宗,相关违法信息也是可以查询的。所以,从广义上来说,嫖娼被处罚后会有案底。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相关记录仅仅记录在公安机关内,不会出现在个人档案内。对于有些单位,嫖娼案底是不能通过政审的,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在政审的时候会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你有违法记录,可能会写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还有可能影响到子女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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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博观说法,关注我,每天带你了解法律小知识。
山东平度,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将正在南村镇某宾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孙某(男,32岁),房某(女,55岁)当场抓获。两人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警方对他们两人做出拘留12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男的为了几分钟的快乐,女的为了几百元一次的收入,最终需要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2000元,真的值得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对他们两人处以12日的拘留和2000元的罚款,是采用了拘留加罚款的方式处罚,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警方在做出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后,会将处罚的决定,处罚时间,处罚地点和处罚原因告知他们的家人。因为毕竟拘留十几天,家人肯定会担心的,所以必须要告知他们的家人他们的去向,除非联系不上他们的家人。至于房某获取的嫖资,属于非法所得,也会被没收。
可能有的网友认为,这样曝光男女不妥当,可能会侵犯违法人员的的名誉和隐私,有一部分网友是有这样的担心。但是因为他们的图片打了马赛克,只是披露了他们的性别和年龄以及姓氏,别人是认不出的,即便是他们的亲属也认不出。所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至于披露出来是为了警示后来者,千万不能卖淫嫖娼,否则拘留罚款跑不掉。
宾馆经营者有没有责任呢?那要看宾馆老板知不知情了。虽然他们两人是在这家宾馆卖淫嫖娼,如果他们作为一般的房客开房,然后私下发生不法行为,那么宾馆老板没有责任。
如果宾馆老板知情,并且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和帮助,那么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为卖淫嫖娼提供帮助、介绍等行为,情节轻微的,将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如果情节较重的,就会按照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追究了,一般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卖淫嫖娼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同样被拘留会留下案底,对自己的后代政审有影响。同时也影响家庭夫妻之间的感情。
所以奉劝男性同胞一定要管好住自己的下半身,要遵纪守法,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的将是自己,只能在拘留所里流下悔恨的眼泪。
对此你怎么看?
因为嫖娼被拘留十日,案底会影响后代吗?嫖娼被行政拘留并不会对子女的政审有影响,因为嫖娼是不会留下刑事案件案底,只会在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留下违法记录,对于嫖娼被拘留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 很多人嫖娼被拘留都选择不通知家属,因为这种事儿对于很多人来说比判刑更可怕 。
“我是准备考察嫖娼的社会实况,不是真的要嫖娼!”湖南湘潭,男子喻某正在宾馆房间内和女子肖某商谈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认为他在嫖娼,被拘留5日。出来后,喻某不服,诉至法院。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喻某到某酒店去消遣,酒店工作人员带了几个失足女过来供其挑选,喻某选中了女子肖某为其提供服务,并一起进入了房间。
喻某和肖某进入房间后,肖某问喻某要800元还是1000元的服务,喻某还没来得及答复肖某,突击检查的民警就进入房中将二人抓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过调查后,民警告知喻某和肖某在房内商量卖淫嫖娼价格时被查获,喻某的行为构成嫖娼,拟给予5日拘留的处罚。
喻某申辩称,自己不是嫖娼,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但是民警复核后没有采纳喻某的理由,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喻某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被查获,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喻某认为民警在处罚前告知时,称是在“商量卖淫嫖娼价格时查获”,但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又说是“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查获”,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剥夺了自己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遂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给予行政处罚不仅要事实清楚,还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否则,即使事实没问题,也可能导致处罚决定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
