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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法院公务员招聘条件(法院的招聘条件) ♂
法院公务员招聘条件(法院的招聘条件)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以申请执行的条件不成就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如履行义务性质相同,应视为同时履行;如履行义务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义务的性质确定履行顺序,即行为义务先于特定物交付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特定物交付义务先于金钱给付义务。
来源:《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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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无效!2019年小燕与丈夫一起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办理了离婚证。后小燕将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在案证据证明离婚当时小燕正处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法院判决,民政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撤销离婚证,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东南早报
最高法院案例: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要旨
若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则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进而对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答复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进而对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263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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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裁判观点:案件终结执行不构成禁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故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并非必然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使对已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尚不能确定,但并不影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因此,案件终结执行不构成禁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复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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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普法行动# 申请执行人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或人格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
山东高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普法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被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同时,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减少其对评估价格、财产处置行为的异议。
【台海说法:债务人协议离婚将房产归属对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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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夫与张妻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位于槐荫区某小区的801房屋一套,房屋面积300平方米。2018年10月将该房屋登记在张妻一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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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张夫与张妻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张夫归还借款100万元,并要求张妻承担连带责任。槐荫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夫清偿李某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但因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驳回李某对张妻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夫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申请,该判决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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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张夫与张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槐荫区的该801房屋归张妻所有,张夫个人欠款由张夫个人偿还。
2019年6月,因张夫未能履行民间借贷一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才发现张夫因与张妻离婚,并约定共有房屋归张妻一人所有,导致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损害了其合法债权。李某遂于2019年9月将张夫作为被告,张妻作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离婚协议中将位于槐荫区的该801房屋归张妻所有的财产约定;并要求律师费及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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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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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债权人李某是否有权对张夫与张妻离婚协议中对位于槐荫区某小区801房屋的处分内容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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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李某的律师费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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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应当适用之前的法律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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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位于槐荫区该801房屋系张夫与张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张夫对该房屋依法可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其次,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李某对张夫享有100万元本息的到期债权,但张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归张妻一人所有,该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通过无偿转让该部分财产权益,导致李某申请执行到期债务的执行程序被终结,且张夫自认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李某该笔债务,即其无偿转让个人财产份额的行为减少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张夫与张妻在离婚协议中对801房屋处分权的约定,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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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说明,涉案房屋原为张夫与张妻共同共有,且未进行变现处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案涉房屋最终作为清偿债务予以处分,本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务清偿时结算的最终债权金额为准,对超出债权范围的房屋变现款,在不涉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以张夫与张妻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处分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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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人、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张夫作为张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可以确定张妻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张夫偿还借款的义务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二人仍旧对共同财产达成一致协议,该共同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增加了李某的诉讼成本。故李某要求张夫与张妻共同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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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19年1月10日张夫与张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槐荫区某小区801房屋约定为张妻所有的法律行为(撤销范围以生效判决确定的李某对张夫享有的债权范围为限);张夫、张妻共同赔偿李某律师费50000元。判决作出后,张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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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共同财产领域的典型应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理或者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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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价格交易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导致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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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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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广西,一男子准备贷款买房,万万没想到,付了首付款后,银行贷款却办不下来,男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款,但对方均予以拒绝,男子无奈,状告对方。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中院)
胡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两套预售房,723号房的总价款为34万元,首付款为17.3万元,余款16.7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725号房的总价款为35万元,首付款为17.6万元,余款17.4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确定好首付之后,胡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胡先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办理按揭所需的资料完整地提供给开发商,并按开发商或按揭银行通知的时间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同时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所发的通知应即时签收,送达方式可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在《防城港日报》《南国早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发送,通知自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送达日期。
然而,胡先生却表示,自交完钱之后,他根本没有收到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书,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指定按揭贷款银行,也未告知其办理按揭的手续和流程,构成违约。
因此,胡先生的诉求是解除二者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必要支出。
1、这是一起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胡先生认为自己并未收到通知,导致按揭无法办理,但开发商却认为自己已通过快递邮寄给了胡先生,并拿出来快递签收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四年前,推定胡先生至迟于该日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履行通知义务,虽然开发商存在迟延通知的行为,但胡先生当时并未请求解除合同,其于今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胡先生的解除权已消灭。
如此看来,胡先生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了。
2、但在胡先生看来,开发商提交的《EMS快递底单》并无收件人签名,也无物流记录,故该凭证无法证实开发商已实际邮寄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通知》。而且开发商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能力与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如两套商品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其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那么,本案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哪一方呢?
首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但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
根据银行回函可知,自交房之日起至今,其未受理过胡先生与开发商提交的办理按揭贷款面签的相关手续。
法院公务员政审材料(政法机关公务员政审) ♂
法院公务员政审材料(政法机关公务员政审)#你科目三考了几次才通过# 一说考试就头疼,一把年纪终于明白孩子多么辛苦。
看到周围朋友都会开车了,心里也忍不住尝试,但是选择好几个练,选择原因就是考察教练脾气好不好会不会打人骂人。
在自己精心挑选下,选择一位同龄人,长相还有些奶生气,还好被晒黑不然真的是小白脸。
这要多亏他优秀的老婆,不然我还真的遇不到。一个负责教一个负责招生,但是我是浑浑噩噩的被上钩了。学习完了才晓得是夫妻,这保密工作做的好呀。
科一一把过开心的无法无天。科二考了2把又交补考费又体验的。
科三直接差点挂科,就在考虑与驾校无缘时,突然考过了,这开心的心颤抖的手,直接考了科四一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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