陈述申辩是当事人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像文书填写不规范、笔误、实际逻辑有细微差别这些问题,法院往往认为属于瑕疵,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确认违法也不会撤销。
但是像陈述申辩、救济权利属于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一旦没得到保障,法院往往会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以保障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进行陈述申辩。
在这个案件中,民警在处罚前告知时认定的是“喻某商量卖淫嫖娼价格时被查获”,而作出处罚时认为为“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查获”,两者看上去好像区别不大,实际上对喻某能否有效行使陈述申辩权是有很大影响的。
因为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行为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
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认定的事实为商量卖淫嫖娼价格时被查获,那就还存在着价格没有谈拢的可能性,不符合上述固定中已经谈好价格的基本要件。
但是,如果认定的事实是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查获,那么就说明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完全具备了上述规定的要件,嫖娼行为成立。
喻某也正是基于此才诉至法院,他辩解称,处罚前告知自己的内容和处罚决定上的内容不一致,导致自己的陈述申辩权被剥夺。
喻某辩解说,首先,自己根本没有实施嫖娼,没有完成完整的嫖娼中最为核心的行为,也没有直奔主题的准备。
其次,嫖娼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到底是准备嫖娼,还是根本不准备嫖娼,还是准备考察嫖娼的社会实况,还是客观上具备了实施嫖娼的条件但主观上不准备嫖娼,或仅是准备实施除去嫖娼中的发生关系之外的任何行为,都是他的一种非常主观的心态。
准备实施嫖娼的心态随时可以因顾忌法律和家庭而终止,民警不应随意认定他必定嫖娼。
从喻某的辩解来看,本案存在的一个关键法律漏洞就是处罚前告知的事实和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前告知的事实应当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一致,才符合法定程序,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商量卖淫嫖娼价格”与“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两种事实认定不一致,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影响较大,因此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嫖娼可以考公务员吗(嫖娼能考公务员) ♂
嫖娼可以考公务员吗(嫖娼能考公务员)你是律师?!你这个讲解令人感到一头雾水啊~包二奶不违法!?你的这番讲解令人感觉把法理已经完全”颠覆”了!有两个”原则问题”你都抽空了!即:1.所有涉及党政干部和有公务权责人士的包二奶行为都是违法违纪涉刑责行为;2.即便是普通的平民百姓而言,任何的有婚姻关系在身的”包二奶”行为都不仅违法!而且视情节轻重而涉嫌”重婚”之疑问!我感觉你其实想要解释的是”一般情节比较轻微的出轨婚外情行为为什么不涉及刑责而只是”有违民法过错责任的承担”的问题”。[酷拽]你这讲解会误导人的!(唠悟观后感)
为啥包养不违法,嫖娼却是违法的?听听律师怎么说
【父亲嫖过娼,母亲卖过淫
问能不能考公务员】
兄弟,不是我说你
放弃吧,政审不会过的[捂脸]
为官岂能贪恋风花雪月!近日,扬州干部生活作风问题引起热议。成都副区长的瓜还没吃完,扬州这边更加劲爆的瓜又来了,副市长与美艳局长,真相如何等待官方调查,这真让味如嚼蜡。饮食男女,乃人之常情。但超越道德、法律的范围,则为人所不齿,更为社会所不容。做为国家公务人员,其言行代表政府形象,以德能勤绩为考核之条件,其中德为首位,德不配位,何谈其它?违背伦理道德的欲望,如打开的潘多拉魔盒,必将人推入欲望的深渊。纵观近些年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件,其中涉及权色交易、包养情人、嫖娼等生活腐败问题占很大比例。所以,加强公务人员思想教育建没,建立完善的干部监督机制,真正的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才能使官员德行配位,践行使命。
中国有句古话,远嫖近堵不搞下属,这是老祖宗流传几千年的名言,可为什么,接连出现种种事件,成都的抽送哥,潮水姐,扬州的某局长和市长在婚房偷晴等等,这一切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很多国人把中国的传统文化都丢干净了,只知道钱,知道享受,毫无底线,有权了,有钱了,裤子就松了,一个为了上位不择手段,臭味相投,一拍即合,造成公务员的形象大打折扣,严重打击政府的公信力。我觉得成都的抽送哥,和潮水姐,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也许在我写帖子的时候诸如此类还在上演?
树洞聊婚姻—婚外情篇(2)
看见配偶和小三开房,酒店不让进?
只用一招,轻松获取配偶出轨证据!
?
如果你确切的知道自己的配偶和其他异性有染,
甚至你知道他们曾经在哪个酒店开房了,
去酒店查,酒店说这是个人隐私不便透露,
那怎么办呢?
重要提醒:
这个开房记录,
千万不要找亲朋好友通过私人关系获得,
这种途径是违法的,
不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能用了,
很有可能帮你的这个人,
还有你自己,
都会面临很严肃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
这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那怎么办?
你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
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的形式,
合法的取得这个证据。
如果你知道对方会在将来的某一天,
在某个酒店和异性约会,
那你打算咋办?
带着亲朋好友七大姑八大姨,
去把小三胖揍一顿吗?
是的!
这样想想就很解气!
但是!
这么干又违法了!
虽然说“小三过街,人人喊打。”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还是把他们当个人对待的,
是人就有独立的人格,
就不能随便的侵害人家的人身权利。
所以,小三不要打,
你打坏了人家也是要赔的,
而且,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取证,
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
本来是我们受伤害了,
是我们理直气壮的事,
就是因为一时冲动打人了,
我们还要承担打人的责任,
甚至还有可能会在离婚审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个多少有点划不来啊……
可是,
就这么眼睁睁看着他们苟且吗?
看着他们得逞吗?
看着他们伤害我们吗?
当然不!
那咋办?
报警!
是的,报警!!!
你可以打电话举报啊,
告诉警察,
在哪个酒店的哪个房间正在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这样警察就会开始执行公务,
就会有出警记录,
就会有询问笔录,
这样,在警察局的办案记录里面,
涉及他们苟且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全都有了,
而且还是权威的国家机关出具的,
你就说,这个证据,
它刚不刚?它硬不硬?
我是听你心情故事的人,
我是你的树洞-赵宽。
#婚外情# #第三者# #出轨#
“我是在发展线人,不是嫖娼!”重庆,发生另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公安民警陈某因与未成年少女发生钱色交易被治安拘留,陈某大呼冤枉,声称自己在发展线人。这是怎么回事呢?(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8日,陈某通过00后的罗某以微信的方式联系到了徐某(女)。陈某与徐某二人约定了次日在陈某家进行交易,并约定价格800元。
次日,徐某如约到达陈某家中,二人发生了关系,徐某告知陈某自己是“16岁多未满17岁”,陈某甚是满意,便通过微信两次转账给徐某600元和200元。徐某将所得的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罗某作为中介费。
3月11日案发,徐某的母亲带着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5月7日,公安机关认为陈某以人民币800元为媒介,与徐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决定书送达给陈某华。陈某华不服该决定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伯瞻说法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原本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遵守法律的重任,而本案的陈某知法犯法,嫖宿未成年少女的行为, 大大影响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1、那么陈某声称自己是在发展线人,不是嫖娼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侦查机关发展线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对线人的筛选的条件也十分苛刻,线人不但自愿为侦查机关所控制,还要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和心理素质。在程序上,也是要经过相关部门予以审批才能发展线人。
而本案中除了陈某自己在辩解以外,并没有部门审批手续和相关卷宗能够证明陈某是在发展线人,徐某和罗某也不能证明其就是陈某所发展的线人。再说,陈某嫖娼的行为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更与查明事实不符,所以法院并未认定陈某的理由成立。
2、陈某声称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陈某在与罗某、徐某联系的过程都能够证明陈某具有嫖娼的主观意图,并且事后支付给了徐某相应的钱财。这些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都能得到印证,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某华的违法事实。所以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某的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有的网友说,陈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不但不能遵纪守法,还嫖宿未成年少女,不应该重罚吗?
在刑法中不满十四周岁被称之为幼女,十四周岁以上被称之为妇女。如果陈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与之发生关系,那么陈某都涉嫌强奸罪,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的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因已满十四周岁,且自愿与陈某发生关系,所以不能认定陈某涉嫌强奸罪。
陈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笔者点评:对于普通人来说嫖娼就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违法行为,也是一件让人丢人现眼的丑事。而公职人员嫖娼更是好事不出门,丑事传万里,这种事一旦事发,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可以说是无地自容,无脸见人,见到以往的战友更是恨不到找个地缝给钻进去。
同时,在优秀人才辈出的情况下,有了违法违纪前科的公职人员,怎么可能会获得提拔重用的机会呢?陈某的行为也必定会让自己这些年为工作所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清盘归零。#搬砖人的日常生活##头条创作挑战赛##重庆头条#
浅谈足疗 按摩店
无论从哪一种来说,足疗按摩都属于中医范畴,从业人员都应该具有职业从业执照,都应该具有职业技术证书,国家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应该严格把关,这也是为人民着想,现在足疗店按摩店都充斥着肮脏的性交易,无论是公务人员还是普通民众 ,为什么性交易屡禁不止,和一些有关人员有直接关系,这些是社会主义不允许存在的 这些都在埋葬中华美德,对那些足疗店按摩店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以杜绝卖淫嫖娼的存在
一 店铺应该属于开放式,不应该设单间,可以设置布帘 这样有利于杜绝色情服务
二 从业人员必须在三人以上,才能从业
三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职业技术证书
以上只是建议,现在的按摩足疗没有技术含量,只是为一些人寻求刺激而产生的 也毒害了不少家庭 青少年,
C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该县“青春旅社”有卖淫嫖娼行为,且有人冒充警察抓嫖、罚款,甚至非
法拘禁、殴打嫖娼人员……
局领导高度重视,即派人暗中侦察,确认举报情况属实,隨即派侦察员尤虎及其妻子,扮成情侣入住“青春旅社”,伺机破案。
当夜,尤虎及妻子正熟睡间,两名身着警服、手持电警棍的“警察”破门而入,尤虎认出“警察”中有其弟弟尤豹,尤豹也认出了哥哥及嫂嫂,便与同伙撤退,说时迟哪时快,尤虎一个箭步冲向尤豹,尤豹极力反抗,尤虎一个扫荡腿,将尤豹打翻在地,其妻拿出手铐欲递给尤虎,尤豹同伙朝其腹部捅了一刀,尤豹趁机夺门而逃,尤虎果断将其开了一枪,尤豹顿时倒地。尤豹同伙持刀朝尤虎扑来,格斗中尤虎被刀划伤,最终将歹徒擒获。
尤虎的妻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不久转危为安。
尤豹是无业人员,与旅店老板是拜把子兄弟,两人曾经合谋敲诈入住“情侣”多起。
案件告破后,尤豹妻子状告尤虎滥用枪支致人死亡,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尤虎用枪行为属执行公务中的正当防卫,其秉公执法、大义灭亲的行为受到表彰。
弟弟的安葬仪式,尤虎因忙于抢救妻子没有参加。
今年的清明节,尤虎回乡给母亲扫墓,回家时,瘫痪在床的父亲没有理他,几个侄男侄女,也没有一个理睬他的,尤虎给母亲上完坟后,专门来到弟弟尤豹的坟前,烧了一叠厚厚的纸钱,走出墓地时,他的双眼是潮湿的,他没有再回家,一个人骑着电瓶车回了县城……
2.旅游归来,已经是半夜了,我发现卧室的床上,老公正和他的前妻搂抱在一起……
我没有惊动他们,我暗中录像后,立即去了前夫家。我与前夫离婚后,他没有再婚,曾经多次骚扰我,都被我拒绝了。
……
这之后,我与前夫时常约会,终于有一天,被跟踪而至的现任老公发现。
老公把我前夫痛打了一顿,我回家后,他没有打我,而是疯狂虐待我,是那种难以启齿的百般虐待……
我把他与前妻的录像发给他,并提出与他离婚,他坚决不同意,并威胁、恫吓要治于我死地……
现任老公很黑,是个心狠手辣的家伙,我们的结合,也是他强制的结果,但我与他没有正式办理结婚手续。
老公是地头蛇,兄弟七、八个,而且常干黑事,我多少有些怕他,便对他说:“不分手可以,我与前夫断绝往来,你也必须和前妻中断关系……”
老公说:“行!”
那之后,我与前夫中断了往来,而老公却仍然与前妻藕断丝连,且对我变本加厉变态性施暴……
我被他整治的遍体鳞伤,有苦难言……
我悄悄把自己的苦衷告诉了前夫,前夫很同情我,他要找人整治一下我老公,我怕闹出人命,没有同意。最终,我与前夫私奔了……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老公被抓捕归案,数罪并罚获刑25年。
我与前夫回到了家乡,并办理了复婚。
3.昨天晚上
农村的二嫂打来电话
麦子熟了,你回来吧
当年,父母还在时
午收季里
我和在城里的大哥都要去帮收
那时候,收打全靠人工
大哥累的满身虚汗
嫖娼报考公务员(嫖娼可以考公务员吗?) ♂
嫖娼报考公务员(嫖娼可以考公务员吗?)《狂飙》有点不可思议,泰叔、白江波、徐江、高启强、蒋天等黑老大都没有情人;爱护自己的家庭,蒋天为了儿子老婆可以跳楼来换取家人的生命。
而公务员队伍:何黎明、赵立冬、龚开疆等都喜欢嫖娼,搞女人。只有黑老大深爱自己老婆孩子,顾家好男人,而保护伞都吃喝嫖赌,样样精通!
《狂飙》中最不可思议的地方,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泰叔、白江波、徐江、高启强、蒋天等黑老大都没有情人;而公务员比如:何黎明、赵立冬、龚开疆等都喜欢嫖娼、搞女人。只有黑老大深爱着自己的老婆孩子,成了顾家好男人,而保护伞都吃喝嫖赌,样样精通。 [捂脸][捂脸][捂脸]
#狂飙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细节# #娱评大赏#
《狂飙》有点不可思议,泰叔、白江波、徐江、高启强、蒋天等黑老大都没有情人,爱护自己的家庭,蒋天为了老婆孩子可以跳楼来换取家人的生命。
而公务员队伍:何黎明、赵立冬、龚开疆等都喜欢嫖娼、搞女人。只有黑老大深爱自己的老婆孩子,顾家好男人。而保护伞都吃喝嫖赌,样样精通!
君君,有男朋友嫖娼的聊天记录 警察 可以举报成功吗
嫖娼考公务员(嫖娼后考公务员) ♂
嫖娼考公务员(嫖娼后考公务员)出生在什么家庭还真不是我们能说算的
一网民想考公务员
但是父亲嫖娼了,拘留15天
母亲也卖过,也是拘留15天
这都什么家庭啊…
#扬州女副局长与副市长的苟且,有卖淫嫖娼之嫌#
近些日子,官员淫欲苟且之事,频繁东窗事发。
从2022年12月15日,成都市成华区女副区长与男领导之间的淫荡聊天,让人们观后的脸红,还没来得及退潮。扬州戴姓女副局长与韦姓副市长,在女副局长的婚房里翻云覆雨的苟且,又被叫停了。
生活中,原本这种鸡鸣狗盗的淫欲苟且,屡见不鲜。但该事件当事人的特殊官员身份,让人深以为耻、三观尽毁。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舆论一片哗然。
闲暇时人们总会聊一聊扬州女副局长与副市长,在该场风流韵事中的动机和目的。
有人说:从人性的角度看,两人都有相互寻求刺激、占有和贪婪的本性,是情人关系,这是个由道德范畴调整的问题。
对此观点,本人不敢苟同。
首先,如果两人是你情我浓,从人性角度讲,也无可厚非。但实际上两人的行为,并非我们想象的是为了情那么简单。
准确的说,该事件具备卖淫嫖娼的形式要件,有卖淫嫖娼行为之嫌,即女副局长付出身子,来换取钱物或利益。男方就是嫖客,他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支付嫖资。而女副局长就似位性服务者,她利用她镶金边的身份价值,换取财富。
她一直以来与多名异性有染,从媒体公开的信息来看,有己婚券商大老,交易后,她获得了一栋别墅。另一位是市部级领导,她在仕途和钱财获益匪浅。后因东窗事发,部领导的丈母娘到单位闹,才终止了交易。最后一位,就是该事件的主角。也是位己婚副市长,他在她的仕途上,倾尽了全力相助。使不到30岁的戴某就走到了,大部分公务员一辈子都到不了的职务高度。而这种升迁速度,周围人都心知肚明。
由此可见,女副局长寻猎物目的性很强。她选的不是情,而是富豪和官僚。她收取的嫖资,是钱财或用公权力折算后的钱财。
目前也确有这种败类,以“情人”的称谓,来掩饰卖淫嫖娼之实。并以贪污的脏款脏物,支付嫖资。
因此,在惩罚他们贪腐的刑事犯罪时,也应该以《治安处罚法》,按卖淫嫖娼予以实施治安处罚,处罚一样也不能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上海,45岁年薪100万单身男子嫖娼被抓,以为是假警察,采用踢踹、牙咬等方式反抗,被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3月18日,男子嫖娼之后在酒店门口被“从天而降”的两名便衣警察拦住,民警当场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在民警制服过程中,男子情绪激动,采用踢踹、牙咬等方式反抗,导致民警身受两处轻微伤。
男子辩称:当时以为是遇到了仙人跳,因为自己很紧张,怕对方是假警察,才反抗。
男子在一家外企上班,年收入超百万,至今还单身。出事后男子说:丢掉了工作,也让父母蒙羞,我自己的人生也改写了……
@刑事说法
男子真的是完美的诠释了什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
嫖娼事小!袭警罪大!嫖娼不过拘留几天,袭警怎么也得判几个月,还留下了犯罪记录,今后再找工作怕是不好找了。
没有抓嫖在床,男子为何被认定嫖娼?
误认是假警察,男子为何也属于袭警?
什么是袭警罪?什么样的行为算袭警?
我们解答下这几个问题。
第一,有的网友说,只要男子死不承认,他就能逃脱处罚。这种想法显然有些天真了。办理案件,又不是只看一个证据,而是根据所有证据综合判断,就算男子拒不承认,还有卖淫女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纸巾等痕迹物证,鉴定意见,男子和卖淫女招嫖的聊天记录、支付嫖资的书证,酒店大堂和房间走廊的监控录像等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可以确定嫖娼事实的,男子不承认,也不能逃避处罚。而且现实中,女方很少不承认卖淫事实的。
第二,男子辩称被抓时误认为是仙人跳,是假警察,所以才反抗的。也许男子说的是真的。但是这不能为其脱罪。事实是真警察在抓嫖。男子将真警察误认为是假警察进而暴力袭警,在法律上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又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不会影响定罪。
第三,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以下行为均属于袭警: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此外,不要以为打辅警不算袭警。辅警在民警带领下协助执行公务的,打辅警也是袭警。
嫖娼是违法的,不要有侥幸心理。遇事更不能冲动,打警察是不妥的。这是通过此事得出的教训。
#年入百万男子嫖娼被抓还暴力反抗被判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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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事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北京奥运会08年抢劫被判14年,蹲了10年牢的陈某甲出狱了!出狱后赌博成性,入不敷出!仅仅消停不到2年,这次智商提高了不少!早就听说警察查嫖娼挺赚钱,陈某甲购买了一套警察行头开始了“工作”。
4月25日一天查获5名男子,获利5000元,均是私了。3天后,陈某甲再次故伎重演,“查获”按摩小姐2人:刘小丽、陈小芳。小芳提出2000元私了,现行离开。小丽被陈某家用电棍威胁,发生性关系。目前案件已被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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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法通律大讲堂#
1、 赚钱的手段很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产是最可耻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本应该按照法律依法履行职权,陈某甲冒充警察,他必然不敢将嫖娼者或者卖淫者移送到公安局。
因为真正的警察面对卖淫、嫖娼的违法分子,不存在私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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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某甲购买警察行头,穿着假冒的警察服装,以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之由履行警察的职责,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甲的行为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的公共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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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陈某甲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处罚的是犯罪者的行为,而不是结果,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无论后期是否实施诈骗等行为,依然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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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同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者应当按照刑法原理“想象竞合”的原理以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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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是,本案中的陈某甲并未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
这些卖淫、嫖娼者交付财产并非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自身违法害怕被处理,因此虽然陈某甲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却不是因为诈骗行为处分财产。
据此,陈某甲虽然构成诈骗罪,但是属于诈骗未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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